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為保證丙方在乙方專業技能培訓實習工作的順利進行,甲、乙、丙三方簽訂協議如下:
一、乙方同意接受甲方20xx級旅遊服務與管理專業全班 名學生專業技能培訓實習,時間15個月,自20xx年4月5日起至20xx年7月4日止(含寒暑假);專業技能培訓實習形式為“一幫一”帶班進行,幫助甲方做好考勤、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免費提供食宿,併發給生活津貼(20xx年4月—20xx年10月每人每月發給丙方生活津貼人民幣400元,20xx年11月—20xx年4月每人每月發給丙方生活津貼人民幣500元,20xx年5月—20xx年7月每人每月發給丙方生活津貼人民幣600元,從學生領津貼的第一個月起每人每月留髮100元至滿1000元止作為協議保證金,協議期滿一次性全額發給,違者全額取消);專業技能培訓實習結束時,有優先進行雙向選擇聘用丙方頂崗就業的權利。
二、甲方應安排班主任經常到乙方瞭解丙方專業技能培訓實習情況,協助乙方做好丙方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丙方在乙方進行專業技能培訓實習期間,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甲方雙方的規章制度,保證踐行《學生實習期間安全責任承諾書》(附後),擅自離開乙方經動員不回者按自動退學論處;應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和專業素質水平,自覺完成乙方交給的專業技能培訓實習任務,自覺維護乙方的合法權益。專業技能培訓實習結束時,經雙向選擇落聘時,應自行聯繫頂崗就業單位。
四、本協議甲、乙及丙方代表班主任各執一份,應共同遵照執行。
五、本協議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2
一、服務條款
桂林經典國際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將完全按照其發佈的使用協議、服務條款和操作規則嚴格執行。為獲得本公司服務,服務使用人(以下稱“會員”)應當同意本協議的全部條款並按照頁面上的提示完成全部的註冊程序。
二、目的
本協議是以規定用户使用桂林經典國際旅行有限公司提供的服務時,桂林經典國際旅行有限公司與會員間的權利、義務、服務條款等基本事宜為目的。
三、遵守法律及法律效力
本服務使用協議在向會員公告後,開始提供服務或以其他方式向會員提供服務同時產生法律效力。 會員同意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任何及所有的規定,並對會員以任何方式使用服務的任何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在任何情況下,如果本網站合理地認為會員的任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會員的任何言論和其他行為違反或可能違反上述法律和法規的任何規定,本網站可在任何時候不經任何事先通知終止向會員提供服務。
本網站可能不時的修改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本網站將會在相關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在更改此使用服務協議時,本網站將説明更改內容的執行日期,變更理由等。且應同現行的使用服務協議一起,在更改內容發生效力前7日內及發生效力前日向會員公告。
會員需仔細閲讀使用服務協議更改內容,會員由於不知變更內容所帶來的傷害,本網站一概不予負責。
如果不同意本網站對服務條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權停止使用網絡服務。如果用户繼續使用網絡服務,則視為用户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
四、服務內容
我們服務的具體內容由本網站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本網站保留隨時變更、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悦遊服務的權利。
五、會員的義務
用户在申請使用本網站悦遊服務時,必須向本網站提供準確的個人資料,如個人資料有任何變動,必須及時更新。
用户註冊成功後,本網站將給予每個用户一個用户帳號及相應的密r 碼,該用户帳號和密碼由用户負責保管;用户應當對以其用户帳號進行的所有活動和事件負法律責任。
用户在使用本網站網絡服務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遵守中國有關的法律和法規;
2. 不得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網絡服務系統;
3. 遵守所有與網絡服務有關的網絡協議、規定和程序;
4. 不得利用高鐵旅遊服務系統傳輸任何危害社會,侵蝕道德風尚,宣傳不法宗教組織等內容;
5. 不得利用高鐵旅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可能對互聯網的正常運轉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
6. 不得利用高鐵旅遊服務系統上載、張貼或傳送任何非法、有害、脅迫、濫用、騷擾、侵害、中傷、粗俗、猥褻、誹謗、侵害他人隱私、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庸俗淫穢的及有害或種族歧視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資料;
7. 不得利用高鐵旅遊服務系統進行任何不利於本網站的行為;
8. 如發現任何非法使用用户帳號或帳號出現安全漏洞的情況,應立即通告本網站。
六、本網站的權利及義務
本網站除特殊情況外(例如:協助公安等相關部門調查破案等),致力於努力保護會員的個人資料不被外漏,且不得在未經本人的同意下向第三者提供會員的個人資料。
