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和規定的區別

細則是應用寫作研究的主要文體之一。規定是規範性公文中使用 範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下文是細則和規定的區別,歡迎閲讀!

細則和規定的區別
細則和規定的區別:規定

概念

作為文種的規定就是 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為貫徹某政策或進行某項管理工作、活動,而提出原則要求、 執行標準與實施措施的規範性公文。(《 新應用寫作》朱悦雄主編)

規定是 規範性公文中使用 範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它是領導機關或職能部門對特定範圍內的 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 公文。規定是侷限於落實某一 法律、法規;加強其項 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而且內容細緻,可操作性較強。

結構

規定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

1)標題。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由發文單位、事由、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 構成。

2)時間和依據。用括號在標題之下注明規定發佈和簽發的時間和依據。有的 規定是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佈的。

(2)正文。正文的內容由總則、分則和 附則組成。

總則交代制定規定的緣由、依據、指導 思想、適用原則和 範圍等。分則即規範項目,包括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和要求具體執行的依據。附則説明有關執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採用條款式或章條式。

特點

1、從針對的問題和涉及的對象看,它們都是針對帶有一般性和普遍性的問題,涉及的是大多數的人和事,並非少數或特定的人和事。

2、從約束力和法定效力看,它們都具有極強的強制約束力,它們的效力是由法定作者的法定權限與 規範的公文內容決定的,包括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人員、 機關等等。

3、從產生程序看,它們產生的程序極為嚴格和規範,需要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和正式公佈的程序。

4、從公文語言的使用看,它們要求運用語言要講究高度的準確、概括、簡潔、通俗、規範。

5、從效用原則看,一般實行“ 不溯既往”和“後法推翻前法”的原則,即公文效力所及只對文件正式成立後發生的有關人和事;與其規定不一致的“舊文件”即行廢止,以新文件為準。(《 應用寫作》1998年8期)

規定的分類 大致可以分為方針政策性和具體事宜性兩種。

細則和規定的區別:細則

寫作要求

1.任何細則都是為貫徹執行某一條規而制發的,必須首先説明制定細則的條文根據,根據幾條就註明幾條,不能隨意增減。

2.必須注意細則的補充性和輔助性,並體現在一個“細”字上,把有關條規具體化、細密化,而不是在原有條規之外另起爐灶,再來一個“補充説明”。

3.要注意細則條文的邏輯順序,一項一事,體現出相對的獨立性。

4.細則寫作必須堅持“上有所依,下有所繫”的原則,即必須根據上級機關的有關條規,聯繫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細則。

細則特點

細則多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具有如下特點:

規範性

細則是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補充説明或輔助性的規定,自然具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範特點。

補充性和輔助性

細則是主體法律、法規、規章的從屬性文件,它對法令、條例、規定或其部分條文進行解釋和説明,制定細則的目的是為了補充法律、法規、規章條文原則性強而操作性弱的不足,以利於貫徹執行。

操作性強

細則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基本概念進行界定,規定具體適用的標準及執行程序,從而使主體規範性文件具有更強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