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管理制度(通用5篇)

壓力管理制度 篇1

1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分級和定期檢驗工作按照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要求進行管理;

壓力管理制度(通用5篇)

2技術負責人負責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管理工作;

3 lng低温儲罐為第三類壓力容器,必須在投入使用前和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註冊登記,領取使用證;

4按照《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屬於工業管道;按照《壓力管道設計單位資格認證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站內的工藝管道為gc2級管道;

5 lng低温儲罐外部檢查(指在用壓力容器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驗按規定週期進行;

6壓力容器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應向壓力容器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應停用;

7在用工業管道的定期檢驗分為在線檢驗和全面檢驗,在線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對在用工業管道進行的檢驗,在線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週期在在用工業管道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

8按照《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試行)規定,壓力管道的使用必須向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9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後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0在用壓力管道在定期檢驗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按要求攜帶資料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11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90日內,必須向受理使用登記的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a.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安全附件、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校驗:

b.壓力錶每半年校驗一次;

c.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d.温度計開罐檢驗時校驗一次;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時檢測一次,接地電阻值應小於10ω。

12運行班是固定式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班組,應做到:

a.運行工必須參加壓力容器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班學習,並取得操作證;

b.運行工應按照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和充裝係數充裝操作,定時巡查罐區,做好運行記錄,嚴禁超裝、超壓,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

c.運行工要負責壓力管道的巡查,經常維護保養管線閥門,使其處於完好狀態。

d.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的閥門、法蘭發生漏氣需要更換密封件時,應卸壓處理,嚴禁帶壓檢修;

e.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必須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要求,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壓力管理制度 篇2

總則

根據勞動部[1993]442號關於頒發《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通知要求,為了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凡新購進的壓力容器設備,必須在勞動局建檔備案,否則不能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1新進設備建檔條件

1.1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1.1最高工作壓力(pw)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1.1.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m3,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m3.

1.1.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温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1.2建檔資料齊全。

1.2.1產品合格證

1.2.2產品質量證明書

1.2.3產品竣工總圖

1.2.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製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1.2.5進口壓力容器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臨察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1.2.6以上資料不齊全,設備不予驗收。

1.3使用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和記錄。

1.3.1編寫新進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3.2編寫日常維護和保養規程。

1.3.3建立定期檢修記錄及運行記錄。

1.4設備購進單位要及時將設備的全部齊全資料轉交資產運營部以備建檔。

1.5所有的壓力容器設備在勞動局建檔登記,頒發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紀委職責

壓力管理制度 篇3

一、技術部門和安全部門應按規定檢查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書;沒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本公司的'壓力容器設計與安裝工作。負責安裝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市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二、本公司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部門應組織辦理以下手續:

1、壓力容器使用證;

2、壓力容器註冊登記;

3、操作人員上崗證。

三、安全部門在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時應準備好下列資料;

1、產品出廠合格證、質量證明書、產品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2、壓力容器安裝質量監督檢驗報告(證書);

四、安全部門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統一保管;並按規定定期組織申報年檢。

五、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

六、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七、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建立事故報告制度並嚴格執行。

八、壓力容器內部有壓力時,不得進行修理。

壓力管理制度 篇4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製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範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週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餘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製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准,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准的字樣。

.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並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准,發給許可證。製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准。

.製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並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製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並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4.2.2使用與管理

.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並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製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於等於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範、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後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並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温度或壁温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製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准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並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後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後,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採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採用挖補或更換,不應採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後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範,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於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准。

缺陷清除後,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後,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後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後重新進行熱處理。

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於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温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後,由具有資格的製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塗漆和標誌;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後,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温(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製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製造許可證,才能進行製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製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並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並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複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錶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錶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錶應經校驗後才能使用。經檢驗後的壓力錶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錶必須經計量部門批准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於1.5級。

4.4.10壓力錶盤直徑不得小於100毫米,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錶的位置,應便於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温,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錶,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錶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温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錶之間,應有隔離緩衝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採用板式玻璃液麪計式自動液麪指示器。

4.4.14液麪計或液麪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麪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壓力管理制度 篇5

一、目的

1.為了規範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證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確保作業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於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安全附件實行安全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二、職責

2.1在用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爆破片、液位計、温度計及安全連鎖裝置)由設備管理員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

2.2工藝過程中的温度、壓力、液麪等顯示裝置、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安全員負責監督,設備管理員負責維護保養。

2.3站長負責對安全附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基本要求

3.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3.2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

3.3各類安全裝置的檢修要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並留有記錄。

3.4各類安全裝置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3.5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必須立即復原。

四、安全附件的選型

1.安全閥的選型應取決於工藝條件和操作介質的特性。

(1)對於易燃、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必須採用封閉式安全閥,需要有提升機構時,則必須採用封閉式帶扳手安全閥;

(2)對於開啟壓力大於3mpa的蒸汽用安全閥或介質温度超過235℃的氣體用安全閥,應採用帶散熱器的安全閥;

(3)對於空氣、蒸汽等非危害介質,可選用半封閉式和敞開式安全閥,且應備有可靠的提升機構;

