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選19篇)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

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精選19篇)

第一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

第二條 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安監部門報告。

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第三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第四條 公司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活動,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鄰氯甲苯氯化、水解、動火作業、登高作業、入罐作業等環節的事故隱患;各生產車間每週、班組每天至少組織一次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五落實”的要求和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五條 公司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公司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六條 公司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自查分析,並分別於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將上季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表格和文字説明材料整理成書面隱患排查治理自查報告向丹陽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送。報告應當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報告規定的內容及時向丹陽市市安監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公司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並報丹陽市安監局備案。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八條 公司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九條 公司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各部門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人員和公司財產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2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派查治理長效機制,推進公司安全隱患派查治理工作,徹底消除事故隱患,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對於一般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應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公司將聯繫相關部門技術人員做出暫時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使用的強制措施決定,並督促有關部門進行限期徹底整改。

第二條、任何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公司舉報。公司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並履行交接程序。

第三條、事故隱患的範圍

1、危及安全生產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險情。

2、可能導致事故發生和危害擴大的設計缺陷、工藝缺陷、設備缺陷等。

3、建設、施工、檢修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各種傷害。

4、停工、生產、開工階段可能發生的泄漏、火災、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職業病、職業中毒的勞動環境和作業條件。

6、在敏感地區進行作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污染。

7、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理活動(包括停用報廢裝置設備的拆除,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等)。

8、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

9、以往生產活動遺留下來的潛在危害和影響。

第四條、結合安全生產會議制度每週應會同各相關部門,對廠區進行隱患排查一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對所排查的安全隱患,由公司同相關部門編制整改措施,並下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由各車間、部門負責人負責落實整改。

第五條、在隱患治理過程中,負責整改的部門應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在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或者停止作業,對難以暫停或停產停業的相關生產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各部門負責人應及時向公司有關部門報告,報告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以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六條、事故隱患堅持“誰存在事故隱患,誰負責監控整改”的原則,由存在事故隱患的車間、部門組織整改,整改責任人為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公司領導組織檢查驗收。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八條、公司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獎懲機制,對未定期排查事故隱患或未及時有效整改事故隱患的部門和個人,實施責任追究;對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3

【隱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並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光、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4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彙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範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隱患排查公示公告制度】

一、公示的對象

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出的一般隱患及重大隱患。

二、公示的主要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示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等,並應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三日內進行公示,主動理解員工監督,及時公開重大隱患的治理狀況。

3、自隱患查出之日起至整改完成全過程進行公示。

三、公告的對象

隱患整改完成並經驗收合格後,對隱患整改狀況進行公告。

四、公告的資料、時限

1、一般隱患應公告隱患檢查時間、隱患資料、隱患地點、整改目標、整改範圍、整改職責人、整改時限、是否整改完畢及整改目標落實等。

2、重大隱患除上述公示資料外,還需公示是否停工、是否制定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是否自行組織驗收及縣局是否驗收等。

3、公告期為5天。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彙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彙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範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後,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間、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於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台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台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並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彙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採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範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並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並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並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重大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和職責追究制度】

一、凡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一律實行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二、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組織堅持每日召開安全碰頭會,對每日及定期排查出的重大隱患進行通報,經討論研究,確定整改方法,制定整改方案,對其整改善行掛牌督辦。

三、重大隱患掛牌督辦全過程進行公示,公示資料包括重大隱患檢查時間、資料、地點、整改目標、整改資金、整改範圍、整改時限、整改督辦人姓名、整改目標落實狀況及是否整改完畢等。

四、整改完成的重大安全隱患,督辦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彙報重大安全隱患整改落實狀況,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成員在每日安全碰頭會上予以通報。

五、督辦人員要高度負責,對未能認真履行職責的,一經發現要對相關職責人員依據有關規定嚴肅進行處理。

職責追究:

一、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有關規定認真執行,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確保全礦安全建設。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而檢查人員因不負職責未查出的,要倒追檢查人員職責,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檢查中存在安全隱患,整改職責人及領號督辦人未按整改目標及時限完成整改督辦任務的,要嚴格追究整改職責人及整改督辦人職責。

四、隱患排查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全礦工作人員務必明確各自職責,嚴格按照隱患排查程序及各項制度開展工作,確保全礦安全建設,對不負職責、弄虛作假、有制度不執行的人員,一律嚴格追究其職責。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幹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於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准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落實狀況;落實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採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採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迴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後,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範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彙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並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範圍督促檢查,並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

【煤塵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煤塵管理,防治煤塵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礦井主要巷道每隔100米設一個三通閥門。

2、防塵管路安設平直,吊掛牢固,小於或等於90度的要設彎頭不拐死彎,接頭嚴密不漏水(滴水成線即為漏水)。

3、井下務必有完善的噴霧裝置,並實現自動化,霧化好,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4、淨化通風實現自動化,採區進、迴風道、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井都務必安裝淨化水幕,並實現自動化,水幕應封閉全巷道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沖刷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迴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毫米連續長度超過5米的煤塵堆積。

6、隔爆設施標準化,隔爆設施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安裝質量務必貼合規定要求。

7、放炮前、後務必沖洗煤幫。

頂板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我公司頂板管理工作,防治頂板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每班在開工前,現場工作負責人務必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對工作面安全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認消除頂板隱患危險後,方可進入工作面。

2、嚴禁空頂作業現象。

3、工作面出現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樑、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是否有安全技術措施。

