《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前言:《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擬於20xx年9月22日,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現將法規草案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希望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和新聞單位予以重視和關心。如有修改意見,請於20xx年9月14日前反饋。

《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

聯繫單位:浙江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地址:杭州市西湖區仁諧路1號;郵編:310025;電話:0571—87056361;E-mail: )

浙江省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廳(地址:杭州市西湖區省府路7號;郵編:310025;電話:0571-87052806;E-mail:)。

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和目的) 為了推進綠色建築發展,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及定義)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建設、運營、改造等活動,以及對綠色建築活動的引導、激勵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建築全壽命週期內,最大限度地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民用建築。

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衞生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築。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綠色建築發展,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對下級人民政府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科技、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標準制定) 綠色建築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自然環境條件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綠色建築地方標準,確定相應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

第六條(建設要求)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其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等級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第七條(技術進步與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推廣和宣傳培訓,促進綠色建築技術進步與創新。

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總體規劃要求)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規劃應當遵循生態文明、綠色發展的原則,全面推進能源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處理好傳統與現代、繼承與發展的關係,發展具有歷史記憶和地域人文特點的現代城市、特色小鎮和美麗鄉村。

第九條(專項規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和新型建築工業化要求等內容,並確定各類新建建築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綠色建築專項規劃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低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

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應當與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立項管理要求)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等級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評價等內容。

投資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批准、核准文件應當載明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要求)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中,應當依據綠色建築專項規劃明示本地塊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要求) 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設計時,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單位降低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

建設單位選用的牆體材料、保温材料、門窗、供暖製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指標要求和採取的綠色技術措施等內容。其中,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還應當明確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設計內容。

第十四條(綠色節能評估)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應當包括綠色建築技術要求。節能評估按照建築面積實行分類管理:

(一)總建築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十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

(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不足三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上不足十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表;

(三)總建築面積不足一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不足五萬平方米的新建居住建築,應當填寫節能登記表。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以下統稱節能評估文件)。建設單位可以自行填寫節能登記表。節能評估文件應當包括綠色建築要求。

第十五條(綠色節能審查)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附具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就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節能評估文件或者節能登記表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徵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也可以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前,先行向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節能審查。建設單位在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附具節能審查意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再徵求意見。

節能審查意見明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不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圖審要求)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是否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不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或者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施工監理要求)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使用。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中採取節能減排和工地防塵等措施,所需費用納入工程造價。

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是否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施工,是否落實節能減排和工地防塵等措施實施監理。

第十八條(驗收要求) 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築圍護結構節能、用能設備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系統,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驗收。

對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民用建築項目,建設單位還應當委託符合相應條件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進行建築能效測評。建築能效測評結果不合格的,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建築能效測評的內容。

第十九條(測評機構要求) 實施能效測評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實施情況和節能檢測數據進行建築物能效測評,並出具真實、完整的測評報告。

實施能效測評的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不得與所測評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機構和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的評估機構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二十條(改擴建節能要求)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既有建築擴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既有建築改建需要整體拆除圍護結構的,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改建,並執行本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房屋銷售要求)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售樓現場明示綠色建築等級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及保護要求等內容,並在銷售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説明書中載明。

商品房的節能設施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運營與改造

第二十二條(綠色建築運營) 綠色建築的運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和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系統等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三)供暖、通風、空調、照明等設備的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正常,記錄完整;

(四)運行過程中產生的廢氣、污水等污染物排放達標;

(五)分類收集生活垃圾,規範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 民用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具有相應技術能力的人員或者委託專業單位負責用能系統的維護和能耗統計。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修) 對建築進行裝修時不得損壞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設施。發生上述行為時,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物業主管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運行能耗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實施建築能耗動態監測和信息共享。

依照本條例規定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建築,應當將分項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平台,並保證計量、傳輸系統的正常運行。

財政部門應當保障公共建築能耗監管信息系統的運行維護經費

第二十六條(運行能耗統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建築能耗統計制度,並向社會公佈統計結果。

未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每年將建築能耗數據報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

供電、供氣、供水、供熱等單位,應當每年向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民用建築用能統計數據。

