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度(精選21篇)

審批制度 篇1

為規範管理,強化安全防範意識,建立有效的安全預防機制,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不受傷害,經校務委員會研究決定,制定《大型活動審批制度》。

審批制度(精選21篇)

一、各年級不得利用節假日組織學生進行大型的春遊、郊遊等活動。

二、因教育教學工作需要,確需組織學生開展社會調查、社會實踐、義務幫扶等活動,在有可靠的安全保衞措施的前提下,在分管校長批准,安全防範方案報政教處備案的.情況下,上報教育局批准。

三、在舉行大型活動之前一月,由學校向教育局提交詳細的活動申請表,其中要説明活動舉辦的時間、場地、參加人數,及活動具體宗旨等安全制度措施。活動結束後,由學校交書面活動總結交教育局存檔(一式一份)。

四、學校組織的文藝匯演等大型活動由校長寫出申請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並由一名校級領導主抓安全防範工作。

五、在活動的開展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責任人要處理及時,並及時上報學校主要領導,未及時上報或延誤事故處理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審批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財務行為、健全財務監督,明確財務審批權限和責任,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管理與服務工作有序開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和安徽省財政廳、教育廳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範學校預算經費、專用基金、代管經費、對外投資、銀行貸款、資產處置等行為的財務審批權限。

第三條學校財務審批實行分類管理、分級授權、逐級審批、逐級負責的管理制度,同時按部門(院部)和級次實行專人審批。部門(院部)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各級審批人在各自職責範圍和審批權限內履行審批職責。

第二章審批人員

第四條學校財務審批分為經費所屬部門(院部或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分管校領導、校長等級次。

各部門(院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分別是本部門(院部)黨務、行政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課題負責人是課題經費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歸口管理部門是歸口管理專項經費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分管校領導或聯繫院部校領導是分管部門或聯繫的院部大額資金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校長是學校重大資金支出的財務審批負責人。

第五條財務審批負責人對本部門(院部)的財務預算執行進行控制,對經費支出進行審批,對財務支出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負責,對經費的安全和使用績效負責。

第六條各部門(院部)、項目(課題)組應將本部門(院部)、項目(課題)組財務審批負責人(含授權審批人)報送校財務備案並預留簽名字樣,涉及調整的應及時報備。

第三章審批原則與內容

第七條財務審批遵循依法審批、預算控制、項目管理、合同約束、真實合理、績效優先、逐級審批、分級負責、依法迴避的原則。

第八條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具體包括:

(一)財務收支是否列入預算,是否符合項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約定;

(二)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

(三)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規定;

(四)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

(五)審批人認為應予核實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學校財務審批實行迴避制度,自覺接受財務監督。

第四章審批權限與程序

第十條學校財務審批權限根據不同經濟事項和經費類別分別設定,以每次經濟活動支出額度大小劃分權限,審批程序實行逐級審批,各級次審批人在行使審批權時應簽署審批意見。

第十一條學校黨委常委會依據相關的規定行使審批權限。學校年度預算方案、重大資金籌措與使用等必須經過學校常委會審批。

第十二條預算經費審批權限

一、事業經費。包括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科研經費、機動經費等。

(一)人員經費

1、按照國家政策和學校人員經費分配方案正常發放的人員基礎工資、績效工資、離退休費等人員支出,以及按照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社保基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等政策性支出,由人事處會同財務處審核後辦理;

2、學校統一發放的課時費、教學科研獎勵以及其他專項獎勵,經歸口部門審核後,由人事處會同財務處依據學校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執行通知審核發放。

(二)公用經費。主要包括各部門(院部)的行政運行經費及日常專項。

1萬元以下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

1-8萬元(含,下同)支出經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8萬元以上支出經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三)專項經費。是指部門(院部)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需要的專門用途經費,一般為一次性或階段性專項經費,由所在部門(院部)或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使用。

1萬元以下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項目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

1-8萬元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經項目所在部門(院部)、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8萬元以上支出由項目組負責人審核,項目所在部門(院部)、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四)科研經費。科研課題歸口管理部門為科研處。科研課題支出遵循國家科研經費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學校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經費支出依據科研經費預算書或科研合同。

科研課題1萬元以下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批;

科研課題1-3萬元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經課題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送科研處審批;

科研課題3-8萬元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經課題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科研課題8萬元以上支出由課題組負責人審核,所在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科研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五)機動費。是指學校為解決重要事項或急需辦理的事項而預留的經費,在學校年度財務預算中安排。

機動費使用由相關部門(院部)提出申請,經申請部門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送財務處審核並提出經費處理建議。5萬元以下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5-8萬元由分管財務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8萬元以上須報校長辦公會通過。

機動費一次性直接列支的,按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機動費分次執行的,應單獨設立項目,按照同類專項經費審批執行。

(六)“三公經費”。是指學校預算安排的'公務接待費、公車購置及運行費、出國(境)費三項經費。

5000元以下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5000元以上支出由部門(院部)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經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七)事業經費支出審批的其他規定

1、學校依法繳納各種税費、社保基金、公積金等,由財務處長審批。

2、公用水電費支出,由後勤處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3、學校財務按照財務預算上繳財政專户和國庫的各種款項、提取各類專用基金,由財務處長審批。

4、校級副職領導審批涉及本人事項的,由校長審批;校級正職領導審批涉及本人事項的,由校級正職領導互相審批。

二、基本建設經費。是指學校房屋、基礎設施等新建、改擴建項目以及50萬元以上的大型修繕項目。

(一)工程建設資金的籌措

1、工程項目預算額度內資金,由財務處長依據預算審批;

2、工程項目預算資金的追加,按學校預算調整程序審批。

(二)工程建設資金的支付

學校支付工程建設資金需填制基建工程進度款申請表。支付合同約定價款和經批准的工程調整價款,由基建部門依據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提出申請,依次經過項目監理、項目現場代表、基建計劃管理人員、基建部門負責人、審計處長、財務處長審核後,按下列權限審批:

50萬元以下支出由分管校領導審批;

50萬元以上支出由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批准。

(三)工程價款的調整

基建工程價款發生調整事項,按照學校基建工程變更及簽證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四)基本建設借款

工程項目借款由基建部門依據項目立項批文,經基建部門負責人、審計處長、財務處長會籤,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三條專用基金審批權限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學生獎助基金、醫療基金等政策性專用基金,應遵循“先提後用,專設賬户、專款專用、計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該類專用基金支出計劃應按程序提交校長辦公會、黨委常委會批准。其他專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長基金、發展基金等專用基金按學校相關規定提取和使用。

一、職工福利基金

學校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學校福利委員會會同財務處、人事處制定計劃。1萬元以下由工會主席審批;1-8萬元由工會主席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8萬元以上由工會主席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二、學生獎助基金

學生獎助基金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管理。1萬元以下由學院審核,學生工作處審批;1-8萬元由學院會同學生工作處共同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8萬元以上由學院會同學生工作處共同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三、醫療基金

醫療基金用於學校教職工醫療救助,支出管理按學校醫療救助管理有關辦法執行。個人實際領報醫療救助金額在0.5萬元以下由校醫院院長審批;0.5-2萬元由校醫院院長審核,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批;個人實際領報金額在2-8萬元由校醫院院長、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個人實際領報金額在8萬元以上,由校醫院院長、歸口管理部門財務審批負責人審核,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教職工發生醫療救助特殊事項支出由學校醫療救助管理委員會研究解決方案,分管校領導審籤後,報校長審批。

四、學校設立的其他專用基金

其他專用基金主要包括院長基金、發展基金等專用基金,支出參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

第十四條代管經費審批權限

代管經費是指學校接受單位或個人委託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主要包括教材費、公寓用品、體檢費等其他代管經費。代管經費的取得與形成應符合制度規定,列入代管經費需分管財務校領導審批。代管經費使用參照公用經費審批執行。

