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許可證行政複議決定書(精選3篇)

規劃許可證行政複議決定書 篇1

申請人__________

規劃許可證行政複議決定書(精選3篇)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稱:

一、案涉許可證已失效,不能再為其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支撐;

二、被申請人在作出案涉許可之前,沒有依據相關法律依法履行審查義務、沒有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侵害申請人的權益。

被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在審查相關材料後依法作出案涉許可,事實依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合法有效。

二、申請人與案涉許可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複議申請主體資格。

三、許可證是否失效與作出許可時是否合法沒有關係。

四、案涉許可並不直接涉及申請人的重大利益,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也並無對此應當聽證的規定,故案涉規劃許可程序並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建設單位________集團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________市地鐵2號線(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提交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某市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發改投資〔________〕________號),關於________市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的批覆(浙發改設計〔________〕________號)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審查相關材料後,於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核發案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用地單位:________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用地項目名稱:________市地鐵2號線(________路站二期工程);

用地性質:交通設施用地U2;

用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被申請人________市規劃局作為________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具有依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職權。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被申請人審核相關材料後,核發案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情形,應根據對該行政許可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予以認定。對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是否屬於上述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未作統一規定,應由許可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許可機關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

申請人提出的案涉規劃許可已失效的主張,與被申請人核發案涉規劃許可無涉,本機關不予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某市規劃局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規劃許可證行政複議決定書 篇2

申請人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20__年1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申請人稱:一、案涉許可證已失效,不能再為其他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支撐;二、被申請人在作出案涉許可之前,沒有依據相關法律依法履行審查義務、沒有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侵害申請人的權益。

被申請人稱:一、被申請人根據建設單位的申請,在審查相關材料後依法作出案涉許可,事實依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合法有效。二、申請人與案涉許可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不具備複議申請主體資格。三、許可證是否失效與作出許可時是否合法沒有關係。四、案涉許可並不直接涉及申請人的重大利益,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也並無對此應當聽證的規定,故案涉規劃許可程序並無不當。

經審理查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建設單位某集團有限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某市地鐵2號線(某某路站二期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提交了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某市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覆(發改投資〔20__〕_____________號),關於某市地鐵2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的批覆(浙發改設計〔20__〕__________號)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審查相關材料後,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核發案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載明用地單位: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用地項目名稱:某市地鐵2號線(某某路站二期工程);用地性質:交通設施用地U2;用地面積:4687平方米。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某市規劃局作為某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具有依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法定職權。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被申請人審核相關材料後,核發案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行政許可事項是否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情形,應根據對該行政許可事項作出具體規定的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予以認定。對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是否屬於上述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未作統一規定,應由許可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裁量。許可機關認為不屬於上述情形的,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程序作出許可。

申請人提出的案涉規劃許可已失效的主張,與被申請人核發案涉規劃許可無涉,本機關不予審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某市規劃局核發的地字第_____________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規劃許可證行政複議決定書 篇3

施工單位(甲方):

職務施工負責人

電話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

通遼供電段聯繫人

工程期限 年 月 日

職務

電話

安全協議主要內容: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赤峯市友誼大街公鐵立交橋新建工程。

2.作業內容:1.1#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框構就地製作;2.2#橋基坑開挖、基坑防護、滑板及後背樑製作、頂進框構橋製作;3.3鑽孔樁製作、挖孔樁製作。

3.地點和時間:

地點:

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4.影響範圍:

二、施工責任地段和期限:

施工責任地段:

期限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雙方所遵循的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

雙方必須嚴格遵守《鐵路技術管理規程》(鐵道部令第29號)、《瀋陽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辦法》(沈鐵總髮〔20__〕75號)、《瀋陽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及安全管理細化補充辦法》(沈鐵總髮〔20__〕168號)、《鐵路電力管理規則》、《鐵路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鐵運[1999]103號)等有關文件的各項規定。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

甲方施工不能影響乙方在甲方施工範圍內的設備正常運行,甲方按乙方要求對乙方在施工範圍內的設備及設施進行防護。乙方負責監護在甲方施工範圍內供電設備安全。

五、雙方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包括共同安全職責和雙方各自安全職責)

1.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前,需由甲方牽頭組織甲乙雙方到施工現場,依據施工平面圖向乙方介紹施工時間、地點、作業範圍、施工工藝和辦法;使乙方清楚甲方施工的方案、內容和位置,明確因施工有可能對乙方供電設備造成的影響和不良後果,做好預防;並共同確認乙方地上地下供電設備,做好書面調查籤認記錄。甲方在第一次與乙方簽訂施工配合協議時,須同時將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措施(特別是施工中涉及乙方設備的安全防護措施)、相關(改造)設計文件及圖紙、審查(鑑定)意見、現場調查籤認記錄(原件)提供給乙方。每月與乙方簽訂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前,甲方均應到乙方配合施工的車間確認甲方具體施工的地段內乙方設備情況,確定甲方的本次施工類別劃分。

2.甲方本次協議施工屬於辦理施工許可證,施工中有影響供電設備時需與乙方簽訂臨近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書。

3.在甲方施工前,特別涉及到需參加運輸部門組織召開的施工例會時,甲方須將簽訂的安全協議送至或傳至乙方配合車間,乙方根據施工協議和現場勘查,制定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甲方施工順利進行。因甲方原因造成施工例會取消,甲方不能施工時責任自負。乙方未接到由甲方負責送交的安全協議時,可拒絕配合施工。

