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拆遷談判技巧

拆遷談判類似於商業談判,卻又比商業談判難上加難。拆遷談判有哪些技巧呢?關於拆遷談判有哪些實用的案例?以下是本站小編編整理了關於拆遷談判技巧,拆遷談判案例,希望幫到你。

關於拆遷談判技巧

拆遷談判技巧1:收集必要的相關信息

信息有助於我們“知己知彼”,增強談判實力和信心。應收集的信息包括:

(1)該地段為什麼要拆遷?按照規劃拆遷之後該地段作何用途?用途不同,補償係數不同。

(2)拆遷人是誰?是否有拆遷許可證?動遷服務機構是誰?

(3)對方談判人員的組成情況如何?誰是主談人?他們的職務、背景、性格、愛好如何?

(4)拆遷的評估機構是誰?如果已經做了評估,如何拿到評估報告?

(5)評估報告哪些地方較合理?哪些地方可以要求重新評估?是否有財產被有意無意地漏評?

(6)拆遷人或服務機構的工作程序和內容是否合法?如有違法,向誰申訴?

(7)是否有別的企業已經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補償金額是多少?他們的談判有何得失?

拆遷談判技巧2:策略地安排談判的時間和地點

在拆遷談判中,拖延是一種非常有用的時間策略。對業主而言,時間幾乎沒有成本。對開發商而言,時間有巨大的資金成本和機會成本。所以在談判之初最策略的做法是讓對方找不到人,不要和對方進行任何接觸。讓其他人先談,隨時瞭解他們取得的進展,作為己方談判的有利基礎。越是到後面,拆遷人越是想盡快把整個事情了結。到只剩下最後一兩家的時候,拆遷人要讓步就會少很多顧忌,也就更容易做出讓步。

在地點的選擇上,千萬不要自己主動到對方的辦公室談判。主動去對方的辦公室,對方會認為你很希望被拆遷並得到補償。要讓對方找到己方的企業裏來,並且很難找到你,在談判過程中也便於安排人員巧妙地、策略地干擾或中止談判的進程。

拆遷談判技巧3:組建一個談判小組

因為拆遷談判涉及的財產標的額通常比較大(動輒上千萬、幾千萬)、內容複雜、專業性強,業主一人無法勝任,需要組建一個談判顧問團隊。顧問團隊最遲應該在評估機構進廠評估之前組建好。一旦評估報告出來,就會比較被動,少了很多回旋的餘地。拆遷談判的團隊成員最好由以下人員組成:

(1)業主熟悉自己企業的基本情況,負責重大事項的選擇決策和補償協議的最後簽訂;

(2)談判顧問負責談判的準備、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判斷談判形勢、控制談判過程、選擇談判重點和先後秩序、運用談判策略、技巧等,為業主提供系統的、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3)資產評估師負責審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是否存在故意低評、錯評、漏評等情況,為談判報價提供必要的依據。

(4)律師律師的作用在於提供法律方面的有關依據和拆遷協議的審核把關,而非起訴拆遷人。拆遷源於**立項,拆遷人往往有**背後撐腰,業主是不可能打贏官司或通過訴訟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的。

拆遷談判技巧4:確定理性的談判目標

很多業主會在拆遷談判中漫天要價,提出一些不切合實際的無理要求。過高的補償要求會被對方認為是“獅子大開口”,會毀滅對方通過談判解決的希望,其結果可能是迫使對方採取“強制拆遷”的極端手段,有時甚至釀成“玉石俱毀”的拆遷悲劇。

理性的談判目標是通過努力談判可能實現的目標。這一目標應該是有理由支撐的,也就是業主的要求和報價應該是有理由的,是有一定依據的。諮詢團隊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幫助業主確立一個適合的談判目標併為這一目標提供必要的理由和一定的依據。這一目標可以以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為基礎,但又要大大高於評估報告提出的補償金額。

談判目標不是一成不變的,隨着談判的進行,局勢的變化可以靈活調整。在談判初期,業主一方不宜過早亮出己方的談判目標和報價,以免一開始就被對方扣上“獅子大開口”的帽子。要通過策略的談判和過程控制逐步改變對方的期望值,使其越來越接近己方的談判目標。

