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管理規定(精選26篇)

用電管理規定 篇1

一、要加強和重視對用電設施的管理和維修。對配電櫃、電閘要經常進行觀察、檢查、保證供電設備、儀器儀表的運轉轉正常。

用電管理規定(精選26篇)

二、配電櫃嚴禁非電工操作人員操作,所有人員不得亂動配電設施、儀器儀表、隨意拉開電閘,以免損壞儀器,造成人身傷害事故。

三、用電管理人員要遵守用電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帶電操作、要保障用操作人員自身安全,避免發生人身傷害事故。

四、用電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檢修電力線路。電線老化、要及時更換,防止發生漏電造成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

五、禁止非用電管理人員亂接電線,私用電爐,嚴格用電管理制度,發現有違犯用電制度的情況,要嚴肅處理,因私接電源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要依法嚴懲。

用電管理規定 篇2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用電管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職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一、全校用電由總務處專人管理,並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

二、辦公室安全用電由校辦公室和工會負責。教師平日注意節約用電,下班離開辦公室必須做到切斷燈、飲水機、電腦、空調等電器電源,責任到人。嚴禁在教室和辦公室使用簡易電爐等電器。

三、教室安全用電由班級負責管理。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嚴禁學生拆卸教室的電器、接線、開關、插座等。學校對各班電器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評比。

四、加強師生用電安全教育,嚴格按照安全用電要求,做好電器防火、防觸電等安全保障。

五、凡電器或線路出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學校總務處,嚴禁自行處置。

徐州幼兒師範高等專科學校保衞處

用電管理規定 篇3

為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用電管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職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全校用電由後勤處專人管理,並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切實加強安全意識,不違章用電,共同營造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1、辦公室、教室用電必須做到人走燈滅,責任到人,杜絕浪費電能,控制長明燈,嚴禁在教室和辦公室使用電爐、微波爐等家用電器。

2、嚴禁在燈具、電扇、背投、配電箱等電器上懸掛覆蓋飾品等易燃物品。多媒體設備、照明燈、飲水機等使用完後應及時關閉電源,避免引起火災。

3、教室安全用電由班級負責管理,電器設備的使用,必須由老師親自操作,嚴禁學生開關電器和拆卸教室的電器接線、開關、插座等。

4、嚴禁用濕布擦洗電器,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凡電器或線路出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學校後勤處,嚴禁自行處置。

6、凡使學校電源的用户,統一用電錶記量,任何人不得私自動用電錶和接線,並對自己電錶,表箱負有保護責任,發現有撬箱,毀表等竅竊電行為的,一經查出,嚴肅處理。

7、要愛護學校用電設施,不得故意損壞。家屬應對子女負責,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8、學校每學期將對各班電器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評比。凡是出現燈管破損、多媒體電教設備零件遺失或人為造成損壞的均由各班負責賠償。

用電管理規定 篇4

一、宿舍住宿人員及工作人員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

二、寢室內或寢室之間禁止私拉、亂接電源和寬帶網線。

三、宿舍內除允許使用的電腦、電視、收錄機、手機充電器、枱燈、空調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大功率電器的行為,凡宿舍存放電磁爐、熱得快、電飯煲等器具,視為使用處理,除沒收器具外,並處以50—200元的罰款。

四、當宿舍內的燈具、插座等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告宿舍管理員,由維修人員及時修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拆修,否則發生故障後果自負。

五、為充分併合理使用資源,真正做到需求者使用,使用者付費,特擬訂電費收取方法如下:

1、計費方式:公司春秋兩季(3、4、5、9、10、11月)補貼電費每月60度、夏冬兩季(6、7、8、12、1、2月)補貼每月150度一個房間, 超出電費價格按當地工業用電最低費用標準收取0.8元/度;超支電費由住宿人員按住宿天數平均承擔,每月月度30日為電費結算日;

計費公式:

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月超支總電費/宿舍全部人員住宿天數 個人當月超支電費=宿舍每天個人超支電費*本人當月入住天數

2、收取辦法:超支電費每月將在員工薪資中扣除。

用電管理規定 篇5

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我公司的生產實際情況,制定本公司用電管理制度,望各單位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

用電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行政第一責任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各級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按規程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條:電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安全操作規程和運行維修操作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後方可參加電工工作。

2、凡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3、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電工工作的人員須經領導批准方可參加帶電作業。

4、供電工作人員應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遵守供電,安全、維修規程,發現違反安全用電並足以危及人身安全、設備安全及重大隱患時應立即制止。

5、電氣工作人員應掌握觸電解救法

第一章、用電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三條:電器設備安裝規則:

1、根據供電局和市政總公司的有關文件規定,在安裝電器設備中必須使用三相五線制來取代三相四線制,工作零線與保護零線分開使用。

2、必須採用兩級以上漏電開關,保護第一級漏電電流〈100毫安,動作時間〈0.1秒;第二級漏電電流〈動作時間〈0.1秒〉。

3、保護零線或保護接地線時,其線路上不準裝有刀閘、熔斷器並多處做有重接地,所有的電器設備外殼和人身所接觸到的金屬結構上都必須採取保護接零或保護接地。

4、在同一個供電系統中堅決不允許採用一部分保護接零,而另一部分接地保護。

第四條:在停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發線路上工作防觸電的技術措施:

在停電線路上工作防止觸電的基本安全技術措施;

A 停電 B 驗電 C掛接地線

即“三措”,如沒有招待以上過程安全技術措施的線路,論是否有電均應視為帶電線路。

一、停電:

線路停電工作須拉開以下斷路設備:

1、與已停電工作的線路交叉的線路,如:停電施工的線路;在此線路上面且需栓線或掛線時,則該線路的斷路設備應拉開停電;

2、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的並行和同杆並架線路的開關和刀閘;

3、斷開有可能反回低壓電源的開關和刀閘;

4、與停電工作的線路同杆的路燈線和非電源的低壓線也應停電,確實不能停電的,應採取防止觸電措施;

5、注意防止誤停、漏停電源拉開刀閘,就檢查刀閘,開變位裝置、拉開開關、油閘應檢查,“切”、“入”或“通”、“送”,標誌位置並採取防止誤動措施,如加鎖、栓單位把把等,跌落保險管應拉下,斷合重複保險器,應將正負管完全斷開;

6、在線路施工人員自行斷開的開關或刀閘跌落保險器的上處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上有人工作的標誌牌,操作完後應將標誌牌取下,電纜頭杆掛有“電纜在試驗中,禁止攀登”標誌牌時不許在本杆上作業;

二、驗電:

1、在停電線路工作地段裝接地線前要先驗電,驗明線路確已無電壓方可接地線。驗電時應戴絕緣手套並有專人監護,驗電時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合格專用的驗電器,驗電使用前應有自行檢驗;

2、同杆架設的多層線路驗電時應先驗低壓後驗高壓,先驗下層後驗上層;

3、聯絡開關、刀閘、自動空氣開關檢修時,應在兩側驗電在同一停電工作範圍無鄰近平行交叉的帶電線路時,經驗電掛好第一組地線後,其它地線掛接時可不再驗電;

4、驗電時發現有電或其它疑問應查明原因。

三、掛接地線:

1、線路驗明無電信後在工作負責人的監護下由熟練工人掛第一組地線,拆除最後一組地線也應在工作負責人監護下由熟練工人進行;

2、掛拆地線時,工作人員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杆或專用絕緣繩,地線不許碰觸人體,在電纜及電容器上掛地線時應放電;

3、掛地線程序應先接接地線端,後接導線端,多層線路掛地線時,先掛低壓後掛高壓,先掛“地”後掛“頭”,先掛下層後掛上層,拆地線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四、輔助保安線:

1、輔助保安線由卡子及短路線組成,用吞防止小發電,低壓反電源及感應電,輔助保安線應由多股軟銅線組成截面不小於10平方毫米;

2、當工作線路上有感應電壓時,應在工作地點加掛輔助保安線;

3、配電線路停電工作在主地線附近本杆或想念杆無地線時,應加掛輔助保安線,防上返電源;

4、高壓停電工作穿越本杆的低壓線時,應先將輔助保安線封掛在低壓線上,高壓可不另掛,下杆時拆除;

5、掛輔助保安線程序,先掛地、後掛頭,用於防止感應電時應接好地端後接導線端,拆時與上述程序相反;

6、嚴禁用輔助保安線或其它導線代替25平方毫米的主地線。

7、輔助保安線由個人保管,工作中隨掛隨拆。

第二章 安全防護用品的作用與管理

第五條 設備運行檢修人員用安全防護用品有:工作手套、絕緣鞋、長袖工作服、電工所使用的工具等。

第六條 安全防護用品設專人保管並負責監督檢查,保證其隨時處於備用狀態,防護用品應存放在清潔、乾燥、陰涼的專用櫃中。

第七條 設備運行人員及檢修人員要進行專業安全防護教育及安全防護用品使用訓練。

第三章、高空作業的一般規定

第八條:高空作業時不許無關人員在工作地點下面停留或通過。進入現場工作人員應戴安全帽,上下層交叉作業時工作應錯開,或設不影響下層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九條:在屋頂、杆塔架設、導線或無防護欄的腳手架上等高處作業是必須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

第十條:高空作業應使用工具袋或繩索傳遞工具,傳遞材料或設備時不得用上下拋擲方法。

第十一條:高空作業前應先檢查腳釦、梯子等登高工具和安全帶、安全繩是否完好、可靠,小繩工具袋是否齊全。

第十二條:人在導線或磁瓶串上工作,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繩(小白繩)或採取其它防止導線墜落的措施,安全帶、繩應連接在牢固的結構上。

第十三條:禁止登在不堅固的結構上(如石棉瓦)工作,必須時應採取鋪板子等防墜措施。

第十四條:沿瓷件(瓷套或柱式瓷瓶)或瓷瓶串登、瓷裙進入工作地點應穿無釘軟底鞋,沿瓷瓶串到導線上工作時必須先在架構上栓好安全繩,在進行中應檢查瓷瓶串彈簧銷子有無脱落,發現有脱落時應補齊再前進。

第四章、低壓帶電作業

第十五條:低壓帶電工作應設專人監護,使用絕緣柄的工具工作時應站在乾燥的絕緣物上或穿低壓絕緣鞋進行,並戴絕緣手套和安全帽,必須穿長袖衣工作服,嚴禁作用銼刀、金屬尺和帶有金屬物的毛刷、毛撣等工具,低壓接户應隨身攜帶低壓驗電筆。

第十六條:高、低壓同杆架設在低壓帶電線路上工作時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採取防止誤碰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採取絕緣措施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忍氣吞聲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採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第十七條:上杆前應分清火、地線路燈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時應先斷開火線後斷開地線,複雜的工作應先做好相位記錄,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應先將兩個線頭接實後纏繞,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一顆杆上只許一人斷、接導線,上杆斷接户線時不許在死頭杆上大放,並應照看行人、車輛。

