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披制度的思考

隨着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和完善,傳統的強制性披露已不能滿足各種市場主體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需求,尤其是在近年來新業態、不同經營模式公司紛紛上市,將來尚未盈利的互聯網和科技創新企業可能被允許上市的情況下,自願性披露作為強制性披露的有益補充越來越受到重視。

完善上市公司自願性信披制度的思考

J公司2019年報中自願性地披露了90多頁、190多項信息,內容涉及公司目標和戰略、資產收購、關鍵業務指標、預測信息、風險因素等各個方面,具體主要包括:(一)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會計信息。

J公司在新聞稿(按Form 6-K要求編制)中披露了25項非美國通用會計準則會計數據。(二)關鍵業績指標。J公司在其年報中主動披露了市場佔有率、GMV(網站成交金額)、活躍用户等10餘個關鍵業績指標,使投資者更好地瞭解其在線直銷的實際經營成果和發展前景

(三)風險因素分析。J公司在2019年報中用了長達45頁的篇幅披露了包括戰略、盈利、客服體驗等在內的87項風險因素,並在年報其他項目中作了相關説明和風險提示。

我國自願性信息披露現狀:意願較低;質量較低;披露形式隨意。

造成上述現狀的原因包括:一是資本市場有效性不足。當前我國資本市場散户化特徵明顯。同時,我國股票發行仍為核准制,能夠進入市場融資的公司數量有限、競爭不足。二是缺乏專門的法規制度。三是考核評價力度不強。

交易所公佈的上市公司評價或考核的等級一般只有A、B、C、D四個等級,致使區分度較小,弱化了對上市公司的正向激勵和給投資者以參考的效果。

四是民事賠償機制不完善。

我國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機制不完善,導致投資者民事索賠的難度與成本偏高,我國的虛假陳述訴訟提起率相當低,導致絕大多數公司對“利空”消息披露不足。

相關啟示和建議如下:進一步增強市場有效性;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引導;完善自願性信息披露的免責制度;完善相關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自願性信息披露的監管以及完善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