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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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委託開發合同與合作開發合同的區別

(1)責任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共同從事研究開發工作,實現合作開發合同目的。而委託開發合同則由委託方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等,研究開發方憑藉自身的努力和具備的知識完成研究開發成果。

(2)技術能力要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術能力、提供一定的科技工作人員以及共同提供一定的技術設備等。而委託開發合同只需要研究開發人具備上述能力、人員和條件。

(3)風險的承擔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風險一般是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的。而委託開發合同通常是約定由委託人承擔技術開發的風險。

(4)成果的歸屬和分享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的當事人共有。而委託開發合同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人所有。

【另析】兩者主要區別如下:

1、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關係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平行的,即當事人都承擔類似的義務,又都有權請求和監督另一方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託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相對的,這與一般的雙務合同相同,即委託人的主要義務也就是研究開發人的主要權利;研究開發人的主要義務即委託人所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方式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共同參加研究開發工作,具體表現為,合作各方可以共同進行全部的研究開發工作,也可以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分工,分別承擔不同階段或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工作。

委託開發合同,則是一方進行物質投資和經費投入,另一方從事研究開發。

與此相聯繫,二者的合同主體也不同。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各方大多為專門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科研單位,而委託開發合同,則一般是科研單位與企業之間的合作。

3、合同當事人簽約目的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共同的,各方的目的是一致的,通過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是共有的,可以是共同共有,也可以是按份共有。

委託開發合同,委託人提供投資供另一方研究開發,其目的是為獲得研究開發成果,用於其生產領域,獲取經濟效益;研究開發人從事研究開發工作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報酬。委託開發合同的成果所有權依合同的約定在當事人之間進行不同程度的分享。

4、合同當事人分擔風險的原則不同

合作開發合同,研究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風險通常由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委託開發合同,其開發風險則一般由委託人承擔,也可依合同約定由雙方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