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鑑定規程(試行)

國家科委關於發送《科技成果鑑定規程》的通知

科技成果鑑定規程(試行)

國科發成字[1995]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xx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事業單位:

為了貫徹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佈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明確規範科技成果鑑定操作規程,現將《科技成果鑑定規程)發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成果鑑定規程》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

科技成果鑑定規程(試行)

(國家科委 1994年12月)

為了貫徹執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第19號令發佈的《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以下簡稱《鑑定辦法》),正確理解《鑑定辦法》的有關內容,規範科技成果鑑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訂本規程。

一、科技成果鑑定的一般原則

(一)科技成果鑑定是指有關科技行政管理機關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並作出相應的結論。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

(二)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確判別科技成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三)科技成果鑑定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確保科技成果鑑定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四)科技成果鑑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評價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國家鼓勵科學成果通過市場競爭、社會實踐和生產實踐,以及學術上的百家爭鳴等方法得到評價和認可。

(五)科技成果鑑定嚴格實行歸口管理,杜絕政出多門、多頭管理帶來的不良後果,以保證《鑑定辦法》的有效貫徹。

國家科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國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負責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xx各有關部門負責管理、監督本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工作,具體由各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執行。

二、鑑定範圍

(一)根據《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鑑定的範圍是指列入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xx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應用技術成果,以及少數科技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

1本條所稱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xx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

(1)國家科技計劃包括國家科委、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重大科技計劃(如國家科技攻關計劃中只對專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鑑定,八六三計劃只對重大技術項目和課題取得的成果組織鑑定);

(2)省、自治區、直轄市科技計劃的範圍,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具體情況與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商定,報國家科委備案。對於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城市的科技計劃,就科技成果鑑定來説,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同意可視為省級科技計劃的一部分;

(3)xx有關部門的科技計劃是指xx各部門科技司(局)管理和認定的科技計劃。

2本條所稱的應用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礦產新品種等。

3少數計劃外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科技成果鑑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成熟並有明顯的創造性;

(2)性能指標在國內同領域中處於領先水平;

(3)經實踐證明能應用;

(4)對本行業或本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大的促進作用。

凡科技計劃外重大應用技術成果申請鑑定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或者xx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批准,否則不能組織鑑定。

4科技計劃內的基礎性研究、軟科學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評價方法,由國家科委另行制定。

5執行科技計劃所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進行評價和認可,省、自治區、直轄市和xx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有必要進行鑑定。

(二)根據《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組織鑑定。

1基礎理論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學中純理論性研究的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學術論文。其評價方法,應根據國際慣例,通過國內外同領域的學術刊物或學術會議公開發表,引起國內外同行專家的關注、評論和引用來獲得認可,並由所在單位學術機構出具綜合評價意見。

對於可以直接指導應用技術研究和開發的

理論成果,它的作用不僅表現為論文的學術價值,還表現在被該理論指導的應用技術成果上,這種應用性理論成果可以視同應用技術成果,並依照《鑑定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鑑定。

2軟科學研究成果是指對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結果,主要表現形式為研究報告。

3已申請專利的應用技術成果以該項目向中國專利局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為限,申請日後不組織鑑定,局部技術已申請專利但整體未申請專利且符合《鑑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用技術成果可以申請鑑定。

4已轉讓實施的應用技術成果是指由研究開發方按照《技術合同法》的規定將研究開發的結果轉讓給其他企業,並投入工業生產的應用技術成果,應該由生產實施單位作出評價。

5企業、事業單位自行開發的一般應用技術成果,除《鑑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重大應用技術成果外,應通過市場機制得到社會認可。

6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法定的專門機構審查確認的科技成果是指有專門的法律規定,或主管行業部門規章明確規定,必須按照法律、規章的規定由專門的機構進行審定的科技成果,如《藥品管理法》和《衞生部新藥審批辦法》規定,新藥必須由“衞生部藥品審評委員會”審查,經批准後方可應用;農業新品種必須經農業部確認的專門審查機構審查批准後才能正式推廣應用。這些都是評價和審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無需再組織鑑定。

凡不組織鑑定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都不得受理鑑定的申請。通過其它方法評價的科技成果,任何單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鑑定證書》、(以下簡稱《鑑定證書》)格式。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資源有破壞作用,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廢未達到國家排放標準的科技成果),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受理鑑定的申請。已經受理正在進行鑑定的,應立即停止鑑定;已經通過鑑定的,應當撤銷。

