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辦法及細則的區別

行政公文種類繁多,想要弄清楚不是一時半會就能做好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是關於制度中的規定、辦法、細則的區別,僅供參考!

規定辦法及細則的區別
制度中的規定、辦法、細則

一、規定

(一)什麼是“規定”

規定是規範性公文中使用範圍最廣、使用頻率最高的文種。它是領導機關對特定範圍內的工作和事務制訂相應措施,要求所屬部門和下級機關貫徹執行的法規性公文。規定是侷限於落實某一法律、法規;加強其項管理工作而制定的,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而且內容細緻,可操作性較強。

(二)規定的分類

規定大致可以分為方針政策性和具體事宜性兩種。

(三)規定的結構

規定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

(1)標題:一般有兩種構成形式:一種是由發文單位、事由、文種構成;另一種是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時間和依據。用括號在標題之下注明規定發佈和簽發的時間和依據。有的規定是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佈的。

2.正文:正文的內容由總則、分則和附則組成。

總則交代制定規定的緣由、依據、指導思想、適用原則和範圍等。分則即規範項目,包括規定的實質性內容和要求具體執行的依據。附則説明有關執行要求等。

正文的表述形式一般採用條款式或章條式。

二、辦法

(一)什麼是“辦法”

辦法是漢語中常用的一個詞語,意為“處理事情或解決問題的方法”,現今也指一種應用寫作的法規性公文文件。

(二)“辦法”的特點

(1)辦法的法規約束性側重於行政約束力。

(2)辦法的條款都具體、完整,不能抽象籠統。

(三)辦法的分類

辦法的分類根據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

(四)辦法的寫法

辦法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依據等項目內容。

標題:由發文機關、事由、文種構成。

制發時間、依據。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規定製發的年、月、日和會議;或通過的會議、時間及發佈的機關、時間;或批准的機關、時間等。有的辦法隨“命令”、“令”等文種同時發佈,這一項目內容可不再寫。

2.正文:一般由依據、規定、説明這三層意思組成,可分章、分條敍述。辦法中的各條規定,是辦法的主體部分,要將具體內容和措施依次逐條寫清楚。辦法的結尾,一般是交代實施的日期和對實施的説明。

三、細則

(一)什麼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説明的法規性文件。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於某一具體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於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範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説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註明細則的發佈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准、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規定、辦法、細則的不同之處

規定:強調預先(即再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於法律條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辦法:也就是處理問題的方法,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性或操作方法。例如: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辦法更強調處理問題或辦理事務的程序步驟方法等程序性規範性的要求。

細則:是對個別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詳細地方加以規範,強調詳細的解釋,説明及法律性。例如: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簡單來説規定是個限制,對在規定內的內容或事項是不能違背的;辦法則是手段,對一些事情發生了應該按照辦法的要求來做;而細則則屬於補充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