4.甲方進行施工時,在施工72小時前,甲方與乙方配合施工聯繫人聯繫,確定施工的時間、地點及需配合的內容,並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具體施工時間、地點,以便乙方做好人員安排和相應的準備工作,安排人員到現場進行配合。甲方負責接送乙方配合人員(含工具、材料)。因甲方接送時間不及時,影響配合施工,由甲方負責。

5.施工前,根據施工平面圖或在施工現場,由乙方向甲方介紹地下隱蔽設施的分佈和埋設深度等情況,必要時畫出示意圖,動土施工前乙方指導甲方進行挖驗,使甲方明確乙方地下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以便甲方作出相應的防範措施。在確認有乙方設備地段及安全範圍內,甲方動土施工時禁止動用鎬(釺)、機械化設備和有可能對乙方設備造成損害的器具,防止對乙方設備(特別是地下電纜)造成損害;必要時甲方應在施工作業面內設好安全警示標記。對不能判明的地下電纜經路,甲方未挖驗確認電纜安全情況下不準施工;確認乙方電纜路徑後,電纜需要防護(包括挖驗後或未明確乙方電纜是否廢棄)時,由甲方負責,在乙方人員監護和指導下,用槽鋼或角鋼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未對乙方電纜進行防護,嚴禁甲方在此區段通行重車、車輛碾壓施工或動土施工。如甲方違反協議造成的損失和後果全部由甲方承擔

6.甲方動土施工(包括挖驗)發現任何電纜時,必須找乙方人員確認是否乙方設備。

7.甲方施工不得影響乙方設備的埋深及安全距離的有關要求;因甲方施工(包括挖驗)造成乙方隱蔽設備外露、埋深不足等不能滿足乙方技術要求,並且不能立即按乙方標準恢復時,由甲方負責,24小時設專人防護並保證設備安全,同時與乙方進行書面籤認;並由甲方負責在雙方確定的時間內按乙方標準進行恢復。

8.根據甲方施工情況和請求,在施工時由乙方向施工現場派出指定人員,負責對甲方施工進行監督指導,乙方派出人員應熟悉並掌握所屬設施的分佈、走向、埋深,正確指導甲方人員施工;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應聽從乙方人員的指導。乙方人員沒有到場禁止施工,擅自施工造成後果由甲方自負。

9.甲方嚴禁超範圍施工,需要超範圍施工的必須重新簽訂施工安全協議,並按新協議內容執行。甲方作業人員及所持機具材料與臨近帶電設備(電力線路等)保持2米以上的安全距離。甲方在施工過程中操作者和其他相關人員必須對施工機械進行嚴格監控,防止施工機械刮碰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各類料具在裝、卸、運過程中與電力支柱、拉線、基礎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不碰撞以上設備;在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周圍5米以內、電纜徑路及其兩側1米、貫通(自閉)等電力線路邊線向外側延伸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區域內,嚴禁擅自進行打樁、鑽探、開挖、取土等作業,嚴禁堆放材料、機具和廢棄物(施工垃圾)等。

10.施工前,雙方共同到施工現場及甲方運輸施工料具、廢棄物的車輛通過的道路確認,甲方施工車輛是否對電力支柱、拉線、設備基礎和電力線路等乙方設備構成影響。若有影響,乙方設備在未排遷前,由甲方負責,在乙方設備上粘貼反光防撞標誌或設置防撞護樁。未設置防撞標誌或護樁,甲方不得施工,由此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負責。

11.甲方施工中不得隨意動用和破壞乙方設備;在乙方同意並有人監護下,甲方動用的設備由甲方負責恢復或賠償;甲方施工期間造成乙方設備故障、損壞或影響行車、供電時,由甲方承擔責任。同時甲方必須就相關情況到乙方交班,否則乙方有權停止甲方的施工。因甲方施工引起的行車設施、乙方設備發生故障後或不能正常運行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並積極配合乙方進行搶修或處理,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12.甲方施工過程中,乙方若發現甲方的施工對乙方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時,可責令甲方立即整改;有危及行車、乙方設備安全的行為和傾向時,有權責令甲方停止施工。對乙方提出的安全隱患等問題,甲方須立即進行整改,或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乙方。由於甲方不履行施工安全協議內容對乙方供電設備構成嚴重威脅時,乙方有權給甲方出具《施工問題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同時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罰,有必要時上報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13.甲方施工涉及乙方設備排遷時,甲方應提前與此項工程主管部門反映乙方設備需排遷的問題,或與乙方協商排遷事宜;由乙方負責排遷時,甲方需提供有關排遷資料,並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供施工示意圖和有關施工預算。在乙方設備未排遷之前,甲方不得施工。

14.雙方確定施工聯繫人,並確定聯繫方式,進行信息溝通,確認施工進度及要解決的有關安全問題。

六、違約責任和經濟賠償辦法

1、未造成後果的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由局安全監察部門裁定。

2、對造成後果的由路局安全監察部門按《事規》裁定。

七、安全監督和配合費用

1、安全抵押金

2、安全監督檢查費用

3、施工配合費用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其它內容

1、對發生的事故按《事規》及沈鐵總髮〔 〕75號文中規定的條款執行。

2、遇有下列事項時協議自然失效

(1)提前或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日期

(2)超出安全協議簽定的範圍;

(3)不履行安全協議內容,違背雙方安全協議時。

3、此協議只能作為施工單位甲方辦理施工許可證之用。甲方正式施工前,須提供施工許可證,並每月根據施工具體情況與乙方辦理具體施工配合協議,否則乙方有權拒絕配合施工或制止甲方施工。

施工單位(甲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設備管理單位(乙方)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建設單位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建設單位主管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設備管理(運輸)部門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

局安全監察室意見

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