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河北省旅遊條例最新規定

新修訂的《河北省旅遊條例》已於5月1日起施行。4日,河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召開貫徹實施《河北省旅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新聞發佈會,其中規範旅遊經營行為,保護遊客合法權益,成為該《條例》的重中之重。下文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河北省旅遊條例的最新消息,僅供參考!

關於河北省旅遊條例最新規定

河北省關於最新旅遊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

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旅遊經營者利用旅遊資源和設

施,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休閒度假、健身等綜合性服務行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

發展所利用,能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文化藝術和民俗風情等。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旅遊業經營活

動的企業和個人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開發建設、經營管理、旅

遊服務以及進行旅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企業經營、

社會參與、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

業的監督與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旅遊

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並做好相關服務。

第二章 旅遊業發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計劃,協調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與相關行業協調發展。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加大對旅遊

業的財政性資金投入,重點用於旅遊規劃編制、人才培訓、旅遊市場宣傳、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和提升旅遊資源的水平。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

府旅遊發展規劃和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經上一級旅遊行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旅遊發展規劃,各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不得擅自變更。

制定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城市建設、環境保護、森林

資源保護、文物保護、風景名勝區等規劃相銜接。重點旅遊城市新城區規劃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統籌兼顧旅遊功能。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按

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擴大投資、融資渠道;鼓勵境外投資者和國內各類經濟組織及個人投資開發旅遊資源、經營旅遊項目,並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鼓勵外國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

地區的旅遊經營者在本省投資設立旅行社或者與本省投資者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旅行社。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旅遊資源豐富的民族自治

地方和經濟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

鼓勵發揮行業自身優勢,開發工業、農業、林業、水利、科技、

體育、文化等類旅遊經營項目。

鼓勵開發生產具有河北歷史文化內涵和獨具本地特色的旅遊商品、

紀念品。

第十二條 旅遊資源豐富、旅遊景點相對集中、旅遊經濟效益顯

著的區域,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建立國家級或者省級旅遊度假區、生態旅遊區、旅遊扶貧實驗區。

申請建立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經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審核,

由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申請建立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新聞、文化、旅遊等部門制定全

省整體和重點旅遊宣傳促銷方案,有計劃、有組織、有規模地宣傳河北旅遊整體形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統一組織、協調大型旅遊宣傳促銷活動,

積極申辦、組織各種國際和全國性會議、展覽、文化、經貿等活動,拓展國內外旅遊客源市場。

各旅遊景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提高旅遊景區的知

名度。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旅遊教育,拓寬辦學渠道,

加強旅遊院校建設,培養旅遊專業人才。

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教育、人事、勞動和社會保

障等部門加強旅遊職業培訓工作,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的素質。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網絡建設。

建立和健全旅遊信息統計制度、旅遊信息調查制度和假日旅遊信息預報制度,發佈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和旅遊活動信息,向社會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第十六條 鼓勵本省旅遊經營者加強同外省特別是周邊省市旅遊

經營者的聯繫與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組織旅遊團隊直接到本省進行旅遊活動,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在交通、諮詢、服務等方面提供方便,不得歧視、刁難、設置障礙。

第十七條 鼓勵旅遊行業協會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旅

遊行業協會的諮詢、服務作用。

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旅遊資源有效保護、合理開

發、永續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做

好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

第二十條 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

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與城市或者區域發展總體規劃相適應,其建築規模和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防止盲目開發。

第二十一條 不同行政區域和不同部門之間對旅遊資源開發利用

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調決定。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合理設置遊客中心、停

車場、廁所、環衞和通訊設施,配備景區導遊人員。

旅遊景區應當設置中外文對照的指示牌、説明牌、警示牌,採用

國際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三條 對旅遊景區不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破壞旅遊環境和

景觀的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

第二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旅遊景區採石、開礦、挖砂、

建墳、取土、伐木、燒荒、捕獵、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害氣體。

不得在旅遊景區建設污染、損害環境的各類生產設施;建設其他

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旅遊景

區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並按規定報批。

第四章 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六條 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遊者接受旅遊服

務,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真實地提供有關服務內容、標準、

費用等方面的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務方式,自主選擇旅

遊項目和旅遊商品;

(三)要求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獲得質價相當的服務;

