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安全管理細則(精選5篇)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1

(一)住宿登記制度。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精選5篇)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户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户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不惜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數據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旅館門衞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啟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酒店治安保衞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衞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衞人員。治安保衞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旅客須知》

根據《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的有關內容,住宿旅客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旅館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旅館工作人員管理,愛護旅館財務

二、軍人、人民警察、專職守護押運人員等攜帶的槍支彈藥,必須按規定交旅館所在的軍事部門或公安部門寄存保管。

三、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及匕首、三稜刮刀、彈簧跳刀等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四、嚴禁在旅館內進行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傳播淫穢物品及打架鬥毆等違法犯罪活動。

五、自覺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並如實反映情況。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2

(一)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真偽,憑證登記,做到人證相符。證件查驗核對無誤後,應將旅客姓名、證件號碼、户籍住址、入住時間以及房間號碼等信息錄入酒店客房管理系統,同時將旅客信息錄入蘇州市公安局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登記內容應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確保旅客入住、退宿登記率達到100%。

(二)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前台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項目、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三)值班巡查制度。

1、酒店應設立專兼職安保人員,負責門衞、內部安全保衞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

2、酒店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建立安全檢查登記簿。

3、酒店監控室,要明確專人值班,並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簿。工作中不擅離職守,巡邏檢查時應精神飽滿,攜帶對講機,保持信息暢通,按規定路線和間隔時間執行巡邏任務。嚴格執行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發現可疑的人和事要妥善處置並及時報告。巡邏中一旦接到案情指令應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擴大,不得無故拖延時間,處理情況應及時報告值班領導。

4、保安人員必須全面瞭解和掌握酒店內各類應急預案,熟悉案情疏散通道,消防設備和各類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5、巡查中應及時關閉應該關閉的門窗。日常巡檢中注意觀察安全設施的運轉情況,發現故障及時報修。做好交接班工作記錄。

(四)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酒店應專門設置免費的旅客財物保管室,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字確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旅客領取被保管物品時必須驗證,親自領取。

(五)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自處理違禁品。

(六)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核對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違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前台服務員在實施住宿登記時,應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切實做好有關通緝、協查核對工作,發現可疑人員採取內緊外鬆,先安排入住,後設法報警,避免打草驚蛇。

(七)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旅客宣傳住宿酒店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應當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酒店報告;旅客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酒店;旅客嚴禁在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賭博、吸食毒品、賣淫嫖娼,或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3

1.0目的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 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並作好記錄。

3.4後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並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閒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 保安監控設備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並填寫《新東方設備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規範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範》、《監控中心工作規範》、《車場崗工作規範》、《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保安部工作規範》。

4.1.2 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範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4.2.2 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4.2.3後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 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要求上崗。

4.2.5 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範》嚴格執行。

4.2.6 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並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 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為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並採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並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 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序》處理,並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

4.3.1 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性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4.4 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 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並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持性文件

《巡查崗工作規範》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範》 《大堂崗工作規範》

《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 《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持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 《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 《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 《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設備器材領用記錄表》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4

一、辦公室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管理,維護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規範,明確要求,規範行為,創造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

第二章細則

第二條服務規範:

1、儀表:公司職員工應儀表整潔、大方;

2、微笑服務: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註釋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用語: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範,語氣温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譁;

4、現場接待: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電話接聽: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佔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第三條辦公秩序

1、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閒聊、吃零食、大聲喧譁,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2、職員間的工作交流應在規定的區域內進行(大廳、會議室、接待室、總經理室)或通過公司內線電話聯繫,如需在個人工作區域內進行談話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分鐘(特殊情況除外)。

3、職員應在每天的工作時間開始前和工作時間結束後做好個人工作區內的衞生保潔工作,保持物品整齊,桌面清潔。

4、各部門專用的設備由其部門指定專人定期清潔,公司公共設施則由辦公室負責定期的清潔保養工作。

5、發現辦公設備(包括通訊、照明、影音、電腦等)損壞或發生故障時,員工應立即向辦公室報修,以便及時解決問題。

第三章責任

本制度的檢查、監督部門為公司辦公室共同執行,違反此規定的人員,將給予50-100元的扣薪處理。

二、辦公室物資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為使辦公室物資管理合理化,滿足工作需要,合理節約開支,特制訂本規定,此規定的執行部門為辦公室。