4、是否堅持支護質量頂板動態監測,是否掌握老頂活動規律。是否掌握初次來壓和週期來壓步距,是否監測支柱工作阻力、頂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支柱下縮量、下縮速度及其變化狀況等。

5、嚴禁在空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是否立即恢復或更換。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迴檢查路線、巡迴檢查時間和檢查時間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彙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温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並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籤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水害隱患排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的安全基礎工作,突出抓好我礦的水害預防管理,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水害隱患類型有老塘水、煤層露頭衝擊層水、鑽孔水、頂底板砂巖水。

二、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對礦水害隱患排查工作全面負責。

三、職工發現水害隱患,均有權向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報告。各級領導或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組織整改。

四、煤礦主要負責人以及財務部應當保證水害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將水害隱患排查治理資金列入安全投入費用。

五、礦井地測防治水主要負責人每月組織一次水害隱患排查並召開分析會議。對排查出的水害隱患,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六、礦每月進行對水害隱患進行統計分析,並與下月5日前向相關部門報送水患排查記錄表。

七、礦組織水害隱患排查分析會議後由地測科編制水情水害預報,並每月向相關部門報送。

【防滅火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範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後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間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於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採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四)

交通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需要採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使用等措施進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事故隱患風險評估組織認定。對重大事故隱患不能直接認定或者存在異議的,由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評估或者邀請有關專家透過論證確認。

第四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堅持“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政府部門依法監管、社會和羣眾廣泛參與”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分類管理”的原則,實行生產經營單位自查、自報、主治和政府部門監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民主管理和監督,引導職工增強排查治理的意識和潛力,及時查找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要認真進行查證,如屬實,應當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職責主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業務部門具體負責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組織並督促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分管負責人負責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從業人員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並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統一協調和管理。

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統一管理分包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第十條:經營場所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市場具備安全條件,與經營者簽訂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協議,明確各自管理職責,定期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送工作信息。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各自承擔本單位管理或使用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對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單位共同協商,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或委託相關單位統一管理,由統一管理單位負責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下列職責: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對本單位與生產經營相關的場所、環境、人員、設備設施、管理狀況等進行風險評估,確定本單位應當重點防範、監控的事故風險,提出事故隱患辨識標準;

(二)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建立資金專項使用制度;

(三)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幷包括安全檢查、風險評估、隱患治理、建檔監控、信息報告、資金保障、獎懲和舉報獎勵等資料;

(四)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列入本單位安全培訓課程,使從業人員明確崗位職責,掌握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

(五)建立專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邀請本單位以外的專家進行安全檢查。對已取得安全標準化一、二、三級證書的生產經營單位,分別按照每年不少於一、二、三次的頻次開展專家安全檢查;

(六)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賬,工作台賬應當包括:各類安全檢查,風險評估(評價)記錄;事故隱患治理狀況記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報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信息報表;

(七)根據安全檢查性質,結合本單位實際,編制各類安全檢查表(卡),從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班組,到每個作業崗位,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資料、方法和要求,並做好檢查記錄;

(八)建立健全並落實崗位自查、班組巡查、車間(分廠、區隊)周查、單位月查的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定期對作業場所、在用設備及其安全設施、有關制度和措施落實狀況、從業人員遵章守紀狀況、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安全管理部門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指導和監督各業務部門、車間(分廠、區隊)排查、辨識和治理事故隱患,並對排查治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項目的立項審核、評估認定、登記建檔、督導督辦和驗收確認;

(三)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和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有關單位及其職責人員。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業務部門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賬;

(二)制定業務範圍內的事故隱患排查、辨識、治理、驗收等具體工作標準;

(三)組織開展專項安全檢查,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和需要提交治理的事故隱患。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所屬車間(分廠、區隊)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賬;

(二)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及其相關裝置的維護和保養,確保安全有效運行;

(三)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四)按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各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台賬;

(二)落實交接班制度,重點交接清楚存在的事故隱患及整改狀況、現場安全狀況和應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三)對照安全檢查表,對作業環境、安全設施、生產系統、措施落實和作業人員的情緒狀態、健康狀況等進行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作業現場動態事故隱患;

(四)加強現場安全監測監控系統、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等安全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確保正常使用、安全有效;

(五)及時排查並消除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六)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及其排查治理狀況。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明確作業人員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幷包括下列資料:

(一)清楚本崗位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杜絕違章、違法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四)及時查找、消除並報告事故隱患和險情;

(五)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六)掌握作業過程中出現問題時應當採取的措施,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狀況,停止作業或者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同時向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出現下列狀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專項事故隱患排查: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發佈或者修改時;

(二)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改變時;

(三)發生事故或者險情時;

(四)極端或者異常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時。

第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發現事故隱患,應當根據事故隱患性質,及時實施治理。對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報告資料包括事故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治理方案和防控措施。

第十九條: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制定治理方案並實施治理,治理方案至少包括以下資料:

(一)事故隱患的影響範圍和程度;

(二)治理的目標、任務和時限;

(三)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四)治理資金和物資的來源及其保障措施;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六)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及時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設施、設備和裝置,應當加強監護,防止事故發生。

事故隱患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公眾安全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告知相關單位,採取適當方式加以明示,並加強對治理工作的協調。

第二十一條: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接到自然災害預報,應當及時向所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單位和人員安全狀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應當組織相關技術人員、邀請有關專家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驗收和確認。

