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1、總 則

臨時聘用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一)為加強對**局臨時聘用人員的辦理,憑佔有關法律、標準、規章及《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辦理方法(試行)》(浙*人[XX]85號),聯合**工作實際,訂定本履行細則

(二)臨時聘用人員是指不佔用**正式式樣(指行政、奇蹟式樣),與我局簽訂臨時性聘用公約的,在**崗亭上從事幫助性工作的專業技巧人員和在後勤辦事崗亭上工作的人員。專業技巧人員分為高級、中級、初級和平常技巧人員四個層次;後勤辦事崗亭分為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和平凡工。

(三)局政工處為臨時聘用人員的辦理部分。

(四)聘用公約的訂立、變動、停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標準和規章的法則。

(五)各部分應富裕闡揚現有人員的潛力,嚴厲把握,公道利用臨時聘用人員。

2、僱用要求

(一)各部分因工作必要僱用臨時人員時,應事前將用人原因、聘請人數、籌劃安排崗亭等環境以書面材料報政工處,經局帶領考核贊成後方可聘用。僱用前提和僱用程序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辦理方法(試行)》(浙*人[20 02]85號)履行。

(二)臨時聘用人員按公安、計生部分和我局的法則,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聘請臨時工作人員須體檢合格,並考核身份證、户口簿、待業證(或賦閒證、務工證)、籌劃生育表明(或滾動人口婚育表明)、學歷表明或專業技巧資格證書等證件的原件,同時提交體檢報告和相干證件的複印件一份備案。

2、聘請外埠臨時工作人員,還需在我局地點地的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3、聘請從事食堂工作的臨時工作人員須持有衞生健康證。

4、聘請駕駛員須持有駕駛證及有關部分供給的安定行車表明。

5、聘請在微機、水電等特別工程崗亭的臨時人員,應持有相幹部分培訓表明及上崗證。

(三)新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均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者,根據工作任務、職責範疇和有關法則與其簽訂工作公約,期限平常為一年。

(四)工作公約的清除和停止按《浙江**系統臨時聘用人員辦理方法(試行)》履行。

3、工錢福利報酬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工錢、福利根據工作崗亭和本人實際工作本領及貢獻大小,參照本市同類人員的收益環境肯定,並在公約中明瞭。

(二)臨時聘用人員的月工錢平常由根本工錢、崗亭補助和獎金等構成,其報酬與考勤及工作表現掛鈎。試用期工錢和聘用期工錢標準詳見附表。

(三)已簽訂工作公約的臨時聘用人員,單位憑佔有關法則為其繳納社會根本養老金。

(四)公約制聘用人員的醫藥費按《**局職工醫療費報銷辦理暫行方法》(**政[20o2]64號)履行。

(五)臨時聘用人員原則上不辦理住房。

4、辦理軌制

(一)臨時聘用人員的平常辦理工作(包括考核、請病事假、教誨培訓等)由用人部分當真,並按局有關辦理方法履行。

(二)用人部分要切當加強對臨時聘用人員的辦理,明瞭其崗亭的工作範疇和標準,發起詳細工作要求。

(三)臨時聘用人員必須自發服從國度法律標準以及**局相干規章軌制,切當踐諾工作職責,當真做好本職工作。

(四)用人部分要根據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性質,訂定響應的考核方法,按月對臨時聘用人員的工作環境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政工處作為獎金髮放的根據。

(五)臨時聘用人員如違背國度法律標準或**局相干規章軌制,清除聘用公約,予以解僱。得罪國度法律標準的,交由法律構造處理。

(六)臨時聘用人員在工作中造成質量、安定變亂,視情節輕重由本人作出查抄並扣發1—3個月工錢、補助和獎金;緊張的作解僱處理;對因工作失職造成龐大責辦變亂的,除解職外還要究查責任。

(七)對一年內考核2次同等格的臨時聘用人員將清除公約。

(八)停止或清除公約的臨時聘用人員需辦理工作交代、歸還所借公物和錢款手續後,方可離局。

(九)用人部分要在年末聯合平常考核環境對臨時聘用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於每一年12月l0日前將本部分下一年度臨時聘用人員增減籌劃報政工處,局政工處彙總並經帶領集體探討後報省局人事處。

5、附則

1、如浙江局有新的法則,按新的法則履行。

2、本履行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