本網站根據提供服務的過程,經營上的變化,無需向會員得到同意即可更改,變更所提供服務的內容。
本網站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應及時解決會員提出的不滿事宜,如在解決過程中確有難處,可以採取公開通知方式或向會員發送電子郵件尋求解決辦法。
本網站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不通過向會員通知,直接刪除其上載的內容:
1. 有損於本網站,會員或第三者名譽的內容;
2. 利用高鐵旅遊服務系統上載、張貼或傳送任何非法、有害、脅迫、濫用、騷擾、侵害、中傷、粗俗、猥褻、誹謗、侵害他人隱私、辱罵性的、恐嚇性的、庸俗淫穢的及有害或種族歧視的或道德上令人不快的包括其他任何非法的內容;
3. 侵害本網站或第三者的版權,著作權等內容;
4. 存在與本網站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內容;
5. 無故盜用他人的ID(固有用户名),姓名上載、張貼或傳送任何內容及惡意更改,偽造他人上載內容。
七、高鐵旅遊服務內容的著作權,肖像權等
包括會員間對上載內容的共享等情況在內,對於會員上載的內容的一切權利及責任應由會員承擔。 高鐵旅遊內所有的照片,圖片,文章,文字等的版權歸原文作者和本網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轉載高鐵旅遊內的內容,必須徵得原文作者或本網站同意(授權)。
會員承擔開設高鐵旅遊內容的一切權利及責任,本網站不負責高鐵旅遊內容的信任度,正確度等的一切責任。
在無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本網站不履行對於會員開設的高鐵旅遊內容的定期確認,監督的義務。 本網站對於由於會員利用高鐵旅遊服務時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等的情況,不承擔,負責任何民事,刑事的責任。如果發生由於會員侵害他人的著作權,肖像權等的情況,本網站被第三者告發,起訴,涉及損失賠償等時,會員必須聲明其行為與本網站無關且本網站不負責任何法律責任。
八、免責聲明
會員明確同意其使用高鐵旅遊服務所存在的風險將完全由其自己承擔;因其使用高鐵旅遊服務而產生的一切後果也由其自己承擔,本網站對用户不承擔任何責任。
本網站不擔保高鐵旅遊服務一定能滿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擔保網絡服務不會中斷,對高鐵旅遊服務的及時性、安全性、準確性也都不作擔保。
九、服務變更、中斷或終止
如因系統維護或升級的需要而需暫停高鐵旅遊服務,本網站將盡可能事先進行通告。
如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形,本網站有權隨時中斷或終止向用户提供本協議項下的高鐵旅遊服務而無需通知用户:
1. 用户提供的個人資料不真實;
2. 用户違反本協議中規定的使用規則。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本網站同時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況下隨時中斷或終止部分或全部高鐵旅遊服務的權利,對於所有服務的中斷或終止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本網站無需對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擔任何責任。
十、違約賠償
用户同意保障和維護本網站及其他用户的利益,如因用户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條款而給本網站或任何其他第三者造成損失,用户同意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一、修改協議
本網站將可能不時的修改本協議的有關條款,一旦條款內容發生變動,本網站將會在相關的頁面提示修改內容。
如果不同意本網站對服務條款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權停止使用高鐵旅遊服務。如果用户繼續使用悦遊服務,則視為用户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
十二、法律管轄
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如雙方就本協議內容或其執行發生任何爭議,雙方應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網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其他規定
本協議構成雙方對本協議之約定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宜的完整協議,除本協議規定的之外,未賦予本協議各方其他權利。
如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無論因何種原因完全或部分無效或不具有執行力,本協議的其餘條款仍應有效並且有約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就乙方加盟甲方運營平台:__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各成員單位提供優惠客房,併成為甲方網絡平台的加盟會員酒店,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合作協議:
一、客房協議價格(酒店也可自附《房價表》等相關説明,無建議售價可不填)
1 )房間類型 門市價 結算價 建議售價
早餐: 份;加牀: 元。
2 )為了更好的推廣乙方酒店,乙方應在簽約價格上無傾斜政策,建議返佣金額在____元以上。
3 )獎勵政策:甲方每月完成( )間次獎勵____元/ 間次,完成( )間次獎勵____元/ 間次,完成( )間次獎勵____.
