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特徵

1委託開發合同的特徵

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特徵

(1)委託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

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方通過開發方的研究開發,最終獲得以圖紙、產品設計等為載體的技術成果,這是委託開發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根本區別。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方提供的勞務,而不包括在此過程中形成的勞務技術成果。同時委託開發合同的標的必須是技術合同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尚未掌握的技術成果,這是委託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重要區別。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合同雙方訂立合同時就已經存在的技術成果。

(2)委託開發合同的委託方一般應當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合同雙方會在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不僅有義務向研究開發方提供經費、支付報酬,還應該承擔因現有科技發展水平等客觀原因造成的技術開發失敗的風險。

(3)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工作具有獨立性。

委託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是以自己的名義、技術、勞務獨立進行研究開發工作。委託方所提出的技術經濟要求規定了研究開發方的主要工作方向,但不能以此限制研究開發方的獨立性。

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託開發合同則由委託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藉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託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託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託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託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