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中央深改組:縣以下機關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要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堅持好的做法,改進存在的不足,認真抓好組織實施。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目前,這項制度經中央批准正在縣以下機關開展試點,將在試點基礎上加以完善和推廣。

並行:鄉鎮幹部,也能享處級待遇

據稱,目前改革的總體考慮是,在公務員法規定的制度框架內,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依據級別和任職年限等條件晉升職級的制度,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強化職級在確定幹部工資、福利等方面的作用,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

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所謂的“並行”,實質上是一種分離,將原先職務與職級對應的單軌制,分離為職務與職級兩條並行的晉升通道。公務員即使得不到職務上的提升,也能通過職級的晉升,來提高自己的待遇,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

也就是説,當了20年的鄉鎮幹部還是科級待遇的現狀將被改變,當不上處級領導也能享受處級待遇。

行政學專家説,職務與職級在國外的制度也是分離並行的。職務、職級雙重晉升的機會,既為能夠擔任領導的公務員保有職務晉升的動力,又為踏實工作的普通幹部預設了正常的職級晉升機制。兩者的工資待遇可能很相近,打破了“官本位”思想,維護了公平。

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 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都已經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名為並行,實為分離

職務與職級應該是相對獨立、相對分離的。職務是國家公務員的職位要素,職級是職位要素與品位要素的統一。職務反映職級,職級對應一定的職務。從功能上來看,二者的區別在於,職務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權力以及責任義務的承擔,職級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物質利益以及職業尊嚴的滿足。一條職務序列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道階梯,一條職級序列則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另一道階梯。兩道階梯分別滿足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不同價值追求。

但現實中,職務與職級的聯繫過於緊密,表現為以職定級、以職定薪。據統計,在目前各地公務員工資的四個組成部分中,職務工資約佔20%,級別工資約佔25%,地區附加津貼約佔45%,各種補貼約佔10%。級別工資僅佔兩成。相比之下,職務工資比例雖不高,但由於地區附加津貼基本按照職務發放,職務工資整體所佔比例接近七成。職務對工資水平具有決定性作用。職級的功能被明顯弱化。

職級功能弱化導致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最大的激勵,職務晉升也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唯一階梯。據山東省濟南市委組織部近年組織的一項調查顯示,近81%的被調查者認為職務晉升是對公務員最有效的激勵,其中領導職務的晉升比非領導職務的晉升更具吸引力。這給當前公務員管理帶來很多問題,比如,公務員謀求職務不是為了承擔責任,而僅是為了獲取權力。再比如,公務員不晉升職務就無法提高待遇,但職務畢竟有限,靠職務晉升提高待遇對絕大多數公務員來説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公平的。

因此,推行職務與職級的並行,實質是適度分離職務與職級過於緊密的聯繫,使職級真正成為公務員的一條獨立的職業發展階梯。那些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當然,作為職位的共同構成要素,二者的分離是適度分離,相對獨立。

職級與待遇掛鈎是實現並行的前提

職級與待遇掛鈎指的是,將公務員經濟待遇的分配主要由職務決定轉向主要由職級決定,強化職級對經濟待遇的決定功能。

公務員待遇一般分為政治待遇、工作待遇、經濟待遇三種類型。政治待遇主要包括參加會議、看文件等。工作待遇主要包括辦公條件、交通補助和職務消費等。經濟待遇主要包括工資、住房、醫療、養老金等。一般認為,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由職務來決定是具有合理性的,但是,經濟待遇也由職務決定則不具有合理性。

政治待遇與工作待遇的分配,體現的是責權利對等的原則。公務員所承擔的責任越重,相應的擁有的權力和利益就應該越大。經濟待遇的分配,則應該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公務員的工作能力越強、工作時間越長、工作業績越突出,相應的獲得的經濟報酬就應該越多。如果僅僅是因為屬於同一職務層級,就享受相同的工資待遇,則明顯不合理。

