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黑名單制度為何乏力

對不文明行為的通報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遊客黑名單制度為何乏力

“《辦法》規定的法律後果也不明確。”xxx説,法律後果規定在第8條中,有兩個層次:將信息通報遊客本人,提示其採取補救措施,挽回不良影響。必要時向有關部門通報“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問題在於:第一,向本人通報信息的方式僅適用於當場處罰或者留存遊客信息的情形,針對自助出遊而未留存信息的情況如何處理?第二,遊客被記入不文明信息系統後會受到什麼影響?是被限制進入景區、無法獲得景區打折或優惠服務,還是限制旅行社對其提供服務?在景區門票並未實行實名購買、旅行社經營自由的情況下,上述規定可能無法操作。第三,“必要時”向相關部門通報記錄,“必要時”的判斷標準是什麼?判斷主體是誰?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會發生什麼後果?在這些問題尚未弄清楚之前,着急上馬遊客不文明記錄,似有“法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震懾作用,但也可能發生不教而誅的效果。

“這也導致了《辦法》的可操作性不強。”xx認為,要求旅遊主管部門將“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信息通報遊客本人,這一規定看似簡單,實則不易,因為遊客不文明行為信息是難以收集的。旅遊主管部門並非公安機關,在向遊客送達不文明行為信息記錄時,要怎麼找到遊客?通過什麼方式送達?信息送達不到時怎麼往上報?這些問題都阻礙了相關機制的有效運行。而對於“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逐級上報以及媒體報道和社會舉報等渠道收集信息的規定,也值得商榷,如果遊客不簽字確認,如何往上級部門彙報?媒體報道是否涉及遊客隱私保護?此外,處罰措施規定也不明確。根據《辦法》,遊客的不文明行為一旦被納入“黑名單”,將視情節保存一至兩年,必要時向公安、海關、邊檢、交通、銀行徵信機構等部門通報。這一處罰措施的界定很含糊,處罰是止於通報,還是通報後繼續採取限制措施?比如,向海關通報,是不是出境遊將會受到影響?向徵信機構通報,是不是將限制遊客貸款?通報完以後怎麼辦?這些問題都需要釐清。

xxx則認為,從《辦法》本身來看,其並非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是國家旅遊局的部門規章,位階較低,不能作出限制人身自由或罰款等強制規定。同時,景區管理部門並非執法單位,在遊客發生不文明行為後,只能採取勸誡等方式。這使得該《辦法》實施起來難度很大。

實施過程中遇到哪些問題

實際上,由5月4日國家旅遊局的新聞發佈可知,《辦法》實施中確實會出現一些問題。根據國家旅遊局發佈的案例,“陝西李某攀爬紅軍雕塑照相案”處理結果,是將其列入不文明行為記錄期限XX年,這顯然與《辦法》第6條“信息保存期限為一至兩年”的規定不符。是旅遊局執法“任性”嗎?

對此,姚海放認為,正因為《辦法》對遊客不文明行為及其處罰措施尚未完全明確規定,在實施中出現一些問題在所難免。以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還會出現以下問題:一是5月1日同時實施的《旅行社行前説明服務規範》和《導遊領隊引導文明旅遊規範》兩項旅遊業行業標準,賦予導遊、領隊有權通過旅行社向主管部門舉報遊客不文明行為的權利。該項規定的初衷是發揮導遊、領隊作為旅遊市場一線服務者參與管理的積極性,理論上也有公民監督權的支撐。但問題是在旅行社、導遊和遊客存在利益衝突的情形下,這一規定是否會有“挾公報私”的問題,也需要省思。二是遊客如何瞭解自身不文明記錄信息,缺乏明確規定。三是第9條規定了遊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異議處理,但僅限於旅遊主管部門自我審查。在不文明行為記錄到底是行政指導還是行政處罰性質不明的情況下,能否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並不明確,這將會影響遊客利益。

不文明行為是一個道德問題,尚未構成違法,不應當納入法律規範範疇。鄭春乃認為,不文明行為的發生源於文化、社會、家庭等方面的複雜原因,消除不文明旅遊行為,有待遊客素質的普遍提高,非國家旅遊局一個規定就可以實現。

如何規制遊客不文明行為

xx認為,為有效治理旅遊不文明現象,在制度層面,尚需繼續探索規範的科學化、精細化,使之更具操作性。

“令行禁不止其實證明了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實效並不取決於政府是否作出了規定。”姚海放説,“抑制遊客不文明行為不能僅靠出台《辦法》,還需從價值引導、制度完善、規則實施等多個方面入手,才可能扭轉游客不文明行為。”一方面,旅遊主管部門需要更為積極地履行管理職責,包括對旅遊景區、旅行社、服務價格等方面的標準細化和違法行為的查處。同時,應當權衡國人休假方式,更為合理地紓解由於集中休假導致景區超負荷承載而引發遊客不文明現象。各景區管理部門也應當盡力完善景區設施及服務,避免因人流密集而引發排隊衝突、隨地如廁等不文明問題。另一方面,旅遊管理部門或素質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文明禮儀、環境文物保護等方面的教育。當然,宣傳教育既非一蹴而就,也無法一説就靈,抑制遊客不文明現象還需要藉助遊客監督的力量。從遊客自身文明行為的角度講,文明出遊既是自身素質的體現,也是對其他遊客和當地社會的尊重。從遊客勸阻、監督、舉報不文明行為角度講,既是每個國民的道德義務,也是遏制個別遊客不文明行為的最有效武器。

xxx建議,可以在景區設立文明旅遊提示牌,引導遊客自覺文明旅遊;利用電視、網絡、手機短信等各種傳播工具鞭撻不文明旅遊現象,弘揚文明行為,讓文明旅遊的觀念深入人心。加強景區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的景區服務設施,為遊客提供相關便利;建立遊客文明行為監督崗和巡邏隊,及時引導遊客文明旅遊、制止不文明行為;建立景區“不文明行為曝光台”,對比較嚴重或典型的不文明行為通過景區曝光台以及電視、網絡等進行曝光(前提是做好被曝光者的隱私等相關權利保護)。制定完善管理規定,加強對旅行社及導遊的管理,將文明旅遊管理納入旅行社及導遊的考核範圍,對出現不文明行為的旅行社或個人進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