第二十七條(節能監察)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建築能耗限額標準,並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的能源監察機構應當對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能耗限額執行情況進行節能監察。

對超過能耗限額的公共建築,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條(綠色建築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既有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編制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既有公共建築應當優先納入改造計劃。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改造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居住建築和教育、科學、文化、衞生、體育等公益事業使用的公共建築納入政府改造計劃的,改造費用由政府和建築物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節能改造的項目,項目實施前應當委託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進行建築節能量核定。

第四章 技術與應用

第二十九條(綠色建築技術路線) 民用建築的建設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餘熱利用和生態白蟻防治等先進適用技術。

第三十條(基礎設施建設要求) 城市、鎮規劃區應當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立體交通和雨水綜合利用等系統。

已建成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電力、通信、供水等相關管線應當進入管廊。

第三十一條(水資源綜合利用與節水要求) 城鎮土地開發應當推廣低影響開發模式,實現雨水的自然積存、自然滲透和自然淨化,提高水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建設用地面積二萬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同步建設雨水收集利用系統。

新建民用建築的景觀用水、綠化用水、道路沖洗用水應當優先採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傳統水源。

新建民用建築應當選用節水器具,場地排水管網建設應當採用雨污分流技術。

第三十二條(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求) 城市、鎮規劃區內新建建築工程,應當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按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相關標準開發地下空間。積極推動城市相鄰地塊地下空間互聯互通。

第三十三條(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 新建居住建築、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利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一體化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築設置太陽能光熱系統或者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的,集熱器、光伏板應當與建築外觀、形態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建築材料應用要求) 建築施工應當使用預拌砂漿、預拌混凝土、高強鋼筋和新型牆體材料,推廣應用高性能混凝土。

建築的基礎墊層、圍牆、管井、管溝、擋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鼓勵使用再生建築材料。

建築工程項目範圍內的道路、地面停車場等應當優先使用透水性再生建築材料。

第三十五條(建築產業現代化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型建築工業化,建立健全相關的制度和技術體系,將新型建築工業化發展納入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優先應用新型建築工業化技術。

新建保障性住房應當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鼓勵其他居住建築按照全裝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設。全裝修成品住房使用的裝修材料,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

第三十六條(農房建設要求) 鼓勵農村建築因地制宜,採用鄉土材料和傳統工藝,推廣應用建築牆體保温和太陽能光熱、光伏等綠色技術。

第三十七條(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應用要求) 鼓勵和支持建築工程在勘察、設計、施工和運營管理中推廣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推廣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

第五章 引導與激勵

第三十八條(綠色建築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綠色建築資金,重點用於下列領域: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的研發與推廣;

(二)綠色建築相關標準制定;

(三)合同能源管理、分佈式能源建築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既有建築改造、監管系統建設和綠色建築標識、新型建築工業化等項目示範;

(四)綠色建築技術的區域示範;

(五)綠色建築宣傳培訓和公共信息服務。

第三十九條(新技術推廣) 省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關鍵技術列入科技研發的重點領域,促進綠色建築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綠色建築公共技術服務平台和研發機構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納入本省建設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推廣使用目錄。

建設工程採用沒有工程建設標準的綠色建築新材料、新設備和新工藝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技術論證後可以在該工程中使用。

第四十條(激勵政策) 建設、購買、運營綠色建築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因採用牆體保温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建築面積、不納入建築容積率核算;

(二)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申請項目資金補助;

(三)居住建築採用地源(水源)熱泵技術供暖製冷的,供暖製冷系統用電可以執行居民峯谷分時電價;

(四)民用建築以地表水源為熱源採用熱泵技術供暖製冷,採取安全、環保迴流措施的,應當按照實際消耗水量計收水資源費;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或者新建全裝修成品住房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體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四十一條(綠色建築標識)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色建築標識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佈獲得綠色建築標識的項目。

第四十二條(光伏應用) 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學校、醫院、大型商業設施、交通站場等民用建築屋面安裝分佈式光伏發電系統。核算公共建築能耗時,該建築自身光伏發電量可以抵扣其建築能耗量。

