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枱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精選3篇)

櫃枱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

櫃枱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精選3篇)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章的規定,為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雙方就租賃櫃枱進行經營的有關事宜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櫃枱的基本情況

出租人將以下櫃枱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約定從事經營活動。

地址

位置(可附圖)

櫃枱長、寬、高(米)

經營面積(平方米)

裝修及配套設施

其他

第二條租賃期限

從年月日出租人將櫃枱交付承租人使用,到年月日收回,租賃期共年零個月。

第三條租金標準、租金總額、支付方式等

1.租金標準:

2.租金總額:

3.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

5.其他:

第四條租賃櫃枱的用途

第五條租賃櫃枱的交付

租賃櫃枱交付的時間、方式及驗收:

第六條租賃櫃枱的使用

承租人按照方法使用租賃櫃枱。

第七條租賃櫃枱的維修

1.出租人應履行租賃櫃枱的維修義務。

雙方也可以約定在租賃期內,租賃櫃枱的維修按以下方式處理:

出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承租人的維修範圍、時間及費用負擔:

由於維修責任方未履行維修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維修責任方承擔。

2.因維修租賃櫃枱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對承租人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

因承租人過錯致使維修租賃櫃枱的除外。

具體約定是:

第八條租賃櫃枱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1.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對租賃櫃枱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

改善或增設他物不得因此損害租賃櫃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櫃枱進行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出租人同意改善或增設他物的,對費用、改善要求等內容進行約定。

具體約定是:

2.合同期滿,對租賃櫃枱的改善或增設的他物的處理辦法是:

第九條租賃櫃枱的轉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允許承租人轉租租賃櫃枱。

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轉租期限應在本合同租賃期限之內。

轉租期間,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對租賃櫃枱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十條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權利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收取租金的權利;

(2)出租人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經營發展需要,制定有關經營場所管理制度的權利;

(3)出租人有督促承租人誠信守法經營的權利;

(4)出租人有查驗承租人的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和各類經營許可證的權利;

(5)出租人有在日常檢查或接受投訴舉報中發現承租人有涉嫌違法問題的線索,及時報告或移交有關監管部門處置的權利;

(6)出租人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承租人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權利;

(7)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櫃枱租賃期滿後,如消費者要求出租人賠償,出租人先行賠償後,有向承租人追償的權利;

(8)其他權利:

2.出租人義務

(1)出租人有按照約定交付租賃櫃枱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

(2)出租人有依法領取營業執照,誠信守法經營的義務;

(3)出租人有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櫃枱符合約定的用途,以保障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4)出租人有不得隨意改變經營場所用途和佈局,不得無故干涉承租人正常經營的義務;

(5)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權利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使用出租人提供的櫃枱(攤位、鋪位、商位等)和服務依法自主經營的權利;

(2)承租人有拒絕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的權利;

(3)承租人有在出租人將租賃櫃枱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時,在合同履約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的權利;

(4)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櫃枱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承租人有權要求減少租金或者免予支付租金。

因租賃櫃枱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本合同第一條中約定的租賃櫃枱及設立櫃台的場所有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5)承租人有權就租賃櫃枱存在的瑕疵請求出租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其他權利:

2.承租人義務

(1)承租人有按照約定交納租金的義務;

(2)承租人有在租賃櫃枱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税務登記證以及其他許可證書的義務;

(3)承租人有誠信守法經營,自覺遵守出租人各項管理制度的義務;

(4)承租人有不得以出租人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義務;

(5)承租人有執行進貨查驗,不銷售假冒偽劣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商品、不作虛假宣傳的義務;

(6)承租人有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枱的義務;

(7)承租人有租賃期屆滿歸還租賃櫃枱的義務;

(8)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

(1)出租人未按約定時間提供租賃櫃枱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

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提供租賃櫃枱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出租人未按約定的面積、方位等提供租賃櫃枱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義務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設立櫃台的場所水電、消防、安全、衞生、供暖等設施不符合有關要求,經催告後在日內仍無改善的,致使承租人無法正常經營的,按(年/月)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其他責任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1)承租人未按約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經催告後在日內仍未交納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櫃枱,致使租賃櫃枱受到損失的,承租人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3)租賃期屆滿,承租人未按約定歸還租賃櫃枱的,每逾期一日,按(年/月)租金的%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

(4)其他責任

第十三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合同簽署頁]

出租人(蓋章):承租人(蓋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代理人:代理人:

聯繫方式:聯繫方式:

郵編:郵編:

簽訂日期:年月日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櫃枱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立合同雙方:

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出租人;

________及其合夥人,以下簡稱承租人。

第二條根據出租人的公開招標和承租人的投標與答辯,經過評標委員會的最後評標,____及其合夥人被確定為中標承租人。

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依據招標標底所確定的基本內容,特訂立本合同。

第三條_____廠租賃經營後,仍然是全民所有制企業,不改變原來的財政、税收渠道。

第四條_____廠租賃經營後,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法令。

第五條_____廠的經營範圍和產品方向,原則上應符合____行業的特點和發展規劃。

第六條_____廠租賃經營後,應成為獨立核算、照章納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發展能力的法人。

