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中央深改小組:5省份已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召開,審議了6個文件。其中包括《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等。

公務員晉升“不當官也能享官員待遇”

【會議摘要】

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闢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有利於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

進展 5省份已試點職務與職級並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提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竹立家對記者説,此舉相當於打破目前的職務決定待遇局面,為基層公務員開闢一條上升渠道,“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據瞭解,對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國家有關部門早有計劃。今年初,中組部、人社部聯合召開全國公務員管理工作會議時,人社部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尹蔚民就指出,今年的工作重點是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發布了《XX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其中明確提出,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

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5省份都已推行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如福建今年7月發佈的《實施方案》就提出,“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縣以下機關全面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制度”。

現狀 公務員職務決定其待遇

現行的行政級別體系按照5級劃分: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鄉科級以下,還有兩個級別:科員級、辦事員級。按照該劃分方式,縣以下機關最高級別是縣處級,對應的是縣委書記、縣長;縣級各委辦局,比如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的領導,雖然稱為局長,但實際為鄉科級。

中組部XX年發佈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3年以上;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以一名分配到鄉鎮、從辦事員做起的大學畢業生為例,幹3年後,有資格升到科員;做滿3年科員,有資格升到副科長。此後,如果仕途順利,才有機會升到正科、副處、正處等其他行政職務。

汪玉凱説,全國公務員隊伍中,來自縣以下機關的約60%,也就是説,多數公務員都在縣以下機關,“由於行政職務的職位非常有限,比如縣以下機關,正處級只有縣委書記、縣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政協主席等少數幾個。所以多數公務員都是在科員、辦事員這兩個級別之間,就走完了個人仕途。有機會升遷到副科、正科的都不多。”

汪玉凱説,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現行體制職務與待遇掛鈎,以職定級、以職定薪,“公務員如果想提高待遇水平,只有職務晉升也就是升官這一條通道。這就導致了很多矛盾和問題”。

影響 對“非領導職務”影響不大

XX年前,汪玉凱就曾提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建議,並對此做過調研,“職務與職級並行,就相當於給公務員增加了一條晉升通道。可以不當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員待遇。簡單來説,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鈎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鈎。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他認為,本次將公務員團隊中的多數——縣以下機關的公務員,作為“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適用對象,有利於提高基層公務員羣體的工作積極性。

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序列職務除了領導職務,還有非領導職務。具體到縣以下機關,共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鄉科級副職與副主任科員對應,科級正職與主任科員對應,調研員、副調研員與處級、副處級對應。

汪玉凱認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後,“非領導職務”仍會保留,“跟領導職務相同,副調研員、調研員的職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領導職務’對於職務與職級並行這項改革,沒有多大影響”。

土地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堅持3條底線

【會議摘要】

會議審議了《關於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會議指出,土地制度是國家的基礎性制度。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3條底線,在試點基礎上有序推進。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中央提出的3條底線,是我們國家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始終堅持的底線,這也是30多年來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經驗總結。過去的改革,是在堅持公有制基礎上推進的,今後的改革仍然要在這個基礎上走下去。現在對深入改革劃定底線,指導將來的改革,防範過去出現的問題。

保護農民權益也是中央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目標。因為現在,農民是權益受損最嚴重的羣體,農民的土地權益受到了不公平的對待,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保護農民的權益,讓農民能分享發展的成果,讓市縣城鄉一體化等政策,不讓農民吃虧。

北京大學-林肯研究院城市發展與土地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劉志認為,這3個底線是中央長期以來在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上堅持的底線,中央從來沒有説過要改變土地公有制性質,耕地紅線不突破也是一直以來要求的。

這3條底線是中央一直以來一貫的提法,現在重申底線,意味着深入改革在大方向上不會改變,這個前提下,再去對具體的規則、運作進行完善。

司法改革 試點設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

【會議摘要】

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回法庭試點方案》和《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會議指出,這兩項改革試點涉及司法管理體制、司法權力運行機制等深層次問題。試點方案先在基礎紮實、需求迫切的地方開展試點。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這兩個方案在不同層面破解了法院、檢察院在案件辦理和審理中地方干擾的問題。“最高法院設立巡回法庭是解決跨省可能出現地方干擾案件的問題,而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和檢察院是解決跨城市、跨行政區之間可能出現的地方干擾問題。”馬懷德説。

巡回法庭將擁有最高法審級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衞東認為,根據最高法相關領導的解釋,最高法巡回法庭將代表最高法,這意味着最高法巡回法庭將擁有最高法的審級。巡回法庭將主要審理跨省級行政區域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防止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問題。

陳衞東稱,巡回法庭可能先選擇一到兩個區域試點,為後期全國設立巡回法庭探索經驗。

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

針對設立跨行政區劃的法院、檢察院問題,馬懷德注意到一個新的提法。中央深改組提及“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

馬懷德認為,普通案件主要是指普通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而特殊案件的指向相對廣泛,比如正在建立知產法院的知產案件,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案件,可能出現地方保護問題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對於跨行政區劃法院負責的案件類型,馬懷德更傾向於跨行政區劃法院、檢察院審理和辦理的是一審案件。

除了城市內建立跨行政區的法院外,馬懷德認為,跨行政區劃法院還可以建立同一個省內不同城市間跨行政區劃法院。這類跨行政區劃法院解決的是,涉及市級黨政部門的行政案件和跨城市的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