鼓勵採用空氣源、地源(水源)熱泵技術。

第四十三條(生態景觀) 鼓勵利用建築的外立面、結構層、屋面進行立體綠化。

第四十四條(合同能源管理) 鼓勵建築節能服務機構為建築運行和既有建築節能改造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鼓勵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在合同期內,對改造後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可以用於支付節能服務機構的服務費用。

第四十五條(綠色建築技術服務) 鼓勵、支持發展綠色建築技術服務產業,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技術服務體系。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技術服務質量監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轉致條例)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依照本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對建築圍護結構節能、用能設備節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系統是否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和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驗收,或者能效測評不合格通過竣工驗收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民用建築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節能評估機構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民用建築節能評估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節能評估文件、能效測評報告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節能評估機構和負有責任的評估人員自受處罰後三年內所編制或者參與編制的節能評估文件、能效測評報告不能作為節能審查、竣工驗收的依據。

第五十條(分項計量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 公共建築所有權人、使用人未將分項計量數據實時傳輸到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或者未能保證計量傳輸系統正常運行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商品房使用説明書中未如實載明所銷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及技術措施、節能設施的保修期限及保護要求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交付使用的房屋銷售合同總額百分之二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的説明

浙江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

主任、副主任、祕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委託,現就《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説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制定本條例主要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節能降耗和改善人居環境的需要。我省是建築大省,每年新增民用建築超過1億平方米,建材生產和建築建造使用過程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資源,已佔全社會總耗能量的40%左右,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巨大壓力。相對於傳統建築,目前綠色建築平均節能率達58%,非傳統水源利用率達15%,還顯著改善室內外環境,為人們提供更為健康、舒適、環保的生活場所。因此,發展綠色建築對於減少資源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環境,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是轉型升級和建築產業發展的需要。我省又是建築強省,建築業增加值佔全省GDP總量的比重約為5.5%,利税總額對地方財政貢獻率約為13%,已成為我省國民經濟重要的支柱產業之一。綠色建築對建造水平和質量的要求更高,將推動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與產品更新換代,引領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給建築產業及其產業鏈的發展帶來難得的發展機遇。因此,發展綠色建築對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拉動增量投資、提高我省建築業發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是法制建設和落實省委決策的需要。我省自20xx年頒佈實施《浙江省建築節能管理辦法》以來,累計建成節能建築5.6億平方米,形成了年節約標準煤776萬噸的能力,特別是自20xx年全面執行《民用建築綠色設計標準》(DB331092-20xx)以來,建成綠色建築1.2億平方米,綠色建築發展和建築節能工作已積累了一些實踐經驗,具有較好的工作基礎。

近年來,國家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相繼出台,國務院制定下發《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省委在生態文明、“兩美”浙江建設、全面深化改革等決策部署中,都明確提出要大力發展綠色建築,現有的政府規章已不相適應。

目前,全國近半省份已頒佈實施建築節能地方性法規,江蘇省今年出台了綠色建築發展條例,這些地方性法規大大推動了當地綠色建築發展和建築節能工作。因此,加快我省建築節能立法,並將其上升為綠色建築條例,各方面條件已經具備,也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起草過程

今年,省人大常委會將綠色建築立法列入條件成熟提請審議的立法預備項目,並按照xx屆四中全會關於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機制的精神,確定由省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提請審議。年初,環資委牽頭,法工委、建設廳等部門和立法領域有關專家、學者參加,共同組成立法起草小組,制定工作計劃,積極開展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形成後,起草小組先後徵求了立法領域專家學者、各地建築節能負責部門、有關建設單位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意見;還赴廣東、重慶、河北、江蘇等地進行學習考察,赴杭州、寧波、嘉興、金華、麗水等地進行調研;同時,在浙江人大門户網站和浙江省人大代表履職服務平台公開徵求意見,又書面徵求省政府領導意見。在綜合各方情況和反覆研究修改的基礎上,形成了條例草案。環資委認為,出台該條例條件已基本成熟,現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規劃與建設、運營與改造、技術與應用、引導與激勵、法律責任、附則等七章,共五十二條,對以下幾點重點進行説明。

