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工資制度

職務職級並行制度將在縣以下實施,基層公務員工資可雙重晉升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工資制度

導語: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 職務工資在縣以下機關公務員的工資待遇中“佔大頭”,這種現狀將被打破。

據相關報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堅持好的做法,改進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人民日報海外版》9月11日曾發表一篇題為《什麼樣的人能當領導幹部?》的文章。文章顯示,全國公務員隊伍約有60%在縣級以下。基層公務員由於行政層級限制,職務很難上去,影響了工作積極性。

對此,國家行政學院竹立家教授表示,目前的情況是,職務對於公務員工資起決定性作用。職務與職級分離並行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薪酬制度是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重要條件。

竹立家認為,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職級的激勵功能才能真正發揮出來。

竹立家還稱,職務、職級雙重晉升的機會,打破了“官本位”思想,也會削弱基層買官賣官之風,維護了公平。

什麼是職務和職級?

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

而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着,在中國,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鈎。職務能夠決定職級,職級隨職務變化,並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

現行制度下,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職務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但現實情況卻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

9月5日,國家行政學院博士後趙子建在《光明日報》發表的一篇文章稱,據統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佔20%,級別工資約佔25%,地區附加津貼約佔45%,各種補貼約佔10%。級別工資僅佔兩成。

他認為,相比之下,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於地區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放,職務工資整體所佔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事實上,早在XX年《國家公務員法》向國務院提交初審時,就涵蓋了職務與職級制度的規定。

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改革在加速。

公開出版的《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披露,有關部門已經對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進行了研究,並擬定了具體辦法。

XX年1月,中組部、人社部聯合召開全國公務員管理工作會議,人社部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尹蔚民指出,今年的工作重點是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都已經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發布了《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以下簡稱“公報”)。《公報》提出,將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

《公報》稱,研究工資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初步方案,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試調查和分析比較。積極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分配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完善。

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 《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提出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的制度。

公務員晉升“不當官也能享官員待遇”

【會議摘要】

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闢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有利於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

進展5省份已試點職務與職級並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提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竹立家對新京報記者説,此舉相當於打破目前的職務決定待遇局面,為基層公務員開闢一條上升渠道,“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據瞭解,對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國家有關部門早有計劃。今年初,中組部、人社部聯合召開全國公務員管理工作會議時,人社部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尹蔚民就指出,今年的工作重點是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發布了《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其中明確提出,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

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5省份都已推行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如福建今年7月發佈的《實施方案》就提出,“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縣以下機關全面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

現狀公務員職務決定其待遇

現行的行政級別體系按照5級劃分: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鄉科級以下,還有兩個級別:科員級、辦事員級。按照該劃分方式,縣以下機關最高級別是縣處級,對應的是縣委書記、縣長;縣級各委辦局,比如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的領導,雖然稱為局長,但實際為鄉科級。

中組部XX年發佈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3年以上;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以一名分配到鄉鎮、從辦事員做起的大學畢業生為例,幹3年後,有資格升到科員;做滿3年科員,有資格升到副科長。此後,如果仕途順利,才有機會升到正科、副處、正處等其他行政職務。

汪玉凱説,全國公務員隊伍中,來自縣以下機關的約60%,也就是説,多數公務員都在縣以下機關,“由於行政職務的職位非常有限,比如縣以下機關,正處級只有縣委書記、縣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政協主席等少數幾個。所以多數公務員都是在科員、辦事員這兩個級別之間,就走完了個人仕途。有機會升遷到副科、正科的都不多。”

汪玉凱説,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現行體制職務與待遇掛鈎,以職定級、以職定薪,“公務員如果想提高待遇水平,只有職務晉升也就是升官這一條通道。這就導致了很多矛盾和問題”。

影響對“非領導職務”影響不大

XX年前,汪玉凱就曾提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建議,並對此做過調研,“職務與職級並行,就相當於給公務員增加了一條晉升通道。可以不當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員待遇。簡單來説,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鈎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鈎。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他認為,本次將公務員團隊中的多數—縣以下機關的公務員,作為“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適用對象,有利於提高基層公務員羣體的工作積極性。

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序列職務除了領導職務,還有非領導職務。具體到縣以下機關,共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鄉科級副職與副主任科員對應,科級正職與主任科員對應,調研員、副調研員與處級、副處級對應。

汪玉凱認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後,“非領導職務”仍會保留,“跟領導職務相同,副調研員、調研員的職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領導職務’對於職務與職級並行這項改革,沒有多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