第十八條:在變台或有閉式刀閘上拆搭接户線應指定熟練工人操作,保持對帶電體的安全距離。

第十九條:在帶電的電度表和斷電器迴路上工作時,電壓互感器和電流互感器的二次繞阻應可靠接地,斷開電流回路時應將電流互感器二次專用端子短路,不許帶負荷拆入表尾線。

第五章、現場配電安裝及檢查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和生活設施以及加工廠地的供、用電工程,凡設立期限超過半年以上的,均應按正式工程安裝。

第二十一條:柱上變台宜裝設圍欄,室外地上變台必須裝設圍欄,圍欄要嚴密,並應在明顯單位懸掛“高壓危險”警告牌,圍欄內應設有操作枱。

第二十二條:變台圍欄內應保持整潔,不得種植任何植物,變台外廊4米之內不得碼放材料、堆積雜物等。

第二十三條:位於行道樹間的變台,在最大風偏時,其帶電部位與樹梢間的最小距離應不小於2米。

第二十四條:水泥電杆不應掉灰露筋,環裂或彎曲;木杆、木橫擔不應糟朽、劈裂;電杆不得有傾斜、下沉及杆基積水等現象。

第二十五條:溝槽沿線的架空線路,其電杆根部與槽、坑邊沿應保持安全距離,必要時應採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第二十六條:塔式起重機附近的架線路,應在臂杆回轉半徑及吊物1.5米以外,達不到此要求時,應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各種絕緣導線均得架空敷設,無條件做架空線路的工程地段,應採取護套纜線,纜線易受傷的線段應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高層建築施工用的動力照明幹線垂直敷設時,應採用護套纜線,當每層設有配電箱時,纜線的固定間距每層不少於兩處,直接引至最高層時,每層不應少於一處。

第二十九條:遇大風、大雪及雷雨天氣時,應立即進行配電線路的巡視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以及和電氣設備連接的金屬構件必須採取妥善的接地或接零保護。

第三十一條: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或接零線應作用多股銅線,禁止使用獨股鋁線。

第三十二條:接地線或接零線蹭不得有接頭,與設備及端子連接必須牢固可靠,接觸良好,壓接點一般設在明顯處,並絕緣保護,導線不應隨拉力。

第三十三條:凡未經檢查合格的電氣設備均不得安裝使用,使用中的電氣設備應保持正常工作狀態,絕對禁止帶故障運行。

第三十四條:凡露天使用的電氣設備,應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有妥善的防雨措施。

凡被雨淋、水淹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必要的乾燥處理,經搖測絕緣合格後,方可再行使用。

第三十五條:三相膠蓋閘一般只可人微言輕斷路開關使用,使用三相膠蓋閘時,應加裝熔斷器膠蓋閘內不許設置熔絲。

第三十六條:落地式配電箱的設置地點就平整,防止碰撞、物體打擊、水淹及土埋,配電箱附近不得堆放雜物。

第三十七條:用電設備至配電箱之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於5米,固定式配電箱至流動閘箱之間的距離最大不應超過40米。

第三十八條:電焊機一次電源線宜採用套纜線,其長充一般不應大於3米,當採用一般絕緣導線時,應穿塑料軟管或膠皮管保護。

第三十九條:凡移動式設備及手持電動工具,必須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十條:各種電動工具使用前,均應進行嚴格檢查,其電源線件不應有破損、老化等現象,其自身附帶的開關必須安裝牢固,動作靈敏可靠,禁止使用金屬絲綁紮開關或有帶電體明露,插頭、插座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第四十一條:局部照明燈、行燈及標燈,其電壓不應超過36伏,在特別潮濕的場所及金屬容器,金屬管道內工作的照明燈電壓不應超過12伏,行燈電源線應使用護套纜線,不得使用塑料軟線。

第四十二條:非專業電氣工作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指派無電工執照人員進行電器設備的安裝、檢修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各級以任何理由強行電工進行違章作業。

第四十五條:觸電急救:

1、脱離電源,如果觸電者尚未脱離電源,救護者不應直接接觸其基身體。應設法迅速使其脱離電源,並防止觸電者摔傷。

脱離電源的方法:

(1)、斷開電源開關;

(2)、用相適應的絕緣物使觸電者脱離電源;

(3)、現場可採用短路法使開關掉閘或用絕緣杆挑開導線等。

2、急救:觸電者呼吸停止,心臟不跳動,如果沒有其他致命的外傷,只能認為是假死,必須立即進行搶救,爭分秒是關鍵,請醫生和送醫院過程中,不準間斷搶救,搶救以人工呼吸法和心臟按摩為主。

第四十六條:其餘未列項目執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用電管理獎懲制度

第四十七條:獎勵制度

1、對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認真落實電工班長責任制,年度內無責任事故的單位給予用電安全獎勵20xx元;

2、對於各項自檢記錄齊全,標牌齊全,能支持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的無違章行為的單位每年獎勵20xx元;

3、對於能夠及時發現嚴重違章行為消除重大用電隱患的個人一次性獎勵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條:處罰制度

1、每發現一次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用電管理制度執行不嚴格的操作者罰款100元;

2、對於現場或辦公室、宿舍電器線路安裝不合規格者罰款100元;

3、對於不按要求安裝電器設備造成電氣設備損壞或存在重大隱患的人員罰款1000元;

4、無證人員善自安裝或拆除帶電設備的人員及違章指揮人員各罰款20xx元。

用電管理規定 篇6

為樹立節約用電、安全用電意識,積極構建“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企業建設宗旨。保障項目部工作生活秩序,針對營地辦公及宿舍用電特制定以下制度:

1. 營地辦公室及宿舍用電管理單位為由綜合部,監督由物資部執行。各級部門主任為用電第一責任人。公共用電由綜合部歸口管理

2. 辦公室、會議室燈光照明由各使用人員管理,走廊、樓道里的燈要隨手關閉。

3. 各辦公室電腦、空調、電扇、飲水機等一切電器設備應在下班時確保關閉。所有用電場所必須執行“人走電關”的規定,人員離開用及電器設備長期不使用時,要關閉總電源。

4. 使用空調必須按統一規定執行,如發現下班後未關閉空調設備,對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各處罰100元。

5. 辦公室及宿舍嚴禁私拉亂接,安裝大功率電器設備,一經發現給予沒收,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6. 各部門及宿舍使用電源必須採用有可靠絕緣開關的插線板,嚴禁使用裸線連接電源,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7. 辦公室及宿舍電器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打火、異味、高熱、怪聲等異常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操作關閉電源,並及時找電工檢查確認能安全運行時,才能繼續使用。嚴禁私自帶電檢修。

8. 安全用電必須堅持定期檢查制度,綜合部會同物資部每月組織1~2次檢查,對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9. 各用電宿舍必須嚴格遵守用電管理制度,對違反管理制度者,按照公司處罰條例進行處罰,造成責任事故的,責任方承擔全部責任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員工宿舍安全用電管理,確保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維護公司的利益,杜絕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宿舍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用電管理規定 篇7

一、安全用電管理規定

1、宿舍統一使用36V電源照明,員工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禁止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

2、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油汀、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如需加熱食物等,到自炊間加熱。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

4、宿舍空調設置控制用電定時裝置,統一時間供斷電。

5、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6、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室內所有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二、違章用電處罰規定

1、員工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2、宿舍內,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4、員工離開宿舍時,未關閉室內所有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三、分公司、項目檢查執行規定

1、項目部每週由項目經理帶隊,全體管理人員參加,對宿舍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2、項目安全員每天與電工對宿舍進行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3、各工長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用電進行自查自糾,對違章用電行為進行制止。

4、分公司將不定期對項目宿舍用電進行檢查,如項目經理未每週帶隊進行檢查兩次,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項目經理500元;如項目安全員未每天對宿舍進行檢查,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安全員300元;如工長未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進行自查自糾,發現一處違章用電,罰工長200元。

5、分公司、項目部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和事,有權處理並根據違反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提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用電管理規定 篇8

項目安全用電管理的主要責任部門為工程部和保安部。物業各部門要配合主要職能部門,切實做好項目的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確保項目用電安全事故的零發生率。

一、嚴禁擅自遷移、改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部門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部門控制管理的用户受電設備。

二、嚴禁無證操作電力供電設施。

三、嚴禁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四、未經供電部門許可,嚴禁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五、不準超負荷使用電源。

六、嚴禁隨意亂扯、亂裝電源線、電源插座。嚴禁使用銅絲或不合規格的保險絲替換開關的保險絲。

七、用電設備和電氣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八、禁止將暖氣管、煤氣管、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使用。

九、嚴禁帶電維修、更換用電電器設備。

十、嚴禁使用未經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許可的任何電器。

十一、在有兒童活動的場所,不應使用低位置插座,否則須採取防護措施。

十二、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十三、用電線路及電氣設備絕緣必須良好,燈頭、插座、開關等的帶電部份絕對不能外露,嚴防人體觸及帶電部分。

十四、使用日常用電電器時,必須按照“使用説明“進行操作,使用帶有接地的電源插座。使用電器時,應由專人負責看管,人員離開時注意斷電。

用電管理規定 篇9

為貫徹公司節能降耗、降低生產成本、精細化管理的精神,特制定公司的用電管理制度。各部門務必層層分解、落實到責任人,並將責任區、責任人、監督人和開關時間張貼上牆。

一、 各部門責任區劃分

1、 生產部責任區:

(1)、負責生產線從石灰石破碎系統到水泥庫頂系統的車間照明、室外照明(包皮帶廊架等的照明)管理,還包括頁巖(混合材車間)、粉煤灰添加系統、空壓機房、循環水泵房的照明管理;

(2)、中控樓二樓樓梯間至中控操作室通道照明、中控室照明、生產部辦公室風扇照明、中控樓二樓會議室照明風扇管理;

(3)、辦公室電腦管理;

(4)、中控室空調的管理;

2、 機電部責任區:

(1)、機修的焊機管理(機械);

(2)、機修的風扇管理(機械);

(3)、總降、廠區及電氣室照明管理(電氣);

(4)、總降及電氣室空調管理(電氣);

(5)、車間儀表電控室照明、空調管理(電氣);

(6)、辦公室風扇、飲水機、照明管理;(電氣)

(7)、車間檢修照明的管理(包括檢修行燈和車間室內照明)(檢修部門);

3、 質量部責任區:

(1)、中控樓一樓通道、大廳、廁所的照明管理;

(2)、中控樓二樓樓梯間至廁所的照明管理;

