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

粵劇是廣東的文化遺產之一,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於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的規定,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東省粵劇保護傳承規定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對粵劇的保護與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粵劇的保護、傳承、發展與傳播。

第三條【保護對象】 本規定的保護傳承對象包括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的下列形式:

(一)粵劇的傳統表演行當、表演程式、排場、聲腔唱腔音樂、重要流派、舞台美術、代表性劇目及劇本、樂譜等;

(二)粵劇特有的傳統習俗、信俗;

(三)與粵劇密切相關的樂器、服裝、道具、舞台、化粧原料等製作技藝;

(三)與粵劇密切相關的歷史檔案、文獻資料、器具實物、場所設施;

(四)與粵劇密切相關的其他保護對象。

第四條【保護傳承原則】 粵劇保護傳承應當注重其真實性、整體性和傳承性,堅持保護、傳承與發展並重原則。

第五條【納入規劃和預算】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應當加強對粵劇保護傳承工作的組織與領導,將其納入本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保護傳承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着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

第六條【主管體制】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保護傳承工作。

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粵劇的保護傳承工作。

第七條【專項規劃措施】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粵劇保護規劃、措施並報本級人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八條【粵劇資源調查】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資源狀況進行調查,建立粵劇資料檔案和相關數據庫。除依法應當保密或者保留權利外,粵劇資料檔案及相關數據信息應當向社會主動公開。

調查粵劇資源,應當收集屬於粵劇組成部分的歷史文獻和代表性實物,整理調查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並予以妥善保存,防止損毀、流失。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文化主管部門提供粵劇資源信息,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告知提供者。

第九條【粵劇資源保護清單】 省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粵劇資源調查情況建立公佈全省粵劇資源保護清單。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公佈本行政區域內的粵劇資源保護清單。

粵劇資源保護清單應當包含粵劇資源類別、具體項目名稱、權利人、資源存續狀況等內容。

粵劇資源保護清單適時進行調整和增補。調整和增補時應當註明對原清單調整、修改、增補、刪除等調整方式的原因和理由。

列入粵劇資源保護清單的內容應當具有歷史、美學、藝術價值,充分體現粵劇特點,並且不存在權屬糾紛。

列入粵劇資源保護清單的程序,參照國家、省關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設立程序執行。具體辦法由省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保護單位和傳承人】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粵劇項目列入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並認定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按照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應當享受和履行國家、省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保護傳承權利、職責、義務。

第十一條【傳承人儲備名單】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粵劇代表性傳承人儲備名單,由文化主管部門參照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認定程序執行。

第十二條【經費保障】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文化遺產保護、文化產業資金,落實粵劇保護傳承保障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粵劇資源調查以及粵劇相關珍貴檔案、資料、口述歷史、民間檔案文獻、實物的徵集、搶救和保護;

(二)挖掘整理、修改提升和復排演出傳統粵劇代表性劇目、摺子戲;

(三)培養和引進粵劇人才;

(四)粵劇研究、宣傳、教育;

(五)建設和維護粵劇演出、展示的場所、設施;

(六)舉辦粵劇重大活動和開展粵劇國際、地區交流;

(七)獎勵在粵劇保護傳承、理論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八)粵劇保護傳承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粵劇歷史記憶資料】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粵劇經典傳統劇目搶救、粵劇名家從藝生涯口述歷史和粵劇存續狀況資料的挖掘、收集和整理,復排演出粵劇經典傳統劇目。

第十四條【對專業機構的支持】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粵劇保護傳承相關機構、演出團體、博物館、教育研究機構等單位的支持。

第十五條【粵劇保護傳承隊伍】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粵劇保護傳承工作隊伍建設,通過引進、培訓、代訓等方式,培養粵劇保護、傳承、傳播等各類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展示場所設施】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保護修繕具有歷史價值的粵劇演出場所、設施,根據需要建設粵劇專題展示場所、設施。

第十七條【粵劇研究基地】 省人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認定粵劇研究基地,從事粵劇保護傳承理論研究。

鼓勵支持粵劇研究基地與粵劇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合作開展學術交流和理論研究。

第十八條【展示展演】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結合節慶文化活動、當地民俗活動等,組織在商貿中心(集市)、旅遊景點、特色街區(鄉鎮)等集中展示展演粵劇藝術。

第十九條【政府購買】 採取政府購買的方式開展以下活動:

(一)徵集、購買優秀粵劇劇本;

(二)組織粵劇優秀傳統劇目惠民演出;

(三)扶持社會組織、民營粵劇演出團體或者羣眾性粵劇團體的公益性演出;

(四)開展粵劇理論研究。

第二十條【優秀粵劇劇本】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開徵集、整理改編、買斷移植等方式扶持優秀粵劇劇本創作。

第二十一條【社會參與】 鼓勵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設立營業性演出團體、社會組織、私夥局等粵劇組織或者建設粵劇展示、傳習場所,從事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捐助等方式參與粵劇保護傳承。

鼓勵支持有條件的粵劇代表性傳承人、名家設立粵劇傳習所、工作室等,開展帶徒授藝等傳習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從事活動】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營業性粵劇演出團體、社會組織的,應當依法取得文化主管部門或者社會組織主管部門的行政許可。

營業性粵劇演出團體、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不得侵犯其他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益。

第二十三條【普及宣傳】 每年11月的最後一個星期日設立為“粵劇日”。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以專題專欄等方式普及、宣傳、推廣粵劇藝術。

第二十四條【學校教育研究】 省和相關市、縣(區)人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學校因地制宜開展粵劇知識普及教育活動。

藝術、戲曲類院校或者學科應當全面系統開展粵劇藝術的教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五條【税收優惠】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粵劇保護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税收優惠;經國家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組織或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用於粵劇保護傳承的捐贈,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税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合法權益保護】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營業性粵劇演出團體、粵劇社會組織、粵劇保護單位和粵劇代表性傳承人的合法權益,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保護其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權益。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粵劇保護傳承工作中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行政處罰】 未經行政許可擅自設立營業性粵劇演出團體、社會組織的,或者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或者侵犯其他權利人知識產權權益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