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精選3篇)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1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精選3篇)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1條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環山道路工程

1.2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

1.3 工程內容:車行道和人行道及排水等附屬構築物。

1.4 承包範圍:按招標文件及施工圖紙約定的範圍。

第2條 合同工期

2.1 開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2 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

2.3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59天。

第3條 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等級:優良

第4條 合同價款

工程中標價:依據__________年全國市政及園林定額按四類二級取費,材料價格按照______年黃石市造價信息第二期為準,下浮17%為最終合同價。工程量據實結算。

第5條 組成合同的文件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

1、本施工合同;

2、技術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3、圖紙;

4、具有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5、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6條 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6.1 適用法律法規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6.2 適用標準、規範

6.2.1《市政道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1—90;6.2.2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範》JTJ041—98;6.2.3

《市政橋樑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CJJ2—90;6.2.4

其它與本工程相應的國家或行業施工操作規程和驗收標準。

第7條 圖紙

7.1 發包人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前向承包人提供圖紙2套。

7.2 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傳給第三方。工程質量保修期滿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其他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7.3 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1套完整圖紙,供監理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第8條 工程監理

8.1 本工程實行工程監理制,由監理。本工程 總監理工程師:

8.2 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稱監理工程師,其主要職權:

8.2.1 發佈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

8.2.2 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的審查權。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及時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向發包人提出書面報告。對提高工程造價、延長工期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應事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8.2.3 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

8.2.4 工程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不符合規範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項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8.2.5 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

8.2.6 在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量清單範圍內,對工程量、工程價款的簽證權,未經監理簽證,發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

8.2.7 監理單位有權提出調換承包人工作不力的有關人員。

8.3 監理工程師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簽字後,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方項目經理,項目經理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確有必要時,監理工程師可發出口頭指令,並在48小時內給予書面確認,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應予執行。監理工程師不能及時給予書面確認的,承包人應於監理工程師發出口頭指令後天7天內提出書面確認要求。監理工程師在承包人提出確認要求後48小時內不予答覆的,視為口頭指令已被確認。

承包人認為監理工程師指令不合理,應在收指令後24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監理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4小時內作出修改指令或繼續執行原指令的決定廠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緊急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立即執行的指令或承包人雖有異議,但監理工程師決定仍繼續執行的指令,承包人應予執行。

8.4 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並履行約定的其他義務。

8.5 如需更換監理工程師,發包人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後任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第9條 甲方代表 9.1

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本工程甲方代表:_________

9.2 甲方代表的職權是:

9.2.1 參與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質量、進度,控制工程投資。

9.2.2 對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價款、工程變更、工程分包、工期順延的確認權。

第10條 項目經理

10.1 承包方項目經理:

10.2 承包人依據合同,以書面形式由項目經理簽字發出的通知,送交監理工程師並經監理工程師在回執上籤署姓名和收到時間後生效。

10.3 項目經理按發包人認可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監理工程師聯繫時,項目經理應當採取保證人員生命和工程、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並在採取措施後 48小時內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報告。責任在發包人或第三人,由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追加合同價款,相應順延工期,責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擔費用,不順延工期。

10.4 承包如需更換項目經理,應至少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並徵得發包人同意後,繼續行使合同文件約定的前任的職權,履行前任的義務。

10.5 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協商,建議更換其認為不稱職的項目經理。

第11條 發包人工作

11.1 協助辦理土地徵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前期工作,使施工場地具備施工條件。甲方成立專門負責移樹及遷墳工作的機構,有甲方牽頭,乙方配合,解決以上工作,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11.2 協助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申請批准手續。

11.3 確定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進行現場交驗。

11.4 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11.5 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另行約定。

第12條 承包人工作

12.1每月第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供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12.2配合發包人工程前期及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遷墳等協調工作。

12.3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費用自理。

12.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負責已完工程的保護工作,保護期間如發生損壞,由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12.5 做好施工場地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費用自理。

12.6 保證施工場地符合環境衞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完工交付發包人前清理平整現場,承擔因自身原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第13條 施工組織設計和工期

13.1 承包人在本合同簽署後3天內將施工組織設計和工程進度計劃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在5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逾期不確認也不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

13.2 承包人必須按監理工程師確認的進度計劃組織施工,接受監理工程師對進度的檢查、監督。當實際進度與經確認的進度計劃不符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提出改進措施,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執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實際進度與進度計劃不符,承包人無權就改進措施提出追加合同價款。

13.3 承包人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理由和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監理工程師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監理工程師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工期不予順延。13.4 因發包人原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開工,監理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遲開工日期,工期順延。