4 )團隊含義:同進同出____間以上為團隊接待,價格為一團一議。
二、關於客房預訂:
1.甲方各成員單位免費為酒店進行客源招徠與必要的促銷,乙方負責協調酒店銷售部、預訂部及前台,配合好甲方各成員單位預訂單的落實確認與到店客人的入住安排。
2.甲方各成員單位在客人抵店前通過傳真方式通知乙方 銷售部、預訂部,乙方按訂單上傳真號碼回傳各成員單位確認。
3.對於遇銷售部、預訂部休息下班,在無法聯繫到乙方銷售人員的情況下,甲方各成員將直接發傳真到乙方前台,由乙方前台按甲方各成員傳真內容先予以接待。總枱或商務中心傳真號碼:________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各成員單位預訂客人不能順利入住,乙方應負責免費給客人升級或在客人同意的前提下,將甲方客人安排同星級酒店,佣金應照常返還。
5.甲方客人退房時間為中午____點,如客人要求延遲退房,乙方視當天房態情況儘量滿足甲方客人的要求。
6.當甲方客人直接向乙方要求延住時,乙方可按甲方原先的傳真預訂價格給客人續住,佣金應照常返還。
7.乙方____點為正常保留時間,(特殊情況請在預訂單上註明) ____ 點以後甲方成員單位取消預訂客房,以傳真或電話通知乙方。
銷售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時間: ____ 預訂部休息日期: ____ 下班時間: ____
三、關於夜審跟單:
為減少給乙方酒店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甲方各成員單位每天在______前後,以電話形式直接與酒店前台或預訂部聯繫對保留至______的客房進行跟單,以便保留或及時取消,酒店應通知前台或預訂部給予配合,正確告之甲方預訂的客户是否到店、入住房號的情況。
四、關於付款、結算:
1.當甲方客户入住酒店時,乙方總枱按甲方傳真所指定的協議價格直接向客人收取所有房費。房費差價(佣金)歸甲方所得。乙方佣金差價税____%
2.甲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提供上月甲方各成員單位客人入住詳細資料(包括客人姓名、入住房價、入住日期、離店日期、夜次、及返佣金額)經雙方核對確認後,訂房佣金由乙方在每月______日前匯入甲方指定的賬號,並由甲方向乙方開具發票,如果乙方未能按時匯款,甲方向乙方收取每日______‰的滯納金。
備註:扣差價税的酒店,甲方只向乙方開具收款憑證(收據),未扣差價税的酒店甲方提供收款發票。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協助甲方接待好客人,為客人提供優質的全方位服務,做好預訂、財務結算工作。
2.甲方各成員單位的訂房,乙方正常保留當天______整(視當日房源情況可適當延長保留時間)。
3.乙方遇門市散客價格調整或推出特惠價格時,應及時以傳真形式提前______天書面通知甲方,並要確認好的開展工作。
5.雙方簽約人員如有離開原工作崗位,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原協議有效。
6.在設置甲方名稱時,請統一用“中國訂房聯盟”名稱設置,便於甲方成員單位客人查找預訂信息。
7.乙方若有裝修、停業等影響會員入住的情況,務必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不為任何客人和各成員單位承擔欠款和擔保。
六、特別説明
1.所有用《中國訂房聯盟- 客房預訂通知單》入住的佣金,由中國訂房聯盟法人單位: ____________ 旅遊服務有限公司,負責統一結算。開户全稱:上海藍豹旅遊服務有限公司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2.中國訂房聯盟平台:已為酒店免費開通了,無須傳真確認,無通信費用的(即時房態、即時確認系統)和移動商務平台(手機短信訂房、即時短信確認系統),酒店可免費申請開通
3.為便於更好的合作,雙方合作協議期為長期有效,甲方各時段房價以乙方的調價通知為準。
七、管轄法律及仲裁
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生效。本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凡由於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的,則可訴諸仲裁。仲裁應當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按照______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仲裁,該仲裁的裁決是終局的,雙方必須遵守。此協議傳真件同樣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組團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本旅遊團團號為:_________;旅遊線路為:_________;旅遊團出發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結束時間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計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籤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_________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_________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_________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_________。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各地機場建設費。
2.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4.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5.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時_________分於_________(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人數約定
本旅遊團須有_________人以上籤約方能成團。如人數未達到,乙方可以於約定出發日前_________日(不低於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後,按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1.退還甲方已繳納的全部費用,乙方對甲方不負違約責任;
2.訂立另一旅遊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補足。乙方未在約定的時間通知到甲方的,應按照本合同第九條約定賠償甲方。甲方提供的電話或傳真須是經常使用或能夠及時聯繫到的,否則乙方在本條及其他條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擔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九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十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二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旅遊質量總是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2.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五條 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籤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甲方(籤):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負責人(籤):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旅遊服務協議 篇5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旅遊者(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旅遊經營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旅遊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慶市旅遊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次自駕遊有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參加乙方組織的自駕車團隊,乙方已事先向甲方詳細介紹相關情況,包括行程安排、吃、住、全程導遊服務等內容。
第二條 本旅遊團團號_________________。旅遊期間、線路、景區(點)等見《旅遊行程表》(附件2)。
第三條 費用
成人________元/人,人數______,兒童_______元/人,兒童____人,總計________元。本協議簽訂之後,甲方應一次性付清團款
甲方自駕車輛使用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和甲方個人性質消費(如傷病醫療、人身意外保險、自由活動交通飲食等),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本次自駕遊;在參加某些驚險遊樂項目時能夠量力而行。
在整個自駕遊行程中,甲方對其隨行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乙方對此不承擔監護責任。
第五條 甲方駕駛員及駕駛技術符合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確保其車輛符合自駕遊的要求。甲方車輛因故障需急救時,乙方應及時協助甲方處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保險
1.甲方自願辦理__________保險。保險費______元/人。
2.為降低風險,切實保障旅遊者利益。經甲方同意,乙方為甲方辦理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並明確甲方為被保險人,乙方為投保人、受益人,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離出發日不足3日退團,應支付全部團費20%的違約金;行程開始後退團或離團,所有費用不予退還;乙方取消出團,應當提前3天通知甲方,否則應支付團費20%的違約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由於自身過錯造成自己或他人損失或行程不能繼續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3.因乙方原因,行程未按原計劃執行,或服務低於協議約定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本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的,依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國家旅遊局1997年第38號令)執行。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旅遊過程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不能由此影響行程進行。若協商不成,甲方可向旅遊質量管理部門投訴,也可選擇:
1.向重慶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附件
1.重慶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特別提示;
2.旅遊行程表(略)。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傳真: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6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旅遊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重慶市旅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遊費用時有權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內容和標準,兑現旅遊行程服務。
4.旅遊者如屬景點門票優惠對象(殘疾人、老年人、軍人、學生等),在得到景點確認後,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支付的景點門票優惠部分票款。
