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相關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體規定

公司相關考勤管理制度

1. 考勤是本公司管理工作的基礎,是計發工資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的主要依據,各級人員都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 公司的考勤管理由人事部勞資處負責,各部的考勤管理由綜合處或專人負責;

3. 各處(班組)必須指派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考勤員,逐日認真記錄考勤。

第二條 考勤員職責

1. 按規定及時、認真、準確地記錄考勤情況;

2. 如實反映本單位考勤中存在的問題;

3. 妥善保管各種休假憑證;

4. 及時彙總考勤結果,並作出報告。

第三條 考勤記載符號

出勤:√ 事假:×

病假:○ 曠工:△

婚假:+ 喪假:±

產假、探親假:□

工傷假、夜班、計劃生育假、看病、倒休。

第四條 各部門應在28日前將當月考勤彙總報勞資財務部門核算工資獎金, 季初五日前將該季度考勤彙總報公司人事部勞資處。

第五條 事假

1. 員工遇事須於工作日親自辦理的,應該事先請假。如不能事先請假的,可用電報、電話、書信、口信等方式請假。如果假期不夠應提前辦理續假手續;

2. 一般員工請假4天內,由其直接主管審批,5天以上由部門主管審批,一般主管請假,由部門主管或總經理審批;部門主管請假,由公司總經理審批。事假期間不發工資。

3. 員工每季度累計事假不足4天者照發工資,同時帶薪事假天數可累計使用,但不得提前或跨年度使用。

帶薪事假的天數假定:2月底前到公司工作者為11天;3月至5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8天;6月至9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5天;9月至11月底到公司工作者為2天;12月到公司工作者不享受帶薪事假。全年事假天數不足應享受帶薪事假天數者,不足的天數按加班處理。

第六條 病假

1. 因病或因公受傷,憑合同醫院病休證明,準病假。非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經主管領導批准,也可給予病假;

2. 年累計病假超過半年,其工齡滿9年的員工按75%計發工資;工齡滿4年(含4年)的員工按70%計發工資;工齡不滿4年的員工按65%計發工資;

3. 到醫院看病,給假半天,記“看病”考勤,不影響工資,超過半天記事假考勤。

第七條 工傷

1. 因公負傷,因工緻殘,持醫院診斷證明並經人事部確認,可按工傷假記考勤,工傷期間工資照發;

2. 因公負傷的職員,傷愈復發,經鑑定後,以工傷處理。

第八條 婚假

員工結婚持結婚證書,享受婚假4天。男女雙方都到晚婚年齡(男26歲、女24歲)者增加婚假6天;因對方在外地工作而需到外地結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九條 喪假

員工配偶、子女、父母或養父母死亡,給喪假4天;祖父、外祖父、祖母、外祖母、公婆、岳父母死亡,給喪假3天;如在外地酌情計路程假,假期工資照發。

第十條 產假、計劃生育假

1. 產個一般為57天,5個月內的早產產假為30天, 雙胞胎產假為70天,產假應產前產後連續計算,假期工資照發。

2. 符合晚育年齡(女24歲)並領取獨生子女斑點者產假為70天。女員工生育無人照顧者,經女方單位出具證明,可酌情給男方15天以內的假期,按計劃生育假記錄考勤;

3. 女員工計劃外生育,其休息時間以事假論處;

4. 各處節育、絕育手術按醫務部的休假證明准假;

5. 配偶在本地工作,行絕育手術後需護理,可持絕育手術證明享受三天的計劃生育假;

6. 員工如果一年內做兩次人工流產,其中一次按事假記。

第十一條 探親假

1. 享受探親假的條件如下:

(1)工作期滿一年的正式員工,如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與其父母或配偶團聚且父母或配偶異地分居者,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員工喪偶已滿1年且未重新結婚者,如有未成年(18歲以下)的子女寄養在外省市,也可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3)自幼由養父、養母或撫養人撫養長大,現仍與其保持經濟關係的員工,經養父母、撫養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開具證明,可享受探親假待遇;

(4)領取結婚證書的員工,可在當年享受最後一次探親假的待遇;

(5)已婚職員父母均在外地居住者,每三年可享受一次探親假待遇。

2. 具有以下情況的員工不能享受探親假待遇:

(1)各種學校畢業生,在試用期間不享受探親待遇。試用期滿,方可享受探親待遇;

(2)員工在培訓期內不享受探親待遇,培訓期滿後,方可享受探親待遇;

(3)喪偶、離婚的職工,當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探親假的待遇;

(4)家居遠郊,已按規定給予了交通補助費的員工,不再享受探親待遇;

(5)員工與其父或母任何一方可利用公休日團聚連續滿一個月, 未婚員工當年與父母團聚連續滿二十天者,不享受探親待遇。

3. 員工探險親假期

(1)員工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一個月;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者每三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四年起始時間是結婚第二年;

(4)探親假期是員工與親人團聚的實際時間,員工探親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路程假。探親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節日;

(5)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

(6)探親假原則一次性使用。如有特殊情況,員工經批准也可分兩次使用探親假,但只給一次路程假,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4. 探親假管理

(1)員工探親,須事先填寫探親申請表,經部門領導批准並報人事部審核,財務部憑人事部批准的探親申請予以報銷往返路費;

(2)各部門應根據工作的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員工探親,員工本人應服從組織的安排。

第十二條 加班倒休

1. 充分利用正常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應經公司領導批准;

2. 主管人員平時加班3小時以上按實際加班同等時間存休,不足3小時的加班加點,不累計加班存休;

3. 員工平時加班按實際加班時間給予同等時間存休,確實不能倒休時按本人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計發加班工資;

4. 公司員工在法定節日加班(元旦、五一、十一、春節)按本人日工資的百分之二百計發加班工資。

5. 員工有特殊事務,可存休或倒休。但存休不能跨年度使用, 同時各部門應加強存休的記錄管理。

第十三條 曠工管理

1.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2. 曠工扣發相應工資

第十四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人事部勞資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