拆遷談判技巧5:抓住談判的核心問題

絕大多數拆遷談判的核心問題是機器設備和房屋重置的補償係數。

現在以20xx年某評估機構給杭州市拱墅區康橋鎮某企業出具的評估報告為例來説明這一問題。該報告提出總補償金額為2340萬元,具體包括:

(1)房屋1450萬元,按重置價格(按當年材料價格重新建造所有拆遷房屋所需費用)580萬元的2.5倍補償;

(2)未到期臨時建築204萬元,按重置價格204萬元的1倍補償;

(3)地上附屬物(裝修等費用)149萬元;

(4)機器設備淨值(原值×成新率%)1547萬,評估值537萬元。

通過查看評估報告,還有兩部分機器設備可以要求對方補償:一是有漏評嫌疑的設備淨值184萬元;二是不評金額320萬元(該評估報告對那些拆遷後轉移到別處不會影響使用價值的設備未進行評估,也不計入補償範圍)。所以,機器設備一項涉及到的總金額是1547+184+320共2051萬元。而評估報告僅提出補償537萬元,相差1514萬元。其他地方談得再好,如果機器設備一項談不好,本次談判也不能算是成功的。機器設備一項毫無疑問成為談判的核心問題。

通過資產評估師的認真核查,該企業的房屋補償主要涉及到三部分:一是房屋重置價格580萬元;二是未到期臨時建築重置價格204萬元;三是部分房屋結構被誤評、低評的重置價格66萬元。如果全部按非市政公用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建設項目拆遷補償係數3來補償,一共可獲得2550萬元的補償。而評估報告僅提出補償1654萬元,相差896萬元。所以房屋重置補償係數也是談判的核心問題之一。

土地價格因素只是區位綜合平均價格的一部分,區位綜合平均價格反映的是房屋樓面價格,而土地基準地價反映的是土地平面價格。

影響房屋重置價格的主要是結構、等級和成新等因素。今年6月1日,市房產局和物價局重新調整並公佈了武漢市房屋重置價格的標準。

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款計算公式:房屋建築面積×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區位綜合平均價格+房屋重置價格)。

應採取先打程序的辦法:

先審查授權(拆遷公司須為有授權的行為)、《拆遷許可證》。

項目許可:發改委、規劃局或規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局《建設用地批覆》)。

立項批覆---用地批覆----拆遷補償方案---建設用地批准性文件---資金到位證明。

《拆遷許可證》與《評估報告》的日期是否一致、拆遷範圍是否擴大等等。

拆遷户:開出補償條件後無人商談

這起強拆事件的最終癥結在於拆遷補償標準雙方談不攏。在採訪中,孟鑫的母親楊文華一直在説,“從來都沒有一個能‘説得上話’的人,來跟我們談判。”

記者:為何你家對該區域統一的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呢?

楊:我們家跟這裏其他人家不一樣。他們原來就是這裏的居民,我家是在上世紀80年代在這裏買地做的房子。平時村裏賣地分錢,從來也不會分給我們,我們要價高一點,自認為也是合理的。而且,我們還有一個這麼大的院子。

記者:為什麼不跟開發商好好坐下來談談?

楊:不是我們不願意坐下來談,無論是政府部門還是拆遷公司,只要有一個説得上話的人來跟我們談,我們還是願意談的。但是在我們提出補償條件後,就一直沒有下文。到最後就只剩我家未拆,我家電線一度被人剪斷,家裏養的大狼狗也被人用毒鏢射死,還經常有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上門騷擾,説一些威脅的話,這也讓我們更不願意拆。

記者:房子被強拆之後,你們為什麼會想到搬到派出所去住?

楊:我們沒地方去了。而且,派出所裏更安全。以前發生了這麼多事,我們也害怕。

記者:你們是不是也想借用這種方式,向政府部門和派出所施加壓力?