(一)關於條例名稱變更。在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中,該法規的名稱為《浙江省建築節能條例》。環資委認為,綠色建築比節能建築內涵更豐富、範圍更廣,在以節能為核心內容的基礎上,還涵蓋節水、節地、節材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等方面,更能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並與自然和諧。目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綠色建築發展也處於領先地位,省政府及其主要領導積極要求大力推行綠色建築。因此,將立法規範範圍從建築節能拓展到綠色建築,更符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更能發揮立法的引領作用。基於上述情況,建議將條例草案名稱更改為《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

(二)關於條例適用範圍。《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對民用建築的定義為“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衞生等其他公共建築”。但隨着我省傳統工業企業的轉型升級,特別是科技型和生產服務型工業企業的發展,主要能耗為建築能耗的非生產型工業建築比例逐年增加,因此,將這些建築納入條例監管範圍十分必要。草案第二條第三款對民用建築的定義,除沿用上位法的規定外,還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等用途的建築”。

(三)關於綠色建築等級。為了更高要求、更大範圍地推進綠色建築發展,條例草案根據我省客觀實際,在第五條參照《綠色建築評價標準》(GB/T 50378-20xx),將綠色建築“分為一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制定地方標準確定不同等級技術要求。同時,草案確立分類遞進和分區遞進的綠色建築實施機制。一方面,草案第六條、二十條規定,“本省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建設”;“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既有建築改建需要整體拆除圍護結構的,應當按照一星級以上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進行改建”。另一方面,草案第九條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在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中,可以確定高於全省一般要求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鼓勵相對發達地區發展高等級綠色建築。此外,草案第十至十三條還要求在建設項目可研及其批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建設單位委託項目設計等活動中,明確建設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要求。

(四)關於綠色節能評估。節能評估和審查是本條例草案依照《節約能源法》設定的一項行政許可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草案第十四條規定綠色節能評估按照建築面積實行分類管理,分別編制節能評估報告書、報告表和登記表。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民用建築項目辦理規劃報批時,應當向城鄉規劃或建設主管部門報送節能評估文件,辦理節能審查,不符合綠色建築強制性標準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同時,草案第十六至十八條對圖審、施工、監理、驗收等環節落實節能審查意見作出規定,第十九條、四十九條對出具節能評估文件和驗收能效測評報告的第三方機構作出規定,建立建設全過程閉合監管機制。

(五)關於運營節能監管。綠色建築使用階段的用能管理是實現節能降耗的關鍵環節。條例草案建立綠色建築運行能耗監管體系,強化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的責任義務。草案第十二條規定,“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總建築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建築運行能耗監管信息系統、建築能耗統計制度,並向社會公佈統計結果。在此基礎上,第二十七條規定,對超過能耗限額標準的公共建築實行懲罰性電價政策,實現利用價格槓桿推動既有高耗能公共建築進行綠色改造的目的。

(六)關於綠色技術應用。綠色節能技術是綠色建築的核心。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結合我省實際,確定了“民用建築的建設應當推廣應用自然通風、自然採光、雨水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餘熱利用和生態白蟻防治等先進適用技術”的路線。草案第三十至三十七條,對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雨水利用、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新型建築材料應用、建築工業化、農村建築綠色技術、建築信息模型等適合我省推廣應用的先進適宜技術作出了規定,涵蓋節能、節水、節地、節材等各個方面,也有助於提高居住的舒適度、健康性和保護環境、減少污染。

(七)關於扶持激勵政策。為推進綠色建築發展,在剛性規定的基礎上,條例草案第四十條制定了五條激勵政策,主要有:牆體保温層的建築面積不納入建築容積率;利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空氣能可以申請項目資金補助;地源(水源)熱泵系統執行居民峯谷分時電價,並按照實際消耗地表水量計收水資源費;購買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上浮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第四十二、四十四條還規定自身光伏發電量可以抵扣建築能耗,合同能源管理節約的能耗資金財政部門不予核減。這一系列激勵政策可有效調動開發、建設、使用等主體的積極性,有助於推廣綠色技術應用,引導綠色建築快速發展。

此外,條例草案對上位法設定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和補充,以利於實際操作,還對創設的制度規範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説明和《浙江省綠色建築條例(草案)》,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