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一、不準超越權限、違反規定、違反程序決定、干預或插手就業專項資金分配。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二、不準截留或拖延下撥就業專項資金。

三、不準隱匿、轉移、侵佔、挪用、拆借就業專項資金。

四、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私存私放,或與其他資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準將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設立“小金庫”或委託理財,或違規用於部門及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差旅費、會議費以及房屋建築物購建、租賃、交通工具購置等與落實就業政策無關的支出。

六、不準在審批中隨意擴大或縮小就業政策補助範圍、增減補貼項目、變更補貼標準、在手續和資料不全的情況下批准撥付就業專項資金。

七、不準弄虛作假、欺詐、騙取、套取或協助他人騙取、套取就業補貼資金。

八、不準違規在接受補貼的單位兼職、取酬、投資入股。

九、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關係人收受補貼申領對象的財物,在其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與就業政策補貼直接相關的職業培訓、職業中介等經營活動,或在其中擔任高級職務。

十、不準違反規定、違反程序、降低標準確定定點培訓機構、中介機構、見習基地。

十一、不準向違反培訓合同、分包轉包培訓任務的職業培訓機構發放補貼資金。

十二、不準偽造、篡改、擅自銷燬就業專項資金補貼對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補貼政策記錄及申領補貼政策的基礎材料等。

十三、不準在使用就業專項資金進行政府採購過程中採取圍標串標、明招暗定、以次充好、迴避招標或其他非法手段謀取私利。

十四、不準在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等各環節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為名佔用行政相對人的財物,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十五、不準以資金分配、管理、審批為由從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經費、贊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