第十五條結算中心資金審批權限

結算中心資金是指學校各獨立核算單位在結算中心的存款。結算中心開設新賬户由學校財務處提出申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資金在銀行間調度,由財務處長審批。在保證學校正常資金運轉的前提下,可以對學校各獨立核算單位提供有償使用。各獨立核算單位向結算中心申請資金,利率不低於學校銀行貸款利率,並在結算中心開設資金賬户。結算中心向各獨立核算單位提供資金按以下權限審批:

100萬元以下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財務處長審籤後,報分管校領導審批。

100萬元以上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由財務處長審籤,分管校領導審查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六條對外投資和銀行貸款審批權限

一、對外投資

對外投資是指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舉辦經濟實體或向其他單位(含校辦產業)投資。學校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經校長辦公會討論後報學校常委會批准,並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報省教育廳、財政廳批准或備案後實施。

二、銀行貸款

學校貸款管理依照省教育廳、財政廳有關高校債務管理要求和教育部、財政部有關大額資金使用管理規定執行。

(一)學校申請銀行貸款須按照省教育廳、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學校財務處根據建設資金需求狀況提出貸款申請,經校長辦公會研究後提交常委會批准上報。銀行貸款經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報校長審批。

(二)支付貸款利息和歸還貸款本金。學校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貸款利息及本金由財務處長審批。學校利用事業資金歸還貸款本金,100萬元以下由財務處提出申請,報分管校領導審批;100萬元以上由財務處申請,分管校領導審核後,報校長審批。

第十七條資產處置審批權限

資產處置是指學校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與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行為。學校資產處置工作應按照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報省教育廳、財政廳批准後辦理。

第十八條列入公務卡結算目錄的公務支出應使用公務卡結算支付;無法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應通過校財務轉賬支付。特殊情況下使用現金支付的,由財務處長審批。

第五章審批責任

第十九條財務審批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對未按程序越權審批的事項,上一級審批人有權拒絕審批,會計人員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條財務審批負責人應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財務制度,對其審批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負責。對於違反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審批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需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財務審批的,授權人對授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負責,被授權人應在授權範圍內行使審批權。授權人授權後,應監管審批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授權人發現被授權人存在違反財經法規行為或未正確行使審批權的,應當及時糾正,收回授權並做出相應的處置。

第二十二條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或刻意逃避上一級審批管理的行為,一經查實,學校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依法實施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學校制度規定的審批事項,有權拒絕辦理並要求經辦人員予以糾正。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學校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業大學財務審批管理辦法》(試行)(安工大〔20xx〕45號)同時廢止。

審批制度 篇3

為確保幼兒在園期間的人身安全,做好幼兒園安全防範工作,特修訂以下來訪登記制度:

1、幼兒園開放參觀時間為週六、週日上午9:00—11:20,下午15:00—17:00,其他時間不接待參觀及探訪。(特殊活動統一安排除外)

2、來園參觀夥伴需提前一天與園方預約,未預約、未經園方允許不可入園。

3、外來人員來訪,保安應熱情相迎、禮貌接待,詢問來訪人員的姓名、單位、職業、來園目的.及是否有預約等,並與相關人員電話核實情況,確認屬實後,來訪人員必須出示有效證件和填寫來訪登記表方可入園,並由受訪人員負責接待陪同。離園時,保安須記錄離園時間。

4、幼兒園夏季17:00—19:00、冬季17:00—18:30為家長接孩子時間,家長需在規定時間內接孩子,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晚來接孩子的,由門衞或園長通知本班教師將孩子送出來,並做詳細登記記錄。夏季19:00、冬季18:30後清園,屆時禁止一切外來人員進入,有特殊情況者,需經園方同意後方可入園,並按程序做好登記記錄。

5、來園參觀或辦事的家長、夥伴數量較多時,幼兒園必須控制入園來訪人數,分批進行。

6、教職工未經園長許可,不得私自接待參觀人員。

7、未經園方同意,來訪人員不可私自進入教室,以免影響幼兒教學。

8、食堂重地、教師宿舍禁止來訪人員進入和參觀。

9、嚴禁來訪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利器等危險品入園。

注:本規則適用於所有到幼兒園檢查、指導、參觀、業務聯繫的來訪人員。20xx年7月起執行。

審批制度 篇4

為規範因公外出活動,加強人員和財務管理,根據上級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職工因公外出,不論學習、開會、採購或其他外出任務,由書記、工會主席、副校長和教導處、學生處、總務處主任根據上級通知和工作需要確定外出人員、時間、地點,經校長批准後,方可外出。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因公外出2天以上,須報經區教育局批准。

二、參加區教育局以外單位和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學習活動和工作會議,憑上級通知經學校行政會研究同意並報請教育局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外出。

三、凡因公差需用專車者,須經校長批准。學校所派公車必須專車專用,無特殊情況不得繞道,隨車人員必須同車往返。違者超出費用自理。

四、出差者回校後,須在一週內辦理好差旅費報銷手續。報銷程序為:本人將各種票據分類按財務要求貼好,如實填寫好差旅費報銷單,經派差部門負責人簽字,交會計初審,再交校長審定簽字,最後交會計報銷。

五、審批教職工外出必有嚴格執行《關於組織教職工外出考察和參觀學習的管理辦法》。

六、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審批制度 篇5

為進一步加快我區學前教育規範化建設進程,構建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促進我區幼兒教育事業健康、有序、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81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佈的通知》(建標【20xx】246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合理設置、科學規劃”、“高起點、嚴要求”的原則,結合本區實際,修改完善梅州市梅縣區規範化民辦幼兒園(以下稱幼兒園)的申辦審批制度。

一、規範化幼兒園准入條件:

規範化幼兒園辦園必須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規定及省、市和本區有關規定。

(一)選點佈局要求:

幼兒園規劃佈局應根據當地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人口密度、生源發展趨勢、地形地貌、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同時應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選址的原則。

新申辦幼兒園選點與原有(含已批准籌設的)幼兒園校門與校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少於300米(以國土或測繪部門測繪數據為準)。有以下情況不受此限制:

(1)在市政道路主幹道、過境路分割的區域;

(2)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即經發改部門立項,獨立規劃設計,與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的幼兒園,租用樓房、店鋪開辦的幼兒園不屬小區配套幼兒園)。

(3)獨立報建的幼兒園(即經相關部門批准徵地、規劃設計並按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要求進行建設且服務半徑範圍內沒有此類幼兒園或省一級以上幼兒園的)。

(二)規模要求:

1、辦園規模:城區6-12個班,不少於6個班、不宜超過12個班;農村3-9個班,不少於3個班,不超過12個班。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按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設置班額。

2、班額和年齡:小班(3-4週歲)25人;中班(4-5週歲)30人;大班(5-6週歲)35人;混合班30人。班額一般不超過標準5人。

(三)面積要求:

幼兒園各類用房人均使用面積和建築面積指標應符合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第十四條的規定。

室外活動場地人均面積達4㎡以上(含露台、一樓架空層),其中,生均綠化面積不少於2㎡。(户外必須配備30米直跑道)

(四)園舍及周圍環境要求:

1、園舍、場地要相對獨立,三層樓以下,不得建在高層建築內,有獨立的出入口,有圍牆、大門和保衞室,有完善的安保監控視頻和足夠的安保器材。

2、周圍環境要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不得與集貿市場、娛樂場所、醫院傳染病房、太平間、殯儀館、垃圾中轉站及污水處理等喧鬧髒亂、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的場所毗鄰;不應與生產經營貯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品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場所(如加油站、供氣站、煤氣店)毗鄰;不應與通信發射塔(台)等有較強電磁波輻射的場所毗鄰;與化學、生物、物理等各類污染源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有關防護距離規定。