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掛牌督辦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治理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應當報請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信息報送等工作制度和體系;

(二)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狀況,並定期進行通報;

(三)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依法及時關掉逾期仍未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

(四)保障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排查治理監管監察和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導督辦工作經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擬定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綜合性政策法規和規章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和上報排查治理狀況;

(二)協調和指導行業監管部門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工作;

(三)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河南省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追究規定》(豫政〔20__〕41號,以下簡稱《治理職責追究規定》)以及本規定的職責人員應當追究行政職責的,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推薦;

(四)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人員實施獎勵。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管理,並落實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分析評估、信息報送、舉報獎勵等工作制度;

(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依法查處未按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違法行為;

(三)定期分析評估重大事故隱患,並承辦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

(四)按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狀況。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做好檢查記錄,構成書面意見,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及時治理並登記建檔。

發現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並構成記錄備查,理解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並反饋結果。

第二十七條: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實行掛牌督辦制度,掛牌督辦按照屬地、分類和分級原則,由生產經營單位、行業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分別實施。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生產經營單位能夠自行完成的,由本單位實施掛牌督辦;需要有關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由有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才能完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第二十八條: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提交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實施掛牌督辦的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治理方案和職責分工,擬就掛牌督辦事項,下達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完畢後,在生產經營單位提出複查申請之日起10日內,受理申請的部門會同有關單位,邀請相關專家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序核銷重大事故隱患,恢復生產經營,並在媒體上公告治理結果。

第二十九條:對已取得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單位,在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負責督辦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應當及時提請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相關許可證照。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認定、報告和治理事故隱患的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經治理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拒不治理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掉。

第三十一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排查治理或者拒不治理重大事故隱患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職責追究規定》文件追究有關職責人員的職責。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各省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對於公共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5

【瓦斯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通風瓦斯管理,防治瓦斯事故,根據有關規定和煤礦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瓦斯檢查員是否具有必須煤礦實踐經驗,掌握必須的通風、瓦斯知識,是否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持證上崗。

2、瓦檢員是否嚴格按規定的瓦斯檢查地點、檢查次數、巡迴檢查路線、巡迴檢查時光和檢查時光進行瓦斯檢查,是否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每班是否向通風值班室和調度室彙報檢查狀況。

3、瓦斯檢查員數量是否貼合公司規定的人數配備。儀器確保完好,精度是否貼合要求,是否備有長度大於1。5m的膠管(或瓦斯檢查棍)温度計等。

4、瓦檢員是否嚴格按瓦斯檢查地點設置計劃規定執行,每次排查檢查的結果是否準確的記入瓦斯檢查手冊和記錄牌上,是否標好原始記錄檢查路線圖並通知現場作業人員。

5、是否存在瓦斯排查空班、漏班、少檢、假檢現象,並是否做到井下記錄牌板、檢查手冊、原始記錄“三對口”對三種記錄上的資料和數據、是否完全一致。

6、礦長、技術負責人、通風部門是否嚴格執行瓦斯報表審籤制度,對存在問題是否制定措施及時處理。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6

【重點和專項督查制度】

一、督查組織形式

重點和專項督查由礦長牽頭,組織相關科室懂專業、懂技術、懂管理,熟悉煤礦法律法規的業務骨幹和老工人,每季度組織不少於2次的重點或專項督查。

二、重點督查和專項督查資料

重點督查資料:

1、安全規章制度制定和落實狀況。煤礦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狀況;嚴格執行煤礦安全建設費用提取使用狀況;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狀況;煤礦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狀況等。

2、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的開展和落實狀況。

3。安全准入制度執行狀況。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安全培訓狀況;煤礦勞動用工備案率、職工培訓率、勞動合同簽訂率、參加工傷保險率是否到達“五個100%”狀況等。

4、通風瓦斯管理狀況。礦井具備完整可靠獨立的通風系統,保證風量滿足安全建設要求狀況;瓦斯監測儀器、儀表、傳感器定期維護校驗,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狀況;建立“通風可靠、抽採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狀況等。

5、煤塵管理狀況。礦井綜合防塵系統建立及運行狀況;開展作業場所粉塵檢測工作等狀況。( 4)

6、火災防治管理狀況。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建立防滅火系統,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內因火災和外因火災等狀況。

7、防治水管理狀況。將“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提升為“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落實狀況;落實採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礦井老空(窯)積水防治措施,制定承壓水開採安全技術措施及地表水監控防範措施狀況;小煤礦查清與相鄰礦井連通狀況,建立完善的防、排水系統狀況等。

8、頂板管理狀況。採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按有關要求淘汰木支護和金屬摩擦支柱等狀況。

9、機電運輸管理狀況。井上井下雙迴路供電狀況;供電系統“三大保護”狀況;井下機電設備完好,電氣設備防爆狀況;照明、信號綜合保護狀況;提升運輸設備保護裝置和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狀況等。

10、火工品使用和管理狀況。火工品購買、運輸、貯存、領退、使用等管理制度執行落實狀況;井下是否存在超量貯存超量火工品;是否發生火工品被盜或丟失狀況等。

11、查層層簽定安全目標職責書。

專項督查資料:針對重點督查資料中的某一項資料進行

專項督查。

三、督查要求

1、督查組要深入現場,無一遺漏地進行督查,做到底子清、狀況明、督查指導有效。

2、每次督查結束後,各參加排查的單位要寫出書面總結,及時向主要領導彙報。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7