三、鑑定組織

(一)根據《鑑定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國家科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以及xx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是科技成果鑑定的具體組織單位。

1根據鑑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可以視具體情況授權省政府有關業務廳、局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科委組織鑑定。

2xx有關部門,有特殊情況的,經國家科委同意後,可授權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或派出機構)組織鑑定。

3組織鑑定單位同意組織鑑定後,可以直接主持該項科技成果的鑑定,也可以根據科技成果的具體情況和工作的需要,委託有關單位對該項科技成果主持鑑定。受委託主持鑑定的單位為主持鑑定單位。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如:國家教委可委託清華大學主持由該校某系完成項目的鑑定;農業部可委託中國農業科學院主持其所屬研究所完成項目的鑑定;冶金部可委託武漢鋼鐵公司主持其下屬企業完成項目的鑑定等)或其他有關單位;但不得委託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鑑定。主持鑑定單位要對組織鑑定單位負責。

(二)根據《鑑定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鑑定分為檢測鑑定、會議鑑定和函審鑑定三種形式,三種鑑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檢測鑑定:凡通過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和xx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檢驗、測試,性能指標可以達到鑑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計量器具、儀器儀表、新材料等),組織鑑定單位應採用檢測鑑定形式。專業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鑑定的主要依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應依據檢測報告對檢測項目作出質量和水平的評價。憑檢測報告難於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質量和水平評價時,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可以會同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鑑定專家小組,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省、部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科委制定的專業技術檢測機構認定標準確定,並報國家科委備案。

2會議鑑定:對於需要組織同行專家進行現場考察或演示、測試和答辯的科技成果,組織鑑定單位可以採用會議鑑定形式。組織鑑定單位根據被鑑定科技成果的技術內容可聘請七至十五名同行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到會專家不得少於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被聘專家不得以書面意見或委派代表出席會議。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不得因專家不到會臨時更換鑑定委員。鑑定結論必須經到會專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才有效。不同意見應在鑑定結論中明確記載。

3函審鑑定:不需要組織同行專家到現場進行考察、測試和答辯,由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即可進行評價的科技成果,組織鑑定單位可以採用函審鑑定形式。函審鑑定由組織鑑定單位聘請五至九人組成函審組。提出書面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於應聘專家的五分之四,鑑定結論必須依據函審專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見形成。不同意見應在結論中明確記載。

(三)組織鑑定單位選聘參加鑑定工作的同行專家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多於四分之一的有中級技術職務的中青年科技骨幹)。特殊情況是指:個別地區專業不全,缺少高級技術職務的科技人員;某些新型學科和邊緣學科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比較少;某些部門因保密的需要,選聘社會上專家受到限制。

2對被鑑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3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

“同行專家”是指最接近被鑑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專業的科技人員,選聘同行專家組成鑑定委員會(或函審小組或檢測鑑定小組)時,應儘可能同時有教學、科研、生產三方面的專

家參加。

下列人員不得選聘為科技成果鑑定專家:

(1)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人員;

(2)計劃任務下達單位的人員;

(3)任務委託單位的人員;

(4)長期脱離教學、科研、生產的黨政機關管理人員。由於公安、安全、國防等特殊部門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國家祕密,不宜擴大知密範圍,可以聘請科技成果完成單位、任務下達或委託單位的同行專家參加鑑定,但不能聘請直接參加被鑑定的科技成果的研製工作的人員。

(四)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在鑑定工作中應當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進行認真負責的審查,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結論。並對作出的評價結論負責,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有義務和責任對被鑑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祕密。

(五)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不得干涉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獨立地進行鑑定工作,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對鑑定專家在鑑定工作中提出與鑑定工作有關的請求,應當認真研究並及時作出明確答覆。

四、鑑定程序

組織鑑定單位或主持鑑定單位應當負責鑑定的全部過程,但不得成立鑑定領導小組領導鑑定工作。

(一)鑑定申請的渠道根據《鑑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請鑑定:

1完成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xx有關部門科技計劃內的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係,向有權組織鑑定的單位申請鑑定;

2隸屬關係不明確的,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個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申請鑑定;

3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經完成單位共同協商,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根據任務來源或者隸屬關係,向有權組織鑑定的單位申請鑑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鑑定一次,不得多單位分頭申請鑑定;