3、根據相關規定配置包括但不限於幼兒活動用房(班級活動單元、綜合活動室)、服務用房(辦公室、保健觀察室、晨檢接待廳、隔離室、洗滌消毒用房)、附屬用房(包括廚房、配電室、門衞收發室、儲藏室、教職工衞生間、教師值班室、集中浴室)等用房。

4、根據實際情況和規模配備美工活動室、科學啟蒙室、圖書閲覽室等興趣活動室。

(五)命名要求:

幼兒園必須命名規範,不得以行政區域名稱命名,新建幼兒園命名不能與已開辦的幼兒園同名。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任何幼兒園不得冠以“實驗”、“中心”以及“藝術”、“中英文”、“雙語”、“外語”、“國際”等字樣。

(六)校車配置:

幼兒園確實需要購置校車的,須申請並經區教育、交通、交警等部門同意後報區政府審批取得校車標牌後,方可使用專用校車接送幼兒。校車應按相關部門核定線路接送幼兒,不得擅自改變線路。

(七)消防、防雷、衞生、食品經營、環境、房屋質量等需按職能部門要求取得相關許可、合格證或意見。

(八)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或中國公民,申請舉辦幼兒園,應具備如下條件:

1、有符合國家教育方針的辦學宗旨,辦學指導思想端正,不以營利為目的。

2、符合梅縣區幼兒教育發展規劃。

3、有符合規範的園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有必備的辦學資金、穩定的經費來源。

5、幼兒園的師資、園舍、場地、設備、人員配備必須分別達到《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和建標[20xx]246號《幼兒園建設標準》及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所規定的標準,符合本審批制度各項要求。

6、用作幼兒園的園舍必須有房產證明、房產所有權人的身份證、租賃協議或同意借用的證明及房舍使用性質證明。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要提供有關征地、規劃、報建等文件,小區配套幼兒園還應提供承辦協議書。

7、有合法的幼兒園組織章程。

8、法人代表原則上須由中國公民擔任,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9、有按《幼兒園工作規程》要求確定的園長人選,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配備合格的數量足夠的教師、保育員、衞生保健人員及專職安保人員。

二、申辦要求: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包括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必須首先向所在地鎮中心國小和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提出申請獲准後,再向區教育局提出籌設申請。

(二)區教育局應當在接到籌設申請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經區教育局依法審批准予籌設。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還應按規定做好規劃、設計、報建等工作。籌設期間應接受區教育局的業務指導,籌設完畢後,向區教育局提出正式設立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區教育局在接到申請的60個工作日內驗收有關材料,派出有關評估組考察認定,對已達到正式開辦條件的,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批准,並説明理由。

三、申辦、審批程序:

(一)舉辦者首先向所在地鎮中心國小及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提交書面申請獲准後,再向區教育局提出籌設申請。

(二)由區教育局組織考評組進行初步審核(審核報批的各種資料及察看場地)後,寫出考察意見提交區教育局黨組會議討論。審核時按規範化幼兒園准入條件,從區學前教育發展總體規劃上考慮,合理佈局。

(三)區教育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不同意籌設的,説明理由。籌設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以籌設通知書送達給舉辦者之日起計算三年),超過三年的,舉辦者應當重新申報。

(四)區教育局審核批准籌設後將籌設通知書送達舉辦者。舉辦者接到同意籌設通知書後的6個月內需將有關幼兒園的報建資料及幼兒園外立面效果圖、鳥瞰圖、室內外平面佈局、裝修圖紙報區教育局審查、備案。

(五)舉辦者收到經區教育局審查的圖紙方案同意批覆後,按要求完善幼兒園園舍建設,辦理《消防驗收合格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書》、《食品經營許可證》、《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報告》、《環評審批意見》、《衞生評價報告》等,填寫《申報審批材料》,然後到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網上服務窗口上傳相關資料,提出正式設立申請。

(六)區教育局對舉辦者上傳資料等進行審核,合格者組織評估組進行實地察看、評估,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佈的通知》(建標【20xx】246號)進行量化評分,寫出評估意見提交區教育局黨組會議討論,通過者由區教育局發出同意開辦幼兒園的批覆,並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未通過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予批准。

(七)舉辦者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方可按有關規定招生。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擅自招生的取消其本次申報,並視為非法幼兒園予以取締。

(八)幼兒園舉辦者憑區教育局的批覆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梅州市梅縣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到梅州市梅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營業執照》,到梅州市梅縣區税務局辦理《税務登記證》,到梅州市梅縣區發展和改革局辦理《收費備案表》等。

(九)幼兒園的公章刻制和管理按國家教委和公安部(1991)17號令執行。

(十)幼兒園的園牌及廣告上的名稱須與經區教育局核准的名稱一致。

四、提交材料:

(一)申請籌設需提交的材料:

1、單位或個人提交籌設幼兒園的申請書原件一份,申請書需説明辦園的目的、宗旨、指導思想、幼兒園層次、學制、規模、師資來源、幼兒園場地、園舍面積、資金來源、幼兒園園址、擬用園名稱等)。法人申辦幼兒園要蓋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簽字,公民個人申辦幼兒園要署有開辦人本人的簽名。

2、舉辦者的身份、資格證明文件(户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明、專業職稱證明、法人執照的複印件等)。

(1)單位舉辦:

事業單位:批准單位成立批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企業:工商執照副本、企業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個人舉辦:户口簿、身份證、學歷證書、職稱證書、簡歷。

若是兩個(含兩個)法人聯辦或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民合辦,還應提供聯辦或合作協議。住宅小區配套幼兒園和獨立報建幼兒園須提供有關征地、規劃及報建文件,小區配套幼兒園還應提供承辦協議書。

(3)臨時租借園舍、場地的協議書;園舍場地產權證及相關證件。

3、取得同意籌設批覆後須提供:園舍場地平面圖和切實可行的籌建計劃;各項設備的購置或租用計劃等。

(二)申請正式設立需提交的材料:

1、幼兒園的章程;

2、籌設通知書;

3、啟動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驗資報告(審核後出具);運轉資金的來源、數量、使用計劃;作為風險擔保的財產數量及公證;

4、教職工名單(含個人簡況),教職工的學歷、職稱、教師資格證書、待遇以及健康證;

5、園長人選的身份證、職稱證書、上崗證書、擬聘幼兒園同意其任園長的證明,對其簡況、簡歷、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健康狀況等方面的書面審核材料;

6、《消防驗收合格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或《房屋質量安全鑑定書》、《食品經營許可證》、《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報告》、《環評審批意見》、《衞生評價報告》、《審批材料》等;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其他事項:

(一)在本制度施行之後,本區行政區域內新申辦幼兒園,必須按本制度申辦,必須在接到區教育局發出同意開辦幼兒園的批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併到物價部門收費備案許可後方可招生,不得在申請籌設及申請正式設立期間同時招生,否則視為非法辦園,一律予以取締。

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凡不符合規定條件、未經審批擅自舉辦的,由審批機關依法予以取締。

(二)已通過審批的幼兒園因故停辦、更名、合併、遷址、變更單位或舉辦者、改變性質等,均應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

(三)為鼓勵民辦幼兒園積極改善辦學條件,優化育人環境。申請變更園址時,選點與原有(含已批准籌設的)幼兒園校門與校門之間的直線距離不少於200米(以國土或測繪部門測繪數據為準),且育人環境、設備設施等要比原幼兒園有明顯的改善,原則上應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關准入條件,經所在中心國小和鎮政府(辦事處、高管會)同意後,向區教育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變更。

(四)本制度由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20xx年7月18日梅州市梅縣區教育局印發的《梅州市梅縣區規範化民辦幼兒園申辦審批制度(試行)》(梅縣區教字[20xx]24號)同時廢止。