13.5 監理工程師認為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或在口頭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監理工程師要求停止施工,並妥善保護已完工程。承包人按監理工程師要求作出處理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給予答覆。監理工程師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承包人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應順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順延。

13.6由以下原因造成工程延誤,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報請發包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13.6.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

13.6.2發包人未能按約定時間支付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3理工程師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13.6.4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13.6.5不可抗力。

13.6.6 監理工程師同意工期順延的其他情況。

第14條 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發包人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15條 質量

15.1 工程質量應當達到合同書約定的優良質量等級,質量等級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15.2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認可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鑑定,所需費用及因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16條 檢查和返工

16.1 承包人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要求以及監理工程師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16.2 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監理工程師一經發現,承包人必須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質量標準。因承包人原因達不到質量標準,由承包人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16.3 監理工程師可隨時對工程的任何部位進行檢查檢驗。第17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7.1 工程具備隱蔽或中間驗收條件,承包人首先須進行自檢,並在隱蔽或中間驗收前48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驗收。通知包括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驗收時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承包人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限定的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17.2 監理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工程師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進行驗收,承包人可自行組織驗收,監理工程師應承認驗收記錄。

17.3 經驗收,工程質量符合標準、規範和設計圖紙等要求,驗收24小時後,監理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監理工程師已經認可驗收記錄,承包人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第18條 重新檢驗

無論監理工程師是否進行驗收,當其要求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重新檢驗時,承包人應按要求進行剝離或開孔,並在檢驗後重新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承包人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19條 安全施工

19.1 承包人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安全標準組織施工,並隨時接受行業安全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由於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9.2 發包人應對其在施工場地的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對他們的安全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違反安全管理的規定進行施工。因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安全事故,由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及發生的費用。

19.3 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附近施工時,施工開始前應向工程師提出安全防護措施方案,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實施,防護措施費用自理。出現安全事故甲方罰款乙方5萬元。

19.4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工程師,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由事故責任方承擔發生的費用。

19.5 發包人承包人對事故責任有爭議時,應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裁定處理。

第20條 工程量確認

20.1 工程量的確認,由承包人申報,監理工程師會同承包人現場核實已完工程量並按合同規定計價後鑑證,承包人將監理工程師鑑證認可的工程量上報發包人核實後,由發包人確認工程量。標內工程量,由監理工程師核實、確認工程量。變更工程量,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項變更工程量(增或減)在變更程序、手續完備的情況下由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師複核後,發包人審核確認。

(2)變更金額計價原則按第23條有關規定執行。

20.2 承包人每半個月的最後一日前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監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後2天內按設計圖紙及現場實際情況核實已完工程量(以下稱計量),並將計量結果及時反饋承包人報送給發包人。監理工程師在計量前24小時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蔘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參加計量,計量結果有效,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

20.3 監理工程師收到承包人報告後2天內未進行計量,從第3天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被確認,作為工程價額支付的依據。監理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參加計量,計量結果無效。

20.4對承包人超出設計圖紙範圍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監理工程師不予計量。

第21條 工程進度款支付

21.1 承包人每月按監理工程師簽字驗收達到質量要求的工程量上報進度,經發包人抽檢核實認可後,支付80%的進度款,10%作質保金,質保金限額為合同價格的5%。

21.2工程款付到合同價款的80%時,即停付工程款直到工程完工。

21.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審計完後除預留5%的保脩金外,其餘一次付清。第22條 材料採購

22.1 承包人負責採購的材料須按設計和有關標準要求採購,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材料設備質量負責。承包人在材料到貨前24小時通知監理工程師,清點材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級等內容。要求的時間運出施工場地,重新採購符合要求的產品,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3 承包人採購的材料在使用前,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的要求進行檢驗或試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檢驗或試驗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22.4 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人採購並使用不符合設計或標準要求的材料時,承包人負責修復、拆除或重新採購,並承擔發生的費用,由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2.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時,應經監理工程師認可後才能使用,由此增減的合同價款雙方以書面形式議定。

第23條 工程變更

23.1 施工中發包人若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監理工程師發出變更通知。承包人按照監理工程師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變更。

23.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對原工程設計進行變更。因承包人擅自變更設計發生的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設計圖紙或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材料換用,須經監理工程師同意。未經同意擅自更換或換用時,承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並賠償發包人的有關損失,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3.4 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變更工程價款的報告,經監理工程師確認後報工程師同意,發包人認可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原則執行;

23.4.1 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

23.4.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3.4.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提出變更價格,變更價格計算方式同投標價格計算方式。