比如,一個縣長和一個國家機關的處長,二者職務相同,但從工作量、工作時間、工作業績的角度來看,二者的差異很大,不應該享受相同的經濟待遇。在國外的公務員分類中,也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將這兩個職位劃為同一職級。因此,公務員的經濟待遇不應該主要由職務來決定。單純以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則完全混淆了責權利對等原則與按勞分配原則的適用範圍。

只有讓職級與待遇掛鈎,使職級對公務員的經濟待遇具有一定的決定作用,職級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在職業發展中取得進步的標誌,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的努力得到合理回報的標誌,公務員才會從內心將職級作為職業發展的階梯,職務與職級的並行才有可能。

必須整體推進三大制度建設

一是職位分類制度。職位分類制度是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基礎。公務員分類在我國法律層面早已明確。但在實踐層面,公務員分類一直處於試點探索階段。目前,我國公務員管理仍然採用“大一統”的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壓縮了公務員的職業發展與待遇提升的空間,阻礙了公務員專業化水平的提高。

據統計,當前我國縣鄉兩級公務員佔全國公務員的近60%。受機構規格和領導職數的限制,縣鄉兩級絕大多數公務員退休之前都解決不了副主任科員的待遇。沒有分類,就沒有專業化的管理。沒有專業化的管理,其他的制度設計都解決不了根本問題。

二是職級晉升制度。科學完善的職級晉升制度是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科學完善的職級晉升制度,保證職級晉升的客觀公正,職級晉升才能真正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道階梯。

目前我國公務員職級晉升制度還很不完善,缺陷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職級與職務掛得太緊。從《公務員職務與級別管理規定》的內容來看,職務晉升一般是職級晉升的必要條件。其二,職級數量太少。目前我國公務員職級從高到低分為1至27級,且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實質性的職位分類,所有類別的公務員只有一條職級晉升序列,極大壓縮了公務員職級晉升的空間。其三,職級晉升的方式和程序還沒有建立起來,職級晉升缺少透明度。

職級晉升制度不健全是導致職級的功能被嚴重弱化的重要原因。當前,職級晉升制度的建設重點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進一步擴大職級序列,提高公務員職級晉升的空間。其二,進一步擴大職級與待遇的交叉幅度。其三,進一步明確職級晉升路徑。公務員職級晉升必須突出能力,突出業績與貢獻。“功以授爵”,中國自古亦然。

三是薪酬制度。薪酬制度是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重要條件。只有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職級的激勵功能才能真正發揮出來,職務與職級的並行才有保障。

我國現行的公務員薪酬制度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現行的薪酬制度並沒有反映不同職位公務員專業化的特點,忽視專業分工與業務分類對薪酬待遇的不同需求。再比如,津貼發放不規範,津貼的激勵功能還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當前薪酬制度建設的重點應包括三項內容:其一,改革現行的公務員工資體系,探索建立類別工資制。其二,改革地區附加津貼制度,進一步規範地區附加津貼的發放,解決發放中的官位化的問題。第三,改革公務員職級工資之間以及檔次工資之間的差距,使職級工資對待遇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凸顯出來。

什麼是職務和職級?

職務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職級,即職務級別,是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年功和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是縣處級正職。

簡單來説,“縣長”,是一個職務。縣處級正職,就是一個職級。

根據現行公務員法,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這意味着,在中國,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鈎。職務能夠決定職級,職級隨職務變化,並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這導致當前幹部人事管理強調職務較多,工資待遇等都與職務掛鈎。公務員個人發展路徑就僅限於職務晉升這一制度。

職務“單軌”晉升的制度曾發揮積極作用,但在實踐中,也造成了基層幹部成長的“天花板”現象。基層一級特別是鄉鎮一級的公務員,由於其所在的機構行政級別低,晉升空間有限,不少幹部到退休時仍只是科員職級。激勵機制的匱乏消磨了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另外,目前實施的這種職務與職級對應的單軌制也導致了 “跑官要官”的不正之風,逐步惡化了選人環境;許多默默奉獻的非領導職務幹部也由於待遇與職務掛鈎,而難以分享制度的“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