審批制度 篇6

在我國,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甚至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現狀及給我國所帶來的啟示,希望能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同業研究者起到一定參考與借鑑作用。

行政審批是現代國家管理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事務的一種重要的事前控制手段。在中國,由於傳統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的巨大影響,行政審批已被日益廣泛地運用於許多行政管理領域,對於保障、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一種國家管理行政事務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但是,隨着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及我國正式成為WTO成員,而原有的行政審批制度又缺乏有效的法律規範,行政審批中長期存在的問題就越來越突出,有些已成為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因此迫切需要對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

應該説,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作為超級大國的美國無疑已經走在了前列。而我國,由於起步晚、經驗積累少,與他們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俗話説“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所以我們有必要認真研究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狀,並虛心向其學習,吸其精華、棄其糟粕,為我所用。

一、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現狀

研究發現,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遵循的是“行政法治”原則、“公共行政”原則以及“市場經濟”原則。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在遵循以下幾個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展開的。[1]

(一)行政審批權下放

美國政府對於行政審批權力並沒有管得太死。對於條件成熟的一些審批事項,他們敢於大膽放權,實施審批權力的下放,而下放的方向往往就是社會和市場。即,將原來由政府所承擔的一些社會職能和經濟職能,還給社會和市場。放權於市場方面的主要體現是:解除不必要的經濟型規制,給企業更大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提高企業的積極性和改革效率。放權於社會方面的主要體現就是:向分散在社會中的一些中介組織進行放權。當然,這種放權也不是隨機的毫無資質要求的,也會對相應組織進行考核與評定,合格的才會向其放權。[2]

(二)注重對效益成本的分析

一般來説,政府設立各項規制的目的是幫助實現社會資源的最大化有效配置,但卻常常事與願違,容易產生“設租性規制”,從而違背了初衷。如何來避免這個問題的產生呢?在這方面,美國政府進行了有效的嘗試,那就是“注重效益成本的分析”。如美國政府的12291號行政令就明確規定:1億美元以上的經濟項目都要實施“規制影響分析”,通過後才能做決定或予以實施;否則,就不能通過也不能實施。這樣,就為政府的決策提供了科學的依據與保障。其意義自然是重大的。[3]

(三)積極調整,合理設置

一般而言,各類行政規制設立的目的就是要實現市場與政府的有機互動和良性發展。雖然目的是好的,但實施過程中總難免會發生一些意外。那麼意外發生了該怎麼辦呢?改革。研究發現,美國對於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並非一味地減少政府的權力和職能,而是有選擇性地來實施——該減少的減少,該放權的放權,該保留的保留,該增加的還要增加——是“有減有增”的,“前提”與“大原則”根據具體的需要來判斷。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美國政府會把那些過時的、錯誤的、與實際需要不符的規制廢除掉,同時把“存在缺陷的”、“不足的”,“需要增加的”規制予以完善與確立。這樣,將能更好地促進市場與社會的全面發展。

(四)依法依規嚴格規範行政審批

事實上,美國對於行政許可權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一般都是要先通過議會來取得法律設定的,任何人不能隨意違背,否則必受嚴懲。在美國,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並不多,主要有兩個大的方面,一方面是經濟事務方面的;另一方面是社會管理方面的。對於經濟事務方面來説,大原則就是保護好消費者,維護好市場秩序。因此,只會選擇對那些存在壟斷、競爭過度、供求不平衡的'事項設定行政許可[4]。對於社會管理方面,則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市場機制的負面弊端,如生產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環境污染等。這些方面,政府是會進行行政許可方面的設定的。除了以上這兩個大的方面外,其他方面很少有設定。[5]

即便是在這兩個大方面,美國政府也進行了改革性嘗試。主要是:頒佈新法案,據此對規制內容、標準實施“調整”與“鬆綁”。還有就是,及時有效複查、清理之前所頒佈的所有規制條例,改掉不合時宜的部分,保留仍有價值的部分,添加需要的部分,以此來構建良性循環。

(五)確保行政審批的“公開、公平、公正”

研究發現,美國政府重視行政審批的程序,也做到了審批程序的科學與規範,並始終力求行政審批程序的“公開、公平、公正”。公開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公平與公正是追求的目標,而公開和公平又是保證公正的有效手段。[6]政府的行政審批做到了“公開、公平、公正”,才能使其發揮應有的效力。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美國政府採取了一些有效措施,並且進行了相應的制度設定。

1.實施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美國政府規定,除了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不便公開之外,其他信息都要予以公開,每個公民都有知情權。相應的政府機關有公開的義務和責任,必須要履行,要切實確保大眾的相應知情權。這樣可以大大避免相應責任和權利機關的“暗箱操作”,同時也能使美國向來所推崇的“陽關政策”得以落地。相關的法律有1966年的《情報自由法》、1976年的《陽光下的聯邦政府法》。這些法律的頒佈,為美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7]

2.認真推行聽證制度

行政審批方面的聽證制度,在美國也是有着相應的法律支撐的。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包括核發、拒絕、吊銷、修改許可證的裁決時,應當及時通知有權得到聽證通知的人。在確定聽證的時間地點時應充分考慮到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需要與方便。這樣的法律支撐其實很重要。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請人及利害關係者的利益,讓他們的正當權益得到保護,為他們提供了發表意見、建議的機會。同時,也將行政決策、制度的制定放在公眾的視野下進行監督,確保決策與規制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

3.允許適度説明理由

“説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機關負有向被行政人説明行政裁決的理由的責任。這樣,可以降低彼此之間的矛盾,增加相互之間的理解,使政府行政權力的行使更加具有説服力。理由説明必須要有“事實上的理由”和“法律上的理由”兩個方面。[8]這樣既保證了“合法性”,也保障了“合理性”。這一制度還有一個優點,那就是:讓政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會首先考慮自身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否則就找不到理由,也就不能行使相應權力。無疑,這為合理裁量提供了有效保障。

由此可知,美國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進行了很多有效的·嘗試,其中不乏值得我們學習與借鑑之處。下面,就談一談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給我們國家所帶來的啟示。

二、美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帶來的啟示

(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採取“漸進式”

毋庸置疑的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絕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這必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需要循序漸進。一邊改革,一邊用實踐來驗證;然後再改革,再驗證……直至能夠與事實需要相適應。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恰恰是實施了“漸進式”的策略,沒有去統一要求,也沒有去統一步驟,推崇着眼於個案,一件件地去落實,穩紮穩打、一步一個腳印。這種務實的態度,是值得我們學習的。[9]

有鑑於此,我國政府應該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避免激進行為,不要一味地等待高層的指示,“需要方”應該成為“發起者”,也不要上綱上線,制定統一步調、一刀切等。否則,就違背了改革的規律與事實需要。推崇漸進式改革,需要做到因地制宜,需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此,才是科學的、有效的。

(二)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

中美兩國雖然國體與政體均不同,但在行政審批方面卻有很多相通之處。此外,在所面臨的社會問題方面也有很多是相同的。如:環境污染、安全消防、建築物的抗震等方面的問題,在這些方面所面臨的問題都是大同小異的,因此,相應的行政審批也就是相通的了。所以,美國的一些好的改革辦法,都是可以借鑑過來的。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兩國在存在很多相通之處的同時,也存在很多不同。具體就是各自國情的不同,這就提醒我們不能對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採取“拿來主義”,若是直接拿來用,可能就會存在“水土不服”,屆時利弊孰大孰小還很難界定。所以,我們必須要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10]

