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新機動車保險相關消息

最新汽車保險新規有什麼不同之處?最新車保險新規何時啟動?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最新車保險新規定,一起了解吧!

關於最新機動車保險相關消息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投保、賠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第四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稱保監會)依法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機動車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機動車管理部門不得予以登記,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予以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誌。

第二章 投 保

第五條 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准,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為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保監會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未經保監會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保監會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眾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

保監會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核查,並向社會公佈;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保監會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 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保監會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保監會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賠 償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由保監會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一)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第二十五 條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其他資金。

第二十六條 救助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保監會、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制定試行。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覆,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後,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墊付搶救費用。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參照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牀診療指南,搶救、治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或者墊付搶救費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搶救費用,需要向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核實有關情況的,有關部門、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三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未經保監會批准,非法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保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2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未經保監會批准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保險費,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

(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

(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

(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

(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

(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二)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牀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四十三條 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在編機動車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另行規定。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投保商業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期滿,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汽車保險新規

1、保費直接與出險率掛鈎

很多車主都關心,今後的保險費到底是漲還是降?這很大程度上要取決於車主平時的駕駛習慣了。此次商業車險改革的最大亮點在於,將定價權交給市場,強調保費與車主駕車風險、車型掛鈎,促進費率公平。

據瞭解,以前的車險價格=(車價×費率+基礎保費)×調整係數,而新的保費價格=【基準純風險保費÷(1-附加費用率)】×費率調整係數。

簡單點來説:一年出險2次保費上浮25%,一年出險3次保費上浮50%,一年出險4次保費上浮75%,一年出險5次以上保費翻一倍;新車在上一年沒出險保費享8.5折優惠,連續2年沒出過險保費享7折優惠,連續3年沒出過險保費享6折優惠。

這意味着,不出險的車主保費會更便宜,而出險多的車主保費會更貴,所以説,今後一些安全意識強、出險少的“好司機”將獲得更多實惠。業內人士指出,車輛出險頻次直接決定車險費率,有利於幫助車主養成良好的駕駛習慣,減少行車事故的發生。

從先期試點新政策的18個城市來看,保費普遍下降,車險保費同比下降約9%,近77%車主的保費下降。值得一提的是,費率與風險掛鈎後,小額案件的報案數也在下降——發生價值幾百元的小剮蹭後,車主們自己也在算賬,修車費用與第二年增加的保費相比哪個更便宜。

2、保險責任範圍有所擴大

除了保費折扣和價格上的變化,出了事故後的理賠情況也是車主們所關心的問題。記者瞭解到,這一次商業車險改革擴大了車險的保障範圍,刪除了多達15條責任免除,最值得關注的幾個變化,就是車子上了保險沒上牌時,即便出了事故也可獲得理賠,車上貨物或者人員意外撞擊導致車損時,同樣能獲賠。

同時,此次改革還明確了“第三者”等概念,即司機的家人(直系親屬)也列入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範圍之內。也就是説,假如司機撞了自己家人,原本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今後出現這樣比較特殊的情況,車主也可以找保險公司理賠。

另外,車主投保了專項附加險後,將不再扣減找不到第三方的30%的絕對免賠。改革前,車主的車如果被撞了,在不知道是誰撞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往往只賠付車損的70%,其餘的30%要車主自己承擔;而改革後,只要車主投保了專項附加險,這個30%的部分也將由保險公司一併承擔。

可以説,改革之後的索賠方式將變得更加明確,具體為:直接向責任方索賠,向責任方保險公司索賠,還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先行賠付並授權公司向責任方追償。在極端情況下,投保車主遇到交通事故,如果對方是全責,但對方車主投保額不足或是拒不賠償,車主就可以讓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然後授權保險公司向對方追償,從而更好地保障自己權益。

3、車輛投保時實際價值決定保費

在商業車險沒有改革之前,車輛保費由車輛價格決定,而今後保費的確定方式,會由原來的新車購置價改為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當投保車輛發生全損時,按照投保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付。

打個比方,以前一輛新買時價錢為25萬元的轎車,一年後市場估價20萬元,投保時仍舊按照25萬元的新車購置價支付保險費用,理賠時卻只按20萬元進行賠付;改革之後,車主只需按照實際估價20萬元來支付相應保費,對應的賠付也在20萬元左右。這樣一來,車主就減少了保費的支出,避免了長期存在的“高保低賠”問題。

此外,商業險改革後,如果一輛高端品牌的低配車和一輛普通品牌的高配車同樣都是價值30萬元,但由於高端品牌的車輛零部件價格昂貴,其保費相較而言也會更貴一些。

還有一項變化,對於許多車主來説應該是值得開心的事:費改新政後,電網銷的價格壁壘將被打破,今後電網銷車險的呼出業務將被全部取消。換句話説,車主們今後將再也不用擔心被各種保險公司的推銷電話“騷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