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規定江蘇

職工患病休假是有工資補貼的,下面小編為大家蒐集的一篇“病假工資規定2019江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病假工資規定江蘇

江蘇省病假工資規定2019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1.75;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首先,在計算病假工資時,職工工資(嚴格意義上應定義為“職工工資性收入”)為職工在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據此,職工日工資(即“日工資性收入”)為“實得工資×70%÷21.75(天)”。

其次,病假工資的計算,先按休假時間(以6個月)為標準劃分,再按職工連續工齡劃檔。具體計算方式為: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計算方法:連續工齡《2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2年且《4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 ≥4年且《6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6年且《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 ≥8年者,病假日工資按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

值得注意的是,連續休假期內,若有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應予以剔除。

職工患病休假在6個月以上的疾病救濟費計算:連續工齡《1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40%計發;連續工齡≥1年且《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50%計發;連續工齡≥3年者,病假期間工資按職工月工資收入的60%計發。

還應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個月以上的職工,如領取疾病救濟費低於本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40%者,應按40%的標準計發,但不能高於該職工月工資。

除此之外,還應同時符合《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19年10月22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勞動,且在國家規定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分配製度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2條規定,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醫療期如何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 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療期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佈《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4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他依此類推。

醫療期能否延長?

根據《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