(三)強化“市場化”,加強科學規劃與決策

鑑於現實的需要,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像美國那樣充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同時,還要如美國一樣加強審批的科學規劃與決策,這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與本質所決定的。此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還需“依法進行”,決不能想一出是一出,否則必然難以成功。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本文主要研究了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給我國所帶來的啟示。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成效可圈可點。其主要做法有:行政審批權力下放;注重對於效益成本的分析;積極調整,合理設置;依法依規嚴格規範行政審批;確保行政審批的“公開、公平、公正”等。美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探索,為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帶來了有益的啟示,例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採取“漸進式”;應根據國情選擇適宜的行政審批制度;以及強化“市場化”,加強科學規劃與決策等。就目前而言,我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但只要我們肯虛心學習,能始終積極致力於此,定能取得滿意的實效。

審批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一、目的

為了規範管理本公司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經濟核算,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別制定本制度。

二、制定本制度的依據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法》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藥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三、制定本制度的原則

第一條建立和建全公司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經濟核算,儘可能地降低消耗增加盈利。力求以儘可能少的消耗取得儘可能大的經營成果。

第二條正確計算和反映本公司的經營成果,依法繳納税收。

第三條財務管理必須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財務工作管理規範

第一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正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條各部門辦理事務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財務。

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從個人處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的簽字。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人簽字。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實物證明及出處。

第三條財務工作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制憑證的日期、編號、內容、科目、金額、所附單據張數、簽名,在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上出納必須簽字。

第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格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五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定期清查(每月一次),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財務工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提出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第六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辦理交接手續,必須列出移交清單,接交人員按移交清單逐項核對點收。

1、現金、有價證券應與會計賬簿記錄保持一致,銀行存款賬户餘額應與銀行對賬單保持一致,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賬户餘額應與總賬有關賬户餘額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若查不清,由移交人賠償。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並在移交清單中註明,由移交人負責。

3、移交人經管的各種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必須交接清楚。對未了事項和遺留問題,應寫出書面材料。凡在電腦系統中操作的要對其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4、會計人員交接必須有監交人。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部門經理指定人員監交,部門經理交接由總經理指定人員監交。

5、交接完畢,交接雙方應在移交清單上簽名。移交清單一式三份,移交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三章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貨幣資金,指公司所有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支票。

一、現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現金使用規定:

1、必須憑公司規定的符合手續的合法憑證收支現金,禁止白條抵庫;對違反規定、字跡不清的單據,出納有權拒絕支付;

2、出納支付現金後,收款人必須在相關單據上簽字確認;

3、出納收到的每一筆現金,無論金額大小,都必須開具現金收據;

現金收據中必須註明以下要素:繳款人或單位、繳款日期、金額(大小寫必須一致)、繳款內容、繳款人簽名、出納簽名等;

4、不準私事借支公款;

5、妥善保管保險櫃鑰匙、密碼,確保資金安全。

第二條現金核算與盤點:

1、出納應當逐筆記摘“現金日記賬”。

2、每日業務終了,應及時結算現金餘額,並按面值分別清點數量,盤出實存現金,與現金賬核對無誤,做到日清月結;

3、現金日記賬與現金總賬應由現金出納定期核對,至少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財務負責人有權不定期且至少每月一次對現金進行抽盤。對現金盤點發現的盤盈、盤虧應查明原因及時進行處理。如果經查明盤盈屬於記賬錯誤、丟失單據等,應及時更正錯賬或補辦手續。原因不明則由過失人賠償。

二、銀行存款管理制度

1、經會計人員審核符合公司支付規定的原始憑證,作為銀行存款支付依據。同時按原始憑證逐筆序時登記銀行存款流水賬。

2、業務終了當日,出納人員應及時結出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核對公司所有銀行賬户餘額。若與銀行存款流水賬餘額有差異,應立即核對查明原因,不允許將帶有問題的餘額轉入第二天;

3、銀行存款流水賬、日記賬與銀行存款總賬定期核對,每月一次,做到帳帳相符。

4、每月初,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索取銀行對賬單,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由主管人員負責核對。

5、除公司規定的基本賬户和結算賬户之外,不得另行開設賬户。確屬需要的,需報總經理核准;

6、公司銀行賬户不得出租、出借給外單位使用;

三、支票管理制度

公司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帳支票兩種。在使用支票時,應注意以下幾點要求:

1、出納簽發支票,必須經主管同意,支票填寫要素必須齊全;

2、不得簽發空頭支票、不得出租、出借支票或將支票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將支票交給其它單位代為簽發;

3、公司收到轉帳支票,經審核無誤後及時填制進帳單,根據情況送繳開户銀行或出票人開户行辦理託收。資金未進帳,不得發貨。

4、建立支票登記簿,填制人在支票登記簿上簽字備查,支票使用後應及時清理,超過期限應及時核對和清查。

5、出納應妥善保管未簽發的支票及已簽發的支票存根。

審批制度 篇8

財務管理、審批、監督是單位的重要工作,為了保護國家財產,防止違法亂紀、鋪張浪費的行為,根據上級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財務管理

1、根據工作分工,本單位行政正職為財務管理責任人,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其它正、副職(支部書記)協助管理。

2、責任人應努力學習財務知識,認真貫徹國家經濟政策,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

3、責任人應盡心盡職地維護國資安全運轉和保值增值。

二、財務審批

1、本單位財務管理責任人具有財務審批權;未經責任人許可或委託,其它人的審批一律視為無效。

2、責任人應嚴格執行經費使用規定,把好審批關;應勤儉節約,反對浪費。

3、重大項目經費支出,責任人應遞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批。

三、財務監督

1、責任人、其它正、副職每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公開經費開支情況、本人住房、收入、手機使用費等個人重大事項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質詢。

2、責任人、其它正、副職應自覺接受幹部廉潔自律審查小組對招待費、個人住房、收入和資產經營管理審查小組對財務收支的審核。

3、政工幹部應做好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四、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審批制度 篇9

一、學校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實行報批制度。報批程序是:在市區範圍內活動,由學校校長批准;離開市區,報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申報材料應包括活動的時間、地點、內容、目的、人數、組織者、安全措施、疏散方案等。

二、組織學生校內集體活動必須由教師帶領,學校統一安排,有專人負責。各種活動的組織者為直接責任人,要對活動的'安全工作全權負責;體育活動、競技活動,體育教師為直接責任人;涉及班主任工作的,班主任為直接責任人。

三、組織學生校外集體活動,要實行安全責任制。班級活動,必須由班主任帶隊;年級活動,必須由校級領導帶隊;全校性活動,必須由校長帶隊。活動組織者必須與學校或有關部門簽訂安全責任書。

四、學生勤工儉學、社會實踐活動,要按國家有關法規進行,要有嚴密的安全保障措施,決不允許學生從事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和商業性活動。

五、活動組織者要向參加活動的師生,講明具體的安全措施及疏散方案,把安全教育放在首位。

六、大型活動必須由活動的組織者制定活動預案,確保整個活動過程的安全,活動預案必須體現詳細的安全管理措施。

七、凡大型活動應安排政教處、保衞處及醫務人員到場,並要求班主任跟班,以便維持活動秩序、協調緊急救護。

審批制度 篇10

為促進各專業、各部門相互協調,保證安全生產,確保採掘工作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編制要求

1、編制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措施必須以黨的安全生產方針為指導,以《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文件、指令、決定為依據,確保生產安全。

2、對規程、安全措施實行分類管理。

3、在編制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前,必須由主管部門按規定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調研報告,明確重點。無調研報告,不予審批。

4、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的界定、編制要求、內容等由技術科制定。操作規程應明確操作程序、動作標準、安全要點等。

5、與作業地點無關,而只與工種或機電設備有關、在操作規程中已經明確的內容可在作業規程中合理刪減,但重要部分要進行強調,同時説明所執行標準的詳細出處。

二、審批要求

1、在按規定編制完成後,主管業務部室要制定審批通知單,按作業過程涉及專業確定應參加審批單位和礦領導先進行傳閲審批。

2、作業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會審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會審。有關生產科室的科長或副科長、施工隊隊長、技術員必須參加,有關生產業務的副礦長應參加。

