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內容

一、綜述

善意取得制度內容

當前隨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展,

不動產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雖然我國現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尚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卻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制度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

規則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佔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後,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佔有人)賠償損失。

(二)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利益的一項制度,首先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所有權人的利益,保證所有權安全。其次它側重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促進交易安全。當所有權人與善意受讓人發生權利衝突時,應當側重保護善意受讓人。這樣有利於維護交易的安全,還有利於鼓勵交易。這種情況下,對所有權人利益的限制,我們可以認為是對所有權人在託付別人保管自己財產或管理自己財產時不盡注意義務,而使他承擔相應不利後果的責任。

(三)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關於善意取得存在的理論基礎,多數學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1)取得時效説。時效制度,以時間及時間之經過為其構成要件,而善意取得制度則與時間及時間之經過沒有聯繫,所以,時效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兩種各自獨立的制度。(2)權利外形説。佔有人應推定其為法律上的所有者,故受讓人有信賴之基礎。(3)法律賦權説。善意取得是由於法律賦予佔有人處分他人所有權的權能。(4)佔有效力説。善意取得系由於受讓人受讓佔有後,佔有之效力使然。大多數學者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是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即贊成權利外形説。[2]

三、贓物研究

關於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的研究

隨着社會經濟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和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財產的流轉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常常將犯罪所得贓物以低於市場交易價格出賣,許多與案件無關的第三人在不知道的情況下購買或接受該物品,這就形成了 “贓物的善意取得”。 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當公安機關追查案件中贓物的下落和去向時,常常也會遇到贓物已被犯罪嫌疑人通過民事流轉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合法佔有的情形。

所謂贓物,應包括經由走私、盜竊等方式取得之物。

(一)司法實踐中關於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踐中,承認善意購買者可以取得對其購買的、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的所有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對於贓物、遺失物等不適用於善意取得。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於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第79條的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歸國家所有或歸還失主,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所以如果所有人因為被盜、遺失等原因而喪失對其財產的佔有以後,不問財產幾經轉手,所有人都有權請求最後佔有人返還。如果最後佔有人是善意的,也支付了一定的金額。所有人在取回該物時,應該償還佔有人的損失。因為佔有人在保管該物時付出了一定的代價,而且最後佔有人往往在佔有該物時出於善意並非惡意。如果不對善意佔有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反而使其正當的利益受到損害,必然會造成不良後果。同時,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如果受讓人是無償取得某項財產的,則不論其取得財產時是善意還是惡意,所有人都有權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二)關於否定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概述

善意取得我國理論界對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幾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觀點採用否定説,認為贓物不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種觀點認為,贓物仍是自由流通物與其他市場交易的商品沒有什麼本質區別,應適用善意取得制度。[2]本文采取第一種觀點既否定説,因為保護所有權人的利益與保護交易安全同屬於民事立法中應當遵循的法律原則,一方面,如果不對所有權人的利益進行保護,正常的交易就不可能順利進行。因此,在交易安全和所有權人利益的保護中,相比之下後者具有在先性。另一方面,對所有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已經成為當代司法實踐中的一種趨勢。對於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第二種肯定説的理由目的是要保護交易安全以維持正常的市場交易。但應當注意的是:首先,在正常的市場交易情況下所有權人對自己的合法財產進行交易是基於自己意志而為之的行為,而贓物作為非基於所有權人的意志而喪失對其佔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備所有權人要處分該物的意思表示,若仍適用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對於所有權人過於苛刻,並且與我國的物權法相沖突。其次,贓物作為交易的標的物,在交易的總量中畢竟只佔很小的比例,否定贓物適用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會影響到正常的市場交易。最後,否定贓物適用於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還可以收到反制各種銷贓行為的功效。當今我國正在嚴打的歷史階段如果對於盜竊物適用善意取得勢將為不法分子打開一道綠燈。例如:甲從乙處盜竊一把自行車,賣給自行車寄賣店,寄賣店再轉手賣給丙。假如贓物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丙出於善意在支付低於市場價金的同時即獲得了對該贓物所有權,乙便無權向丙要求返還占有物(自行車)。甲為此獲得了不法財產,丙也同樣在低於市場價格的情況下購買了同樣的商品。這樣等於間接性的鼓勵了甲從事盜竊活動,而丙在獲得贓物所有權的同時也為甲解決了銷售方面的問題,因而從長遠來看只有保證原所有人乙的權利才能從根本上杜絕這種現象。所以我國司法實踐歷來就採納否定説,實踐證明這種作法對保護原所有人的正當利益,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未來立法應堅持這一作法。

四、不動產研究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施行前我國關於不動產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沒有明確規定。然而隨着我國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XX年3月16日通過,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關於不動產善意取得已有明確規定: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由此可見善意取得不僅適用於動產,同時也適用於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