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學本專科學生住宿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學生住宿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切實維護學生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根據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XX]6號)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廳[XX]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湘潭大學本專科學生住宿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凡我校在籍本專科學生原則上不允許在校外住宿,由學校學生公寓管理聯絡辦公室統一安排住宿,各院系或學生個人,不得私自選擇或調整寢室。

第二條 為充分發揮學生班級在做好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促進學生健康成長中的重要作用,強化學生班級作為學校學生的基本組織形式在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的功能,學生住房分配實行以班級集中的基本原則,杜絕按學生經濟狀況安排住房。

第三條 以下情況可以在校外租房住宿

1、學校因房源不足,校內學生公寓或宿舍安排確有困難;

2、因患傳染病、身體殘疾等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集體宿舍住宿;

第四條 因第三條第二款原因,需要在校外租房住宿的學生必須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時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申請,即填寫《湘潭大學本專科學生校外住宿申請表》一式三份;

2、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其他特殊情況證明;

3、學生家長的身份證複印件、聯繫電話和詳細地址;

4、學生家長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學生與家長關係的證明;

5、學生家長同意子弟在校外住宿的書面意見;

6、學生本人的學號、聯繫電話、租房的原因、租房時間、租住房的詳細地址、聯繫方式等完整信息;

第五條 學生校外住宿審批的程序是:

1、學生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第四條規定的各種材料和信息;

2、班主任、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簽署意見;

3、學生、學生家長、學校各方共同簽訂校外住宿協議書;

4、學生工作部(處)審批備案。

第六條 各學院要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並逐一登記,建立報告和承諾制度,制定切實措施,加強教育管理。

第七條 校外租房的期限一般為一學年,獲准在校外租住的學生,期滿必須按時返回學校,由所在學院安排住房。確需繼續在校外住宿者必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內辦理延期手續。一般在每年六月辦理下學年的申請審批和延期審批手續,過期不予受理。

第八條 凡未經批准在校外住宿的學生,一經查實,將不能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校內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費緩交、學費減免,不能享受針對貧困學生的各種資助,不能參加各類獎學金的評定。同時根據《湘潭大學違紀處分條例》予以處分。

第九條 在校外住宿的學生,因校外租房發生的一切人身安全和財產損失及其他損失均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十條 住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公寓或宿舍管理規定,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亂佔住房,不得將宿舍轉借(或租)給他人。違者,學校將根據《湘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予以處分。

第十一條 本規定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學校公寓及普通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