(3)、質量部辦公室風扇、飲水機、照明管理;

(4)、質量部烘箱、加熱爐管理…….;

(5)、辦公室電腦管理;

4、 銷售部責任區:

(1)、銷售部地磅秤(包括礦山破碎車間地磅秤)的照明管理、銷售開票大廳照明管理;

(2)、銷售部辦公室風扇、照明管理、飲水機管理;

(3) 、銷售部電腦管理;

5、供應採購部責任區:

(1)、負責庫房照明管理;

(2)、供應採購部辦公室風扇、飲水機和照明管理;

(3)、庫房辦公室電腦管理;

(4) 、供應採購部辦公室電腦管理;

6、公司綜合辦公室責任區:

(1)、生活區室外照明管理;

(2)、生活區宿舍用電管理;

(3)、辦公區室外照明管理;

(4)、廠區門崗室內室外照明管理;

(5) 、食堂照明及風扇管理;

7、財務部責任區:

(1)、辦公室風扇、飲水機和照明管理;

(2) 、辦公室電腦管理;

二、公司用電管理措施

1、 室外照明用電管理辦法

(1)、車間室外照明管理:早上關閉照明時間為7:30前,下午開燈時間為20:00後。

(2)、廠區道路照明管理,與第(1)條同。

(3)、辦公區生活區室外(包括門崗)照明管理:早上關閉照明時間為7:30前,下午開燈時間為20:00後。

(4)、特殊情況另行通知。

2、 室內照明用電(包括機修車間、庫房)

(1)、車間室內照明管理:早上關閉時間為7:30前,下午開燈時間為19:30後;

(2)、車間內光線不足,需要提前開燈或延遲關燈的由生產部提出申請,節能降耗小組同意後再執行;

(3)、車間設備檢修或其他需要臨時照明的,但設備檢修完畢後必須由檢修部門及時關閉檢修電源或檢修照明;

3、 地坑照明用電

(1)、地坑內的照明滿足設備巡檢需要,照明適度;

(2)、長時間停機(停機在24小時以上),必須關閉地坑內的照明;

(3)、地坑內的照明和地坑外的照明控制開關必須分開;

4、 中控樓、辦公樓用電管理

(1)、中控樓通道照明、一樓大廳照明和樓梯間照明管理:早上關閉時間7:00前,下午開燈時間為19:30後;

(2)、中控樓二樓會議室照明、風扇管理:使用完畢會議室離開時隨手關閉;

(3)、中控控制室照明管理,在光線足夠的情況下,儘可能關閉照明;

(4)、中控樓各部門辦公室照明,白天在光線滿足情況下,關閉照明,風扇、照明在人離開時隨手關閉;

(5)、所有辦公室(中控室、工程師站除外)的飲水機、電腦在下午下班後必須關閉;

(6)、公司辦公樓:

a、辦公樓一樓大廳、一樓通道、銷售開票室照明管理:早上7:30前關閉,下午20:00開啟;

(7)、中控樓空調管理:

a、環境温度低於26℃、環境温度(冬季)高於15℃時,禁止開空調;

b、空調開啟時,冷風温度設置不低於25℃,空調熱風温度設置不高於20℃;

c、空調開啟時必須關閉門窗;

5、 總降、車間電氣室用電管理:

(1)、總降、車間電氣室環境温度低於28℃時,禁止開啟空調;

(2)、空調開啟時,冷風温度設置不低於26℃,空調開啟後必須關閉門窗;

(3)、電氣室電纜溝必須用溝蓋板、絕緣皮帶進行封閉;

(4)、總降壓站照明:白天全部關閉(檢修時除外),晚上無人時關閉照明;

(5)、車間電氣室照明:早上7:30前全部關閉照明(檢修除外),下午19:00後開啟每個電氣室的應急照明(每個房間開啟1~2個照明,由電氣完成改線);

6、 其他

(1)、維修用焊機在檢修結束後必須立即關閉電源;

(2) 、檢修完畢後立即關閉檢修用照明電源、關閉檢修用工器具電源;

三、督查部門

1、 公司成立專門的節能降耗督查小組,負責督查公司節能降耗落實情況,並負責按照處罰的條款執行處罰;

2、 節能降耗小組根據季節變化,及時調整開關照明燈的時間要求,並將調整後的時間發至各部門執行

四、 處罰細則

處罰責任人為公司各責任部門。

1、 照明燈發現未按規定時間關閉處罰2元/盞/次;

2、 風扇、飲水機未按規定要求關閉處罰5元/台/次;

3、 電腦未按要求關機處罰10元/台/次;

4、 空調未按規定要求處罰10元/台/次;

5、 維修用焊機未按規定使用處罰10元/台/次;

五、公司用電管理制度解釋權

公司用電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公司節能降耗督查小組;

二零xx年五月十五日 四川省白鶴灘水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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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加強辦公室電源的管理,做到節約用電,減少辦公室能源開支,現就辦公室各用電設備作如下規定:

第一、注意節約用電,不用時隨手關燈,人少時關閉部分照明燈。公司所有辦公場所要根據光照度的變化和實際需要開關照明燈。白天一般不準開燈辦公,杜絕“長明燈”現象(特殊批准的除外);離開辦公室時要關好電燈,關好門窗。

第二、下班後,要自覺關閉辦公室空調、電燈以及辦公電腦(包括顯示器)等所有用電設備,以杜絕浪費。尤其是最後一個離開辦公場所的,有義務對該辦公室的電器設備是否關閉進行檢查,若電器設備開啟,應立即關閉。做到人走關燈、關空調及其他用電設備。

第三、空調開啟後不可開門開窗辦公,離開辦公室時要關好空調、關上門。夏季室温不高於25℃時(室內温度),冬季氣温不低於12℃時(室內温度),均不可開啟空調設備。

第四、辦公室嚴禁亂拉、亂接照明燈具,嚴禁更換和亂接電源、插座等違章用電行為。 第五、不得擅自改裝、加裝、拆卸供電設備等違章用電行為。禁止私拉、私接電源線、寬帶線和照明工具,需要時應向公司申請辦理。

第六、嚴禁在辦公場所內使用任何個人大功率耗電設備,不準有明火。

第七、禁止任何損壞空調、開關或燈具等用電設施的違規行為,如有違反規定造成損失或事故,除加倍賠償外,要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公司員工發現用電隱患應立即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至相關部門。 第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以上規定敬請各位同事積極配合和遵守,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費,為公司的開源節流做出自己的貢獻。

由於空調用電量較大,使用頻繁,另單獨規定空調的使用制度。

用電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用電管理,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保證電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電力行業技術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用電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力供應企業(以下稱供電企業)和電力使用者(以下稱用户)以及與電力供應使用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用電管理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各級電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用電管理的工作部門。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制止危害用電安全的行為。

第二章 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第五條 電力管理部門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宣傳、普及電力法律法規和安全用電常識。

(二)監督國家有關電力供應與使用政策、方針的執行,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監督供電企業和用户制定與完善安全用電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

? (三)對用户進行用電安全檢查,加強電氣設備安全用電管理,督促用户消除用電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用電水平。

? (四)依法查處危害電力安全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並作出行政處罰或限期整改。

第六條 供電企業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頒佈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中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和管理。協助電力管理部門制訂安全用電管理規章制度及宣傳、普及安全用電知識。

(三)依法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隱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用電工作的基礎資料、用户檔案和保障安全用電的工作制度。

第七條 用户安全用電管理職責

(一)執行國家及電力管理部門的電力法律、法規、政策和電力技術規程、行業管理標準以及有關安全用電工作的規定。

(二)接受和配合電力管理部門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接受和配合供電企業依法開展的用電檢查和對承裝、承修、承試電力設施的驗收。

(三)做好預防事故工作,制定並落實反事故措施。若發生事故必須保護事故現場,配合做好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四)在用户的受電裝置或送電裝置上從事電氣安裝、試驗、檢修、運行等作業的人員,必須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件。

(五)用户應加強對用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嚴格按有關安全用電的規定進行設計、安裝、試驗、檢修和運行管理,以保證用電的安全。

第三章 受電工程安全質量管理

第八條 本章中所稱受電工程是指用户自行投資建設並與電力系統有直接電聯繫的電力設施工程。

第九條 新裝、增容和改建的用户必須向供電企業進行申請,按規定辦理手續,經審核同意後,方能組織施工,經中間檢查、竣工驗收合格後方能接入配電網。

第十條 接入供電企業電網的供電設計和安裝委託應報供電企業認可。受用户委託進行受電工程設計和安裝的單位應具備規定的等級資質,設計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電力工程設 計資質證書,安裝單位應具備《承裝(修)電力設施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受用户委託的承裝(修、試)單位在辦理工程委託時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資料給 供電企業核對。

第十一條 用户辦理新裝申請時,涉及有新建建築物的施工臨時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環保部門頒發的環境影響評價批覆等證明;正式用電,應提交項目批准文件和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通知書》。

第十二條 對於住宅小區等配網規劃應與城市規劃相符,並報行政規劃部門審批。經批准後的線路走向和供電設施位置不能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應報原批准機關審批,並進 行公示。嚴禁將臨時基建用電轉供給住宅用電户使用。為防止爛尾樓轉供電現象的出現,應同時落實住宅小區的臨時基建供電方案和永久供電方案,對臨時基建用電 進行嚴格管理,供電企業可視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停止轉供電。

第十三條 受電設備裝置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的產品技術標準,適合電網和用户用電發展的需要,選用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維護方便、經濟適用、節能的設備和產品,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設備產品。

為確保安全生產,受電工程的技術標準及設備選型應符合江門供電營業區的電網運行要求以及規劃、建設、消防和環保等部門要求。結合江門實際,受電工程的設計標準不宜低於省電力行業協會制定的典型設計標準。

用户應健全受電設備管理制度,制定運行管理規定,包括現場操作規定,設備日常巡視檢查規定,設備運行維護檢修規定等。定期進行電氣設備的檢驗、維護和消缺,確保設備健康。

第十四條 在供電企業擁有產權或維護管理的電氣設施(設備)上進行作業的,按國家規程規定辦理工作票和操作票(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須經供電企業認定方為有效),嚴禁無票作業。

第十五條 受電工程施工單位應有施工組織方案(含組織措施和安全措施),施工過程中應按市政要求設置圍欄和警告標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作業。

第十六條 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隨時對受電工程作業現場進行抽查。當檢查發現有事故隱患的、無證上崗的或不按規程操作的,檢查人員應及時向電力管理部門報告,要求施工單位糾正。

