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病假制度

國家對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國家公務員病假制度

(一)參加工作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期為3天;

(二)參加工作時間滿5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期為7天;

(三)參加工作時間滿XX年不滿2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0天;

(四)參加工作時間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年休假期為15天;

(五)參加工作時間滿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為20天。上述人員在參加工作時間滿規定年限後,從次年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應當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六)個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順延相應的假期期限。

(七)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數抵扣後再按病事假規定扣減工資、獎金待遇。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1、上年度考核不稱職(不合格); 2、當年事假累計超過20天;3、當年病假累計超過30天;4、當年病假、事假累計相加超過40天。如當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後,其病、事假假期超過了本條第2、3、4款其中一款規定的,則其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另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傷病殘人員,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經醫院證明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所在單位批准修養的,其病假期間的工資發放比例為:工作人員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XX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工作人員在病休假期間,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以上的時間不計算連續工齡。病休人員要求恢復工作的,需出具醫院關於病癒的證明。恢復工作後,因工作過於勞累舊病復發,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繼續休養的,其病假時間可以重新計算,否則其恢復工作前後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政策依據:

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一九八一年四月六日發佈)

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

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

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 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

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

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施行。

一九xx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知識及問答:

●公務員病假的相關規定和問題

問:叔叔是國家公務員,現在因為生病需要請假一個月修養。請問叔叔能請到一個月的假期嗎?如果可以,那麼工資待遇會怎麼計算?國家關於公務員病假規定的是怎樣的?

答:《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病假做明確的規定。但是對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以及對公務員的辭退有明確規定。 »全文

●公務員病假

問:國家公務員病假期限 有關規定

答:公務員法沒有對病假作規定,普通假期至多15天。»全文

●福州市直機關公務員病假工資怎麼計算

這個月我請了五天假,扣了五天加班費,五百多。 我想諮詢一下公務員請病假制度 具體一年幾天 以及是否扣工資或是獎金我百度了一下是不扣工資的 但是為什麼我被扣了加班費呢 我請的是工作日 並且是病假啊 鬱悶 有了解的朋友麻煩把法條發過來

目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待遇仍按國務院《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52號)執行。»全文

●懷孕公務員病假

問:一般一年病假有規定不得超過多少天嗎?

公務員法對孕婦產前的病假有規定嗎?

答:第四條 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全文

●關於公務員病假後計發年度獎金的問題

我是一名鄉鎮政府公務員,我因病治療不能上班,並按規定向單位請假休息,我想知道象我這種情況應當怎樣計算XX年的獎金,是按實有出勤天數計算還是另有規定?請把我的問題放在心上,最好告知我一個這方面的書面文件,在此深表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