楊:也有這個因素在內。

街道辦:沒想到會發生強拆這種事

書院街街道辦副書記彭連成負責協調該區域拆遷工作,對於孟鑫家被強拆一事,他表示很震驚。

記者:街道辦之前有沒有處理過強行拆遷之類的事情?

彭:沒有,這起強拆事件是書院街街道辦轄區內的第一例,我們也沒想到會發生強拆這種事。我們一直強調,拆遷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嚴禁強拆。

記者:強拆事件前後,街道辦做了哪些工作?

彭:我們之前就拆遷補償問題,專門到孟家去了很多趟,但孟家提出的拆遷補償要求,大大高於轄區統一的補償標準。我們從中做了大量工作,也一直未果。

記者:這件事發生後你們是怎麼處理的?

彭:強拆事件發生後次日,我和幾個街道辦、社區的工作人員一早就趕到派出所。街道辦還成立專班,對這件事進行調查。我們支持孟家要求派出所立案調查的請求,街道辦還安排好了賓館,他們暫時無處可住的話可以住賓館。我們當時還説好調個挖掘機過來,看看廢墟里還有什麼財物能幫他們取出來。

記者:街道辦接下來還準備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彭:肯定要把事情弄清楚,目前還在等待公安機關的調查。不管怎麼説,強拆都是違法的,我們必須維護轄區居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我們還在孟家與開發商之間協調,希望能儘快將他們的拆遷補償問題落實。

派出所:如此這般向警方施壓不妥

“拆遷補償不是我們能管的,強拆事件發生了,我們第一時間立了案,現在也抓了兩名嫌疑人。我們是公安機關,只能負責辦案。”説這句話的時候,書院街派出所負責人的臉上,寫着“無奈”兩個字。

記者:孟鑫一家人當時住在這裏,對你們工作影響大麼?

警方:我們從來沒有碰到過這種事,影響肯定是很大的。他們住進派出所的會議室後,很多會議不得不擠在辦公室開。

記者:聽説後來是孝南區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把他們勸走的?

警方:是的。他們住進來後,我們派出所不方便出面處理這件事。在這起強拆事件中,他們畢竟也是受害者,而且無家可歸,我們也一直未採取強制措施。不過,這不是長久之計,對我們工作有影響,他們的行為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我們交由治安大隊出面處理。

記者:對這件事,警方有什麼看法?

警方:雖然他們的遭遇值得同情,可是這種做法很不可取。如果所有的報案人,為了督促警方辦案,都住進來,那派出所不是成了大雜院?我們還怎麼辦案?如此這般向警方施壓不妥。我們希望孟鑫一家,還有所有的報案人,都應該相信公安機關。

拆遷公司:孟家拆遷轉包給了他人

記者在孝感市工商局查詢得知,承包該區域拆遷的湖北華洲房屋拆遷有限公司成立於20xx年12月,註冊資本80萬元,法定代表人為魯少華,其經營範圍是憑資質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公司登記地址為孝感市漢孟路。然而,記者多方尋找,詢問多名當地人,均不知道漢孟路在何處。隨後,記者通過其他途徑,輾轉打聽到該公司法人代表魯少華的聯繫電話。

記者:孟鑫家是不是你們公司的人強拆的?

魯:這一片區確實是我們公司在負責拆遷。但是今年8月,我身體不好就到武漢治療,就將永新片區最後一家未拆樓,也就是孟鑫家,轉包給了徐某。我還跟徐某簽有合同

記者:我能否看一下這份合同?

魯:我正在外面釣魚,沒有時間。

記者:你們公司登記地址為漢孟路,孝感市好像沒有漢孟路啊?

魯:我們公司在寶成路附近西大菜場那一塊,公司是租的房子,平時沒有人在。(記者事後前往其所説的位置,多方尋找,依然沒有找到這家公司。)

記者:孟鑫家與你們談過拆遷補償的事麼?

魯:我現在很忙,沒時間答覆你。(掛斷了電話,再打就無人接聽。)

開發商:工期一拖再拖損失很大

被拆遷區域的開發商為湖北同升鵬祥置業有限公司,正在該地塊開發名為“永新世家”的房地產項目。該項目一期房價為每平方米3800元起,目前已經部分建成,有現房出售。除了該公司負責永新片區的沈姓項目經理跟記者有過短暫電話交流外,湖北同升鵬祥置業有限公司其他人員均直接拒絕了採訪要求。

記者:開發商與這起強拆事件有無關聯?

