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購交易賬務控制制度

第1章 總則

併購交易賬務控制制度

第1條 為規範企業併購行為,減小併購成本,防範併購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本制度適用於參與併購行為的所有財務相關人員。

第3條 財務人員在企業併購中的一切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

第4條 本制度中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2章 併購交易前財務控制

第5條 財務人員負責分析、評估企業在併購前審慎性調查表中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並將意見標出後報財務總監審核。

第6條 外部機構編寫的審慎性調查報告,由財務總監負責審核,報總裁辦公會審議批准。

第3章 併購交易中財務控制

第7條 財務部人員在企業併購過程中編寫併購交易備查薄。

第8條 併購交易備查薄主要用來記錄企業合併中取得的併購目標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

第9條 併購中合併成本分配的依據。

1.對於小額併購交易,可根據企業內部對目標企業進行審慎性調查結果,合理分配企業合併成本,,並按照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認併購目標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

2.對於大額併購交易,可根據外部諮詢機構對併購目標企業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進行評估的諮詢報告,對合併成本進行分配。

第10條 財務部人員在併購行為發生後需據實編制併購交易會計分錄,並報財務總監審核。

第11條 審計人員定期審核併購交易會計分錄結果是否與併購交易的文件記錄保持一致。

第12條 併購所涉及的金額比較大時,財務經理編制併購交易會計處理分析報告並報財務總監審核。

第13條 會計處理分析報告內容。

1.併購交易的背景及現狀。

2.國家統一會計準則制度對企業併購的會計處理要求。

3.高級管理人員對併購交易的分析結論。

4.併購交易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的情況。

第14條 財務人員在併購合同簽訂日需比較被併購企業評估後的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與合併成本的差別。

第15條 被併購企業評估後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與合併成本差額的處理辦法。

1.合併成本大於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經財務總監審批後,確認其為商譽。

2.合併成本小於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經財務人員核對無誤後計入當期損益。

第3章 併購交易後財務控制

第16條 在企業併購結束後,財務部經理需擬寫併購信息披露報告,交財務總監與總裁審核、審批。

第17條 企業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披露前,審核併購交易信息披露報告的適當性和充分性。

第18條 併購信息披露的具體規定按第16章“企業內部控制——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4章 附則

第19條 本制度由財務部制定,解釋權、修改權歸屬財務部。

第20條 本制度自總裁審批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