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縣人民政府合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彬縣人民政府合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彬縣人民政府合同的簽訂及管理,預防和減少因合同質量不高導致風險和糾紛,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促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根據《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彬縣人民政府合同涉及的各鎮,各部門、掛牌機構、直屬事業機構,駐彬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彬縣人民政府合同,是指彬縣人民政府或縣政府授權單位在行政管理和經濟活動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意向書等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文書,包括下列類型:

(一)房屋等國有資產(含無形資產)的建設、租賃、擔保、出借、承包、買賣合同;

(二)森林、水域、灘塗、礦藏等國有自然資源的出租、承包、出讓合同以及土地整理合同;

(三)行政徵收、徵用、拆遷安置、委託合同;

(四)政府借款合同;

(五)政府採購合同;

(六)各類招商引資合同;

(七)縣政府認為應該納入監督管理的其它合同。

第四條 政府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五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合同主體及職責

第六條 各鎮、各部門(單位)在訂立和履行合同中,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調查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情況;收集對方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以及資質證書等相關法律文件資料。

(二)進行合同的協商與談判,起草、修改合同文本。

(三)將合同擬訂文本及背景資料、談判文件、簽約資料、相關意見等資料提請政府法制辦審查。

(四)合同正式簽訂後10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法制辦進行備案。同時,建立本部門、單位的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做好合同檔案的保管。

(五)依法全面履行合同,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和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縣政府彙報並提出具體的解決方案。合同內容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條 簽訂合同,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程序:

(一)審查。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草擬稿,合同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調查材料以及其他與簽訂合同有關的材料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

(二)會議研究。合同文本經合法性審查後,須集體研究,並作出是否簽訂合同的決定。

(1)合同按標的額大小分為:一般合同、重大合同、特別重大合同。100萬元以下為一般合同;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為重大合同;500萬元以上為特別重大合同。

(2)縣政府擬簽訂的一般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彙報,分管領導向縣長彙報後決定;縣政府擬簽訂的重大合同,應當經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或授權後決定;縣政府擬簽訂的特別重大合同,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或專題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3)縣政府擬簽訂的合同,涉及財政撥款、專項資金的,應當由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提出意見,並經縣政府領導同意後決定。

(4)各鎮、各部門(單位)對外合同,應當向縣政府分管領導彙報,並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牽頭集體研究決定。

(三)簽字。研究決定簽訂的合同,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委託的代理人簽字。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審查的合同,在報經批准或者審查同意後簽字。

合同未經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簽字。

第八條 政府法制辦在合同訂立和管理中承擔下列職責:

(一)根據縣政府的安排參與以縣政府名義訂立的重大、特大合同的談判工作。

(二)根據合同承辦部門提供的背景資料、談判文件、簽約資料、相關意見等資料,對合同擬訂文本進行合法性、合理性、規範性、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可行性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三)建立合同檔案,備案管理各類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並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章 合同的審查和監管

第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要將政府合同管理納入行政監察範圍,對違反政府合同管理的行為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條 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合同擬訂文本;

(二)該合同的相關背景材料、相關批准手續;

(三)與該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四)該合同的可行性説明;

(五)涉及合同價款的,需提交確定該價款的相關依據;

(六)由法律顧問或本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審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認為需要補充材料的,承辦單位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補齊;情況緊急的,應當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要求的時間內提交。

第十一條 合同審查程序。

(1)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正式簽訂前,將擬訂的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報送政府法制辦進行審查。

(2)政府法制辦應在3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並反饋給合同承辦部門。

(3)定稿的合同文本報請縣政府領導審批或加蓋縣政府公章時,要出具政府法制辦的書面審核意見。

(4)未經政府法制辦或法律顧問審查的合同不得簽訂。

第十二條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核:

(一)合同主體的資格、資質及履約能力;

(二)合同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合同文本的規範性及用語的準確性和嚴謹性;

(四)合同是否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合同草案的審查,並出具合同審查意見書。合同審查意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送審合同名稱;

(二)送審單位名稱;

(三)送審時間;

(四)合同的基本情況;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問題;

(六)審查修改意見及法律依據;

(七)審查單位及審查人簽章;

(八)作出審查意見的時間。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合同時,就合同有關問題向合同承辦單位提出詢問的,合同承辦單位不得拒絕,應當及時回覆或派員進行必要的解釋説明。

合同承辦單位不提供資料,或提供資料不全面、不真實的,縣政府法制辦有權拒絕審查,並將合同退回起草單位。

合同承辦單位與縣政府法制辦對合同內容發生分歧時,應當主動進行討論、協商,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應當報請縣政府領導審定。

縣政府法制辦審查後認為需進行修改完善的,合同承辦單位應當自收到縣政府法制辦審查意見書後7日內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完善,並將修改後的合同文本送交縣政府法制辦,縣政府法制辦再次審查後,出具可以簽訂合同的最終審查意見,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合同簽訂後,由主辦單位10日內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並同時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生效的合同副本;

(二)合同對方的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等資料、材料及授權委託書等相關文件依據。

合同簽訂後又進行變更或簽訂補充協議的,簽訂合同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要求辦理,並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合同簽訂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的,由縣政府辦公室給予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合同簽訂後,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並及時處理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四章 責任

第十七條 縣監察局會同縣政府督查室、縣審計局、縣財政局、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等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每年對全縣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督查意見。

第十八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的合同,縣財政局不得核撥項目資金。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追償,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在合同上加蓋縣人民政府和縣長印章的,由縣監察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追償。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簽訂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外,還應追究其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合同簽訂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或收受賄賂的;

(二)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五)在合同簽訂、履行、審核等管理過程中有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XX年3月1日至XX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