沈:因為拆遷很繁瑣,拆遷事宜全部承包給湖北華洲房屋拆遷有限公司,開發商與他們簽訂了合同,至於拆遷具體事項,開發商就沒有過問。

記者:你怎麼看你們開發的項目出現了強行拆遷事件?

沈:永新世家由於拆遷一直沒有完成,工期一拖再拖,損失很大,加之已經拆遷住户在外的食宿、銀行利息等問題,對開發商壓力也很大。拆遷户遲遲住不上還建房,生活也受到影響。

案情簡介:

20xx年9月19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政府發佈了【20xx】第025號徵收土地方案公告,因建設長沙高嶺組團項目需徵收開福區秀峯街道竹隱村大塘基社區部分土地。委託人劉XX位於竹隱村高塘基組的房屋在此次徵收範圍內。

委託人講述:其於20xx年左右從同村居民處購置一地塊(持有國土證書)並修建了面積500餘平方米的房屋,用於居住、租賃及開設企業。因委託人多年在外工作,未收到徵地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書面文件,徵收實施部門未提供書面詳細補償安置標準及計算方式。徵收工作人員口頭告知20xx年2月12日為簽約截止期限,但房屋在20xx年2月11日被強拆。委託人認為其系合法補償安置主體,補償標準過低,無法與徵收實施部門達成一致,遂委託我所代理。我所陳必韜、羅繼平律師受託承辦案件。

律師代理經過:

(一) 代理思路:在取得委託人同意的前提下,主要以非訴訟方式協調解決爭端。

(二)律師主要工作方式:承辦律師接手案件後,認真瞭解了案情,實地調查走訪,梳理相關政策法規,核驗補償項目,提煉爭議焦點,解答委託人諮詢事宜,向徵收指揮部門提出了書面報告材料,多次與徵收指揮部門交涉、談判,並就項目違法情形與徵收實施部門展開了激烈的爭論與探討,其中所提徵收程序違法的若干意見對爭議最終解決起到關鍵作用。此外,律師積極與委託人、徵收實施部門及其領導機關協調溝通。

(三)案件結果:委託人與徵收實施部門達成補償安置協議,補償款項到位,委託人對補償安置結果表示高度認可,並獲得了徵收實施部門的好評。

律師點評:

一、案件法律適用問題

根據國家法律體系,集體土地徵地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兩者土地性質不同,適用法律不同,前者適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長沙市人民政府第103號令《長沙市徵地補償實施辦法》等法律規定,後者適用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規定。補償項目不同,前者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及社會保險等;後者主要補償項目為房屋價值補償、裝飾裝修及設施設備補償與獎勵等。其他前置程序及實施程序各有不同。本案中,委託人及承辦律師提出,委託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該證由政府部門頒發,在未經法定程序撤銷之前,應具有合法法律效力。但徵收實施部門理解為集鎮土地,應適用長沙市103號令。該爭議貫穿案件始終,為爭議核心。

二、徵收程序問題

按照徵收實施部門關於涉案土地為集體土地並適用長沙市第103號令的認定,徵收部門(含相關部門)須進行立項、規劃、審批、環評、土地預審、農用地轉用審批等前置程序,並應依法履行調查預徵,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發佈徵地公告,公佈補償安置方案(聽取意見),簽約,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責令限期騰地及司法強拆等程序。本案中,徵收簽約期限尚未截至,房屋遭遇行政強拆,程序與法律規定衝突。

三、補償項目及標準問題

如何計算和確定補償項目及補償標準是委託人(拆遷户)最關注的問題。在集體土地徵地拆遷案件中,徵地拆遷實施部門根據法定的計算方式核算確定補償項目及標準,例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該等項目及標準已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當地政府或通過地方性法律、規章的形式予以細化(含各項獎勵的政策)。