第二章物資分類

1、公司辦公室物資分為低值易耗品、管制品、貴重物品、實物資產。

2、低值易耗品:筆、紙、電池、訂書釘、膠水等

3、管制品:訂書機、打洞機、剪刀、美工刀、文件夾、計算器等

4、個人保管物品:個人使用保管的三百元以上並涉及今後的費用開銷的物資;

5、實物資產:物資價格達300元以上,如:空調、計算機、攝像機、照相機。

第三章辦公用品物資採購

1、公司辦公用品物資的採購,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屬特殊物資經辦公室同意,可由申購部門自行購買。

申購物品應填寫物品申購單,300元以內物品申購交部門經理同意,辦公室批准;300元以上(含300元)部門主管同意,辦公室審核,總經理審批。

2、物資採購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並採取以下方式:

1)定點:公司定大型超市進行物品採購。

2)定時:每月月初進行物品採購。

3)定量:動態調整,保證常備物資的庫存合理性。

4)特殊物品:選擇多方廠家的產品進行比較,擇優選用。

第四章物資領用管理

1、公司根據物資分類,進行不同的領用方式:

2、低值易耗品:直接向辦公室物品保管人員簽字領用

3、管制品:直接向辦公室物品保管人員簽字領用

4、貴重物品:根據專立文件的領用程度來領用

5、實物資產:由辦公室設立實物資產管理台帳,以準確記錄固定資產的現狀

第五章公司物資借用

1、凡借用公司辦公器材,需填寫物資借用單,並由部門主管簽字認可

2、借用物資超時未還的,辦公室有責任督促歸還

3、借用物資發生損壞或遺失的,視具體情況照價或折價賠償

第六章附則

1、新進人員到職時有管理部門通知,向辦公室領用辦公物品;人員離職時,必須向辦公室辦理辦公物品歸還手續,未經辦公室認可的,其它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2、辦公室有權控制每位員工的辦公物品領用總支出。

3、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修改時亦同,經總經理批准頒行。

三、傳真使用管理辦法

(一)、總則:為加強公司傳真使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使用範圍

1、本辦法適用於公司使用傳真機的各種情況。

2、使用範圍包括本地、國內、國際傳真。

(三)、傳真的接收管理

1、傳真件的接收納入公司收發管理辦法範圍內,由收發員統一接收。

2、傳真件接收後,填寫收件登記簿,並及時分發收件部門和人員。涉及公司事務的原件在行政部留存,業務部門留複印件。

3、公司傳真機應隨時處地開機接由狀態。

(四)、傳真的發送管理

1、各部門和人員發送傳真,由收發員統一發送;重要文件可由當事人親自發送。

2、傳真發送,須經領導批准,填寫發文登記簿表,並及時發送出去;因故不能發送,應及時通知有關當事人迅速另行處理。

3、傳真原件留存行政部。

(五)、附則

傳真電話不能被佔為普通電話使用,以免延誤傳真收發。

四、公司值班管理條例

一、總則:為保障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不間斷和財物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體制

1、員工值日: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設立公司或部門值日製度;

2、部門主管值班:公司依據自身情況,設立公司部門主管值班制度。

三、管理要點和內容

(一)、員工值日。

1、目的:維護公司日常工作秩序,及時聯絡、處理事務;

2、一般以工作時間為責任時間;

3、值班要點:

1)、巡察辦公場所保潔情況;

2)、電話記錄、處理、轉送;

3)、領導交辦任務。

(二)、部門主管值班

1、目的:以公司業務工作為主;

2、一般以下班時間或節假日為值班時間;

3、值班要點:

1)、接待下班後來客;

2)、處理未完成工作;

3)、處置下班後的突發、緊急事件;

4)、值班人員接打值班電話,應記錄來電時間、單位、授話人、主要內容;

5)、值班接待來賓要記錄來訪時間、單位、來訪人、主要內容,提出處理意見;