5.有權拒絕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和其他自費項目。
(二)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資料的各項內容,並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遊行程,配合導遊人員的統一安排。
3.旅遊活動中發生糾紛或安全事故,應當協助調查,配合旅遊經營者防止損失擴大。
4.旅遊者如屬景區門票優惠對象,應主動出示相關有效證件。
(三)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
2.有權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遊服務。
2.提供的旅遊車、遊船應具備旅遊客運資質。
3.向旅遊者提供旅遊費用發票。
4.及時協調、處理旅遊者在旅遊行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生糾紛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條 合同的變更
(一)旅行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遊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應退還旅遊者或退回組團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下同)。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徵得過半數以上旅遊團隊成員同意後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如無法達成過半數以上多數意見或因緊急情況無法徵求意見時,旅行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説明和證據。合同變更後,旅行社應將未發生的費用退回旅遊者,增加的旅遊費用由旅遊者承擔。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應將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後退回旅遊者。
第三條 旅行社轉團
當組團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遊團隊,但必須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註明,並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遊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在旅行社低於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旅行社應按協議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時間及時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退還全額旅遊費用。如未按約定時間及時通知旅遊者的,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10%的違約金。
(二)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發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向旅遊者退還全額旅遊費用。如因旅遊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為旅遊者購買了遊船票,旅遊者應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等船票損失。
2.在出發前的3日以內(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三)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旅遊者自願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相關約定處理。
(四)旅遊者在行程中擅自離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遊費用。如因旅遊者疾病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妥善安排,旅遊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後,剩餘部分退還給旅遊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旅遊者的原因,旅遊者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並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和其他實際已發生的費用。
2.因不聽從旅行社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或由於旅遊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3.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應當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後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並應當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並退還全部旅遊費用。
2.旅行社擅自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遊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額退回已交的旅遊費用,並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3.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
4.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協議條款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點__________________。(二)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遊覽景點共________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______人。一等艙__________人。二等艙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其它艙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
第二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一)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一)旅遊費用(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遊船票__________元;景區門票_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遊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遊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遊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遊費用支付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__________;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__________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簽字(蓋章):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7
為了提高員工外出旅遊的安全意識,強化員工的紀律觀念和法律意識,明確員工人身傷害事故發生時公司與員工雙方的責任,保護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保證工作的順利進行,員工和公司雙方自願簽訂如下協議:
甲 方: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投資發展有限公司
第一條:甲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願參加乙方組織集體旅遊,並承諾遵守本協議之規定。
第二條:甲方願獨立承擔旅遊期間可能出現的個人安全、經濟、疾病等不可預測的一切損害,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三條:甲方旅遊期間因自身原因給集體帶來損失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旅遊期間甲方如有造成他人身體傷害及財產損失的,全部由甲方自負,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五條:甲方應切實注意個人財產安全,因自身原因保管不善而造成財產損失的,由甲方自負,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六條:甲方旅遊途中若要中途離開務必要通知乙方組織者,聲明是自願離開,離隊後的安全、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均由甲方自負,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七條:甲方應切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乙方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費用。
第八條:本協議生效時間為雙方簽字日期,協議一經簽署立即生效至本次活動結束。
第九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兩負責人各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 乙方簽字: 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旅遊服務協議 篇8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事業管理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旅遊的時間安排:
由甲方在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
第二條?旅遊的地點及每個旅遊景點的時間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為 個。分別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每天的時間安排為上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下午________時至________時。
第三條?旅遊的生活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食宿,每天伙食在________元至________元標準內。
第四條?導遊服務:
甲方為乙方提供導遊服務,服務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旅遊的費用:
本次旅遊的費用總計____元(包括食宿在內)。在旅遊出發前____日交清。
第六條?旅遊的交通工具:
甲方為乙方提供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交通工具都由甲方聯繫、提供,並保證乙方的旅遊安全。
第七條?甲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或增加旅遊景點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____%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自行旅遊,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增加遊覽景點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派醫務人員、保安人員等隨行,以保證本次旅遊的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________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金:
1.乙方應按時交納旅遊費用,如違反規定在旅遊出發前____天內還不交清的,甲方有權不與乙方簽訂合同,取消乙方的旅遊事項。
2.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九條?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由甲、乙方各執__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9
甲方: (先生/女士)
乙方:
經雙方友好協議,共同達成如下合同內容,以供雙方遵守。
一、乙方提供服務
乙方為甲方提供赴美生子諮詢服務及月子安全服務;
乙方對甲方個人隱私執行嚴密的保護措施,一對一服務,杜絕個人信息泄露;
乙方提供業內領先的7*24小時安全中心值班人員專業的應急諮詢
服務;
乙方協助甲方辦理出國護照、簽證等手續及訂購優惠的國際、國內航線機票; 甲方簽約後獲得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服務的內容參見《月子中心服務細節確認單》(部分套餐或客户附加要求除外);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將同時獲得美國移民、美國房產、美國留學、特色旅遊的諮詢服務; 甲方在本協議生效後,將享有“寶貝家百企聯盟”會籍資格,並享有會員的一切權益; 乙方將在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協助甲方申請相關優惠政策。
二、合同生效及付款、退款:
1、甲方選擇的服務套餐預算級別為:( )套餐 寶貝家鑽石定製型套餐: $500,000起 寶貝家貴賓尊享套餐:$300,000 起套餐預算明細見乙方公開發布的《套餐資費預算》及《月子中心服務細節確認單》。本合同金額以雙方最終確認,甲方所有應在國內實際支付的金額為準。
2、乙方有權在不同時期根據運營成本和市場的情況對套餐價格作出調整。所有的套 餐價格均以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價格為準。
3、 付款:
首付款及餘款(全部國內支付):
3.1、本合同簽訂之日,甲方應支付簽約首付款,即本合同所選套餐預算金額的% 計元。
3.2、在乙方交付往返機票及全部出國手續之日,甲方應支付餘款計( )元。
3.3、甲方所有付款,以乙方公司蓋有財務收款專用章的票據為唯一憑證。
4、 合同終止 :
4.1、甲方於預產期前60天以上在中國生產或流產的(需提供區級以上醫院住院 證明及賬單原件)的;
4.2、甲方被海關原機遣返(需提供搭機證明)的;
4.3、甲方因簽證拒籤原因(需提供拒籤後的護照原件)的;
4.4、本章節下條(第4.5條)所列不可抗力,而無法履行約定的。以上原因乙方退還甲方預繳的定金及相關付款(已發生的簽證費、pos機手續費等除外)同時本合同即告終止,相關錢款的退還在經甲乙雙方書面退款要求並核實後,10個工作日內退還。
4.5、不可抗力的因素。本合同生效後,發生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 預防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家政策改變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本合同是否繼續履行或終止的問題,因不可抗力合同終止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4.6、醫院和醫生
乙方不提供醫療服務。甲方享有充分的自由選擇醫院、醫生為其提供醫療服務的權利,甲方應通過和正規的美國醫院簽署合同來保障自身權益,乙方不對甲方和醫院、醫生之間可能產生的糾紛或事故承擔任何責任,但將努力協助甲方解決或有糾紛或事故,期間產生的額外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應甲方要求,乙方可以根據過往的經驗為甲方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信息查詢。
三、合同確認及爭議解決
1、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壹份,自合同各方代表簽字蓋章並甲方支付定金之日 起生效。
2、雙方在簽署或執行本合同中的所有分歧,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本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裁決。但該等行為並不影響非訴爭事項的履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10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條款。
第一條 旅遊時間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服務人數為: 人。
第二條 行程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遊玩項目等行程安排,具體內容以本合同附則(一)中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
甲方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如下:
1、旅遊交通: 35座宇通豪華大巴,1300元/輛/兩天
2、門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間
4、餐飲: 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導遊: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體專業器材、各項活動裝備
7、篝火晚會: 500元/場,包含場地、凳子、柴火等。
8、保險費:
乙方結算費用時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
第四條 雙方的權力、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旅遊景點、遊玩項目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總服務費用50%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增加遊覽景點或遊玩項目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保證本次旅遊的安全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10000 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乙方應在合同簽定時,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餘額在活動結束時結清。若活動取消甲方不退還定金。
7、乙方若因天氣等特殊原因而推遲旅遊時間的,需與甲方進行協商,另行確定旅遊時間。
8、乙方在活動當次入住房間數低於預定房間數的90%時,每間空置房見需按房價的50%比率支付空房補償金。
9、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五條 費用結算
1、服務結束後,乙方現場結清餘額,支付的費用為甲方實際提供的服務費用餘額,乙方可使用現金或刷銀聯儲蓄卡結算。
2、乙方結算費用時,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務發票。
第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時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11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有關旅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制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條款。
第一條 旅遊時間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提供旅遊服務,服務人數為: 人。
第二條 行程安排
甲方為乙方提供的旅遊景點、遊玩項目等行程安排,具體內容以本合同附則(一)中規定為準。
第三條 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
甲方提供的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如下:
1、旅遊交通: 35座宇通豪華大巴,1300元/輛/兩天
2、門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間
4、餐飲: 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導遊: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體專業器材、各項活動裝備
7、篝火晚會: 500元/場,包含場地、凳子、柴火等。
8、保險費:
乙方結算費用時以實際發生的費用為準。
第四條 雙方的權力、義務及責任
1、甲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按時為乙方安排本次旅遊。
2、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減少旅遊景點、遊玩項目和縮短旅遊時間。如甲方違反約定,應向乙方賠償總服務費用50%的違約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約定繼續提供旅遊服務;甲方未經乙方同意擅自增加遊覽景點或遊玩項目的,增加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為乙方提供優質的服務。在旅遊期間,甲方應保證本次旅遊的安全順利進行。
4、甲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按約定賠償乙方損失額 10000 元。
5、由於甲方的原因導致乙方受到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甲方負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失的,甲方在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6、乙方應在合同簽定時,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 元,餘額在活動結束時結清。若活動取消甲方不退還定金。
7、乙方若因天氣等特殊原因而推遲旅遊時間的,需與甲方進行協商,另行確定旅遊時間。
8、乙方在活動當次入住房間數低於預定房間數的90%時,每間空置房見需按房價的50%比率支付空房補償金。
9、乙方應遵守甲方安排在本次旅遊當中的安全事項及其他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單獨行動,否則後果自負。
第五條 費用結算
1、服務結束後,乙方現場結清餘額,支付的費用為甲方實際提供的服務費用餘額,乙方可使用現金或刷銀聯儲蓄卡結算。
2、乙方結算費用時,甲方需提供正式税務發票。
第六條 本合同在執行前或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後,另訂附則附於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先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方各執壹份。本合同自雙方代表簽字時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12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4.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説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旅遊服務協議 篇13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願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遊,為保證旅遊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着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閲讀及充分理解由廣州市旅遊局制定、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製的《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並將須知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説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遊;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並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後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元/人/天
