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集體領導制度

1、集體領導制度是黨的領導的最高原則,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在黨的各級領導工作中的具體體現,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項基本準則。

黨支部集體領導制度

2、堅持支部委員會和支部黨員大會制度,充分發揮集體經驗和智慧,實現集體領導。

3、黨支部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4、支部書記要發揚民主,善於集中委員的意見,帶頭執行集體做出的決定,不得擅自決定重要問題。

5、支部委員會要尊重和支持書記工作,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完成所分擔的任務。

6、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支委會或支部大會討論重大問題,要讓大家暢所欲言,各抒己見。討論中發生了分歧,既要認真考慮少數人的意見,又不可議而不決,耽誤工作。

7、支部委員會在做出集體決定時,需要充分聽取每個委員的意見。要明確地規定每個支委成員所負的具體責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

8、書記和委員不是上下級、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而是平等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關係。

9、在分工負責中,書記擔負着組織黨支部的活動和處理日常工作的主要責任,不應藉口集體領導而降低和抹煞書記在支委會中的重要作用。

10、書記要有民主作風,要充分尊重其他委員的權利,善於聽取和正確集中大家的意見,要當好“班長”,團結“一班人”積極執行黨支部的決議,不允許搞“一言堂”家長制。

11、在支部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支部書記和其他委員一樣,都只有一票的平等權利。

12、支部委員之間要互相支持、互相諒解、善於合作,每個委員既要做好所分管的工作,又要對支部的全局負責,互相尊重,互相支持,支持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監督和指導,當好支部書記的助手,自覺地維護黨支部集體領導的威信,做到分工而不分家,通過自己的工作使集體領導堅強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