第二章租賃期限、財產和租金

第七條_____廠租賃經營期限為____年,即從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八條_____廠共有財產____元,其中:固定資產____元,流動資金___元。

租給承租人自主經營。

第九條租金定為____元,分____年繳納。

其中:

1、____年度______元;

2、____年度______元;

3、____年度______元;

第十條租金於應交年度的年後三十日內,由銀行劃撥,一次付清。

第十一條出租人為了_____廠發展需要,將租金收入返回承租人,作為擴大生產的資金,應當相應增加租金。

承租人應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承租人對租賃的固定資產,應提取不低於____%的折舊基金和____%的大修理基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_____廠租賃經營前的債務,由出租人清償。

第十四條承租人用個人所得對_____廠投資,產權歸承租人所有,租賃期滿後,可以帶走,也可以折價給下一個承租人。

第三章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承租人的權利

第十五條承租人是_____廠租賃經營期間的法定代表人和當然廠長,合夥租賃的承租代表人為法人代表和副廠長。

第十六條承租人對租賃的財產有完全的使用權。

第十七條承租人對_____廠的經營有完全的自主權。

第十八條承租人對_____廠的經營管理有如下權利:

1.機構設置權;

2.人事任免權;

3.專業技術人員的聘任權;

4.獎懲、招用和辭退職工權;

5.自選工資形式、自定工資標準和獎金分配權。

第十九條_____廠納税後剩餘的利潤,由承租人自主支配,分配的辦法,承租人可以和職工商量決定。

第二十條承租人從租賃之月開始,停發工資、獎金、但保留原工資級別,並享受國家統一的晉級權。

檔案工資允許計入成本。

承租人的生活費用,可以按月預支,預支的標準不超過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___%,剩餘部分留作承租人的風險保證金,待租賃期滿後一次(或分期)提取。

預支每年結算一次,如果預支總額大於承租人收入時,用扣減下年度預支額度彌補。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對租賃的設備中閒置無用、技術性能落後的舊設備,可以提出處理意見,經出租人同意,辦理手續,進行更新改造。

第二節承租人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各種税、費和統籌基金,其中包括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必須按期如數繳納税金。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必須保證租賃的廠房、設備的完好,按照設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設備進行定期維護保養,不經出租人的同意不得轉租、轉包他人經營。

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保證租賃的固定資產淨值不減少。

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的廠房、設備進行財產保險。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必須保障_____廠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在提高經濟效益的前提下,不斷提高職工的平均收入,不斷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應當有價值___元的財產作抵押,抵押物在租賃經營期間只有使用權,無處分權。

抵押物應申請家庭財產保險。

抵押金應交出租方存入銀行,利息歸承租人所有。

第四章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出租人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有權按時如數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第二十八條出租人有權監督租賃財產不受損害。

第二十九條出租人有權監督_____廠的產品方向。

第三十條出租人對_____廠有財務監督、審計權。

第三十一條出租人對_____廠的產品質量有檢查權。

第三十二條出租人有權維護_____廠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出租人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出租人應根據承租人的請求,積極協助解決經營活動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四條出租人不得違反合同規定,干涉承租人的經營自主權,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十五條出租人不得平調_____廠的設備和物資。

第三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合同生效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如果國家政策與合同簽訂時發生較大變化時(是指國家與企業分配方面的變化,影響企業留利比例的變化),受影響的一方可以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因承租人經營管理不善,或者重大決策失誤,給工廠造成連續一年以上虧損或重大損失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負違約責任。

保留向承租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四十條由於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干擾承租人的經營管理活動,使承租人無法繼續經營,或者承租人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時,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租人承租違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合同無法完全履行或者無法履行的時候,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租賃期滿,合同自行終止。

租賃期滿三十日,承租人將_____廠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評估表和債權、債務平衡表交出租人審核,出租人會同財政、税務、銀行、審計等有關部門代表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經租賃雙方代表簽字後,承租人可以離職。

第四十三條租賃期滿後,_____廠仍要租賃經營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的權利。

第六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四條租賃雙方應全面、實際履行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負違約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款處理。

第四十五條承租人不能按期繳納租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當年租金__%的違約金,並按每日萬分之___支付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承租人無力支付租金的,應當用風險保證金支付,風險保證金不足繳納租金的,承租人應用抵押物或抵押金(保證人的保證金)折抵租金。

合夥承租的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四十七條承租期滿,承租人不能按質量交還租賃的財產,承租人應賠償損失並支付缺少數量價值___%的違約金。

第四十八條出租人違反合同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給承租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直接損失,並支付當年租金___%的違約金。

第四十九條租賃雙方發生糾紛以後,應當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承租人代表發生意外事故,由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另行推選承租代表人。