1 目的

安全檢查主要是為了防患於未然,透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發現並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隱患,並及時整改,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廠內所有車間及部門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管理。

3 職責與分工

3。1 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委員會,下設安全檢查領導小組。由安全環保部、生產技術科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組織對公司的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等。

3。2 各車間及相關部門,負責對本單位安全隱患的日常檢查並組織羣眾性的安全自查活動。

4 資料與要求

4。1 日常安全檢查

4。1。1 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嚴格執行班中的巡迴檢查和交接班檢查。

4。1。2 非生產崗位的班長和操作工,應根據本崗位的特點,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進行檢查。檢查狀況記錄在交接班記錄上。

4。1。3 各單位、班組如發現事故隱患要及時整改,確保人、財、物的安全,對於自我解決不了的隱患要上報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監督落實整改。

4。1。4 各單位要發動全體員工隨時對安全隱患進行自查,並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檢查

4。2。1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靜電、防解凍、防建築物倒塌為重點。

4。2。2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為重點。

4。2。3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護設施、防凍保温為重點。

4。2。4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凍、防滑為重點。

4。2。5 定期的安全檢查由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組織。

4。3 專項安全檢查

4。3。1 安全用電和防雷防靜電安全檢查。

4。3。2 安全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查。

4。3。3 防火、防爆的安全檢查。

4。3。4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安全檢查。

4。4 節假日的安全檢查主要是對節日安全、保衞、消防、生產裝置等進行安全檢查。

4。5 安全管理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發現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有關部門解決。

4。6 各項檢查資料應包括國家生產法律法規、廠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執行狀況,人員培訓教育及持證上崗狀況,設備管理,各種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完善,安全標誌、定置管理、勞動紀律、防火滅火以及危化品的管理、防護用品(具)的保管等狀況。

4。7 各專項檢查、季節檢查、節假日檢查中發現的隱患開據《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並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後對整改狀況進行復查。車間及其它部門進行的各項安全自查,檢查記錄於《體系運行檢查記錄表》上,並將處理意見方法上報相關部門領導。

4。8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各類隱患,無故未及時整改的,由安全負責人按《安全獎懲制度》提來源理意見報主要負責人審批後實施。

4。9 對事故隱患存在部門,不能解決的問題由部門專題報告,提交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解決。

4。10 凡在檢查中查出的問題,在《綜合管理考核辦法》考核範圍內的,按該辦法考核。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8

【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建設方針,落實安全建設職責制,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增強對隱患的控制潛力,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按照上級有關文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分析和報送制度。會議制度如下:

1、各科室務必指定專人,負責將上級和煤礦排查隱患的意見書和三定表、驗收表及時送達安檢科。

2、屬於煤礦“六長”和科室自查出的隱患,務必根據檢查意見書填寫治理狀況表送交安檢科,統一登記台帳,做到帳、表、書“三對口”。

3、安檢科負責將將各科室報回的隱患分類歸檔管理,對檢查時提出隱患進行分析,確定安全隱患的級別,統計各單位存在的共性問題和新出的隱患。

4、安檢科科長負責,每月每旬檢查整理隱患台帳、記錄、意見書,對一月內未整改的隱患或超過整改期限未整改的隱患(歷史隱患)要立即送交調度室。

5、調度室負責將安檢科移交的歷史隱患記錄在案,由每一天早7:00在調度例會上通報督促落實,安檢科憑主管領導簽字的隱患整改驗收表通知調度室對歷史隱患銷號。

6、每月安全例會公司要組織開展討論安全隱患統計分析事宜,通報一月的安全隱患(包括上級查處的隱患)排查治理狀況,並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列入當月安全工作彙報。

8、對重大隱患和不能處理的隱患,務必立即報送安委會。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9

【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制度】

一、煤礦企業是安全建設的職責主體,也是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務必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二、對日常檢查及定期排查出的隱患經信息管理員彙總統計,按一般隱患、重大隱患進行分類彙總編號報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經每日安全碰頭會研究,制定隱患整改目標、整改人員、整改範圍、整改時限,責成一相關負責人員領號督促落實,跟蹤檢查有關防範和監控措施落實狀況,及時掌握重大隱患整改善度,督促整改科室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徹底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後,應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復工申請,驗收合格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恢復建設經營和使用。整改完成公示後,報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予以驗收銷號,全過程登記建檔,同時,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報縣局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辦公室備案。

三、信息管理員要對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整個過程建立檔案,明確登記檢查時光、檢查地點、所檢查出的問題、隱患編號、整改時光、整改要求、整改督辦人和整改完成銷號狀況。

四、隱患排查跟蹤治理、逐項整改銷號工作要求全礦各科室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堅持誰整改、誰督辦、誰負責。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0

為了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公司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制度。組織生產崗位檢查、日常安全檢查、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具體要求是:

(一)生產崗位安全檢查。職工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或者將要進行的工作進行自檢,確認安全可靠後再進行操作。內容包括:

1.設備的安全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

2.規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3.所用的設備、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作業場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規範;

5.個人防護用品、用具是否準備齊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領、操作規程是否明確。

(二)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各部門負責人負責,其必須深入生產現場巡視和檢查安全生產情況,主要內容是:

1.是否有職工反映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2.職工是否遵守勞動紀律,是否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生產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門是否暢通。

