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上午,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確定連雲港、淮安、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時間的決定》。
決定公佈之日起,3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3市人民政府可以開始制定規章。
至此,江蘇13個地級市全部獲得地方立法權。
2019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
此前,除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外,只有“較大的市”擁有立法權。
江蘇省內只有南京、無錫、徐州、蘇州這4市擁有立法權。
當年7月31日,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揚州、常州、南通、鹽城、鎮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獲得地方立法權。
鎮江在2019年底出台擁有地方立法權後的首部地方性法規。
地方立法權會不會被濫用?江蘇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臘生説,有“四重閥門”把關。
一是權限控制,立法邊界在哪裏。
對此,《立法法》明確地方立法事項只有3項: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
二是批准程序。
市級的立法項目要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查通過,且不能與上位法衝突,不能與省裏衝突。
三是要求科學立法、民主立法,要充分論證,把好條文的質量關。
重大、有爭議的立法項目,要開聽證會。
四是地方性法規還要報國務院、全國人大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