6)、值班人員要按規定準確填寫值班日誌。

四、值班規定

1、遵守值班紀律,按時交接班,有事須先請假,以便安排臨時代替人員;

2、值班時堅守崗位,不得聚眾打牌、看電視、嗑睡;

3、在規定的時間做好防盜、防火等工作,尤其加強對重點部位的監管;

4、接待來賓外鬆內緊、熱情招呼,具有高度警惕性,善於鑑別來人意圖,要守口如瓶,不能隨便亂説;

5、值班人員密切關注領導活動行蹤,遇到緊急情況即能取得聯繫,須將公安、消防、醫院、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部門及火車、飛機、出租車的地址、電話、路線等信息置於明顯處,以備應急需要;

6、遇到緊急事件,首先要冷靜,敢於負責,一方面大膽採取應急措施,以免貽誤;另一方面及時彙報主管領導或和公安部門報警。

五、接聽值班電話應注意:

1、禮貌相待:不論打進、接入,應主動通報公司名稱、職務、姓名,如對方未通報,應客氣詢問清楚;

2、使用語言文明,切忌粗聲粗氣;

3、對重要或較長的電話內容,可請對方複述一遍;

4、對要求打公司領導的電話,首先問清對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姓名,然後婉轉回答“請您稍等,我給您找一下”之類的話再處置;

5、對打聽事情、諮詢類擔心條態度和藹、禮貌對待、恰到好處地回答;

6、除緊爭情況隨時報告外,一般將若干電話內容集中到一起,有條理地予以報告;

7、加大節假日值班力量,由公司部門主管帶班,徵求下屬中同意後排定值班表,印發各有關部門和人員;

8、根據需要,可安排公司單身職工多兼值班工作,並給予適當的加班補貼。

酒店安全管理細則 篇5

1、物管公司收款使用的收款收據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統一登記發放,並可派駐專人負責。物管公司根據收費項目專人領取、保管收款收據,並按規定進行領用、退回登記。

2、收據保管人員對收據須妥善保管,如出現丟失、被盜現象,要及時向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報告,由此造成集團損失,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3、收款人員收到現金,須在當日下午下班前上交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或將現金繳存指定的公司銀行賬户,並須於次日上午上班時憑銀行繳款回單到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結賬。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到財務結賬的,必須徵得物業公司及集團財務總監的同意。

4、收費的同時須向業主開具集團統一的收款收據,杜絕出現收款不開票以及違規擅用白條代票的行為發生。一經發現,均視為貪污處理,除須追回相關款項外,將對當事人處以違規收款金額50%的罰款,並予以開除處理。

5、嚴禁出現收款不上交以及挪用公款行為的發生。一經發現,除相關款項外,集團將對當事人處以未交款項或挪用公款金額3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收取租金物管費須做到“一人開票,一人收款”,儘量減少現金交易,物管人員須告知經營户繳納租金、物管費時,可直接到銀行轉賬或者存現金到集團指定的銀行賬號上,經營户憑銀行轉賬單或現金繳款單到物管部開票,物管人員再憑轉賬單或現金繳款單到財務結賬,以提高工作效率,及避免收假鈔和收繳雙方的現金在途風險。

7、收款人員在日常收款過程中要認真鑑別錢幣的真偽,收到偽鈔由經辦人自行負責。

8、物管公司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將收到的款項坐支有關開支(退裝修押金除外),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的,須徵得物業公司負責人和集團財務總監的同意。

9、物管公司每月須對住户(商家)的情況進行清理,及時掌握應收物管費的情況,並在每月的5日之前將上月度相關情況上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登記台賬。

10、物管公司按時登記租金、物管費、水電費和垃圾清運費等情況時,列明應收、已收、欠收、減免、優惠金額,集團財務管理中心每季度偕同物管部對賬,牽涉到相關費用減免的,除集團另有規定外,一律由物管公司上報集團總裁審批同意後方可減免。

11、收款人員出現調整,須到集團財務管理中心辦理收據繳銷手續,收款人員不得擅自將收據移交給他人負責收費,如出現此類情況而造成的損失概由當事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