(三)專業性安全生產檢查。公司每年組織對電梯、電氣設備、機械設備、危險物品、消防設施、運輸車輛、防塵防毒、防暑降温、廚房、集體宿舍等,分別進行檢查。

車間安全生產檢查每月一次,班組安全生產檢查每週一次。

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為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排查和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全面實現全鎮安全生產目標,特制定以下事故隱患整治制度。

(1)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員、定項目、定時間、定經費,確保隱患整改落實,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報相關部門驗收備案。

(2)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採取強制性防護措施,並分別納入技術措施安排和檢查計劃內,落實限期整改。

(3)對安全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單位,安全監督部門要發出隱患限期整改指令書,限期進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規定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4)對個別重大隱患,因多方原因暫時不能整改的,要及時上報,爭取上級部門的幫助儘快解決。

(5)凡不按要求及規定標準落實隱患整改任務的人員,因此而釀成不良後果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全面實現公司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和建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有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單位。

第二章:事故隱患分類

第四條: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第五條: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產,並經過必須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本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事故隱患。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公司主管安全的公司領導職責分工。

(一)負責審批公司上報的重大事故隱患項目;

(二)負責審批公司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領導職責分工。

(一)組織貫徹落實上級關於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和規定,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相關管理細則;

(二)組織並參加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工作和事故隱患整改治理,對暫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逐級上報;

(三)按月組織研究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狀況,佈置有關專業部門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隱患,組織制定相應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事故隱患治理資金;

第八條:公司各部門職責分工。

(一)生產部:組織公司各級人員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各項措施落實狀況。

1、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或緊急狀況時,要立即下達停產、停工處理指令,不得違章指揮;

2、對於發現的事故隱患要做好生產平衡工作,調整運行方式及時安排時間進行解決;

3、處理事故隱患時,做好大宗物資運輸協調;

4、對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或緊急狀況,做好指揮預案。

(二)設備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工業建築(含建築物和構築物)、設備設施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設備、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以及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申請、安排,並組織事故隱患治理工程、項目的實施;

3、組織對檢修單位作業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三)人力資源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崗位勞動紀律狀況管理狀況的檢查,對存在隱患組織落實;

2、組織開展消防、交通、治安專業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3、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實施獎勵,並根據某公司領導批覆,組織做好獎勵的審核、兑現。

(五)辦公室: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開展務必檢查項目內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六)財務部: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標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建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使專項資金做到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挪用,將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納入資金預算安排,並對提出的事故隱患治理資金進行審核,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七)工程部: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

1、組織開展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及時組織整改治理,對一時解決不了的事故隱患制定相應的防範措施;

2、組織制訂在建工程、設施事故隱患整改方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3、組織對工程單位施工現場和日常管理中隱患進行檢查工作,對存在隱患整改治理工作監督檢查。

(八)安全科:

1、編制公司《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公司各相關人員在湖北省統一編制的“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檢查標準”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實際狀況,細化標準,確定隱患排查的頻次,並結合公司發展狀況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及時修訂

2、按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組織或督促本公司各級人員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事故隱患治理狀況和各項措施落實狀況;

3、組織對重點危險源隱患狀況進行監督監控;組織制訂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急性職業中毒等隱患整改方案、應急預案,對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組織實施;

4、負責事故隱患的收集歸檔,安全科信息員至少15天要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一次隱患的檢查、登記、整改、銷案工作。重大隱患安全科信息員要立即登錄“兩化”管理系統進行網上填報並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報送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章:事故隱患的排查與統計上報

第九條:各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負責。

第十條:在事故隱患排查中,各單位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明確每台設備、設施、每個區域、部位事故隱患排查的職責人,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排查週期要求,對所轄設備設施、區域的事故隱患排查工作負責,及時發現事故隱患,並及時上報安全科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單位事故隱患排查分部門級、區域級和班組級三級排查制度,均建立“隱患台帳”,由上一級主管負責人進行檢查和籤認。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按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清單》標準,分別組織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並將工作開展狀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彙報。(附件:1)“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檢查表”

第十三條:對檢查發現的各類事故隱患,應逐級進行登記或上報。

(一)一般事故隱患

1、班組應及時處理,並記錄在安全工作日誌中;

2、當日不能解決的事故隱患由班組上報作業區,由作業區填寫(附件:2)“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台賬”,並明確整改時限、負責人和控制措施;

3、將事故隱患處理狀況按時限要求向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彙報。

(二)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上報上級領導和安全科。報告資料應當包括:

1、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2、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3、隱患的治理方案;

4、防止發生事故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條: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狀況應按月、年進行統計,於每月初5日前,每年1月15日前向公司安全科分別上報上月及上一年“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月度、年報表”

第十五條:各級部門有權對所管轄的專業範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向職責單位下達隱患整改通知,並督促進行治理整改。由上級部門下達(附件:3《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的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按時限要求及時整改並填寫(附件:4《事故隱患整改反饋單》)上報。

第十六條: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單位,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業主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五章:事故隱患的治理

第十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本着邊排查、邊整改原則,嚴格按照“職責落實、措施落實、資金落實、時限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

第十八條:一般事故隱患:職責單位應限期治理;