(四)人身、財產安全得到保障;

(五)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給予賠償,

有權向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起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旅遊者進行旅遊活動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

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愛護名勝古蹟、文物和旅遊設

施;

(三)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規定,防止旅遊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履行旅遊合同所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

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遊經營者協商解決;

(二)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遊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

地的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三)旅遊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旅遊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服務質

量原因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損失,經協商可以當場處理的除外:

(一)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

(二)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運輸單位原因低於合同約

定的等級檔次;

(三)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遊覽的;

(四)旅行社安排的餐飲,因餐廳原因造成質價不符的。

第五章 旅遊經營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條 從事旅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

條件,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國家規定應當取得相應經營許可的,必須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請。

禁止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旅遊經營

活動。

第三十一條 旅遊經營者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自主經營;

(二)拒絕任何部門強行推銷商品;

(三)拒絕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收費和罰款;

(四)拒絕無合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五)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其職業道德、侮辱其人格尊嚴的要

求。

第三十二條 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依法

經營;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接受

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如實提供旅遊經營情況和旅遊統計等有關資料。

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和旅遊

行業標準,實行規範化、標準化服務。

第三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配備旅遊安全設施和安全設備,對

旅遊設施定期檢查、維修,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遊樂設施運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技術檢驗部門驗收的合

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對有可能發生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

全的情況,應當向旅遊者作出真實説明和設置明確的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

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

措施進行救護或者查找。旅遊安全事故必須迅速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旅遊、公安、交通、衞生等有關部門對旅遊安全事故迅速展開搶救工作。

第三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服務質量等

級,實行服務質量標準化管理。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經營活動。

鼓勵旅遊經營者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第三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下列內容的旅遊服務項目: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

(二)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

(三)淫穢、迷信、賭博;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越核定的經營範圍從事旅遊經營活動;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名稱或者假冒其他旅遊經營者

的註冊商標、品牌;

(三)進行價格欺詐,損害旅遊者和其他旅遊經營者利益;

(四)製造和散佈有損其他旅遊經營者企業形象和商業信譽的虛

假信息;

(五)向旅遊者提供虛假旅遊服務信息或者發佈虛假廣告宣傳;

(六)製造、銷售偽劣商品或者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旅遊業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九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旅遊行政部門繳納質量

保證金,由旅遊行政部門進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

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

第四十條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

保險,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按照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並向旅遊者出具正式單據。

第四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單位不得經營

公民自費出國(境)旅遊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旅遊業務。

第四十二條 旅遊行政部門對旅行社開業、變更名稱、變更經營

範圍、停業、吊銷經營許可證實行公告制度;對旅行社經營情況實行年檢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實行資格認證制度。旅行社

和旅遊景區管理機構聘用的導遊人員和旅行社組織出國(境)旅遊聘用的領隊,應當持有旅遊行政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旅行社和旅遊景區管理機構不得聘用未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

導遊服務工作。

第四十四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應當經旅行社或者旅遊景

區管理機構委派,佩戴導遊證,遵守職業道德,使用健康、文明的導遊詞,按照國家和旅遊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第四十五條 旅遊景區管理機構應當科學制定景區規劃,加強對

環境、秩序、安全和服務質量的管理。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經營活動,應當服從其管理機構的管理。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擺攤、佔點,妨礙旅遊者觀光、攝影,不得糾纏、誘騙、脅迫旅遊者購物或者接受服務。

第四十六條 旅遊景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價格行政部門有關門票

價格的管理規定。

旅遊景區門票價格上調時,應當自公佈之日起,對國內旅遊團隊

推遲六十日執行,對國(境)外旅遊團隊推遲九十日執行。

第四十七條 旅遊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景區實行質量等

級評定製度。

旅遊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標準對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和星級複核

制度。

第四十八條 經營旅遊客運的企業資質認定和旅遊車(船)服務

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

投訴制度,設立並公佈旅遊投訴電話,及時處理旅遊投訴。

對旅遊投訴,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

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投訴人。對受理的旅遊投訴,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旅遊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處理旅遊投訴和旅

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

第五十條 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合

法證件,文明執法,併為旅遊經營者保守商業祕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業整頓十五日至三十日,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旅遊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省旅遊行政部門吊銷導遊證。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扣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挪用旅行社質量保證