故而,作為拆遷户可以主張由徵收實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計算補償安置明細清單並送達拆遷户,同時,為避免補償項目漏算、少算的爭議,可以向徵收實施部門查閲詳細補償安置方案用於核對。但,根據各方反饋意見,補償標準偏低。乃至委託人希望委託律師增加補償標準。根據承辦律師團隊代理的大量徵地拆遷案件情況分析,律師參與計算補償標準可以作為常規代理工作,但此外,還須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就項目合法性司法審查等途徑,通過談判等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反之,徵收實施部門為實現效率與委託人權益保障的有機統一,可以引入專業律師團隊(或政府法律顧問)提供專業把關,確保送達,知情權,合規審查,通過協商談判等方式化解矛盾,完成徵地拆遷任務。

本案經與委託人商議以非訴訟解決爭端並最終取得較好效果,較為難得,從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角度看,爭取了其正當合法利益,增加了補償標準。從爭議解決的角度來看,通過承辦律師的大量工作促成了徵收實施部門與委託人之間爭端的最終解決,化解了社會矛盾,起到了律師專業力量的作用,也是律師社會責任的體現。

注:真實案例,歡迎專業探討,非經書面同意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事實概要】

打從20xx年5月31日“呼家樓商務居住綜合區一期”項目動遷以來,丁昊(化名)的生活便堪稱“一泓清冽的休止符,凝住了九曲迴腸”。原來,根據評估報告,他位於三環以內的66.6平方米房屋僅能獲補45.2萬元。如此地段,如此價格,兩項略加權衡,丁昊便決意拒籤協議。他的理由很簡單,補償款不夠買個同等水準的房屋。

從20xx年6月之後到20xx年6月之前,拆遷人首創朝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屢屢找到丁昊談話協商,無一不以談崩的結果告終。終於,拆遷人的忍耐到達了底線,於20xx年6月9日向朝陽區房屋管理局申請對丁昊進行拆遷裁決。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受理了這一申請,並通知拆遷雙方當事人於20xx年6月16日參加裁決調解會。

古語有云:“識時務者為俊傑”。丁昊在接到裁決調解通知之後,十分清楚自己的拆遷之旅已經陡然崎嶇起來,前途危險難測。於是,這名焦慮已久的拆遷户帶着相關材料專程諮詢了馬律師。這位巾幗不讓鬚眉的女律師接待了丁昊,並深入淺出地幫他答疑解惑。30分鐘的交談過後,丁昊果斷地在《專項法律服務代理協議書》簽上姓名。在那一刻,心生希望的他無法預見,9個月之後的他還會在一份期待已久的、補償額增值5倍以上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再度簽上姓名。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階:裁決前的智慧熱身

馬律師擔起丁昊的維權重任之時,距裁決調解會只不過短短數日。雖然時間緊張,馬律師有條不紊地採取了尋找着案件突破點。正所謂天道酬勤,馬律師發現涉案拆遷項目拆遷許可存在着多次延期情況,本證拆遷期限為20xx年6月6日至20xx年6月5日,最後一次延期續證是在20xx年12月2日核發,拆遷期限為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

基於前述發現,馬律師迅即採取了維權第一方略——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同時提交了兩份《複議申請書》,分別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核發《拆遷許可證》及《拆遷許可證》續證(有效期為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馬律師提出了入木三分的理由: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對拆遷人提交的申辦材料未盡到審查義務,也未向申請人送達和告知相關內容,違法發放了拆遷許可證和拆遷許可證續證。

拆遷許可雙複議提起之後,馬律師馬上緊鑼密鼓地投入拆遷裁決調解會的準備工作之中……

辦案第二階:裁決中的高調應對

裁決調解會轉瞬即來。馬律師與委託人丁昊同赴這一拆遷命運攸關的裁決調節會。裁決伊始,二律師提交了《中止裁決申請書》,以丁昊已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起了《拆遷許可證》及其續證的行政複議,且尚未有複議結果為由,要求依法中止裁決活動。

