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任免條例以及解讀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於優秀人才脱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制定了幹部任免條例。那麼今天小編就給大家找來了想、相關的信息,供大家查閲!

部任免條例以及解讀

20xx-20xx年最新單位幹部任免制度

事業單位幹部任免條例:

1、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選拔任用幹部的原則

(1)、黨管幹部;

(2)、任人唯賢、德才兼備;

(3)、羣眾公認、注重實績;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

(5)、民主集中制和依法辦事原則。

2、基本條件

(1)、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 重要思想,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積極支持醫院改革,有開拓創新精神,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清正廉潔,以身作則,作風正派,團結同志,在醫院建設中做出實績;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擬任管理職務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身體健康。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3)、省級臨牀重點專科的科主任應當具有正高職稱,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其餘臨牀(醫技) 各科室正、副主任應當具有副高以上職稱;職能科室正、副科長應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職稱達不到要求者,實行負責人制或以副代正。

(4)、提拔中層正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2 年以上中層副職任職經歷;提拔中層副職職務的,一般應具有本崗位或管理崗位工作經歷。

(5)、提拔的幹部年齡應在40 歲左右,一般不超過45 歲。特別優秀者和臨牀重點科室中層幹部可適當放寬。

(6)、提拔臨牀一、二級科室主任職務的,應當是學科帶頭人或後備學科帶頭人,在本學科領域有所建樹。

(7)、根據實際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設助理職位,助理必須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年齡一般不超過40 歲。

(8)、提拔科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2 年以上護士長(或副護士長)工作經歷,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提任護士長或副護士長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3 年以上工齡,大專以上學歷,護師以上職稱。

(9)、管理幹部一般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年輕幹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幹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後應當安排相關管理知識的短期培訓。

3、幹部選拔程序

(1)、民主推薦

①、民主推薦方法:選拔任用幹部應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②、民主推薦程序:制訂工作方案,公佈推薦職位、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黨委組織推薦工作時,應事先向局黨委組織部門彙報方案,徵得同意後再組織實施;召開推薦會或個別談話進行推薦;院黨委根據民主推薦的結果,結合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綜合分析,經集體研究後確定考察對象。

③、會議投票推薦的範圍和參加對象。會議投票推薦分為院領導推薦、院推薦會推薦和科推薦會推薦三個層次,其中院推薦會由護士長以上幹部和30%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科推薦會由所在科室幹部員工參加;實際到會人數一般不少於應參加人數的80%。

(2)、考察: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①、組織考察組,制訂考察工作方案。

②、對新提拔幹部的考察要按照個別談話、徵求意見、查閲資料等方式深入進行了解情況,並徵求分管領導和所在科室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員工的意見。擬提任二級科主任的需徵求一級科主任的意見。考察後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③、考察幹部個別談話和徵求意見的範圍一般為考察對象所在科室或部門的幹部員工。④擬繼續聘任幹部的考察可結合民主推薦同時進行。

(3)、討論決定選拔任用幹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黨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並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表決。黨委有關幹部任免的決定,需要複議的,應當經黨委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後方可進行。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當呈報《幹部任免備案表》。

(4)、聘任:實行幹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在黨委討論決定後、下發任職通知前,對擬任幹部公示一週。聘任期一般為2 年。職能科室中層幹部、臨牀(醫技)科室中層幹部、二級科室正副主任、科護士長由院長聘任;黨羣部門幹部由黨委任命或辦理相關任職手續。正副護士長由院長委託護理部主任聘任。

4、幹部交流:職能科室中層幹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者應儘可能進行交流;對特殊崗位的中層幹部,按上級要求任職3 年以上者,要進行交流。

5、降職、免職

(1)、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①、達到任職年齡界限的。職能科室負責人(含黨支部書記)男一般為年滿55 歲週歲,女一般為年滿52 週歲者。臨牀(醫技)科室中層幹部年齡可以適當放寬,目前暫定為男不超過58 週歲,女不超過 55 週歲。擔任省、市級重點專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職年齡可暫按原規定年齡執行。其他由於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崗位,由院黨委集體研究、並報上級組織部門同意後,可以酌情放寬年齡要求。

②、現任幹部聘任期屆滿推薦時,推薦票低於50%的,原則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數超過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數之和超過30%的,不再留任。

③、連續兩年年度考核測評為末位、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的。

(2)、凡目前暫未能達到規定學歷要求的中層幹部,須向院黨委提交學習計劃,並在任期內必須取得在學資格,否則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予以降職使用或免職。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的標準執行。

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根據局黨委《關於實施競爭上崗工作的意見》的精神,我院將在部分科室的中層幹部崗位試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7、幹部辭職實行幹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1)、自願辭職。即幹部因個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辭職。辭職者應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請,院黨委在接到申請的2 個月內予以審批或答覆。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

(2)、引咎辭職。即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經院黨委討論後作出引咎辭職的決定。

(3)、責令辭職。即院黨委根據幹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由院黨委根據考察考核情況提出責令辭職意見。

8、紀律要求

(1)、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不個人決定幹部任免,改變院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幹部任免決定。