第五十一條出租人的《租賃經營方案》、《招標書》和承租人的《投標書》、《答辯材料》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與合同正文有矛盾之處,以合同正文為準。

第五十二條本合同由出租方代表、承租方代表簽字並經____市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本合同正本三份,出租人、承租人、____市公證處各執一份。

副本若干份,報____市經濟委員會、_____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_____市財政局、税務局、審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____市分行、中國工商銀行____市分行有關部門備案。

出租人代表:______(簽字) 承租人代表:______(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櫃枱短期租賃經營合同書 篇3

租賃單位_____經過租賃經營指導小組和答辯委員會的答辯審查,___(以下簡稱甲方)決定將____租賃給___(以下簡稱乙方)個人經營,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1.租賃期為__年,即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為_____廠長,具有法人代表資格。

3.乙方需請兩名保證人,共同以個人財產作為抵押,其中乙方為____元,保證人共為2258元。乙方及保證人用以抵押的個人財產經甲方和公證處共同調查並登記造冊後,在租賃期內不得轉移或變賣。

4.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_____擁有完全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包括機構設置、人員配備、行政幹部任免、規章制度的制定,以及分配形式、生產經營方式的確定等。

(2)依法有權從事多種經營並決定其經營方向。

(3)有權按照有關政策和規定對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和處分、辭退等獎懲處理。

(4)有權按政策規定招收租賃期內有關的臨時合同工。

(5)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綜合部門的指導、監督;自覺接受企業黨組織和職代會的監督,保證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權益;定期向職代會彙報工作,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6)對企業的財產、必須進行社會保險;要按國家規定標準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維修和更新設備、房產。合同履行期滿,要按固定資產清單如數返還,並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____%以上。

(7)按規定交納個人所得税。

5.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2)甲方應積極支持乙方行使正當職權,幫助、指導乙方依法管理和經營企業。

6.租賃經營的分配:

(1)_______應照章納税,並按規定繳納能源交通基金。

(2)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基數租金____元,當____鋼球廠年實現利潤大於租賃的基數利潤時,以下形式確定數額繳納租金:基數利潤×利率=基數租金_____×_____=_____元租賃年度實現利潤租金=基數租金=——————————-租賃基數利潤當_____年實現利潤小於租賃基數利潤時,按規定的基數租金1100元繳納,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證人用個人資產抵補。

(3)甲方收到租金後,應按有關規定全部返給____作為企業留利。

(4)乙方對本企業的留利必須合理使用,百分之四十作為企業發展基金,百分之六十作為福利基金。

(5)______的盈利,按規定交納所得税後,按税後利潤提____%作為乙方個人收入,乙方從租賃收入中除按規定向甲方交納租金外,每年應提留___%作為風險基金;乙方每年從個人收入中扣除租金、風險基金後,其餘全部為自己個人所得,對保證人的獲利額,由乙方與保證人議定並從乙方個人所得中分給。

(6)租賃期間停發乙方的工資和獎金(保留原工資級別,如遇調整工資,可按規定給予調整級,但不發薪金)乙方可按每月預支生活費用,數額可略高於其原來工資和資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過原工資和與獎金之和的二倍。

(7)乙方提留的風險基金應存入______,並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企業期間可用於生產經營,租賃期滿或解除合同後由乙方全部(含利息)提走。

(8)_____的租賃年度實現利潤,除按規定交納所得税、租金及支付乙方個人收入外,其餘部分為企業留利基金,核定____基數留利基金為______萬元,租賃期間企業留利基金應逐年增長,如達不到基數留利基金____萬元時,乙方應用私人財產賠償減少額的____%。

7.甲乙雙方對_____要遵守如下經濟政策:

(1)按集體企業管理,並按集體企業徵收工商所得税和獎金税。

(2)以企業_____年工資總額____萬元,產品銷售收入____萬元(即百元銷售收入的工資含量____元)為基數,各租賃年內職工工資總額隨銷售收入的增減而浮動,只要人均利潤、上交利税和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高於工資增長幅度,允許職工工資(含獎金,計件超額工資)據實列支,計入成本,因國家統一調整職工工資而需增加的工資總額另行增補。

(3)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一年內由企業留用,經財税部門批准還可適當延長留用期;用貸款進行技術改造,允許用新增利潤税前還款,還貸後,企業可按核定的比例提留福利基金。將自有資金與貸款合併使用所獲得的新增利潤,按自有資金所佔比例提留給企業,繼續用於技術改造。

(4)以前年度應該歸還的技術貸款,在租賃期內逐年歸還,因歸還技術貸款而減少的利潤允許提取福利基金,由於歸貸而減少的利潤均不影響乙方的提成基數,其資金來源應由增提的福利基金支付。

(5)因生產經營需要對房屋進行改造,只要投資額和麪積沒有超過國家有關規定,免徵建築税。

(6)乙方除交納租金外,不再交納承包費。

8.違約責任。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按年度須向對方交納年度租金的_____%作為違約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9.其它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10.合同效力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11.合同份數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