凡隱蔽工程部分,必須提出中間查驗,且中間查驗合格後才能進行後續工程施工。否則,供電企業不予對竣工工程查驗。

用户受電工程施工、試驗完工後,應向供電企業提出工程竣工報告,報告除條文規定的以外,還應包括: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的驗收證明、試驗單位的承試資 質、試驗人員的資格證書、試驗設備的年檢合格證書;現場作業人員的作業證書;承裝(修、試)單位與業主簽訂的工程保修合同;工程監理資料。如有不符合規定 的,改正後予以檢驗,直至合格。

查驗時,要根據規劃、建設、環保和消防等部門的要求進行綜合查驗。

第十七條 供電單位要統籌安排受電工程接入電網時間,以減少停電對廣大用户的影響。裝表接電業務由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

第四章 電力設施保護和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增強社會公德和法制觀念,提高安全意識,共同維護本市電力設施,確保安全運行。

第十九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在電力設施上發生人身觸電損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壞。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保證電力線廊道暢通,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規劃院基、建築房屋、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樹木,不得堆放穀物、草料、垃圾、易燃物、易爆物,不得傾倒酸、鹼、鹽及其它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不得燒窯、燒荒。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22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施工中需開挖路面的,應事先知會供電企業,並採取安全措施,確保地下電纜管線不受損壞。

第二十二條 輸(配)電線路附近的建築工地應嚴格做好安全監護工作,在靠近導線側安裝嚴密的防護設施,懸掛警示牌,防止觸碰導線、杆塔而發生事故。

大型車輛、吊車、吊機在線路下通過或在線路附近進行搬運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預防措施,防止觸碰導線、杆塔而發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行駛在江河的船隻應嚴格按航道行駛,避免觸碰過河架空輸電線,不得在有過江電纜的河面上拋錨,船隻通過跨河電力線路時,應及早放下桅欄杆;機動車輛行駛或田間作業時,不得碰撞電杆和拉線。

第二十四條 有關管理機構或經營單位,應對本機構或本單位在電力高壓線經過的道路兩旁設置的各類廣告牌進行安全檢查,避免發生倒塌而損壞電力線路。不得以廣告牌等裝修物覆蓋低壓電力線路。

第二十五條 電力高壓線附近的蔬菜及植物的遮蓋物和薄膜類物件應綁紮牢固,防止脱落後被風捲至導線上引起事故。

第二十六條 廣播線路、電訊網絡線、電視天線等不得與電力線同杆架設或混線。為避免人身觸電、財產損壞等事故,已同杆架設者應拆除。通信線、廣播線和電力線進户時要明顯分開。

第二十七條 為保障電力設施安全運行,嚴禁下列行為:

(一)在輸電線路附近放風箏和航空模型等;在輸電線路附近售賣、飄放氫氣球或飄掛彩帶等可能危及線路安全的物品。

(二)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拋擲物體。

(三)在距電力設施周圍水平距離500米以內的範圍內進行爆破作業。

(四)靠近電杆挖坑或取土,在電杆上栓牲畜。

(五)在電力線路上掛曬衣物。

(六)攀爬、跨越電力設施的保護圍牆或遮欄。擅自攀爬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設電力線、通信線、廣播線或安裝廣播喇叭。

(七)利用杆塔、拉線作重牽引地錨。

(八)在杆塔內(不含杆塔與杆塔之間)或杆塔與拉線之間修築道路。

第二十八條 嚴禁盜竊和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力安全運行和公共安全。

第五章 安全用電

第二十九條 安全用電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私接電網和私拉亂接用電設備。

(二)嚴禁私自改變低壓系統運行方式,禁止採用“一相一地”方式用電。

(三)嚴禁使用掛鈎線、破股線、地爬線和絕緣不合格的導線接電。嚴禁使用花線作固定電源線。

(四)嚴禁金屬外殼無接地裝置的用電設備投入運行,低壓用電設備應安裝漏電保護開關。

(五)嚴禁帶電修理設備,禁止單人帶電作業,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應在技術熟練的電氣人員監護下,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落實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六)嚴禁帶電移動電氣設備。危險場所的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伏。在特別危險的金屬容器,如鍋爐、蒸發加熱器和管道等(內)工作時,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伏。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車間、倉庫的用電應符合防爆要求。

(七)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送電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制度,不得擅自調整配電變壓器抽頭和操作、拆除、變更、遷移供電企業高低壓設備。

(八)家庭用電嚴禁拉臨時線和使用帶插座的燈頭。

第三十條 臨時用電設備的安裝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程規定,並加裝漏電保護裝置。所有臨時用電線路必須符合用電要求,要有安全措施,並有專人負責,用電完畢須斷電拆除。

第三十一條 發現電力線斷落時,不要靠近;如距離導線的落地點8M以內時,應及時將雙腳並立,按導線落地點反方向跳離,並看守現場或立即找電工處理。

第三十二條 發現有人觸電,不要赤手拉觸電人,應儘快拉斷開關或用絕緣或乾燥材料斷開電源,就地及時對觸電者進行正確的人工呼吸法搶救,及時報打“120”搶救。

第三十三條 為防止電氣火災事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變配電場所內或配電櫃、開關箱、計量箱等用電設備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等雜物。嚴禁用可燃物覆蓋、遮蓋電力線路。

(二)不得用銅線、鉛線、鐵線代替保險絲,保險絲要與電氣設備的容量相匹配,不得隨意換大或調細。

(三)用電負荷不得超過導線的允許載流量,發現導線有過熱的情況,必須立即停止用電,並報告電工檢查處理。

? (四)各種過流保護器、剩餘電流動作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必須按國家和行業的有關規程的要求裝配,保持其動作可靠。

(五)使用電熱器具,應與易燃易爆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無自動控制的電熱器具,人離去時應斷開電源。

? (六)發生電氣火災時,要先斷開電源再行滅火,嚴禁用水熄滅電氣火災。

(七)各種營業場所、廠房車間以及住宅的電氣設計和安裝必須委託有相應設計、承裝資質單位進行。

第六章 安全用電檢查

第三十四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對轄區內用户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用電安全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用户應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供電企業對管轄的用户的用電設備,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用電安全檢查,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用户應予以積極配合。用户接到供電企業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應及時按整改要求進行糾正。

用户對其自行維護管理的電氣設備的安全負責,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不承擔因被檢查設備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損壞或損害的賠償責任。

現場檢查確認有危害供用電安全或擾亂供用電秩序行為的,供電企業用電檢查人員應按國家《用電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現場予以制止。拒絕接受供電企業按規定處理的,可按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並請求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向司法機關起訴,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用户必須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電氣設備和保護裝置的檢查、檢修和試驗,其試驗標準應符合《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596-1996)和《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技術規程》(GB14285-93)規定。如有新的國家標準,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供、用電雙方按產權歸屬各自負責其電力設施的維護、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確保安全運行,並承擔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由於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造成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事故,依法由肇事者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本規定,危及電力設施安全和用電安全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電管理規定 篇12

1、施工場地配電箱的安全管理制度

配電箱必須做到四防和一通的要求,即防火、防雨雪、防潮汛、防小動物和保持通風良好;配電箱定期檢查、維修保養,當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採取搶救措施。

2、電氣檢修安全操作監護制度

對於檢修的監護制度,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定:施工現場夜間值班電工必須配備2人;發生故障時一人檢修、一人實行監護。平時應注意:帶電部分只容許位於檢修人員的側面;斷線時,先斷相線,後斷零線;接線時,先接零線,後接相線。

3、巡迴檢查制度

施工現場的臨時用電狀況也處於動態變化,特別是第三級用電。現場用電人員安全、準確適用電氣設備知識有的缺乏,所以很有必要電工的巡迴檢查。

4、安全教育制度

電工是一種特殊工種,每個電工都要認真接受電氣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同時,加強對現場的用電人員的安全,用電基本知識教育。開展經常性的教育活動,用制度固定下來。

5、電工作業人員範圍與條件

(1)從事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的人員

(2)從事用電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

(3)電工作業人員,必須滿足18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職工作的病症和生理缺陷;具有國中文化程度和具有電工安全技術、電工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一定的時間經驗。

6、施工現場電工應知的內容

(1)應知電氣事故的種類與電氣危害性、電氣安全的特點、重要性,能掌握出來電氣事故方法。

(2)應知觸電傷害的類型、造成觸電的原因和觸電的方式;電流對人體的危害作用,觸電事故發生的規律;能對現場觸電者採取急救措施的方法。

(3)應知我國的安全電壓等級、安全電壓的選用和適用條件。

(4)應知絕緣、屏護、安全距離等防止直流電擊的安全措施;絕緣損壞的原因、絕緣指標;能掌握防止絕緣損壞的技術要求及測試絕緣的方法。

(5)應知保護接地(TT系統)、保護接零(TN系統)中性點不接地或經過阻抗接地(TT系統)等防止間接電擊的原理及措施;能針對在建工程的供電方式掌握接地、接零的方式、要求和安裝測試的方法。

(6)應知漏電保護器的類型、原理和特性、技術參數;能根據用電設備合理選擇漏電保護裝置及正確的接線方式、適用維修知識。

(7)應知雷電形成及對電氣設備、設施和人身的危害;掌握防雷的要求及避雷措施。

(8)應知電氣火災的形成原因和預防措施,懂得電氣火災的補救程序和滅火器材的選擇、使用的方法與實驗週期、實驗標準。

(9)應知靜電的特點、危害和產生原因,掌握靜電的基本方法。

(10)應知現場內的施工機械、建築物、構築物、挖掘作業等對電氣設備安全正常運行的影響。

(11)應知電氣設備的過載、斷路、欠壓、失壓、斷相等保護原理;能掌握各種電氣設備的性能、技術參數及其安裝、運行、維修、測試等技術工作的技術標準和安全技術要求。

(12)應知照明裝置、移動電具及臨時供電線路的安裝、運行、維修的安全技術要求。

(13)應知帶電操作的理論知識,掌握相應帶電操作技術和安全要求。

用電管理規定 篇13

一、 本辦法用於公司所有辦公用電範圍。

二、 部門用電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行政辦負責監管檢查。

三、 各部門工作期間必須履行節約用電義務。平時應注意加強節約用電科學知識,提高全員節約用電意識。

四、 各類燈具、空調、飲水機、電腦、複印機、風扇、取暖器等日常用電管理對象。

五、 辦公區用電實行各部門專人負責制,各部門各自負責本區域內的用電工作。

六、 注意節約用電,不用時隨手關燈,人少時關閉部門照明燈。不準在辦公室裏使用任何個人用電大容量電器,不準有明火。公司所有辦公場所要根據光照度的變化和實際需要控制開關照明燈數量;辦公室白天辦公不開燈,特殊情況除外。杜絕“長明燈”現象。不需要使用照明燈、風扇或空調時立即關掉開關;離開辦公室時要關好電器開關、關上門。