(2)、嚴格按照幹部選拔聘任有關程序執行,不臨時動議決定幹部任免。

(3)幹部聘任期間,要進一步嚴明紀律,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醖釀、討論幹部任免的情況;不準在幹部考察調整期間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實則取消聘任資格。

(4)、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願,營私舞弊,搞團團夥夥,或者打擊報復。

(5)、任何干部不準不執行黨委的聘任和調整決定,凡不執行者一律辦理免職手續。

《幹部任用條例》解讀

《幹部任用條例》解讀之一

1、《幹部任用條例》修訂的背景和意義

《幹部任用條例》自20xx年頒佈以來,在規範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選拔任用機制,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上不正之風,推進幹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等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着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近些年來,幹部工作面臨的形勢任務、幹部隊伍狀況等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一是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目標任務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二是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積累了豐富經驗,一些幹部政策有新變化新調整,幹部任用工作需要與這些新政策相銜接;三是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改進。這些變化使得《幹部任用條例》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的要求。本着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精神,中央決定重新修訂並頒佈《幹部任用條例》。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體現了中央對幹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經驗新成果,對幹部選拔任用制度進行了改進完善,是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探索規律,推進幹部制度建設的重要成果,是做好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它的頒佈和實施,對於貫徹落實中央精神,解決幹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健全科學的幹部選拔任用機制,把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落實到選拔任用工作中去,建設高素質的黨政幹部隊伍,保證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貫徹執行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幹部任用條例》的總體框架和主要特點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在保持原有框架和內容總體穩定的基礎上,增設“動議”一章,拆分“醖釀”一章並將有關要求分別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之中。修訂後,《幹部任用條例》共13章71條,分總則、選拔任用條件、動議、民主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職、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交流回避、免職辭職降職、紀律和監督、附則,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其中,“動議”、“ 民主推薦”、“ 考察”、“ 討論決定”、“任職”五個環節,構成了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流程。

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有以下幾個顯著特點:一是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把加強黨的領導與發揚民主結合起來,進一步體現黨組織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領導和把關作用,同時堅持發揚民主的方向和行之有效的辦法措施,對有關制度作了進一步改進完善。二是堅持好乾部標準,樹立科學發展、以德為先、注重基層的用人導向,把人崗相適、重視一貫表現等要求貫穿到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三是堅持全面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經過較長時間、較大範圍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突出問題導向,針對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一些新的改革措施。着重完善民主推薦,改進考察方式方法,規範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破格提拔、幹部交流等。四是堅持從嚴管理幹部,在嚴格標準條件、規範拔程序的基礎上,進一步嚴明選拔任用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對黨組織、領導幹部和選拔對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五是堅持有效管用、簡便易行,優化程序、刪繁就簡。

3、《幹部任用條例》堅持了好乾部標準

在全國組織工作會議上強調,要着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並明確提出“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好乾部標準,進一步豐富和發展了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幹部標準的時代內涵,既為廣大幹部明確了個人努力方向,也為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鮮明地將好乾部標準寫進總則第一條,並圍繞有利於選準用好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完善了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的六項基本條件和七項基本資格,更加突出理想信念的要求,突出政治立場、政治態度、政治紀律的要求,突出堅持原則、敢於擔當的要求,突出加強道德品行、作風修養的要求,突出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實績的要求。二是在考察內容上按照好乾部標準,突出了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工作實績、作風表現和廉政情況的考察。三是拓寬幹部選拔的來源渠道,注意從擔任過縣、鄉黨政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推進地區之間、部門之間、地方與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幹部交流。四是嚴把人選關,明確了六種不得列為考察對象的情形,包括羣眾公認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有跑官和拉票行為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影響使用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把不符合好乾部標準的人擋在考察人選之外。五是在程序和方法的設計上,把選準用好乾部貫穿體現到選拔任用的各個環節,努力用科學的制度機制把黨和人民需要的好乾部及時發現出來、合理使用起來。

4、《幹部任用條例》突出強調黨管幹部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是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根本保證,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任何舉措,都應當有利於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突出了黨管幹部原則,強調黨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在原則標準和程序方法等多方面,都要體現黨組織的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一是新增“動議”一章,規範了選拔任用的初始環節,強調黨組織從幹部選拔任用的啟動環節就應當發揮領導和把關作用。二是突出對考察對象人選的把關,規定考察對象由黨組織集體研究確定,防止簡單以票、以分取人。三是加強了黨組織對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交流任用、破格提拔等特殊情形選拔任用人選的審批把關。四是嚴格監督檢查,充實了“十不準”紀律要求,規定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全程監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突出強調黨管幹部原則,發揮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的把關作用,既要強化黨組織在推薦、考察、識別、使用幹部中的責任,也要防止個人或少數人説了算。為此,修訂後的《幹部任用條例》還採取了不少有針對性的措施,比如,注意發揚黨內民主,堅持充分醖釀、集體決策;注意發揚人民民主,落實羣眾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堅決防止在選人用人上搞私相授受等不正之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