重大事故隱患:由公司組織專業部門制定整改方案,採取強制性監控措施,進行限期整改。公司安全科信息員立即進行網上填報並填寫重大隱患登記表上報主管部門。

整改方案應包括以下資料:(一)整改的目標和任務;(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四)負責整改的機構和人員;(五)整改的時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隱患職責單位在整改結束後,應及時向公司提出驗收申請,由公司對事故隱患治理狀況進行現場驗收,然後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一條:暫時整改不了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強控制。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或停止使用的狀況下進行事故隱患治理整改。並根據其級別,分別由所在單位進行檢查,檢查主體為對應級別的負責人或分管部門。

第六章:事故隱患的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二條: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經單位申報、部門審核、公司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整改或上報,對職責單位及職責人進行嚴格考核,並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若與上級下發的相關管理規定相違背,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2

1、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礦井防治水人員每月對礦井防治水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進行處理。

2、經常深入井下檢查,並對地面防治水進行檢查,對出現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及時彙報籌建處領導,並採取防治措施。

3、雨季之前,籌建處組織“三防”領導小組,對礦井防洪設施及可能出現的水害威脅進行認真檢查,並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

4、雨季下暴雨時及下過雨之後,“三防”小組及礦井防治水人員要對地表防洪設施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及時觀測井下湧水量。以便及時修改礦井排水能力

5、井下每個工作面掘進之前,防治水人員要認真進行水文地質分析,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對有水害隱患的工作面,設計探放水鑽孔進行探放水。

6、井下排水嚴格按照《煤礦防治水規定》及《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定期對礦井湧水量進行觀測。

7、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及《煤礦防治水規定》建立完善可靠的礦井排水系統。配備與礦井湧水量相匹配的水倉、水泵、排水管路、輸電線路等設施,確保礦井正常排水,並滿足正常和災害水量下排水需要。必須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必須有工作和備用水管。主水泵必須實現“雙迴路”供電,配電設備應同工作、備用和檢修水泵相匹配,並能夠確保全部水泵同時運轉。

8、主要水倉必須有主水倉和副水倉,確保一個水倉清理時,另一個水倉能正常使用。及時清理水倉、沉澱池和水溝中的淤泥。

9、建立防治水害的綜合措施

防治水害的措施可歸納為“查、探、放、排、堵、截”六個字。

查: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加強水害預測,制定並實施防治水的規劃。

探:“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遇到下列情況之一,必須確定探水線進行探水: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接近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區域;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區時;經探水確認無突水危險後,方可前進。

放:將威脅性水源採用地面打鑽抽水、井下疏水、井下鑽孔疏水、立井泄放水等方法,全部或部分疏放掉。是消除水患的有效措施之一。

排:為防治礦井水災,礦井按《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規定建立了水倉,設置排水系統。

堵:是將水泥砂漿或化學漿堵水材料通過鑽孔注入到滲水的地層裂隙、斷層破碎帶,使其凝結硬化,將裂隙、裂縫充填,達到堵水目的,是防治水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截:利用水閘牆、水閘門和防水煤柱等物體,臨時或永久地截住湧水,將掘進工作面區與水源隔離,使某一地點突水不致危及其他地區,是減輕水災危害的重要措施。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3

【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建設定期檢查制度,把安全隱患排查作為主要資料,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報告、整改等工作。隱患排查領導組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安全大檢查。

二、隱患排查領導組對排查發現的一般隱患應當立即組織相關職責人進行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同時對隱患和整改狀況進行登記建檔。發現重大隱患,礦主要負責人要立即組織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三、重大隱患應立即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應當包括整改目標和任務、方法、措施、經費、物資、人員、時限和應急預案等資料,要做到整改職責、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

四、一般隱患由主管安全工作負責人指定隱患整改負責人,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

五、整改隱患的班組在進行隱患整改時,應採取嚴密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4

【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制度】

為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促進安全建設狀況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危險源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建設、搬運、使用或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二、重大危險源等級分類

按照重大危險源的種類在意外狀態下可能發生事故的嚴重後果,重大危險源分為以下四級:

1、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個性重大事故的;

2、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3、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事故的;

4、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

每一年至少對的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安全評估;並將安全評估報告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過程以及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對重大危險源及時重新進行安全評估,並將有關狀況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安全評估工作應由註冊安全評價人員或註冊安全工程師主持進行,或者委託具備安全評價資格的評價機構進行。從事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並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安全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資料:

1、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2、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3、危險、危害因素辨識與分析;

4、可能發生事故的種類及損害程度;

5、重大危險源等級;

6、監控措施方案及防範措施計劃;

7、應急救援預案效果評價;

8、評估結論與對策推薦等。

四、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管理

應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級別,採取有效的措施進行監控管理。礦主要負責人對本礦的重大危險源管理監控工作全面負責,並指定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的具體負責人。

1、一級重大危險源務必建立有效的動態監控系統,進行不間斷的監控,隨時掌握危險物品有關參數的變化狀況,發現問題立即進行處理,並每季度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監控狀況。

2、二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定期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半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3、三級、四級重大危險源應建立有效的監控措施,監測危險物品的狀態,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每年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狀況。

4、務必在重大危險源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礦主要負責人應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所需的資金投入,並組織對本礦重大危險源進行定期巡查、登記和上報等。

5、務必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應急救援預案的各項措施,每年進行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1)重大危險源基本狀況;

(2)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3)危險辨識與評價;

(4)應急設備與設施;

(5)應急潛力評價與資源;

(6)應急響應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7)事故應急程序與行動方案;