金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責令退回,並給予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不執行旅遊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和環

境破壞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當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

執照或者導遊證而不予頒發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擅自頒發有關業務經營許可證、營

業執照或者導遊證的;

(四)不按規定時限受理、處理旅遊投訴的;

(五)向旅遊經營者或旅遊者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的;

(六)由於其他行政不作為,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

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1日河

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旅遊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河北省旅遊條例有什麼變化

1、修訂版《條例》更關注遊客滿意度

“此次修訂的《條例》距離原《條例》已有十多年時間,而河北旅遊業的發展規模、業態、結構、方式等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同時,修訂的《條例》是促進我省旅遊業改革發展、建設人民羣眾滿意的現代服務業的需要。”河北省旅遊發展委員會法規處處長王考表示。

2、在約定購物點買到假貨旅行社先賠

《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旅遊者在接受旅行社提供服務過程中,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原因致使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旅行社應當先行賠償旅遊者的有關情形,作了具體規定。

如旅行社安排住宿,因住宿經營者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等級檔次;旅行社安排交通工具,因交通運輸經營者原因低於合同約定等級檔次;旅行社安排景區,因景區原因不能遊覽;旅行社安排餐飲,因餐飲經營者原因造成質價不符;在與旅行社書面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購買的是假冒、不合格、過期、變質商品等這些原因,旅行社都應先行賠付,以上經協商可當場處理的除外。

為保證旅遊過程中游客人身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對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船舶承擔旅遊運輸的行為,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為旅遊者提供住宿、餐飲、購物、娛樂等服務的旅遊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消費價格,遵循公平交易原則,不得欺客、宰客,並對誘導、欺騙、糾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行為,規定了明確處罰條款。針對景區門票價格不透明、不規範的問題,《條例》第五十三條也明確了處罰條款。

3、重點旅遊景區線路納入公共交通系統

“近年來,隨着大眾旅遊的發展,高速增長的旅遊需求對旅遊交通、景區基礎設施建設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旅遊交通建設滯後,景區服務設施缺失、陳舊、破敗,成為影響遊客旅遊體驗、制約我省旅遊發展的重要因素。”王考表示,修訂後的《條例》,有多個條目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進行了詳細規定,我省將構建“快旅慢遊”服務體系,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進入快車道。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合理佈局交通線路、公共交通服務設施,把重點旅遊景區線路納入公共交通系統。通往4A級以上景區的公路應當逐步達到二級以上標準。完善道路標誌系統,將通往旅遊景區的標誌納入道路交通標誌範圍,統一規範設置。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旅遊景區、旅遊線路沿線、鄉村旅遊點、旅遊集散地、休閒步行街區等區域的公共衞生服務設施;完善老年旅遊服務設施,逐步實現老年人、殘疾人旅遊無障礙。鼓勵旅遊集散地、景區提供免費無線局域網接入服務,推動智能導遊、電子講解、在線預訂和信息推送等智慧旅遊服務功能建設。

4、從只關注經濟到更重視生態價值

隨着大眾旅遊時代的到來,“旅遊”的內涵有了極大的擴展和延伸。從小旅遊到大旅遊,從單一關注經濟效益到更加註重旅遊的社會、生態價值,使河北旅遊定位更加豐富清晰,管理更加科學有力。豐富旅遊的內涵,對於做大做強旅遊產業,促進新業態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修訂後的《條例》對發展旅遊業的指導思想也作了重要革新。

如《條例》第三條規定:發展旅遊業應當合理利用、有效保護旅遊資源,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堅持與歷史文化傳承、脱貧致富、美麗鄉村建設、新型城鎮化、現代農業發展和山區綜合開發相結合,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條例》第四條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領導,把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作為全省新的經濟增長點和重要支柱產業。省、設區的市和旅遊資源豐富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對旅遊公共服務、旅遊產業發展、旅遊市場監督管理和旅遊形象推廣進行統籌協調。

據瞭解,這些規定的出台,使旅遊業在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定位更加清晰豐富,更加註重發揮旅遊業綜合效益,有助於社會各界,特別是地方政府正確認識旅遊業的地位與作用,集中力量把旅遊業建設成為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