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陪護假規定

除了產假還有陪護假,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廣東省陪護假規定,僅供參考。

廣東省陪護假規定

獨生子女政策儘管在去年各地實施“單獨二孩”政策時已經有所打破,但法律上的廢止,仍要等到本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後表決。一旦表決通過,修正案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獨生子女政策的時代結束了,中國的計劃生育制度迎來“全面二孩”時代。參與修正案制定的相關人士表示,調整人口政策是為了增加勞動力和減緩人口老齡化問題。

生育二孩規定:不享受晚育假

現行的孕婦產假主要由基礎性產假和獎勵性產假兩部分組成。基礎性產假為國務院20xx年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明確的“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應增加產假15天”,獎勵性產假包括晚育和獨生子女增加的產假。

對於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不少地區將晚育範圍確定為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因此生育二孩不屬於晚育範疇,相應晚育獎勵的產假將無法享受。一般二孩產假就只有國務院相關規定中明確的98天。

產假

男性增5天陪護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這意味着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將原來獨生子女父母的產假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當爸爸的男同胞們能多獲得5天帶薪休假時間。但母親一方的自願生育獨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將取消,兩相比較,母親一方將減少產假20天時間。

這意味着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將原來獨生子女父母的產假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當爸爸的男同胞們能多獲得5天帶薪休假時間。但母親一方的自願生育獨生子女假35天,以及晚育假15天都將取消,兩相比較,母親一方將減少產假20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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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80年2月2日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86年5月17日廣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若干規定的決議》第一次修正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根據1997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有關條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9月18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根據1999年5月21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第十條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xx年7月25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xx年11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根據20xx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20xx年12月30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五次修訂根據20xx年9月2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自治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實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優質服務、政策推動、綜合治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羣眾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任務的第一責任人。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工作實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工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實行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兼職委員單位制度,市、縣(區)實行衞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兼職單位制度。兼職委員單位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分工,制定實施的具體措施。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人口規模配備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按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計劃生育工作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地鄉鎮、街道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及流動人口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羣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十五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

第十六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衞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負責,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刊、影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媒體,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工作的義務。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十八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鑑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户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户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 歸僑、僑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 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

第四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二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包括計劃生育藥具管理站)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納入區域衞生計生規劃。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後,方可在批准的範圍內各自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和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五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向育齡人員提供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服務,承擔優生優育和生殖保健諮詢以及技術服務。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還應當承擔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藥具發放、管理人員培訓等任務。

第二十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具體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後落實節育措施的,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負責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工作。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病殘兒醫學鑑定組織,負責病殘兒醫學鑑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併發症的,由縣級以上節育手術併發症醫學鑑定組織鑑定,並由縣級以上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後,指定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治療。醫療費按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職工因接受國家規定基本項目的節育手術出現併發症而喪失勞動能力的,參照工傷事故處理;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因此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因節育手術或者治療節育手術併發症而出現醫療事故的,按國家有關醫療事故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的管理制度,並對本行政區域內胚胎、胎兒性別鑑定,終止妊娠手術和終止妊娠藥品等實施監督管理。

嚴禁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胚胎、胎兒性別鑑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五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一條 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併計算假期。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三十二條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以下優待獎勵補助:

(一)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給予適當獎勵。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始,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二)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

(三)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業、住房、扶貧救濟及子女入托、入學、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農村獨生子女户和純生二女結紮户,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待獎勵補助辦法。在就業、安排宅基地、生產扶助、扶貧救濟、入托、入學和醫療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養老保障事業,建立和健全人口與計劃生育基金會,優先解決農村獨生子女户和純生二女結紮户的基本養老問題。

第三十四條 農村男方到獨生女方家結婚落户,以及獨生女户、純生二女結紮户的夫妻户籍隨女兒遷入女婿所在村並居住的,享有與所在村居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阻撓和歧視。

第三十五條 對模範實行計劃生育和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在職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計算,在單位年度預算內列支。企業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可在當年計税所得額的千分之二以內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