23.4.4 在雙方確定變更後14天內承包人不向監理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

23.4.5 監理工程師應在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后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23.4.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導致的工程變更,承包人無權要求追加合同價款。

第24條 竣工驗收

24.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人按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四套及竣工驗收報告

24.2 發包人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組織有關單位驗收,並在驗收後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按要求修改,並承擔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費用。

24.3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28天內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14天內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

24.4 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按發包人要求修改後通過竣工驗收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

第25條 竣工結算

25.1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合同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合同價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

25.2 竣工驗收通過後,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向承包人支付到95%的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剩下的5%留作質保金,質保期滿,無質量缺陷後付清。

25.3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

25.4 發包人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第26條 質量保修

26.1 承包人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於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26.2 質保期一年,自竣工驗收之日後的第一天開始計算。

第27條 違約

27.1 發包人違約。

27.1.1 發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施工無法進行。

27.1.2 發包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

27.1.3 發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承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順延延誤的工期。

27.2 承包人違約。

27.2.1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誤一天,罰款1000元。因發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承包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27.2.2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罰款3%的合同價款。

27.2.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其違約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7.3 一方違約後,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28條 爭議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雙方可以向黃石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 工程分包

29.1 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將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也不得將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29.2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責任與義務。承包人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管理人員,保證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導致工程損害或給發包人造成其他損失,承包人承擔責任。

29.3 分包工程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結算。

第30條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

第31條 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1.1 在施工中發掘出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等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於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應於收到書面通知後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如發掘出後隱瞞不報,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1.2 施工中發現影響施工的地下障礙物時,承包人應於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工程師,同時提出處置方案,監理工程師收到處置方案後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第32條 合同解除

32.1 發包人承包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他人或者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32.3 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但因承包人將工程轉包而致使合同解除的除外,這種情況發生時所做工程不予結算,10萬元的履約保證金也不予退還。

第33條 合同生效與終止

33.1 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33.2 發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義務,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後,本合同即告終止,但工程質量缺陷責任依然存在。

33.3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發包人承包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34條 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6份,發包人、承包人各執正本1份,副本3份,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建設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經辦人:___________

開户行:_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2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電話: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郵碼:________電話:________

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借款金額: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大寫)元。預計用款為一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

第三條借款利率: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

第四條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證從____年____月起至____年____月止,就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____年____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户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五條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代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七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八條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合同經過簽章後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後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報送主管部門、總行、分行各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蓋章)貸款方: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環山公路工程設計合同 篇3

甲方(租租方):

乙方(出借方):

為了確保挖機在租賃過程中正常運行,經甲乙雙方就挖機租賃有關事宜進行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l、甲方承擔挖機的柴油消耗和隨機配備工作人員的食宿,以及設備的保管。

2、甲方提供作業任務,對於巖石部分應作出相應的爆破,嚴禁硬性作業。

3、甲方負責挖機作業全面管理,合理制定施工計劃。

二、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提供挖機一台,工作人員壹名,確保車況正常,如因機械故障,月度內維修保養時間不得超除三天,若有超出甲方可按租金比例係數扣減乙方的實際誤工租金(月度工時達到時免扣)。

三、租賃期間作業時間規定:

月度租賃作業工時為8小時,如因甲方原因或者是無作業任務等,乙方作業工時不足8小時,乙方的租賃費不變:如作業工時超出小時以上的部分,甲方按每小時 元的標準再支付乙方的超時作業款。計時方式為挖機電腦計時,月度到期之日開具完工單。

四、租金標準

合同宗旨為月度租賃,即每月(三十天)挖機的基本租賃使用費為 元整,超出小時,以外的超時款另外計算(乙方不提供税票)。

五、租賃費用的支付

挖機自進場之日起每月租賃時間達到25天后一次性付清當月租金。

六、安全責任及設備保管

1、甲方必須提供安全的施工環境,正確指揮施工,如乙方覺得施工環境太差,工作難度太大,作業很不安全,可停止施工,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後再施工。如甲方強行施工,造成設備及人員傷亡,甲方全部承擔賠償。

2、如出現甲乙雙方事先沒有預測的事故發生,造成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甲方承擔責任。

3、乙方責任人員必須聽從安排,積極、主動配合甲方責任人員的指揮,優質高效完成每天的工作,並遵守甲方的作業時間和規章制度。

4、挖機在租賃中如出現被盜或人為破壞、水淹土埋,由甲方全權負責賠償。

七、綜上所述,甲、乙雙方互相遵守,確保施工正常進行。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每份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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