3、一般性安全措施和操作規程的會審,由分管專業科室組織有關專業科室及施工隊組參加,會審意見補充後,經會審人員簽字,並報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和生產礦長簽字批准後執行。

4、因時間緊急,規程(措施)不能傳審完畢,在會審時,沒有參加傳審的單位必須由科長參加會審。

5、各生產業務科室審批人員對規程、安全措施中已明確的內容,在審批意見中不得進行“重複”或“強調”,要根據本專業的業務性質、有關技術規定、現場具體情況等,提出改正性或補充性審批意見。所提出必須是可執行的'具體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嚴禁空話和套話。

6、編制人員要根據會審意見的具體內容,對改正性意見在規程(措施)中直接改正,對補充性意見進行整理,並附在會審意見中。

三、發送、貫徹執行和複查

1、規程、安全措施原件經審批人員簽字後,由主管業務部室建檔保存,打印出的規程(措施)經審核人員審核無誤後,發送領導和單位執行。

2、批准後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重點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必須打印,並裝訂整齊,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可複印,但必須字跡工整、圖文清晰。

3、規程(措施)的發送由主管業務科室的分管技術員根據參加審批單位和作業涉及單位確定發送範圍。所有的規程(措施)必須送安監處、通防技術中心、生產部。

4、現場調研報告、規程(措施)審批通知單、規程(措施)貫徹通知單主管科室要存檔備查。

5、已批准的規程(措施),各科室和隊組必須嚴格執行。各類檢查所發現的隱患或違章,必須標明違反規程(措施)的具體條款和內容。

6、要對作業規程的貫徹、學習進行全過程監督,並負責考試的例題和組織。

7、各隊組必須建立規程措施管理制度,並對規程措施有職工簽名的學習記錄、考卷、成績登記表、補考考試總結進行建檔管理。

8、技術科室要堅持規程複查制度。

(1)作業規程每月複查一次,通用的技術措施每季複查一次,操作規程每年複查一次。

(2)作業規程的複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月30日前、通用安全技術措施的複查結果和整改情況每季最後一個月的30日前、操作規程的複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由專業人員對複查情況進行監督考核。

(3)對複查出的問題,由主管技術科室負責,按規定編制補充措施,經審批後執行。

9、各隊組在貫徹和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要以書面形式,並由隊長簽字報主管技術科室和安監處。安監處要對各隊組的規程(措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在作業過程中或各類檢查中若發現以下情況,即原有規程相關部分不再具有指導作用時,必須對相關部分進行修改和補充,以規定程序批准後執行。

(1)現場作業條件發生變化時

(2)採用新型設備時

(3)變更原規定施工工藝時

(4)作業規程中未涉及到的現場作業程序即規程中有缺陷或不足時

(5)與上級新頒發的各類規定、規範、政策相牴觸或與現場實際不符,即規程中有錯誤時。

11、所有的不隨作業地點變化的作業項目、工種、設備都必須按規定進行編制或以書面形式提請有關科室編制安全措施或操作規程經審批後執行,嚴禁無規程(措施)作業。

審批制度 篇11

為保障校園安全和師生健康,切實履行疫情防控責任,實行校園封閉式管理,對疫情期間教職工和幼兒外出進行嚴格審批制度,儘量減少外出頻率,具體要求如下:

教職工外出要求:

1.教職工根據工作要求,按時來園上班,進入校園前“測温+亮碼”,做好入園登記工作。下班時間測温做好登記後離園。

2.在園期間,教職工無特殊情況不私自進出校門。教師如因公或因私需要外出的,在釘釘上提出申請需經園區負責人審批同意方可外出。所有審批材料由園區辦公室主任下載保存。

3.後勤職工如因公或因私需要外出的,在釘釘上提出申請需經後勤負責人審批同意,和保健醫生報備方可外出。所有審批材料由園區辦公室主任下載保存。

4.行政領導因公或因私外出,在釘釘上提出申請需經園長室審批同意方可外出。所有審批材料由園區辦公室主任下載保存。

幼兒外出要求:

本學期受疫情影響,為了確保在園幼兒的身體健康,避免交叉感染,我園一律不組織幼兒集體外出活動。

審批制度 篇12

第1條目的

為了規範合同的簽訂管理工作,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合同審核人員

行政部法務人員負責合同審核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參與重大合同項目的論證、考察、招標投標和合同談判等工作。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有關文件規定,負責對擬簽訂合同的內容、形式等進行審核。

3、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負責制定常用合同示範文本。

4、協助有關部門對合同簽訂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3條公司合同審核的範圍

1、建設工程(含維修)合同。

2、採購合同。

3、承包合同。

4、租賃合同。

5、有償服務合同以及其他合同等。

第4條合同審核要點

1、合同主體是否適合。

2、合同目的是否正當。

3、合同內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第5條合同審核要求

1、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訂合同送交行政部進行審核。送交擬籤合同文本時,應附送相關材料。

2、審核意見審批。法務人員負責做好合同審核工作並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

3、審核意見反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反饋至業務部門,並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4、審核重大經濟合同時應召開合同審核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

第6條合同審核時限

在合同初稿及相關有效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審核標的在萬元以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至萬元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審核標的在萬元以上、特別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過個工作日。

第7條檔案管理

對合同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並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範。

第8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審批制度 篇13

一、財務收支審批的範圍

(一)本制度所稱財務收支包括與公司有關的一切經濟利益的流入與流出。既包括現金及其他實物資產的增減,也包括債權債務的增減變化。

(二)未經公司相關領導審批,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收取應由公司收取的款項,或報銷不屬於公司業務範圍的支出。

(三)收入主要包括:

1、商品銷售收入;

2、項目轉讓收入;

3、租金收入;

4、投資收益;

5、政府補貼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他收入;

8、收入的減少,主要指銷售折扣及優惠等。

(四)支出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1、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2、工程物資採購支出;

3、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商品及其他物料支出;

4、各項費用支出,如:工資及福利費、辦公費、水電費、運雜費、展覽及廣告費、交通費、差旅費、保險費、修理費、業務招待費、會務費、禮品費、培訓費、通信費、中介服務費、税金、利息等等。

5、償還債務;

6、繳納税費;

7、其他支出,如罰款及捐贈支出等。

二、財務收支的審批報銷程序

1、業務經辦人員應在所經辦的經濟業務完成後,及時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憑證並簽名確認;用途不明的,還應註明用途或另附清單;採購設備工具及物資的,應有驗收人員或使用保管人員的簽收意見或開具入庫單(驗收單);已簽訂合同的款項支付,還應填寫付款審批單經相關人員審批後一併作為報銷憑證附件。

2、由該業務人員所在部門負責人對該項經濟業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預審並簽名確認;

3、報財務負責人審核(工程類還應先報工程會計審核),再報總經理審批和董事長審批;

4、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進行報銷。

5、各業務人員應嚴格《原始憑證填制審核規範》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各級審批人員也應嚴格按《原始憑證填制審核規範》審核原始憑證;若出現失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責任人均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及損失。

三、財務收支的審批權限:

(一)收入的審批權限:

1、需要開據正規發票才能進行收款時,必須由經辦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總經理和董事長簽字批准後,交財務部開據相應票據進行收款。

2、不需開據正規發票的,經辦人應先收取款項或支票,交由財務時向經辦人開收款收據,並讓經辦人在收據裏簽字認可,財務要及時入賬,並在當天的日報表中登記,報公司領導知曉。

(二)工程材料採購的審批權限:另作規定

(三)一般費用的審批權限:

所有的費用現均由總經理或董事長簽字後方可報銷

四、報銷時間

1、一般費用報銷時間為每個(星期二)和(星期四)的下午進行報銷;