七、 禁止私拉、亂接室內線路和寬帶網線。辦公室嚴禁亂拉、亂接電線及照明燈具,嚴禁在辦公場地使用電暖氣、電熱器、電飯煲、電磁爐等大功率耗電設備,需要時應向行政辦申請辦理。

八、 辦公室無人時,不允許空調、電扇空運轉。要減少空調等大功率電器的使用時間,合理設置空調温度,夏季空調控温一般不低於26℃,做到人離空調關,在下班前20分鐘務必關閉空調。嚴禁開着門窗開空調,冬季5℃以上不得使用空調製熱。

九、 辦公室內飲水機設備,下班後要及時關閉。

十、 禁止碘鎢燈取暖,每台取暖器須責任到人。

十一、 用電部門發生故障時,要立即通知物業部電工,不得私自處理,部門無電工的,報行政辦安排解決。

十二、 下班後,非工作原因不允許在辦公室逗留及上網。請各部門工作人員尤其是當日值班或最後離開工作場所的,要自覺關閉空調、電腦、複印機、照明燈等所用用電,以杜絕浪費。

十三、 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的,自備小風扇。特殊情況需要開空調的應先報行政辦備案,經批准後方可開啟。夏季室温不高於30度,冬季5度以下,不可以開啟空調設備。

十四、 結合公司安全情況,行政辦將不定時、不定期對各部門區域用電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於違反上述規定的,第一次提出批評,並扣部門責任人及當日值班人員工資**元;第二次做出書面檢查並扣部門責任人及當日值班人員工資*元;第三次,解除與其勞動合同。

十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期實施。

用電管理規定 篇14

冬季來臨,天氣乾燥,用電量增加,誘發火災的因素增多,是電氣火災的多發期,為了加強職工宿舍安全用電管理,確保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障正常的工作秩序,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冬季宿舍安全用電管理制度。

1、員工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電暖器、電熱毯、室內線路荷載未達到負荷要求時,禁止使用各類大功率電器。

2、禁止違章用電,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 安裝牀頭燈等。

3、禁止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卧牀吸煙和亂扔煙頭;嚴禁 宿舍內燃燒物品。

4、嚴禁將交流電器(如枱燈、電扇、充電器、接線板、隨身聽、筆記本等)放在牀上。照明、收錄機、電腦等電器設備使用完畢後必須切斷電源或拔掉插頭。

5、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切斷室內所有燈光和空調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6、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專業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望全體員工嚴格要求,自覺遵守!

工程部

用電管理規定 篇15

1、配電室應靠近電源,並應設在無灰塵、無蒸汽、無腐蝕介質及無振動的地方。

2、配電室和控制室應能自然通風,並應採取防止雨雪和動物出入措施。

3、配電系統應設置室內總配電屏和室外分配電箱或設置室外總配電箱和分配電箱,實行分級配電。

4、配電箱均應標明其名稱、用途,並作出分路標記。所有配電箱門應配鎖,配電箱和開關箱應由專人負責。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必須可靠完好,不準使用破損、不合格的電器。

5、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乾燥、通風及常温場所;不得裝設在有嚴重損傷作用的瓦斯、煙氣、蒸氣、液體及其它有害介質中。不得裝設在易受外來固體物撞擊、強烈振動,液體浸濺及熱源烘烤的場所。否則,須作特殊防護處理。

6、配電箱、開關箱周圍應有足夠二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雜草。

7、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端正、牢固、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裝設在堅固的支架上。

8、配電箱內的電器應首先安裝在金屬或非木質的絕緣電器安裝板上,然後整體緊固在配電箱箱體內。

9、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開關電器(含插座)應按其規定的位置堅固在電器安裝板上,不得歪斜和鬆動。

10、配電箱和開關箱的金屬箱體、金屬電器安裝板以及箱內電器的不應帶電金屬底座、外殼等必須保護接零。保護零線應通過接線端子板連接。配電箱、開關箱必須防雨、防塵。

11、架空線必須採用絕緣銅線或絕緣鋁線。架空線必須設在專用電杆上,嚴禁架設在樹木、腳手架上。

12、架空線路宜採用混凝土杆或木杆,混凝土杆不得有露筋、環向裂紋和扭曲,木杆不得腐朽。因受地形環境限制不能裝設拉線時,可採用撐杆代替拉線,撐杆埋深不得小於0.8m,其底部應墊底盤或石塊。

13、內配線必須採用絕緣導線。室內配線所用導線截面,應根據用電設備的計算負荷確定,但鋁線截面應不小於2.5mm.2,銅線截面應不小於1.5mm2。潮濕場所或埋地非電纜配線必須穿管敷設,管口應密封。採用金屬管敷設時必須作保護接零。

14、所有配電箱、開關箱應每半月進行檢查和維修一次。檢查、維修人員必須是專業電工。檢查、維修時必須按規定穿、戴絕緣鞋、手套,必須使用電工絕緣工具。禁止非專業電工檢查、維修電氣設備,禁止使用非電工絕緣工具檢修電氣設備。

15、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複雜性相適應。

16、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作業。

17、停止作業一小時以上時,應將動力開關箱斷電上鎖。

18、各類用電人員應做到:

(1)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培訓和考核,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2)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

(3)使用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並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是否完好。嚴禁設備帶“病”運轉;

(4)停用的設備必須拉閘斷電、鎖好開關箱;

(5)負責保護所用設備的負荷線、保護零線和開關箱。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

(6)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並作妥善處理後進行。

19、凡進入臨時生活區人員必須進行施工安全用電意識、施工安全用電操作規程、施工安全用電常識方面的教育,講授人身保護設施使用方法。同時進行關於施工安全用電設施使用的培訓。以增加全員的自我保護意識,使全體員工自覺、認真、嚴格地按規程施工。

20、進場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施工安全用電規章制度方面的學習,包括國家、我公司的有關規定、標準。使全員自覺遵守項目施工現場的各項施工安全用電規章制度,使之瞭解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基本安全知識,明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的使用和維護由專業電工負責,不能隨意操作,亂拉亂接;對機械使用人員加強安全操作規程的學習,不違章作業。

21、電氣專業技術人員在班組作業前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及專業特點進行教育,使每位作業人員心中警鐘常鳴,確保在施工安全用電技術指導下施工。開展特殊季節施工安全用電教育。

22、宿舍內不得擅自改裝、加裝、拆卸,內供電設施。

23、宿舍內或宿舍之間禁止私拉、亂接電源,禁止在燈具上栓蚊帳、晾曬衣物、節日裝飾物等。

24、宿舍內除允許使用收錄機、手機充電器、枱燈(功率小於25瓦)外,禁止其它一切使用電器的行為,如用電取暖、燒水、做飯、嚴禁使用電褥子、電吹風、電梳子,等發熱電器。違者一經發現,沒收違章物品(不返還)並處以罰款。

25、禁止動用和損壞公共場所配電箱、開關或燈具等用電設施,如有違反規定造成損失或事故的,除加倍賠償外要追究相應責任;宿舍管理人員對上述行為發現不予以制止而造成的後果同樣負重要責任。

26、當宿舍內的燈具、插座等用電設施發生故障時,應及時報告管理人員並報請維修人員及時修理,其他人員不得自行拆修,否則發生故障後果自負。

27、住宿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宿舍安全用電制度,對違反制度者追究責任,並酌情進行處罰。

2安全用電規章規章制度1、嚴禁非電工操作,嚴禁私拉亂接電源。

2、配電箱箱門應配鎖並由專人維護和管理。

3、電氣設備應保持完好的工作狀態,嚴禁帶故障運行。

4、電氣設備嚴禁超銘牌運行。

5、電氣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配電箱、開關箱必須按送、停電順序操作。

7、配電箱內不得放置任何雜物,並應保持整潔。

8、對配電箱進行定期維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箱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並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停電標誌牌,嚴禁帶電工作。

9、配電箱、開關箱的進線和出線嚴禁承受外力,嚴禁與金屬尖鋭斷口、強腐蝕介質和易燃易爆物接觸。

10、配電箱、開關箱應有名稱、用途、分路標記及系統接線圖。

用電管理規定 篇16

1、宿舍統一使用36V電源照明,員工不得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禁止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

2、宿舍內,禁止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油汀、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如需加熱食物等,到自炊間加熱。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

4、宿舍空調設置控制用電定時裝置,統一時間供斷電。

5、室內一旦發生線路、用電設備故障,必須通知電工處理,其他任何人不得私自處理。

6、員工離開宿舍時,必須關閉室內所有電源,並進行檢查後,方可離開。

二、違章用電處罰規定

1、員工擅自改、加裝、拆卸室內供電設施,動用和損壞配電箱、開關、燈具等用電設施,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2、宿舍內,使用電爐子、熱得快、電飯煲、電磁爐、電暖器、電熱毯、不能自動斷電電水壺、電吹風、電炒鍋、乾燒棒等大功率電器,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3、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和在室內搭接電源電線,禁止使用變壓器將36V電源轉變到220V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4、員工離開宿舍時,未關閉室內所有電源,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項目經理、安全員、工長各300元。

三、分公司、項目檢查執行規定

1、項目部每週由項目經理帶隊,全體管理人員參加,對宿舍進行不少於兩次的專項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行處罰,做好記錄。

2、項目安全員每天與電工對宿舍進行檢查,對於查出的問題落實整改,進 行處罰,做好記錄。

3、各工長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用電進行自查自糾,對違章用電行為進行制止。

4、分公司將不定期對項目宿舍用電進行檢查,如項目經理未每週帶隊進行檢查兩次,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項目經理500元;如項目安全員未每天對宿舍進行檢查,未見相關檢查處罰記錄,罰安全員300元;如工長未每天對自己責任區域內職工宿舍進行自查自糾,發現一處違章用電,罰工長200元。

5、分公司、項目部對有違反上述規定的人和事,有權處理並根據違反情況輕重,給予處罰,嚴重者提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用電管理規定 篇17

1. 總則

為減少發文數量,提高辦文速度和發文質量,充分發揮文件在各項工作中的指導作用,特制訂本制度。

2. 文件管理內容主要包括:上級函、電、來文,同級函、電、來文,本公司上報下發的各種文件、資料。按照分工的原則,全公司各類文件由辦公室歸口管理。

3. 收文的管理

3.1 公文的簽收

3.1.1 凡來公司公啟文件(除公司領導訂啟的外)均由收發員登記簽收(由上級或郵電局機要通訊員直送機要室的機要文件除外)後分別交辦公室機要祕書拆封。在簽收和拆封時,收發員和機要祕書均要注意檢查封口和郵戳。對於口和郵票撕毀函件應查明原因,對密件開口和國外信函郵票被撕應拒絕簽收。