(8)保障措施與程序;

(9)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序;

(10)培訓與演練。

6、及時組織重大危險源的普查、評估、監控,登記建檔,並制定定期檢測措施和應急預案。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範》(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鍊鋼廠各生產單位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職能管理科室實施監管,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本制度所稱“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是:查出的問題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組;班組能整改的不推到車間;車間能整改的不推到廠;廠裏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稱“五到位”是:整改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的五到位。

第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生產車間主要負責人對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安委會按照職責對各生產車間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廠屬各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應立即向安委會辦公室或上級管理單位報告(報告形式見附件1)。

安委會辦公室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並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生產車間或其它職能管理科室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單位並記錄備查。

第二章 生產車間的職責

第七條 生產車間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組織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組織活動。

第八條 生產車間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車間應當依據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同時對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建檔、監控等建立台賬,逐級建立並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 鍊鋼廠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 廠安委會、職能管理科室和生產車間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附件2、附件3)。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附件4),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並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鍊鋼廠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 鍊鋼廠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鍊鋼廠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 生產車間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分別於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廠安全科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車間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生產車間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廠安委會,鍊鋼廠應當及時向公司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車間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廠安委會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 生產車間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誌,暫時停產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 生產車間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於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制度的要求排查治理,採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班組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採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第十八條 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後,鍊鋼廠安全科應當留存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治理,堅持“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原則。 整改責任單位要按照《隱患整改指令單》要求,對事故隱患認真整改,並於規定的時限內,向廠安全科報告整改情況。整改期限內,要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進行專人監控,明確責任,堅決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整改工作結束後,整改部門要按要求寫出隱患整改回復報告,由安全科組織檢查驗收建檔。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指導、監督各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一條 職能管理科室對整改措施不到位,檢查驗收不合格,事故隱患未消除的應停止其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運行。

第二十二條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定期組織對各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生產車間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單(附件7),並建立信息管理台賬。必要時,報告廠安委會並對限時整改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積極配合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督管理科室發現屬於其他有關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並記錄備查。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制度要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二、隱患排查未排查到位的;

三、隱患治理不執行“三定四不推”和整改落實“五到位”的;

四、不及時報送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負責人按照廠《崗位職責》和《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責任管理主體,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一千元以上至三千元的罰款:

一、不及時報告、隱報、瞞報重大事故隱患的;

二、對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在整改過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包括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等);

三、限時整改的事故隱患,不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治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各車間可以根據本制度,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6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機制,促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提高源頭預防潛力,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的定義和分級標準。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必須時光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是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職責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成立相應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專人專管,各級安全生產第一職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組織領導。水利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水利局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各項制度。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重點。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組織安全管理人員,對事故隱患進行隨時排查,並適時組織集中排查治理,對隱患排查治理狀況建立檔案和台帳。排查資料包括:

1、水利工程建設。以重點在建工程為重點,防範坍塌、起重機械等事故。主要包括:工程項目落實“三同時”原則狀況;工程建設中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安全職責落實和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以及施工管理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職責制、度汛方案和事故應急預案;重點水利設施如高邊坡、地下洞室、基坑、起重機、塔帶機、模板支護、腳手架安拆和油庫、炸藥庫、倉庫等的安全防範措施;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在建工程大型灌區節水改造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在建工程水庫、水電站及大壩的安全監督管理。

2、水利工程運行。以病險水庫和一般中型、小型水庫為重點,嚴防垮壩事故。主要包括: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製為核心的水庫大壩安全職責制和水庫安全運行各項規章制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制定和事故救援演練;水庫大壩安全監測、水雨情測報通信預警設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職責制、前期工作、施工安排、建設管理、資金使用、竣工驗收、蓄水運行、巡視檢查和調度運用方案;小型水庫的管理機構、看護人員、養護經費和日常巡查。

3、農村水電站及配套電網建設和運行。以農村水電站、電網、在建工程和用電户為重點,對水電開發、項目審查和驗收投產等環節嚴格把關,規範農村水電工程建設市場。主要工作包括:已建水電站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無規劃、無審查、無監管、無驗收的“四無”水電站的清查和整改;已建水電站分類年檢安全管理和 “兩票三制” 執行狀況;鄉辦和小型股份制水電企業安全生產機構和制度建設;農村水電企業設備檢修、試驗和農村水電供電區的安全供電。

4、河道採砂。以違法採砂突出河段和採砂量較大河段為重點,主要包括:河道採砂管理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河道採砂管理制度、溝通協調機制和職責追究制;河道採砂規劃編制,禁採區和可採區的劃定,禁採期的規定,違法違規亂採濫挖的治理;採砂管理宣傳教育和社會監督;河道防洪、橋樑和管線等跨河、穿河、臨河建築物的安全。

5、水利工程勘測設計。以野外勘察、測量作業為重點,主要包括:水利勘測設計執行《水利部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水利工程部分)和有關安全生產規程規範狀況;野外勘察、測量作業和設計查勘、現場設計配合安全防護和應急避險預案。

五、隱患登記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安全生產專管人員每月要對本股室、本單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和治理狀況分別進行登記,逐級彙總。