導遊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注: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預付款數額
特別説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遊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並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遊質量問題發生前後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遊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廣州市國內旅遊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遊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章):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14
甲方(旅遊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條 旅遊內容及安排
(一)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點__________________。(二)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遊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遊覽景點共________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______人。一等艙__________人。二等艙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其它艙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
第二條 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一)旅遊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託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遊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遊費用與支付
(一)旅遊費用(旅遊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遊船票__________元;景區門票_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遊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遊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遊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遊費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遊費用支付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__________;組團低於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__________日及時通知旅遊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於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遊者簽字(蓋章):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旅遊服務協議 篇15
合同編號:
旅遊者:__(名單可附頁,需出境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出境社: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出境旅遊服務,指出境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出國旅遊及赴中外雙方政府商定的國外邊境區域和港、澳地區等旅遊目的地旅遊,代辦旅遊簽證/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出境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必要的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税);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出境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的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導遊服務費;
(8)邊境旅遊中辦理旅遊證件的費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辦理護照、港澳通行證的費用;
(2)辦理離團的費用;
(3)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4)合同未約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5)境外小費;
(6)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通訊、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娛樂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出境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税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通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行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0.脱團,指團隊旅遊者在境外未經領隊同意脱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11.轉團,指由於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出團,出境社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在行程開始前將旅遊者轉至其他出境社所組的出境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為。
12.拼團,指出境社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在簽訂合同時經旅遊者同意,與其他出境社招徠的旅遊者拼成一個團統一安排旅遊服務的行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政府行為。
14.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5.必要的費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旅遊簽證/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6.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 旅遊行程單
出境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説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旅遊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以及是否需中轉等信息);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出境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_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__為準”、“與__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 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閲讀本合同條款和《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出境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出境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約規定的,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出境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出境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出境社合法權益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第六條 出境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遊者提供服務,不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務標準;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説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旅遊目的地國家或者地區的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信息;境外小費標準、外匯兑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包括我駐外使領館及出境社境內和境外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 為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持證領隊人員;
6.妥善保管旅遊者交其代管的證件、行李等物品;
7.為旅遊者發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信息卡(內容包括旅遊者的姓名、國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8.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9.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0.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1.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2.依法對旅遊者個人信息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出境社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拼團行為;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出境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安排旅遊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出境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行為;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出境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出境社協助索賠;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各項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出境旅遊報名表》、簽證/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護照或者通行證,自辦簽證/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證/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 遵守我國和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參與色情、賭博和涉毒活動;不擅自脱團;不在境外滯留不歸;