3.1.2 對上級機要部門發來的文件,要進行信封、文件、文號、機要編號的“四對口”核定,如果其中一項不對口,應立即報告上級機要部門,並登記差錯文件的文號。

3.2 公文的編號保管

3.2.1 辦公室文書對上級來文拆封後應及時附上“文件處理傳閲單”,並分類登記編號、保管。須由公司承辦或歸檔的公司領導親啟文件,公司領導啟封后,也應交辦公室辦理正常手續。

3.2.2 本公司外出人員開會帶回的文件及資料應及時分別送交辦公室文書進行登記編號保管,不得個人保存。

3.3 公文的閲批與分轉

3.3.1 凡正式文件均需分別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據文件內容和性質閲籤後,由機要祕書分送承辦部門閲辦,重要文件應呈送公司領導(或分管領導)親自閲批後分送承辦部門閲辦。為避免文件積壓誤事,一般應在當天閲簽完,緊急文件要月即辦。

3.3.2 一般函、電、單據等,分別由辦公室機要祕書直接分轉處理。如涉及幾個單位會辦的文件,應同主辦單位聯繫後再分轉處理。

3.3.3 為加速文件運轉,機要祕書應在當天或第二天將文件送到公司領導和承辦部門,如關係到兩個以上業務部門,應按批示次序依次傳閲,最遲不得超過2天(特殊情況例外)。

3.4 文件的傳閲與催辦

3.4.1 傳閲文件應嚴格遵守傳閲範圍和保密規定,不得將有密級的文件帶回家、宿舍或公共場所,也不得將文件轉借其他人閲看。對尚未傳達的文件不得向外泄露內容。

3.4.2 閲讀文件應抓緊時間,當天閲完後應在下班前將文件交機要室,閲批文件一般不得超過2天,閲後應簽名以示負責。如有領導“批示”、“擬辦意見”,辦公室應責成有關部門和人員按文件所提要求和領導批示辦理有關事宜。

3.4.3 閲文時不得抄錄全文,不得任意取走文件夾內任何文件及附件,如確係工作需要,要辦理借閲手續,以防止丟失泄密。

3.4.4 文件閲完後,應送交辦公室機要祕書,切忌橫傳。

3.4.5 辦公室機要祕書對文件負有催辦檢查督促的責任,承辦部門接到文件、函電應立即指定專人辦理。不得將文件壓放分散,如需備查,應按照有關保密規定,並徵得辦公室同意後,予以複印或摘抄,原件應及時歸檔週轉。

3.4.6 按照閲文範圍,離、退休幹部,一般由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學習有關文件,或由辦公室機要室通知到機要室閲文。

4. 發文的管理 4.1 發文的規定

4.1.1 全公司上報下發正式文件的權力集中於公司,各羣眾團體和部門一律不得自行向上、向下發送正式文件。

4.1.2 各羣眾團體、部門需要向上反映彙報重要情況或向下安排佈置重要工作要求發文應向公司提出發文申請,並將文件底稿交廠辦審核。公司同意發文,則由公司按機構設置與業務分工統一歸口以公司字發文。

4.1.3 對全公司影響較大,涉及兩個以上公司領導分管範圍的文件,須由經理批准簽發。其餘文件均由分管公司領導批准簽發。

4.2 發文的範圍

4.2.1 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文件、通知、決定、決議、請示、報告、編寫的會議紀要和會議簡報,均屬發文範圍。

4.2.2 公司下發文件主要用於: ① 公佈公司規章制度;

② 轉發上級文件或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制訂的公司文件; ③ 公佈公司體制機構變動或幹部任免事項;

④ 公佈公司性的重大開發、項目、經營管理、政治工作、生活福利等工作的決定;

⑤ 發佈有關獎懲決定和通報; ⑥ 其他有關公司的重大事項。

4.2.3 公司上行文、外發文主要用於:

① 對上級機關呈報工作計劃、請示報告、處理決定;

② 同兄弟單位聯繫有關公司重大開發項目、人事勞資、物資供應、科研、基建、經營管理等事宜。

4.2.4 在公司日常項目開發和經營管理中,有關圖紙、技術文件、工藝修改、審批工作、安排部署、傳達上級指示等事項,應按有關制度辦理,經分管公司領導批准後,由主管業務部門書面或口頭通知執行,一般不用公司文件發佈。

4.2.5 凡各業務部門如開專題會議所作的決定,一般都不應發文,不備查考,可以簡寫名義用《工作簡訊》發會議紀要。

4.2.6 各業務部門與外單位發生的一般業務聯繫,可用各簡寫的名義對外發函(應各自編號備查),不用公司名義發文。

5.文件的立卷與歸檔 5.1 文件的歸檔範圍

5.1.1 凡下列文件統一分別由兩辦負責歸檔: ① 上級機關來文,包括上級對公司報告、申請的批覆;

② 公司發出的報告、指示、決定、決議、通報、紀要、重要通知、工作總結、領導發言和生產經營工作的種類計劃統計、季度、年度報表等;

③ 經理辦公室、總務會、公司管理委員會、中層幹部會以及各種專業例會記錄;

④ 公司一級組織召開的代表大會所形成的報告、總結、決議、發言、簡報、會議記錄等;

⑤ 有保存價值的人民來信,來訪記錄及處理結果;

⑥ 參加上級召開的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資料及本公司在會上彙報發言材料等;

⑦ 上級機關領導同志來公司檢查視察工作的報告、指示記錄,以及公司向上級進行彙報的提綱和材料;

⑧ 反映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先進人物事蹟及公司領導工作等的音像攝製品;

⑨ 公司日誌和大事記;

⑩ 公司向上級請求批覆的文件及上報的有關材料。

5.1.2 業務部門、各羣眾團體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活動資料,由各業務科室、羣眾團體負責立卷歸檔。

5.2 立卷要求

5.2.1 文件立卷應按照內容、名稱、作者、時間順序,分門別類地進行整理歸檔。

5.2.2 立卷時,要求把文件的批覆、正本、底稿、主件、附件收集齊全,保持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5.2.3 要堅持平時立卷與年終立卷歸檔相結合的原則。重要工作、重要會議形成的文件材料,要及時立卷歸檔。

5.2.4 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要求在下年度5月份以前整理完。6月份正式向檔案館(室)移交,清單一式兩份(接交單位各留存一份備查)。

6. 文件的銷燬

6.1 對於多餘、重複、過時和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公司機要室應定期清理造冊,並按上級有關規定,辦理申請銷燬手續。

6.2 經審核同意銷燬的文件,應派專車分別由公司機要祕書和正(副)主任護送到上級機關指定的紙廠監視銷燬。

用電管理規定 篇18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本公司的倉庫管理規範化,保證財產物資的完好無損,根據企業管理和財務管理的一般要求,結合本公司的一些具體情況,特訂本規定。

第二條倉庫管理工作的任務:

(1)根據本規定做好物資出庫和入庫工作,並使物資儲存、供應、銷售各環節平衡銜接。

(2)做好物資的保管工作,如實登記倉庫實物賬,經常清查、盤點庫存物資,做到賬、卡、物相符。

(3)積極開展廢舊物資、生產餘料的回收、整理、利用工作,協助做好積壓物資的處理工作。

(4)做好倉庫安全保衞工作,確保倉庫和物資的安全。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屬的各級公司,包括全資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四條倉庫管理人員納入其所在企業的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倉庫保管員由總公司財務委員會統一安排和調配。

(二)倉庫物資的入庫

第五條外購物資(包括外購材料、商品等)到達後,由業務部門經辦人填制“商品驗收單”一式四份(經倉管員簽字後的“商品驗收單”,一聯由業務部門留底,一聯交統計,一聯由業務部門交給財務部,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入庫單”依據),倉管員根據“商品驗收單”填寫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將實物點驗入庫後,在“商品驗收單”上簽名,並根據點驗結果如實填制“入庫規格單”一式三份,送貨人須就貨物與入庫單的相應項目與倉庫員核對,確認無誤後在“入庫單”上簽名,做到貨、單相符,倉管員憑手續齊全的“商品驗收單(倉庫聯)”和“入庫單”的存根登記倉庫實物賬,其餘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業務部門。

第六條企業自身生產的產成品入庫,須有質量管理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由專人送交倉庫,倉管員根據入庫情況填制“入庫單”一式三份,雙方相互核對無誤後須在“入庫單”上簽名,簽名後的入庫單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交生產車間做產量統計依據,一聯交財部作為成本核算和產品核算的依據。

第七條委託加工材料和產品加工完後的入庫手續類比外購物資入庫手續進行辦理,但在“入庫單”上註明其來源,並在“發外加工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八條因生產需要而直接進入生產車間的外購物資或已完工的委託加工材料,應同時辦理入庫手續和出庫手續,以準確反映公司的物資量。

第九條來料加工户所提供的材料類比外購物資入庫辦理手續,但不登記倉庫實物賬,而設“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以作備查。

第十條車間餘料退庫應填制紅字領料單一式三份,並在備註欄內詳細説明原因,如系月底的假退料,則在辦理退料手續的同時,辦理下月領料手續。

第十一條對於物資驗收入庫過程中所發現的有關數量、質量、規格、品種等不相符的現象,倉管員有權拒絕辦理入庫手續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三)倉庫物資的出庫

第十二條公司倉庫一切商品貨物的對外發放,一律憑蓋有財務專用章和有關人士簽章的“商品調撥單(倉庫聯)”,一式四份,一聯交業務部門,一聯交財務部門,一聯交倉庫作為開具“出庫單”依據,一聯交統計。由公司業務員辦理出庫手續,倉管員根據“商品調撥單”開具業務承辦人,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一聯由倉管員定期交財務部。

第十三條生產車間領用原料、工具等物資時,倉管員憑生產技術部門的用料定額和車間負責人簽發的領料單發放,倉管員和領料人均須在令料單上簽名。領料單一式三份,一聯退回車間作為其物資消耗的考核依據,一聯交財務部作成本核算依據,一聯由倉庫作為登記實物賬的依據。

第十四條發往外單位委託加工的材料,應同樣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出庫單上註明,並設置“發外加工登記簿”進行登記。

第十五條來料加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在使用時,應類比生產車間領用辦理出庫手續,但須在領料單上註明,且不登記實物賬,而是在“來料加工材料登記簿”上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對於一切手續不全的提貨、領料事項,倉管員有權拒絕發貨,並視其程度報告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和公司經理處理。

