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產假相關規定

20xx年廣東省重新調整了產假的規定,對於產假的規定,你瞭解多少了呢?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20xx廣東省產假的新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廣東省產假相關規定
廣東省產假新規定

日前,《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審議。草案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按照這一規定,

在“二孩”政策全面實施之際,延長女職工產假無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廣東省擬出台具體規定,將女職工的產假延長30天,讓女職工至少能夠享受128天的產假,彰顯了政策人性關懷的善意。這對進一步確保人口結構優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無疑意義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一紙規定儘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實踐中能夠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執行。筆者以為,就現實大的語境而言,要讓這一惠民政策名至實歸,至少要解開三道“釦子”。

第一道“扣”,要切實解開利益博弈的糾結。女職工產假延長後,企業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對於以利益為核心的企業來説,難免對此有所牴觸。根據法律規定,生育假屬於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資的。執行女職工產假延長的規定,企業不但要支付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而且還要另外請人承擔休產假女職工的工作,相應地又要增加一筆不菲的工資,企業顯然對此有所顧慮。尤其是私營企業,女職工休產假的所有開支均由企業自身承擔,無形中增大了經營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的鼓勵扶持就顯得至關重要。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採取靈活方式減輕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的負擔,打消他們因執行產假延長之規定而對經營成本增加的顧慮。

第二道“扣”,要切實解除女職工就業隱性歧視的憂慮。現實中,不少企業為減少女職工產假延長而產生的用工成本,往往會以更隱蔽的手段對女職工的就業設置諸多門檻,職場隱性歧視成為不少女職工生育時就業最直接的“攔路虎”。雖然《勞動法》禁止因生育歧視婦女就業,但在執行過程中常常跑調變樣,因此需要更有執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職工的近憂遠慮。

第三道“扣”,要切實解決女職工休產假後的崗位調劑難題。女職工休產假,最直接的現實問題是產假期間的崗位接替問題。此前,教育系統的不少女教師“扎堆兒”休產假而導致的學校“無人授課”之尷尬,即是明證。有鑑於此,科學合理地應對女職工休產假的崗位調劑難題,也成了女職工產假延長之規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掃除的實際障礙。

不可否認,延長女職工產假彰顯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但要讓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實踐中名副其實,在現實語境下,解開利益博弈、隱形就業歧視和崗位調劑難題三道“扣”,應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課”。唯有如此,關愛女職工的產假延長政策才不會在執行中成為“鏡花水月”式的擺設。

產假規定:順產98天難產128天

根據新規,職工享受生育津貼的假期天數,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

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取出宮內節育器的,1天;放置宮內節育器的,2天;施行輸卵管結紮的,21天;施行輸精管結紮的,7天;施行輸卵管或者輸精管復通手術的,14天。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

生育津貼將與 單位工資掛鈎

據瞭解,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相比舊規,新規增加了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的生育津貼。

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新規則明確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對比新舊規定,計算的基數發生了變化,此前的基數是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而新規定計算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這意味一些工資水平高於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單位,其員工的生育津貼也將會有相應提供。

此外,新規還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餘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於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數計算。

待遇方面,新規將生育醫療待遇享受人羣擴大到失業人員、退休人員和職工未就業配偶。新規要求,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繳納,員工不需繳納,比例不超過本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的1%。生育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户並實行預算管理,單獨建賬,專款專用。

20xx廣東產假相關規定

一般產假相關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省產假基本規定

1、基本產假90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廣東男人陪產假相關規定

廣東省:男方看護假10天《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卹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週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產假小貼士

生育津貼:以前是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最新《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解讀

20xx廣東規定單位工資高低決定生育津貼高低

廣東的職工生育保險政策出新規。廣東省政府官網發佈了新修訂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相比現行規定將會提高相當一部分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改變了此前都按照社會平均工資作為基數的方式,變為與本單位工資掛鈎。工資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將更高。工資低於社會平均工資的單位,生育津貼也會相應降低。

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也被納入參保範圍

目前執行的《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是從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22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三十二次常務會議對它修訂,新規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擴大了職工生育保險參保範圍,完善了參保機制。《規定》相比舊規,在職工參保範圍中新增“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並且把“個體經濟組織”改為“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

《規定》明確了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和項目。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內,因為妊娠、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比較籠統模糊。《規定》則明確其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的費用,終止妊娠的費用,分娩住院期間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及診治妊娠合併症、併發症的費用。

單位上年度月平工資成計算基數

改變最大的是生育津貼的計算方法。舊規只規定了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的產假期計發。

《規定》則明確職工應當享受的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再乘以規定的假期天數計發。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本單位上一自然年度參保職工各月工資總額之和除以其各月參保職工數之和確定。

南都記者比對發現,變化關鍵點在於基數發生了變化,此前的基數是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現在的計算是按照用人單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

一名社保專家解釋,工資高的職工以前享受的生育津貼是被所屬地區“平均”。日後就不需要與所屬地區“平均”了,只會跟着本單位水漲船高或者降低。這意味着權利與義務對等。

《規定》還明確,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順產的,98天;難產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