6.遵守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團等不當行為;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1.出境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出境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説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出境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合同的轉讓
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本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境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並辦理相關轉讓手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正當理由包括但不限於:對應原報名者辦理的相關服務不可轉讓給第三人的;無法為第三人辦妥簽證/簽註、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遊活動對於旅遊者的身份、資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條 不成團的安排
當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可以與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條中做出約定。
1.轉團:出境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降低的前提下,經事先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並就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旅遊者和受委託出團的出境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2.延期出團或者改簽線路出團:出境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團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出境社予以退還。需要時可以重新簽訂旅遊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條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出境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費用);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等形式通知旅遊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的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三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簽其他線路出團的,出境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結束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證/簽註的,出境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證/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證/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為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出境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五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1.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約定由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
旅遊費用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費用-旅遊費用_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遊天數_已經出遊的天數。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約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費用低於實際發生的費用,旅遊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支付,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遊費用總額。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十六條 出境社協助旅遊者返程及費用承擔
旅遊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應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費用由出境社承擔;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2款,第十三條第2款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約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費用由雙方分擔。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出境社的違約責任
1.出境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轉團、延期出行和改簽線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註等費用),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出境社應當在取消出團通知或者旅遊者不同意不成團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旅遊者辦結退還全部旅遊費用的手續並支付上述違約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出境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出境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出境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未經旅遊者同意,出境社轉團、拼團的,出境社應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旅遊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還應向未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向已隨團出行的旅遊者退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旅遊者的實際損失,出境社應當按實際損失對旅遊者予以賠償。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出境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
6.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出境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八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因不聽從出境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而影響團隊行程,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出境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出境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出境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出境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七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出境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説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出境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出境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出境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二十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二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出境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出境社購買(出境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信息以實際保單為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三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出境社委託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簽其他線路出團;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條 拼團約定
旅遊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採用拼團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團。
第二十五條 自願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出境社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協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自願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補充協議》(附件4)。
第二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出境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八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 出境社蓋章:
證件號碼: 簽約代表簽字(蓋章):
住 址: 營業地址: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出境社監督、投訴電話:
省 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
電子郵箱:
地 址:
郵 編:
旅遊線路及編號 旅遊者出團意向時間