緊接裁決中止牌之後,馬律師又炫麗地亮出第二個殺手鐗——向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提交了《重新委託評估申請書》,認為既有評估報告是由拆遷人單方委託的評估機構作出,且估價金額背離了市場價格,初步估價結果沒有依法公示,並且最終評估報告也未依法送達,如此之多的違法之處將直接導致評估報告的無效性。而無效的評估報告是不能成為裁決的主要事實依據的,因此應重新進行評估。

辦案第三階:複議後的雷霆起訴

裁決調解會結束後,靜謐開始籠罩在丁昊周圍,直到20xx年8月……

8月中旬,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丁昊作出了兩份《行政複議決定書》:一份為駁回《拆遷許可證》複議申請的決定,理由是超過了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申請期限;一份為維持被複議《拆遷許可證》續證(有效期為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的決定,理由為申請的延長許可行政行為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

兩個複議結果並未超出馬律師基於行政救濟行情所作出的預期,因此結果一出,馬律師旋即進入維權第三階段,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訴狀》,請求確認被告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拆遷許可證》續證(有效期為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違法。這一次的訴,馬律師引入了新的元素——拆遷單位不具備合法的拆遷資質證書。

辦案第四階:裁決出世·訴訟尷尬VS小荷才露尖尖角

一如《紅樓夢》中所言“你方唱罷我登場”,就在丁昊一方提起《拆遷許可證續證》訴訟以後,朝陽區房屋管理局作出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裁決:①丁昊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房屋騰空交給拆遷人拆除;②拆遷人為丁昊提供臨時週轉房,週轉期限三個月;③拆遷人應在裁決送達之日起5日內將拆遷補償款45.2萬元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待丁昊騰退週轉房後給付丁昊;④其他補助費憑相關證明給予補助;⑤除上述法規確定的補償內容,拆遷人自願給付丁昊困難補助35萬元,異地購房款48萬元。

“屋漏偏逢連夜雨”,20xx年9月中旬,朝陽區人民法院經過書面審理,對丁昊訴《拆遷許可證》續證(有效期為20xx年12月5日至20xx年6月4日)違法一案作出《行政裁定書》,裁定原告的權益可通過補償安置裁決的合法性審查予以保護,駁回起訴。

面對橫空出世的裁決結果與那帶着法院紅色鋼印的裁定書,丁昊與馬律師的維權理念並未抹上失望的消極色彩,因為就維權結果來説算得上“雖敗猶榮”——在核心問題,亦即拆遷補償方面,丁昊已經着實上了一個台階,從45.2萬元上升至128.8萬元,突破了百萬大關。

辦案第五階:拆遷許可上訴與裁決起訴花開並蒂

20xx年9月下旬,馬律師代表委託人,針對《拆遷許可證》續證一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指出:一審法院未經過開庭審理,直接認定被上訴人朝陽區房屋管理局向丁昊作出、送達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因此上訴人沒有對拆遷許可證續證提起訴訟的主體資格的做法,是顯然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併發回重審。

雖然裁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對丁昊的實際利益有所傾斜,但這並沒有阻卻丁昊一方維權大計的繼續進行。20xx年10月下旬,馬律師以委託人的名義,向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提交了《行政複議申請書》,主張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應當中止裁決書的下發而沒有中止,且作出裁決主要事實依據的《評估報告》存在程序與實體的雙向違法,不應作為裁決的依據,故此請求撤銷《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

辦案第六階:繼續到底的敗訴VS庭外和解

20xx年11月中旬,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丁昊上訴拆遷許可證續證一案作出終審《行政裁定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拆遷人的權益可通過對該裁決的合法性審查予以保護,藉此認定丁昊在本案中不符合起訴條件,並對丁昊針對涉案項目拆遷許可證續證提起的行政起訴,裁定予以駁回,是正確的,應予維持,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20xx年12月下旬,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對丁昊複議拆遷裁決書一案也作出了《行政複議決定書》,認為被複議《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決定予以維持。

紛至沓來的敗訴結果,又一次彰顯了我國行政行為救濟渠道的狹隘性、有限性。但即便如此,在拆遷維權領域身經百戰的馬律師仍不氣餒,於20xx年1月上旬向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朝陽區房屋管理局所作《城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書》。