六、隱患報告制度。對一般隱患要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報告,要區分事故隱患的性質和程度,區分輕重緩急,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落實整改資金,強化整改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徹底進行治理。對較大隱患應向水利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七、隱患督查檢查制度。局機關各股室、下屬各單位應當對本股室(單位)職能範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綜合監管,每季度應對基層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和督查檢查,重點督查檢查各級安全生產職責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制訂和落實狀況;施工、生產作業場所安全防護狀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狀況;事故應急預案制訂和救援演練狀況;職工和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和遵章守紀狀況;特種作業和重要崗位操作人員持證上崗狀況;隱患排查治理登記、銷號的台帳規範狀況;信息報送狀況等。

八、隱患公示和整改制度。對事故隱患進行登記報告後,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下發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職責人、整改資料、整改措施、整改期限,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般事故隱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時光不超過7天;對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隱患,要進行公示並確定專人監控管理,確保萬無一失。對一時整改不了的重大事故隱患,要派專人24小時值守,同時制定出整改時光表,嚴格按照隱患治理項目、措施、資金、時光、職責“五落實”制度,限期整改。

對隱患整改措施長時光得不到落實、超過整改期限的,要採取掛牌督辦的方式進行重點跟蹤、重點督辦。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即:職責不落實不放過,工作不到位不放過,隱患不消除不放過,沒有隱患整改報告不放過。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7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為建立安全建設事故隱患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建設主體職責,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建設事故,結合我礦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經理為組長的“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建立本礦安全建設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隱患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和報送制度等。

組織機構

組長:張君瀚

副組長:白文林張和平王謨白玉國雷志宏

成員:侯志強鄭官旺白海軍常利軍王成榮

白文國弓建偉關文瑞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公司安檢科,辦公室主任由安檢科科長擔任,負責隱患的收集、分析、彙總、整改銷號、上報等工作。

三、把隱患排查工作貫穿到建設過程中,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職責,將隱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帶領下,以科室為單位堅持日常安全隱患排查,及時發現並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設備、設施及建設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對每一天排查出的各類隱患嚴格按照隱患排查治理流程進行分類登記、分類整改,驗收上報,全過程建檔。

五、本礦隱患排查治理領導組組長定期組織一次本礦範圍內安全大檢查對所查隱患登記建檔。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8

【防滅火隱患排查制度】

為了加強建設礦井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防止火災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滅火隱患排查的範圍

煤礦井下的工作面、機電設備、各封閉地點可能發生火災的區域,地面主扇風機房、充電室,以及發生火災後會波及井下的所有區域。

二、防滅火隱患排查的時光

為了能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每月由防滅火隱患排查科室組織成員於5日、15日、25日對我公司上、下所有可能發生火災的地點進行全方位隱患大排查。

三、防滅火隱患排查的資料

1、查井下消防器材的配備數量、質量,以及存放地點是否貼合要求。

2、查井下火工品管理是否到位。

3、查井下爆破管理是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4、查井下電氣設備是否有失爆現象。

5、查井下是否存在不安全的“三違”現象。

6、查礦井消防系統的完好狀況,以及礦井防火措施的執行狀況和礦井通風系統的完好狀況。

7、要從各個方面,不留死角全面徹底的進行排查。

四、防滅火隱患排查的工作要求

1、要確實加大防滅火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從地面、井下、外因、內因各方面進行預防。

2、嚴格遵守有關防火的規程制度,用心取得當地消防部門的指導,在建設過程中加大防火檢查,消除一切隱患,並隨時做好防火技術措施的準備工作。

3、要用心採取措施,預防放炮引火和電器引火,確實將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4、對排查出的隱患要分類編號、登記建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確定人員,限期整改。整改完畢後要申請隱患治理辦公室組織人員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消號。做到有排查治理,有整改措施,有嚴格落實,確實保證礦井不發生火災事故。

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篇19

【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為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各職能部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建設中存在的安全問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會議事原則

1、堅持依法議事的原則。

2、堅持分工明確、責權統一的原則。

3、堅持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原則。

二、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範圍

1、研究、擬定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2、學習貫徹上級有關安全建設方面的方針政策、規定、指示和指令。

3、聽取各部門落實安全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狀況彙報,研究分析存在問題,提出解決的措施方法,並落實到有關部門。

4、對發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進行分析,討論事故職責和處分,吸取教訓,制訂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5、檢查總結前次例會確定的事項落實狀況,對落實不到位的要追查原因和職責。

三、安全工作例會的召開

1、安全工作例會由隱患辦公室召集和主持。

2、安全工作例會的參加人員:各副礦長、各科室負責人。

3、安全工作例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遇特殊狀況時,可臨時召集安全工作會議。

四、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

1、安全工作例會議事程序議題,由礦長確定,各相關部門可提前向礦長或透過辦公室申請會議討論決定的議題,重要議題應提交書面材料。

2、凡提交安全工作例會研究的議題,應事先經辦公室召集各部門主持專題會議研究,構成可供會議決策的方案。

3、凡上次工作例會研究的重要事項,需由各負責部門向本次工作例會彙報落實狀況。

五、安全工作例會議定事項的實施和督查

1、安全工作例會的記錄,由調度室負責,並整理會議紀要下發有關部門、及時轉告因故缺席的會議人員。

2、安全工作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分工範圍督促檢查,並及時召開通報會或以其它方式通報貫徹落實狀況。

3、參加安全工作例會的人員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的過程和資料不得隨意向外泄露。

4、安全工作例會參加人員原則上務必到會,特殊狀況需向礦長請假,無故不參加者將進行嚴厲批評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