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制度

(一)正常增資原則

公務員工資制度

所謂"正常增資",就是國家定期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即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按法律規定保證必要的經費用於增加公務員工資。由於公務員主要從事腦力勞動,所提供勞動的數量的質量難以精確計量,而隨着國發經濟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不斷提高;同時,隨着公務員年功的增加,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也應有所增加。一方面要定期、全面地調整公務員工資標準;一方面要通過對公務員的考核,定期給公務員增加工次。實行正常增資原則,一方面能夠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另一方面,能夠使職務相同而任職年限或工作年限不同的公務員之間,在工資報酬上拉開差距,激勵他們更好地盡職盡力。

(二)平衡比較原則

國家機關與企業的工作性質不同,勞動特點不同,應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但工資水平要有比較。國家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時,應將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作為參照系以不斷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一原則意在使工資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則在各部門、各行業之間得以實現,並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

(三)物價補償原則

即國家根據物價指數的變動,適時調整公務員的工資,使工資增長率高於或等於物價上漲率,以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實行這一原則,主要是因為當物價上漲時,作為獨立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和勞資雙方談判的結果調整職工的工資,而公務員的工資是經過法定程序調整的,各行政機關不能根據物價上漲的情況自發地進行調整。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公務員的實際工資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就需要實行物價補償制度。

(四)法律保障原則

擔任一定職務和級別的公務員,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享有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與公務員享有的其他權利一樣,領取工資報酬的權利是基於公務員的身份發生的,並受國家法律的保障。除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外,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或者扣減公務員的工資,也不得提高或者降低公務員的保險和福利待遇。也就是説,增加公務員的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晉級、晉職、定期晉升工資檔次、調整工資標準、調整保險福利待遇等情況時,才能按照規定進行;減少公務員工資及保險福利待遇,必須是在公務員遇有受到降級處分、降低職務等情況時,才能按有關規定進行。不能隨意增加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工資制度和保險福利制度的嚴肅性,,嚴明工資紀律,維護全國政令的統一;不能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是強調公務員獲得法定勞動報酬、享受法定保險福利待遇的權利應受保護;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和個人超過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隨意扣減公務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公務員有權提出申訴,並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公務員實行職級工資制,即職務級別工資制。它是在總結我國40多年來實行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與以職務工資為主的結構工資制的經驗教訓並吸收了國外公務員工資制的長處的基礎上確定的,其構成可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組成部分。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構成的主體。職務工資是按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工資標準,是晉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重要內容。在職務工資標準中,每一職務層次設若干工資檔次,工作人員按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並隨職務及任職年限的變化而變化。級別工資是按公務員的能力和資歷確定工資標準。公務員的級別共分為十五級,一個級別設置一個工資標準。基礎工資是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基本生活費用而確定的,各職務人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它有利於保障公務員的基本生活不因物價上漲而下降。工齡工資是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確定工資標準,主要體現公務員的積累貢獻。除此之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還包括地區津貼和崗位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