“善飛能舞世人敬,皇天不負有心人”,加之馬律師的運籌帷幄飽含技術含量,在難以改寫的敗訴命運中掙扎已久的丁昊終於迎來來命運的轉機——受理了裁決之訴的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始在拆遷雙方當事人之間積極斡旋。陽春三月,草長鶯飛,這樣一個被嬌美景象填滿的季節裏,拆遷人首創朝陽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同意將拆遷補償款提升至296萬元。對於這個標準,丁昊不再説不,在馬律師的陪同下籤訂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律師説法】

拆遷中,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協議的達成,則無法迴避談判這個程序。談判,堪稱拆遷中的家常便飯!幾乎百分之百的拆遷户都會有此經驗。不同的是,不同的人取得了不同的談判成績。究其原因,談判過程中的強技巧性、談判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以及拆遷户的補償期望值與拆遷人的補償提供額之間的差距使然!

當某一個拆遷户不諳拆遷補償行情,也不明談判技巧,而且又屬於草根階級的一員時,他懵懵懂懂依據周邊房地產市值所提出的補償價位一般都難以被拆遷人接受。本案中的丁昊就是這樣的一個例子,他認為拆遷人給的評估價極為不合理,並提出了自認為合理的期望價,結果在超過5年的漫長期限裏始終沒有與拆遷人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然而,通過專業拆遷律師的維權,且時間戰線僅為9個月,丁昊不但脱離了糾結多年的拆遷苦旅,還抱得理想補償歸,原因何在?

其一,專業智慧與拆遷維權的正相關關係。房屋拆遷無論之於普通大眾,還是之於法律工作者而言,均是不易理解的“一道坎”。作為被拆遷人,在程序上的優勢已堪稱先天性不足,表現為對拆遷流程的不解,對補償之範圍、標準、依據等細節的不解。這兩個“不解”足以使得被拆遷人面對經驗頗豐的拆遷人時底氣不足,陷入自身拆遷權益維護的茫然狀態:或是自認倒黴地接受較低標準的補償總額或是產權調換;或是不知者不懼地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拒絕參加裁決;或是選擇成為一個艱辛的“釘子户”。為了擺脱這種茫然狀態,已經有越來越多的被拆遷人意識到法律維權、專業法律工作者輔以維權這兩點內容的重要性。因為後者身上的專業智慧是一種拆遷市場行情(諸如不同地段的地價等)、開發商慣用做法、拆遷行政程序及相關要件等的綜合把握。具有專業智慧的程度越深厚,取得拆遷維權的成果就會越斐然。

其二,救濟程序的內在多米諾效應。對於多米諾骨牌效應,多數人恐怕並不至於陌生,這個效應旨在闡釋:在一個存在內部聯繫的體系中,一個很小的初始能量就可能導致一連串的連鎖反應。拆遷的行政流程有立項、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續證、行政裁決等。只有某一個環節存在違法,便都可以訴至法院或是提起行政複議,並最終實現訴訟壓力到談判壓力的轉換。如果超過一個以上違法時,怎麼安排救濟程序,則是極為講究的了。因為,一着不慎滿盤皆輸:安排得好,會為案件贏取更大的運作空間;安排失當,則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就本案來説,由於律師介入較早,因此在裁決之前極富藝術性地插入了拆遷許可及其續證的複議,這一步驟實為整個維權程序之中的一大妙筆。其妙在於:①這個程序將成為裁決中止的法定理由。如果裁決依法中止,那麼當事人可免於陷入強拆的危險之境;如果裁決未依法中止,那麼裁決的違法性可想而知,而這又將賦予當事人一方更大的維權空間。事實上,本案就是後一情形,對違法裁決提起了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層層擴大違法壓力,從而贏取了最終的和談;②程序本身的可擴展性強。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之間,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先後銜接的,在拆遷裏面尤為如此。先複議,再訴訟,訴訟本身又為兩審終審制,這樣既能夠重申對方違法,增大對方的壓力,又能夠增強當事人期待利益的實現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