2、其餘如遇事情緊急的可在其他工作時間報銷。

3、如無特殊情況,報銷人員不得要求財務人員在規定時間以外辦理報銷;財務人員也不得無故拖延。

五、關於借款

1、員工因公借款或領用支票,應由本人按照規定填制借款單或支票領用單,由領導或其指定人員審核簽章,然後辦理借款。不能收回或報銷的借支款項,簽字同意的人員應負連帶責任。

2、借支後,借支人員應於該項經濟業務完成或應該完成後的(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報銷;但最遲應在借支日後的(10日內)進行報銷;否則,一律從最近將發放的工資中扣回。

3、一般情況下,員工不得因為私事向公司借款。

4、試用期未滿的員工一般不得經辦與現金有關的業務。

5、副總經理、總經理、以及其他股東如有個人向公司進行借款的,不論金額大小必須由董事長簽字後方能支出,借款時必須註明歸還日期。

六、差旅費

1、審批:員工因公出差,需提出書面申請,列明出差事由、地點、時間、日程安排、費用預算、需借支金額等,一般員工報總經理批准,部門經理以上級人員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出差。

2、借支:員工持經批准的'出差申請到財務部門,財務部負責人審核無誤後,交由出納按核定的借支額支付借款。

3、報銷標準:出差人員所乘坐交通工具在規定標準以內的,可按機票及車船票據實報銷,未達到規定標準的,節約的費用可按50%獎給個人;住宿費、市內交通費、誤餐費、話費補貼實行定額包乾制度,報銷時需出具當地住宿發票。具體標準如下:

費用項目

副總經理以上

部門經理及副經理

其他人員

車船費

飛機、火車、汽車、輪船

飛機、火車、汽車、輪船

飛機、火車、汽車、輪船

住宿費

省內

80元/天

50元/天

30元/天

省外

120元/天

70元/天

40元/天

特殊地區

150元/天

100元/天

50元/天

市內交通費

省內

10元/天

10元/天

10元/天

省外

25元/天

20元/天

15元/天

特殊地區

30元/天

25元/天

20元/天

誤餐費

省內

40元/天

30元/天

20元/天

省外

50元/天

40元/天

30元/天

特殊地區

60元/天

50元/天

40元/天

話費

補貼

省內

10元/天

5元/天

5元/天

省外

20元/天

15元/天

10元/天

説明:1、以上標準如遇特殊情況需提高的由董事長批准後方可報銷。

2、兩人共同出差,報銷標準就高不就低;超過兩人的分別按標準報銷。

3、不屬會務組安排的。單個出差人員,住宿費按規定標準報銷。

4、公司已派出車輛的,不再報銷車船費及市內交通費。

5、如公司統一安排食宿或所報會務費等已包括食宿費的,不再單獨報住宿費和誤餐費;如已另行報銷業務招待費的,應扣除當日相應的誤餐費。

6、本規定中的特殊地區指: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珠海、廈門、海南等高消費城市。

7、出差人員返回公司當天只報誤餐費;以上誤餐按2餐/天計,不足一天的,按半天的誤餐費報銷。

七、業務招待費

業務招待費的開支必須從嚴掌握,非不得已,一般不出外就餐,確需出外就餐時,公司的陪同人員不得過多,變成內部消費。

各職務權限每次開支最高標準

級別

開支金額

備註

董事長、總經理

實報實銷

部門經理或副經理

按實際用餐人均按(30元/餐)以內報銷

報請

其他人員

事前報請

八、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

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值50元以上,XX元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不具備固定資產界定條件的各種設備、用品、物品。

1、每月初,各使用部門必須上報其領用計劃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送總經理批准後執行。超計劃領用的,應由使用部門寫出書面原因,呈總經理批准,方可領取。

2、除一次性用品外,必須實行“以舊換新”,否則一律不得領發新品。專業性較強的用品需經非使用者的專業人員鑑定確屬自然損壞不能使用的才能換新。

3、員工領用物品應在《物品領用台帳》上登記,工作離退,個人必須辦理清退手續,財務部方能給予結算工資。

4、對報廢低值易耗品的,財務部設相應賬簿進行數量反映,隨時記錄形成報廢原因,詳細列出清單。對管理不善和人為浪費及損毀造成報損的,應追究使用人和部門直接負責人責任。

5、辦公用品應提倡節約精神,公司各部門用於辦公所需的文具、紙張、筆墨、計算器具、賬冊、憑證以及其他辦公用品,每月採購計劃和領用計劃報領導審批後,統一交由採購部門購進,由倉庫保管,各部門按月領用。凡辦公用品除個別零星急需購買外,各部門不得自行採購。

九、宣傳廣告費

1、宣傳廣告費的開支範圍:印刷品、年曆、贈品、大型演出活動的贊助開支,報刊、雜誌等媒體的廣告宣傳、電視廣告製作及播放開支等。

2、宣傳廣告要注重效果和效果評估,廣告費的開支要有透明度和有力的監管措施,總經辦必須參與詢價談價、評估結算的全過程,當客觀條件不便參與時,可委託或授權其他部門人員參與,任何情況下不得將策劃設計、詢價、結付均由一人經手完成,否則追究總經辦和審批人的責任。

3、宣傳廣告費的總量控制在全年銷售收入的2%的範圍內。

十、其他費用

1、其他費用包括電話費、水電費、小車費、報刊費、培訓費等,這些費用的開支應大力動員公司全體員工積極厲行節約。

2、電話費:公司員工應做到通話時長話短説,言簡意賅,能傳真的則傳真,同時杜絕用公司電話閒談及打信息台。原則上不配置手機,因工作需要配置手機的,話費限額包乾,超支自付。

3、水電費:必須加強管理,防止浪費,能實行定額管理的儘量實行定額管理,節約獎勵,超額自付,以提高員工節約用水用電的自覺性。

4、車輛費:小車費包括油料款、修理費、路橋費、路費及其保險費等。車輛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支付費用,降低車輛費用開支。

5、報刊費:公司訂購報刊、雜誌的開支,需總經理批准,訂購時應以業務相關報刊、雜誌為主,娛樂性的為輔,並儘量共用,提高利用率。隨着公司不斷髮展,應努力籌辦內部報刊,以增強企業文化,提高企業凝聚力。

6、培訓費:如因工作需要確需參加付費培訓的,應事先報總經理審批同意後方可參加,否則費用自理。

十一、食堂費用

1、食堂費用包括公司食堂購買材料、燃料、用品、設備折舊、人員工資等,公司內

審批制度 篇14

一、上班期間嚴防幼兒從大門走出。幼兒在入園後,無特殊情況,不允許中途離園,

二、教職工工作時間一般不得離園,如遇特殊情況,須填請假單,由主管領導批准並註明返園時間,經門衞登記後方可通行。

三、接送幼兒期間,不允許外單位車輛入園。教職工在進入幼兒園大門後,自覺下車,步行入內。

五、家長因事需中途接幼兒離園時,許持有接送卡以及本班當班教師的簽字方可接幼兒離園。

六、教職工親屬不允許在工作期間來園,如特殊情況需要接待,需經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進入幼兒園。

審批制度 篇15

(1)報市婦聯領導審批的文件,按照文件的審批程序和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2)各部室報領導審批的'文件,除緊急、重大或需特殊保密的事項外,均應經辦公室文書呈送領導審批。

(3)市婦聯收到的文電,由辦公室主任按照市婦聯機關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呈主席閲示後送交副主席和有關部室閲處。

(4)以市婦聯黨組名義上報、下發的文電,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託的黨組成員簽發。

