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9月10日實施)

為規範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了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並將於20xx年9月10日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閲讀。

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9月10日實施)

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已於近日出台,從今年9月10日起實施。該規定作為我省首部民宿治安消防管理規定,從民宿範圍的界定、應辦理的治安消防手續等方面作出規範,以提升民宿治安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進休閒農業、鄉村旅遊發展。

暫行規定明確,民宿是指位於鄉村和旅遊風景區規劃區範圍內,利用城鄉居民自有住宅開辦的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小型旅遊服務設施,其規模為單棟房屋客房數量不超過15間、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暫行規定還明確,民宿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經營户需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並提供《浙江省特種行業許可申請登記表(民宿、農家樂)》、《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情況登記表》,營業執照複印件,所在鄉鎮(街道)出具的位於鄉村或旅遊風景區規劃區範圍內的證明文件,標明經營場所各層客房、內部通道、消防設施等分佈及面積的平面示意圖。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同時,暫行規定還對民宿治安消防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日常監管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下面是規定全文:

《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範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發展提升農家樂休閒旅遊業的意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民宿(農家樂)是指利用村民住宅開辦的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的小型旅遊服務設施,其規模為單棟房屋客房數量不超過15間、建築層數不超過4層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800平方米。

各地可以適當放寬民宿規模界定標準,但應相應提高消防安全技術要求。

第三條公安機關負責檢查、監督、指導民宿(農家樂)經營者落實治安和消防管理制度,督促其強化安全防範措施,整改治安、消防安全隱患,並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

第四條各地應當引導、幫助民宿(農家樂)經營户密集的村居建立完善治安巡防隊伍、志願消防隊伍,配備消防拉梯、消防手抬泵等必要的消防裝備。

第五條開設民宿(農家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設區域限於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

(二)房屋建築不屬於違法建築,且需具有房屋質量安全相關證明材料;

(三)安裝並能熟練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登記系統或手機APP旅客住宿登記系統;

(四)符合本規定中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第六條 民宿(農家樂)在投入使用、營業前,經營户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申請特種行業許可,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種行業許可申請登記表》、《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情況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民宿(農家樂)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可證明文件,所屬鄉鎮一級政府出具的該民宿(農家樂)位於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證明文件;

(四)產權證明、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或所在地鄉鎮(街道)出具的該住宅合法建造的證明文件;

(五)標明經營場所各層消防設施、內部通道、客房等功能區分佈及面積的平面示意圖;

(六)房屋質量安全證明材料。

第七條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收到申請後,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憑證並載明理由;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轄區派出所進行現場檢查,轄區派出所應當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主體進行現場檢查,就檢查情況填寫《浙江省民宿(農家樂)消防安全現場檢查情況表》後移交公安機關治安部門。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批准特種行業許可的,許可證上應當備註民宿(農家樂)。

第九條開設民宿(農家樂)應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當主體建築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時,屋頂承重構件可採用燃燒體;當主體建築耐火等級低於二級時,屋頂承重構件也可採用燃燒體,但建築層數不得超過2層且每層最大建築面積不得大於200平方米;

(二)主體建築應當有一個能供火災撲救的立面,該立面不得安裝影響逃生和火災撲救的固定防盜網、金屬柵欄、廣告牌等遮擋物;每間客房均應設有面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陽台不得設置金屬柵欄,確需設置金屬柵欄的,應當能從內部易於開啟;

(三)每層配備不少於2具3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並放置在公共部位;

(四)客房、廚房、餐廳和內走道應安裝獨立式或聯網型火災探測報警器,樓梯間、疏散走道應設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

(五)開關、插座和照明燈具靠近可燃物時,應採取隔熱、散熱等保護措施,白熾燈、鎮流器等易發熱器件不得直接設置在可燃裝修材料或可燃構件上。明敷的電氣線路應穿阻燃硬質PVC管或金屬管保護;

(六)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液化石油氣罐。廚房與其他部位應當採取分隔措施,並設置自然排風窗。燃油、燃氣鍋爐房不得設置在主體建築內;

(七)除棋牌室、音樂茶座外,建築內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設置零售、餐飲等輔助功能用房,有條件的,應設在首層或第二層;

(八)疏散樓梯應採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疏散樓梯,確有困難的,可採用敞開樓梯間,但客房門應安裝閉門器。除不超過2層的建築以外,疏散樓梯必須採用不燃燒體。疏散樓梯淨寬不應小於1.1米,確有困難的,不得小於0.9米。

(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嚴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堆放物品。3層及3層以上樓層應每層配置逃生繩或緩降器、逃生梯等逃生設施,且應對其採取保護措施;

(十)每間客房應配備逃生用口罩和手電筒等設施。

第十條民宿(農家樂)每幢建築應設置不少於2部疏散樓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設置1部疏散樓梯:

(一)客房數不超過10間且總牀位數不超過20個;

(二)樓梯間直通屋頂平台,通向屋頂平台的門向外開啟,且該屋頂平台可通向相鄰建築進行疏散;

(三)建築層數為3層及3層以下時,任一樓層建築面積不大於200平方米;

(四)建築層數為4層時,任一樓層建築面積不大於125平方米。

第十一條民宿(農家樂)經營户應當自覺履行下列治安、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

(一)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衞人員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主動消除安全隱患。

(二)落實住宿遊客身份證件查驗和信息登記錄入制度;

(三)嚴禁利用經營場所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四)建立完善情況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民宿(農家樂)經營户違反前款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及轄區派出所應當加強對民宿(農家樂)治安、消防的日常監督管理。

在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發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浙江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消防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此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