旅遊服務協議 篇16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繫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遊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於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複印件並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於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並提供更新後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並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遊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遊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遊覽行程安排、遊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遊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後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後《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以下簡稱《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於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並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後 日內核對,並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説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遊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遊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遊行程、旅遊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遊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遊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於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後,對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
5.旅遊行程中旅遊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範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於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遊者的安全,對於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遊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採取救助措施並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於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遊者索賠。
第九條 旅遊糾紛處理
1.旅遊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並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遊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並於責任劃分明確後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後,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並提供相關證明後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遊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遊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採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遊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遊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説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遊者與其他旅遊者合併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遊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範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祕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遊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遊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於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旅遊服務協議 篇17
甲方: (旅遊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遊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遊內容
旅遊線路為: ;旅遊團出發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 年 月 日,共計 天 夜。
前款所列旅遊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遊行程表》。《旅遊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遊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遊局頒佈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遊費用
本旅遊團旅遊費用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 元人民幣,餘款應於出發前 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遊覽費:《旅遊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遊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遊覽地交通費、非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遊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遊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遊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遊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遊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
4.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時 分於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遊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遊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遊支出的必要費用,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後餘額的100%。
第八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遊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並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
2.在旅遊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20%。
3.在旅遊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30%。
4.在旅遊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50%。
5.在旅遊開始日及以後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100%。
第九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遊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遊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遊團旅遊,並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遊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本次旅遊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一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遊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並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遊服務;無全陪的旅遊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遊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遊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遊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旅遊質量總是發生之前已採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遊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説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説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採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於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後,乙方及時採取了善後處理措施。
2.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遊費用,並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遊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遊費用。因此增加的旅遊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導致旅遊開始後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徵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並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遊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並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遊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遊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旅遊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