(四)倉庫物資的保管

第十七條倉庫設商品材料實物保管賬(簡稱“倉庫實物賬”)和實物登記卡,倉庫實物賬按物資類別、品名、規格分類進行銷存核算,只記數量,不記金額,同時,在每一商品材料存放點設置商品材料實物登記卡,跟入庫單、出庫單和領料單等及時登記倉庫實物賬及實行卡,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十八條每月必須對庫存的商品材料進行實物盤點一次,財務人員予以抽查或監盤,並由倉管員填寫制盤點表一式三份,一聯倉庫留存,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公司有關領導,並將實物盤點數與倉庫實物賬核對,如有損耗或升溢應在盤點表中相關欄目內填列,經財務部門核實,並報有關部門和領導批准,方可作調賬處理,以保證財務賬、倉庫實物賬、實物登記卡和實物相符合。

第十九條倉庫物資的計量工作應按通用的計量標準實行,對不同物資採用不同的計量方法,確保物資計量的準確性。

第二十條做好倉庫與供應、銷售環節的銜接工作,在保證生產供應等合理儲備的前提下,力求減少庫存量,並對物資的利用、積壓產品的正確處理等提出建議。

第二十一條倉庫物資的保管要根據各種物資的不同種類及其特性,結合倉庫條件,採用不同方法分別存放,既要保證物資免受各種損害,又要保證物資的進出和盤點方便。

第二十二條對於某些特殊物資,如易燃、易爆、劇毒等物資,應指定專人保管,並設置明顯標誌。

第二十三條建立和健全出入庫人員登記制度,入庫人員均須經過倉管員的同意,並經過登記之後,方可在倉管員的陪同下進入倉庫,進入倉庫的人員一律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庫房內吸煙。

第二十四條倉管員應嚴格執行安全工作規定,切實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定期檢查維修避雷和消防等器材和設備,保障倉庫和物資財產的安全。

第二十五條倉管員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移交手續,由財務領導進行監交,表上簽名,只有當結交手續辦妥之後,才能離開工作單位。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規定辦理物資人、出庫手續而造成物資短缺、規格或質量不合要求的和賬實不符,倉管員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財務經理應負領導責任。

用電管理規定 篇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辦公耗材的管理,滿足生產運營需要,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明確了公司辦公耗材的採購、發放和管理,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禮品、紀念品等物品的採購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 責

第三條 綜合辦公室是辦公耗材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辦公耗材的採購、發放和管理。

第四條 各部室和項目組負責辦公耗材的申請、領用和保管。

第三章 分 類

第五條 辦公耗材分為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第六條 辦公用品是指日常工作中使用的消耗性物品,如:紙張、筆、文件夾、各類文具等。

第七條 低值易耗品是指低值但長期使用或價格較高但易消耗的物品,如辦公桌椅、文件櫃、小型儀器設備、工具、高級墨盒等。

第四章 管 理

公司對辦公耗材實行“歸口管理、統一採購、按需領用、費用分攤”的管理辦法。

第八條 計劃

(一) 每月10號,由各部室、項目部申報下月辦公耗材計劃,填寫《辦公耗材申報表》,部門領導或項目經理審批後上報綜合辦公室。

(二) 工作急需或新成立項目組可適時提出申請,填寫《辦公耗材申報表》,部門領導或項目經理審批後上報綜合辦公室。

(三) 綜合辦公室根據各部室、項目部上報的計劃進行彙總,制定採購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再送達計劃經營部,由計劃經營部下達計劃。

第九條 採購

(一)綜合辦公室按照獲得批准的辦公耗材採購計劃,選擇產品質量好、服務及時、價格合理的供貨商實行採購。

(二)綜合辦公室每年組織各部室、項目部對辦公耗材的質量、服務和價格進行問卷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向公司招投標委員會報告更換或保留供貨商的建議,由公司招投標委員會確定下一年度的供應商。

第十條 日常管理

(一)綜合辦公室統一發放各部室、項目部申請的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

(二)各部室、項目部應嚴格控制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申請與領取,嚴格控制成本。

(三)各單位或項目組對U盤、移動硬盤、計算器、電話機等使用期較長的辦公用品,在領取前必須明確使用和保管人員,並在綜合辦公室進行登記。

(四)對於辦公耗材使用後的有害廢棄物品(如硒鼓等),應收集並在指定地點存放,統一回收處理。

(五)辦公室和使用部門應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帳,每年進行一次資產清查,做到帳物相符。

第五章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用電管理規定 篇20

1、此卡只限於本校教職工在本校食堂使用。

2、禁止此卡轉借他人使用。

3、此卡每月充值最少100元,只能在食堂消費,否則次月不予充值。

4、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遺失,儘快到後勤處掛失補辦。

5、員工應自覺按順序排隊就餐,做到注意禮讓、有序,嚴禁插隊。

6、做到文明用餐,餐廳內不得隨地吐痰、吸煙、赤膊、不得穿拖鞋進入餐廳,自覺排隊、正規排隊、正規刷卡、禁止喧譁、按規定取食,避免浪費。

7、在刷卡後,同時液晶屏將顯示消費金額,即表示此次刷卡成功,否則,重新刷卡,確認。

8、非餐廳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廚房內部。

9、愛護公物及餐具,非正常損耗的物品損壞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10、防止水池堵塞,保持衞生應將剩菜剩飯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水池或潑灑在地上。

本制度自規定之日起執行。

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遺失,儘快到有關部門掛失補辦。

用電管理規定 篇21

1.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物料管控工作,節約資源、杜絕浪費,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行政部、各營業站、相關部門。

3.職責

3.1各營業站主管是本營業站物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該站點物料申請、領用、發放的審定。

3.2各營業站站點文員是本營業站物料的直接責任人,負責該本營業站物料的發放、建檔、錄入、單據傳遞等具體工作,對物料的完整性、完好性、安全性負責。

4.內容

4.1物料申請

4.1.1各營業站領用計劃的制訂應切合實際業務需求,一方面要滿足各階段業務需求,另外一方面嚴禁浪費。各站根據每週不同階段業務需要制訂合理的領用數量計劃,於每週二、上午將《全一快遞物料申請表》(見附件一)帶回客服部。

4.1.2物料申請流程

4.1.3物料申請數量計算公式(須對各使用單位負責人及站站點文員進行培訓):下月物料申請數量=本月實際收件量(1+下月預計業務增長率+物料損耗率)

如:A站11月份實際收件量為10000件,12月預計業務增長率為15%,物料損耗率為7%,則該站12月份申請物料數量應為:10000(1+15%+7%)=12200。

一週物料申請數量=上月實際收件量(1+當月預計業務增長率+物料損耗率)÷4如:紙質文件袋用量(A站11月份實際收件量為10000件,12月份預計業務增長率為15%,物料損耗為7%,則下週的可用物料量為:10000(1+15%+7%)÷4=3050個)。半周物料申請數量=上月實際收件量(1+當月預計業務增長率+物料損耗率)÷8如:運單領用量(A站11月份收件量為10000件,12月份預計業務增長率為15%,物料損耗為7%,則該站半周的可用物料量為:10000(1+15%+7%)÷8=1525個)。目前我司實行每週發放物料1次(即每週二),因此各站適用“一週物料申請數量”的計算公式。

4.1.4注意:物料損耗率暫定為7%,各營業站的業務增長率由市場部提供,由經理核定,以每月經理辦公會議公佈的數據為準。

4.2物料發放

4.2.1總務接到申請表後,要根據站點的業務量等情況對《全一快遞物料申請表》進行審核把關,對超出限額部分進行合理調整,特殊情況站點如需超限領取物料,須在申請表後附上相關情況説明,否則不予發放。

4.2.2總務給各站發放物料的時間定為每週二下午15:30,跟交接車一起帶回各站點。

4.2.3物料發放流程:

4.2.4總務必須做好各種物料的前期發放儲備工作,並保證50%的安全用量。總務必須做好物料的進出庫登記工作,經理辦公室將每月進行抽查,並結合公司制度予以獎懲。

4.2.5營業站由站點文員負責發放本站的物料,發放物料時,要求站點文員須將發放的物料登記在《全一快遞物料領用表》,按日期、品名、數量、領用人簽字、異常情況備註説明等順序記錄在案,使每一類物料都能有據可循、有數可查。總部將組織人員每月抽查,並結合公司制度予以獎懲。

4.3物料盤點

4.3.1每月30日(或31日)為客服部、各營業站物料盤點時間,當天的所有物料不得辦理入賬或出庫手續,等盤點結束後才可以辦理相關手續。各營業站於每月1日前將《月底結存物料統計表》交至客服部彙總。

4.3.2營業站在盤點時,須將放置於客户處的相關物料數量計入當月結存進行統計。要求站點文員、外務員對放置於客户處的物料進行嚴格管控,要求外務員隨時瞭解客户物料庫存情況,並於月底將數據報至站點文員。在相關客户取消與我司合作或相關物料不再需要使用時,外務員必須及時將存放於客户處的物料索回,對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將追究相關外務員、站點文員及站主管的責任。

4.4表格填制

4.4.1站點站點文員負責填制本站發生的所有物料領用發放記錄,並保證所填制的表格完整、真實、準確,禁止弄虛作假,偽造數據。

4.4.2填制時間必須及時,在相關人員領用物料後及時填制相關數據並核對無誤,做到賬物相符、賬表相符。

4.4.3如果在使用過程中出現遺失、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物料缺失,使用人員要如實向站點文員報告,站點文員均要按時如實登記,保證發出的物料與領用的物料數據一致。

4.4.4各營業站、客服部提供的數據是財務盤點入賬和制訂下一步工作的依據,務必切實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4.5獎罰規定

4.5.1每月5日物料管理員根據每個營業站的業務量和物料的使用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上月物料損耗率高於7%(不含7%)的站點進行處罰(按超出部分物料實際價值的50%-80%罰款)。

4.5.2各站站點文員每月根據每位外務員的業務量和物料使用情況進行數據統計,對物料損耗率高於4%-7%的外務員進行口頭警告,對物料損耗率高於8%以上的,報至公司行政部進行處罰(按超出部分物料實際價值的80%-100%罰款)。對其次月物料的領取辦法將採用廢舊物料的“以舊換新”的方法改善其鋪張浪費的行為)。

4.5.3對物料損耗率低於3%(不含3%)的站點及個人,公司將給予100-500元不等的獎勵。

5解釋

本辦法由客服部行政負責解釋。

6細則

6.1公司行政負責訂購和發放作業物料、辦公用品。

6.2公司各部門、各營業站(簡稱各單位)根據自身需求和滿足1周作業儲備要求及時申領和補充作業物料,各營業站主任負責作業物料、辦公用品的內部申領和使用監督,所有物料和辦公用品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納入各站的績效考核體系。

6.3各單位在行政申領物品時,必須填寫《全一快遞物品申領表》

6.4各部門內部建立員工物品領用檔案,即員工在單位內部領取個人作業物料和辦公用品,必須在《全一物品領用表》上簽字確認,每月底將表彙總交客服審核備案。

6.5公司行政協助公司各單位提高作業物料、辦公用品的使用效率

6.5.1以下作業物料和辦公用品若第一次已經申領過,各單位需要再次申領的,需要將已不能使用的舊物退回客服部,經檢驗確認不能使用者方可領用新品,否則,依照行政部總務按公佈價由持有人自行購買

