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規章制度(通用5篇)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 篇1

為促進留守兒童快樂、健康成長,經研究,我校決定開展“大手拉小手”愛心結緣活動,每一名教職工結隊幫扶一兩名留守兒童。為切實提高幫扶成效,特制定留守兒童登記制度: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通用5篇)

1、每名教職工要詳細瞭解幫扶對象的家庭、學習、生活情況,深入家庭瞭解家庭經濟、人口、留守兒童父母和第二監護人的詳細資料。

2、每週至少要和留守兒童談心一次,瞭解留守兒童在學習、生活上是否有困難,並要積極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3、幫扶人員要熟記自己幫扶的留守兒童家長、現監護人的聯繫電話,保證隨時能聯繫幫扶對象的家人,每週要為留守兒童提供條件,和其父母通話一次。每月幫扶人員至少要和幫扶對象的父母通話一次,向其通報其子女在校學習、生活情況。

4、談心、通話情況要有記錄,上交政教處備查。

5、幫扶人員有切實負起責任,要從學習、生活、情感上幫扶,確保自己所幫扶的留守學生生活上有人照料、行為上有人管教、學習上有人輔導、心靈上有人撫慰,學習安心,生活舒心,情感温馨。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 篇2

一、定期召開“留守兒童”監護人會議,每學期一次,並向監護人彙報學校工作計劃和工作情況,通報兒童在校的學習、生活、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情況,共同探討“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措施。

二、留守兒童之家設立、開通“親情熱線”,建立留守兒童父母與孩子、留守兒童監護人與學校定期或不定期的電話聯繫制度,及時與家長交換意見,同步教育好“留守兒童”。

三、在學期結束時,要求留守兒童給在外的爸爸(媽媽)寫一封信,彙報一學期的學習、生活情況。

四、要求代理家長至少每學期對所監管的留守兒童進行一次家訪。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 篇3

1、留守兒童之家財產為國家所有,任何人不得挪為私用。

2、留守兒童之家財產由中心校統一調配使用,專用設備要專管使用。新採購的財產應在中心校保管員登記後才能投入使用。

3、留守兒童之家各功能室、活動室由專人全面擔負財產保管責任。

4、全體教師及留守兒童應樹立愛護公物的良好風氣,大力宣傳和表揚愛護公物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對損壞公物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批評和教育,並進行適當賠償。

5、留守兒童之家財產保管責任人要服從學校安排,配合學校定期清理核對財產,及時報損自然損耗的財物。

6、留守兒童之家財產由於當事人或管理人出現明顯過錯而丟失或被盜,當事人或管理人要按照財物折舊後的價值等價賠償。如出現幾個責任人則應根據責任大小分別承擔賠償責任。對故意破壞公物的除照價賠償外,處以一至三倍的罰金。

7、報損自然損壞的留守兒童之家財物名單時應同時出具或提供自然損壞財物原件或其它證據,否則視同被盜或丟失處理。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 篇4

我們學校是農村中學,留守學生的教育是我們學校的心病,很多班主任談到這個問題時都説:”這些學生缺少家庭的温暖,性格養成不健全,與同學難於溝通,有心事從不與老師説,犯了錯誤就跑,家長或找不到或不過問,因此出現教育的脱節。”現在,為提高我校教育教學質量,故把留守學生的教育作為學校教育的重中之重來抓,特制定以下制度。

1、各項任務明確到室,明確到人。

2、各室人員明確職責,堅守崗位,認真對待自己的工作。

3、各室必須建立留守學生檔案,並逐步完善。

4、代理家長真正承擔起留守學生的監護職責,做孩子生活的知情人,學習的引路人,成長的保護人。

5、心理諮詢室必須認真做好心理諮詢工作,開好心理健康課,定期為學生舉辦心理健康教育講座

6、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和村社幹部的關心,重視和支持,搞好社區教育活動。

7、以上各條,各室人員要認真執行。

留守兒童規章制度 篇5

為了加強對中國小“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室設施使用和維護管理,確保“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室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要高度重視活動室所配置的圖書、電腦、電話、桌凳等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應確定一名行政人員專人負責此項工作。

2.每學年末,對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室所有使用或庫存的物品應進行一次清查。對已不能使用作報廢處理的物品,需填寫好“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室報廢物品申報表”,並經活動室具體管理人員與部門負責人簽字、校領導審批後才能辦理核銷手續。

3.留守兒童之家活動室內所有配置的電話、電腦、電視機、圖書、體育器材等設備設施應充分發揮其作用,供留守兒童使用。

4.活動室供留守兒童開展活動所配置的物品,要認真做好每次使用記錄。

5.活動室每次活動結束後,留守兒童所使用、借用的物品應及時歸還,經活動室管理人員驗收後放回原位。禁止活動室物品由留守兒童擅自帶出活動室。

6.學校領導和活動室管理人員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觀念,保持高度警惕性,對已經損壞的設施要及時進行維修,及時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防患於未然,以確保活動室活動的正常開展。

7.對由於放鬆警錫、玩忽職守、安全防護不力而造成人身傷亡、失火、被盜等重大事故的,要立即報告學校及上級主管部門,對事故責任人要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