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領導制度

(1)凡涉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重大事項,重大工作任務部署,重大決策制定,幹部任免、調動和處理,羣眾利益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上級黨組織規定由黨委集體決定的問題,應提交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集體領導制度

(2)集體領導,不能黨政不分,以黨代政,事無具細,什麼問題都提交黨委會討論。

(3)書記與委員是平等的同志關係,書記作風要民主,善於廣開言路,不搞“一言堂”。

(4)委員要積極參加集體領導,積極發表意見,不能站在集體領導之外。

(5)討論決定重大問題,必須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度,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並認真對待少數不同意見。

(6)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做出決定。

(7)暫緩做出決定,應在進一步調查研究、充分交換意見後再表決,或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8)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既不能借口集體領導而無人負責,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見就違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