(5)市婦聯會同其他部門的聯合發文或會簽發文,原則上對方是哪一級領導會籤,市婦聯也由哪一級領導會籤。

(6)以市婦聯名義報告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交辦件的辦理情況和意見時,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交辦件的複印件應隨市婦聯黨組或市婦聯文件一併報送,其原件由辦公室留存備查。

(7)市婦聯印鑑由辦公室文書保管,經主席或主任簽字才能使用。

審批制度 篇16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的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學生社會實踐、外出活動規定。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遊、秋遊、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閲簽字同意並上報教育局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2.全校性集體外出活動和社會上要求學生參加的活動,必須報區教育局批准;學校在教育教學計劃內安排的整年級、整班外出活動必須報請校長批准。組織學生外出參加大型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並指派有經驗的教師事前勘察活動場所,摸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

3.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等活動時, 堅持就近、徒步的原則。並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組織學生進行強度過大和有危險的勞動。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4.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5.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6.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嚴禁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凡需要搭乘個體營運的'交通工具必須要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

7.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衞、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8.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9.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10.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學校領導及安全小組成員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11.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遇安全責任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2.一旦發生意外事故,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嚴格按照預案進行操作。

本制度為師生集體外出活動應採取的申報、審批程序,自修訂之日起執行。

審批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專項資助我校成績優秀、科研能力強的博士研究生進行短期出國交流和參加本學科領域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申請時須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

第二條 本基金每年計劃資助約200名博士研究生(委培生、留學生除外)。每名博士研究生在讀期間只享受一次本基金的資助,且申請時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學習階段。

第二章 申請與評審條件

第三條 博士研究生因研究需要到國際高水平大學或研究機構進行短期合作研究(一般為3~6個月),須有對方邀請信、英語合格證明及研修計劃等材料。

第四條 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若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應為其導師)並以南東大學名義撰寫的科研學術論文被本學科領域在境外召開的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學術會議所接受,並應邀在大會或分會上宣讀論文,須有會議正式錄用通知。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博士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基金項目申請書》,經導師和院系審核同意後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擇優資助。

第三章 資助與成果要求

第六條 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國交流,研究生院資助在國外的科研經費,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30,000元。博士研究生參加國際會議,研究生院資助經費5000-15000元。每個會議每次最多資助兩位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回國後按協議規定向研究生院提交交流總結及相關材料,並填寫《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資助項目結題報告》,研究生院審核後發放資助經費。

第八條 參加國際學術交流的博士研究生有責任和義務在會議期間積極宣傳南東大學,自覺遵守外事紀律,並按期回國。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基金其他事宜還應符合《南東大學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細則》(校通知[20__]88號)。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審批制度 篇18

為規範財務管理,切實把經費收好、管好、用好,根據縣教育局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的方針、政策、制度,確保各項財務收支業務合理、合法、合規。

二、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反映財務收支情況,按月編制財務報表,並接受監督和檢查。

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各項專用資金,繳納各種税金和有關費用。

四、按規定使用各種票據,嚴禁使用“白條憑證”和。

五、不屬於本單位的經濟往來,不得在本單位的銀行賬户開支。

不準租借銀行賬户、支票、公章等。

六、嚴格執行現金庫存限額,現金使用範圍,現金髮放手續的規定,不得賬外設賬。嚴禁現金坐支、套取現金, 嚴禁設立小金庫。

七、本單位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津貼、勞酬費、獎勵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支付。

八、嚴格現金收付手續,堅持“賬錢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人員辦理。建立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九、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具有崗位證書的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調動工作因故離職的,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好交接手續前,不得離職。

十、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印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

十一、嚴格憑證審批手續,報銷憑證須由經辦人簽字或蓋章,經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重大開支須報學校行政討論決定。

十二、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對本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由會計人員按要求保管。

審批制度 篇19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管理工作,加強公務費用、差旅費費用報銷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出差、報銷審批制度,嚴格控制標準,本着勤儉節約、保證必需、客觀合理、便於操作的原則,制定以下若干辦法:

一、所有公務事項、差旅費等相關費用報銷,必須提供所發生費用產生的税務發票或財政監製票據等正規發票,收據、白條、發票複印件、用其他發票來代替等一律不予報銷。

二、公務事項的費用報銷:公務用品的購買,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彙報,由相應職能科室負責辦理,原則上業務科室不得自行採購公務用品。

三、因公務事項的招待費,應嚴格控制招待標準和參加人員,科室應提前向分管院長彙報。

四、出差人員應嚴格按照要求的時間、路線到達出差地,提前出差、中途停留、途中轉道等原因發生的費用,單位不予報銷。嚴格控制住宿標準:會務通知書明確住宿標準的,按照會務通知標準執行,其他的按照本單位標準執行;由接待單位,會務單位承擔住宿費、伙食費的,不再報銷住宿費和享受伙食補助。

五、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到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卧鋪票,憑票報銷;乘坐汽車的汽車票原則上要求車站機打的'票據,憑票報銷;採用手撕汽車票的,確認情況屬實的,按票面價格報銷三分之二。出差人員不得租賃車輛出差。出差人員嚴格控制乘坐飛機。

六、外出進修培訓,只報銷一次往返車票,中途返回發生的車票費用,原則上不予報銷,確屬公務原因,須提前向分管院長彙報,並經院長辦公會同意,方可報銷。

七、外出參加學術會議、進修培訓等,出租車票,單位不予報銷。

八、出差人員發生的訂票手續費,火車票訂票費報銷5元/人次。

九、駕駛員只負責填報本人的交通費,其他公務費用由經辦人填報。

十、原則上2周內報銷有關費用,如有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1個月。

審批制度 篇20

財務管理、審批、監督是單位的重要工作,為了保護國家財產,防止違法亂紀、鋪張浪費的行為,根據上級要求,制定本規定。

一、財務管理

1、根據工作分工,本單位行政正職為財務管理責任人,負責財務管理工作,其它正、副職(支部書記)協助管理。

2、責任人應努力學習財務知識,認真貫徹國家經濟政策,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

3、責任人應盡心盡職地維護國資安全運轉和保值增值。

二、財務審批

1、本單位財務管理責任人具有財務審批權;未經責任人許可或委託,其它人的`審批一律視為無效。

2、責任人應嚴格執行經費使用規定,把好審批關;應勤儉節約,反對浪費。

3、重大項目經費支出,責任人應遞交職工代表大會審批。

三、財務監督

1、責任人、其它正、副職每年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公開經費開支情況、本人住房、收入、手機使用費等個人重大事項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質詢。

2、責任人、其它正、副職應自覺接受幹部廉潔自律審查小組對招待費、個人住房、收入和資產經營管理審查小組對財務收支的審核。

3、政工幹部應做好對財務收支的監督工作。

四、本規定自即日起實施。

xx區

20__年一月

審批制度 篇21

根據上級綜合治理辦工室有關集體外出活動的規定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集體外出活動審批制度:

一、教委組織師生參加區級以上各種活動,學校按照教委通知精神,有主管領導和分管領導有計劃組織參加。

二、教工樂隊、學生鼓號隊不準參加校外商業性的慶典活動,凡參加社會公益事業性活動,必須有教委領導同志的`批示,方可參加,在活動中,必須加強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三、各年級(班)根據教育教學要求,組織學生到校外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必須有安全計劃措施保證,經校長同意,報教委綜治辦審批,可組織校外活動。

四、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如參觀學習、夏令營),有學校向教委寫申請報告,經教委領導批准,可組織外出,外出時,必須責任到人,有安全防範措施。

五、凡經上級批准的校外活動,必須填寫好《校園安全周志》,填寫內容包括負責人、活動時間、地點、人數。

六、未經學校同意和教委批准擅自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經查實,負責人當年不能評為各類先進,當年工作考核為合格以下等次。在活動中出現事故,有負責人負責,學校將根據事故情節輕重進行處罰,後果嚴重者交有關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