辦公室用:裁紙刀、各項印章、訂書機、網絡電話機、文件夾、文件架等

員工個人用:員工用包、彈簧秤、部分印章、胸卡等

6.5.2各種物料的配給數量均按照新開站點物料領用表規定數量一次性配足,其中工裝、業務包等員工個人用物料依照員工數量變化發放、補齊

6.5.3員工離職時須將領用物品全部交還,若不能交還的,依照客服部所列價格從入職保證金中扣減

6.6各單位使用的電腦、巴槍、電子秤一次申領後,凡是需再次申領必須向客服部提交正式申請,經公司經理批准後方可申領。

6.7所有需在當地維修的辦公設備或傢俱類物品,由各站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自行維修,但維修費用單據必須經客服主管審核方可進入財務報銷流程。

注:以上所用表格在客服領取

用電管理規定 篇22

一、處罰辦法

1.對拒絕遵守學校控煙規章的教職員工,否則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2.教職工在禁煙區內吸煙,第一次:嚴重警告,第二次:罰款10元,並在教師大會上通報批評;拒不悔改的,罰款30元,並責令其在教師大會上做書面檢討。

3.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學生,學校將視情況作出相應的處理,有吸煙行為的學生,一經查實,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4.對來訪人員,每一位教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勸阻其不在學校吸煙,制止其不文明行為。對來訪客人,聽之任之,不加勸阻,致使其在禁煙區吸煙,相關人員將受到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將受到處罰。

5.監督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或徇私舞弊,一經發現也納入本人考核及處室考核。

6.對嚴重違反學校控煙規定的教工既執行上述規定外,還納入到個人年度考核中。

二、獎勵辦法

1.教職工以教研組、各處室為單位,遵守學校控煙要求具體實施細則,是評選優秀處室的條件之一。

2.對積極戒煙、恪守規定者應予於一定的物質支持和鼓勵。

①年度評選“遵守學校控煙制度積極分子”。對能遵守學校控煙制度、並有突出表現的煙民教師給予積極肯定和鼓勵。

②年度評選“優秀控煙監督員”。對能認真履行監督員職責,鼓勵和幫助吸煙教職員戒煙的監督員給予積極肯定和獎勵。

③學校專設控煙工作獎勵項目。對積極參與學校控煙工作的所有教工發放獎勵,對不積極參與控煙工作、甚至違反學校控煙、禁煙規定的教工不發放。

永州市工商職業中專

20xx年3月10日

用電管理規定 篇23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維護監所的安全穩定,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權益,規範罪犯會見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有關規定,結合上海監獄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會見對象、次數、人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條(會見手續、場所、安檢)監獄應當設定會見日,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户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係證明。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會見人進入會見場所,必須接受民警安全檢查。

第四條(無會見單或非會見日會見)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並附身份證複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後,辦理會見手續。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

第五條(會見方式)罪犯會見採用電話方式進行。普通會見每次不超過30分鐘,處遇在B級(含B級)以上的優惠會見每次不超過60分鐘。

第六條(會見送物)罪犯會見時,一般不得接受物品。特殊情況,須經監獄長批准,並確定專人檢查登記。會見人按規定送給罪犯的現金,監獄應指定民警辦理,存入罪犯本人獄內賬户。

第七條(特殊情形會見審批)會見人當月要求第二次會見或其他人員要求會見的,須經監區審核,報監獄長批准。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須報局獄政管理處批准。

第八條(監聽、錄音)罪犯會見必須實時監聽並錄音,錄音保存期1年。

第九條(中止會見的情形)會見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會見:

(一)私傳信件、物品的;

(二)擾亂會見場所秩序的;

(三)使用隱語、暗語或非規定語種交談不聽勸阻的;

(四)發現攜帶或使用手機、錄音、攝影、攝像設備的;

(五)其他影響監獄安全、不利罪犯改造情形的。

第十條(暫停會見的情形)罪犯被監獄嚴管、禁閉、隔離審查、隔離治療期間暫停會見。

第十一條(文明舉措)監獄應設立候見室,安排罪犯親屬、監護人休息;設立物品寄存箱,方便罪犯親屬、監護人寄存手機、包裹等;設立諮詢台,解答親屬、監護人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適用範圍)外國籍罪犯會見,參照司法部《外國籍罪犯會見通訊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解釋權)本規定的解釋權為上海市監獄管理局獄政管理處。

第十四條(執行時效)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滬司獄獄政[20xx]21號《罪犯會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用電管理規定 篇24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按照黨章規定向黨組織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必須具備的起碼條件,是黨員對黨組織應盡的義務。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費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現作如下規定。

一、黨費收繳

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税後)為計算基數,按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作、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税後)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四條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等人員中的黨員,每月以個人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計算基數,參照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交納黨費。

第五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老金額為計算基數,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六條 農民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1元。學生黨員、下崗失業的黨員、依靠撫卹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黨員,每月交納黨費0.2元。

第七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准後,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八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九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各其正式組織關係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持《中國共產黨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

第十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生變化後,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十一條 黨員自願多交黨費不限。自願一次多交納1000元以上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並提供該黨員的簡要情況,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

第十二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託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對不按照規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脱黨處理。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和解放軍總政治部,每年按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5%上繳中央。上繳中央的黨費應當於次年4月底前匯入中央組織部黨費賬户,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十六條 鐵路、民航系統黨的關係在地方的黨委,每年按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的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統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的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發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二、黨費使用

第十七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

第十八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十九條 黨費必須用於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範圍包括:(1)培訓黨員;(2)訂閲和購買用於開展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製品和設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秀共產黨員和優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的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二十條 使用和下撥黨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説了算。

第二十一條 請求下撥黨費的請示,應當向上一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撥的黨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黨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黨費由黨委組織部門代黨委統一管理。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擔黨員教育管理職能的內設機構承辦。

第二十三條 黨費的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的財務機構或者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度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户,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户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於購買國債以外的投資。

第二十五條 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黨費管理工作人員,必須先培訓,後上崗。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變動時,要嚴格按照黨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財務制度辦好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者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年向黨員公佈一次黨費收繳情況。

第二十七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和基層委員會可以留存黨費。具體留存單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確定,留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二十八條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組織部,國務院國資委黨委,中央各金融機構黨委組織部,鐵道部政治部,民航總局黨委組織部,解放軍總政治部組織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中央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是: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二十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年要檢查一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條 對違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規定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的黨組織收繳、使用和管理黨費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製定。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過去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用電管理規定 篇25

各課室:

為促進就餐管理,引導員工有序用餐,營造和諧、健康的就餐氛圍,特制定以下規定。 1.就餐時間為:

一線員工:午餐:10:50-11:20( 11:20-11:50需回車間)。晚餐:16:00-16:30( 16:30-17:00需回車間),就餐時間為30分鐘;

後勤管理:午餐:11:00-11:30( 11:30-12:00需回辦公處),就餐時間為30分鐘(總經理及因客户外出就餐不受限制);

2.公司員工須在規定的就餐時間(特殊情況除外)有序排隊,文明就餐。就餐過程須維護公共衞生,殘食剩湯須倒入回收桶。就餐完畢後,員工須自行清洗各自碗筷,不得隨意移動餐桌、餐椅,有意污損、踐踏、破壞者需按價賠償。

3.員工就餐實行刷卡或餐票方式,考勤卡餘額不足時,可自行告之人事行政課,人事行政課將上報總部後勤保障部辦理充值。

4.遺失考勤卡應及時向人事行政課掛失補辦新卡(收取考勤卡50元/張,工作證5元/張)。

5. 員工應嚴格遵守就餐時間,如有提早就餐者(特殊情況除外),將以小時為單位按曠工處理;

6、以上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用電管理規定 篇26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制度,嚴肅工作紀律,制定本制度。

二、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分公司工作作息時間,在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時自覺打卡,以打卡記錄作為考勤登記的依據。

三、員工在雙休日、節假日、工作時間以外自行加班的,不用打卡。

四、員工每次打卡須得到考勤機確認有效。人力部統計以考勤機記錄為準,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為:

1、上班時打卡,下班時不打卡的,按照早退處理;

2、上班時不打卡,下班時打卡的,按照遲到處理;

3、上下班均不打卡的,按照曠工處理。

五、經多次打卡考勤機不予確認者,須在本班次內及時通知人力部重新錄入指紋,由此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本人應在班次內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不主動向辦公室打招呼重新錄入指紋或辦理核銷登記手續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六、員工因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喪假、公休假等原因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人力部根據本人的請假條辦理核銷登記。工作人員事先未向人力部遞交請假條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七、員工因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打卡產生的遲到、早退或缺勤記錄,由員工本人於當天或次日持部門負責人籤批的《因工缺勤記錄核銷登記表》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未及時辦理核銷登記的,造成的責任由本人承擔:

1、因公出差的;

2、需連續在外工作,不能到單位打卡的;

3、確因工作需要,上班前需直接外出開會、辦事的;

4、上班後外出辦事、下班時不能按時返回的。

各部門負責人有上述情況者,由分管領導籤批《核銷登記表》,並由本人負責向人力部辦理核銷登記。

各部門負責人或員工在形成上述事實之前,應分別徵得公司分管領導或部門領導同意,事後一概不認。

八、員工個人考勤記錄由人力部負責定期公佈,幹部職工有異議的,可以到人力部查詢。

九、本制度與《分公司員工考勤與休假管理制度》配套使用,考勤結果運用於員工當月績效,並作為員工工作評價、人員進退的重要依據,具體考核如下:

(1)每遲到、早退一次,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20 元

一月內累計遲到、早退4次以上的,按分公司待崗管理辦法實行待崗;

(2)曠工期間扣發工資。每曠工半天,扣除本人當月績效工資的100元;當月連續曠工2 天及以上,累計曠工4 天,扣除本人全月績效工資;曠工期間,同時按其日均工資標準扣除其基本工資;

(3)員工無正當理由曠工,連續曠工時間超過三天(含三天),或者一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五天(含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十天的(含十天),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採取惡意停工1 天及以上或一年內累計惡意停工3 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關係,並承擔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十、為了維護分公司的整體形象,嚴肅工作紀律,員工要樹立大局意識,自覺遵守考勤打卡管理制度,不得出現有損於團隊的言論和行為。員工出現無理取鬧,與考勤管理人員爭執的,或各級管理人員營私舞弊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分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十一、分公司外包人員考勤登記,參照本制度執行。

十二、本制度於20xx年3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