4屬於多學科、跨行業的,整體性能具有國際先進水平,對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具有重大促進作用的特別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鑑定申請的主管機關可以向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提出鑑定申請報告,由上一級科技成果管理機構組織鑑定。

(二)申請鑑定的科技成果應當符合《鑑定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範圍,並具備第十八條規定的條件。1沒有完成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約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請鑑定,“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約定要求,主要是指計劃任務書或合同約定的技術性能與指標。

2凡有異議或爭議的科技成果,組織鑑定單位不得受理鑑定申請,應待異議或爭議解決後方可受理鑑定申請。

3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齊全,並符合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主要包括:

(1)計劃任務書或者合同書;

(2)技術研究報告(包括技術方案論證、技術特徵、總體性能指標與國內外同類先進技術的比較、技術成熟程度、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的意義、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存在的問題等基本內容);

(3)測試分析報告及主要實驗、測試記錄報告(包括原始記錄);

(4)設計與工藝圖表;

(5)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

(6)國內外同類技術的背景材料和對比分析報告,以及國家科委、xx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認定的,有資格開展檢索任務的科技信息機構出具的檢索材料和查新結論報告;

(7)用户使用情況報告;(8)經濟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及證明材料;

(9)涉及污染環境和勞動安全等問題的科技成果,需有關主管機構出具的報告或證明;

(10)準確的完成單位(不包括一般試製加工單位及一般協作單位)和主要完成人員名單(按解決該項成果技術問題所作貢獻大小排序);

(11)行業主管部門要求具備的其他文件。上述技術資料和有關文件的內容必須真實可靠,引用文獻資料和他人技術必須説明來源,材料文件必須打印、裝訂整齊、符合檔案部門的要求。

(三)申請鑑定的程序為:

1凡符合申請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填寫《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經其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組織鑑定單位提交申請;

2申請鑑定單位應在其建議的鑑定日期前二個月將鑑定申請報告、《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和技術資料以及起草的《鑑定證書》同時報送組織鑑定單位;3能獨立應用的重大階段性成果,經下達任務的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單獨申請鑑定。“重大階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項目研究與開發過程中取得的具有創造性、先進性和獨立應用價值的科技成果。

(四)組織鑑定單位接到科技成果鑑定申請後,應及時、認真地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性審查,並在三十天內批覆審查意見。形式審查由組織鑑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負責,技術性審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會同有關業務管理機構共同進行。

1形式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屬於鑑定範圍內需要鑑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申請表》和起草的《鑑定證書》是否正確無誤;

(3)提交的文件、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並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單位及主要完成人員排序是否正確,有無成果權屬爭議等問題。

2技術性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規定的任務;

(2)報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內容是否正確、翔實;

(3)初步判別技術的創造性、先進性、實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廣應用的條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問題等。組織鑑定單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機構或者其所會同的有關業務管理機構認為必要時,可聽取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技術情況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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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3組織鑑定單位在完成審查後,應及時作出批覆,批覆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同意組織鑑定的

a確定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確定組織鑑定單位和主持鑑定單位時可分三種情況:由組織鑑定單位組織和主持鑑定;由組織鑑定單位組織鑑定,委託有關單位主持鑑定;責成其他有組織鑑定權的單位組織鑑定。

b確定鑑定形式。採用檢測鑑定時,根據被鑑定科技成果所屬專業,確定專業技術檢測機構,並同時下達《科技成果檢測鑑定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採用會議鑑定時,確定鑑定委員會名單及正、副主任委員,需要現場測試的,確定測試專家組名單;採用函審鑑定時,確定函審專家組名單及正、副組長。

c責成其他單位組織鑑定時,需要採用的鑑定形式和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名單由被責成的組織鑑定單位確定。

(2)不同意組織鑑定的,應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據《鑑定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由組織鑑定單位從國家科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委、xx有關部門的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專家庫中遴選,申請鑑定單位不得自行推薦和聘請。

(1)鑑於目前國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專家庫尚處於試用階段,人庫專家的數量和專業以及地區的分佈等還有待補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專家庫尚未建立,組織鑑定單位選聘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時,可先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a從國家科委科技成果鑑定評審專家庫、部已建科技獎勵評審專家庫中選聘;

b通過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c通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的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d由本單位相關業務管理部門推薦。

(2)組織鑑定單位在確定參加鑑定工作的專家名單時,應事先徵得專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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