(4)高壓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壓容器應採用全啟式安全閥;

(5)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採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必須與其相適應;

(6)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於等於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選用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的介質特性、工藝條件及載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對於腐蝕性介質,宜採用開縫正拱型爆破片,或在與介質的接觸面上覆蓋有金屬或非金屬保護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許被介質腐蝕;

(2)對易燃介質不宜採用鑄鐵、碳鋼等破裂時產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温度必須高於介質温度;

(4)對承受脈動載荷的中、低壓容器優先採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於等於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壓力錶的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必須與壓力容器內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錶精度不應低於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錶精度不應低於1.5級;

(3)壓力錶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錶盤直徑不應小於100mm。

4.液位計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温度正確選用;

(2)盛裝0℃以下介質的選用防霜液麪計;

(3)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麪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温型結構的液位計。

5.設計選用安全閥應充分考慮裝置(或容器)的運行週期,採用適合在線校驗或能夠保證定期校驗的結構。

6.對重要容器,應設計在線備用安全閥,並在安全閥前後加裝截止閥。

7.為便於安全閥的在線校驗、切換及清洗,應在安全閥與容器之間裝設切斷閥,閥門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並加鉛封。

8.與安全閥進口連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積必須大於安全閥的截面積。

9.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徑必須大於安全閥出口的公稱直徑。兩個以上安全閥共用一根排放管時,排放總管的截面積必須大於所有安全閥出口管的總和。

10.氧氣與可燃氣體或其它能相互產生化學反應的氣體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槓桿式安全閥應設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槓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脱的裝置。

12.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

五.安全附件的採購與驗收

1.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准的生產廠家。其中爆破片生產廠家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製造許可證。

2.採購的國產安全閥應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標準。

3.根據製造廠樣本選購安全閥時,必須註明:

(1)安全閥型號、公稱通徑(必要時註明流通直徑);

(2)彈簧工作壓力等級、整定壓力。

4.每隻安全閥應有製造廠家出具的質量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製造依據的標準;

(3)出廠檢驗報告;

(4)監檢報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隻安全閥都應在閥體的顯著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註明下列內容:

(1)製造單位名稱、製造許可證編號;

(2)閥門型號、型式、規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

(5)閥座喉徑;

(6)排放係數;

(7)適用介質、温度;

(8)檢驗合格標誌、監檢標誌;

(9)出廠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應有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爆破片應符合gb567《爆破片與爆破片裝置》的要求,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應明確使用壽命(一般應不少於4年)。

7.對於出廠資料不全及銘牌標註模糊不清或缺項,收貨部門不得驗收入庫。

8.安全閥出廠校驗前,各使用部門應在安全閥上做好標識,以免發生錯亂。

9.對進口安全附件,其設計、試驗、標誌及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合同中規定的標準、規範。

六.安全附件的安裝

1.安全附件資料在工程完工後必須隨竣工資料由供應或建設單位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否則,該項目不得予以驗收。

2.新安全閥在安裝前,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試,調試合格並加鉛封后才能安裝使用。

3.使用部門審定和變更安全閥定壓值時,必需由使用部門、設備部門和安全部門三方聯合確認。

4.安全閥安裝的要求如下:

(1)安全閥必須校驗合格並打上鉛封后,才能安裝。安裝時,不能損壞鉛封,如有損壞應重新校驗。

(2)安全閥應垂直安裝,並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麪以上氣相空間部分,或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3)盛裝液化氣體容器上的安全閥,必須安裝在其氣相部位;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通管應儘量避免急轉彎和截面的局部收縮;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於檢查、維修和在線檢驗;

(6)就地排放的安全閥排放口應高出臨近操作人員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裝的安全閥,應有可靠的防凍設施。

6.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應儘量避免曲折、急轉彎並加以適當支撐。

7.安全閥與其它連接管路上的連接螺栓必須均勻上緊,以免閥體產生附加應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與管理:

1.設備管理員應對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負責,並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員負責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安全員進行安全監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設備管理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附件的技術規定;

(2)參加安全附件的驗收;

(3)負責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和維修情況;

(4)負責向主管部門上報當年安全附件數量和變動情況統計報表、安全閥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規章制度;

(6)參加安全附件事故調查;

(7)負責安全附件技術資料的管理。

4.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統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術檔案。

5.安全閥的使用應在工藝及崗位操作規程中,對安全閥明確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藝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温度或最低工作温度、整定壓力);

(2)安全閥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僅限於帶扳手的安全閥);

(3)安全閥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6.安全閥運行中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週期由各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一次。下列項目應重點檢查:

(1)銘牌是否完整;

(2)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

(3)與安全閥配合使用的切斷閥是否全開,鉛封是否完好;

(4)運行中是否出現異常;

(5)運行中超過整定壓力是否可靈活起跳。

7.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如下問題時,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向有關上級報告:

(1)超壓不起跳;

(2)起跳後不回座;

(3)出現泄漏;

(4)安全閥前切斷閥及安全閥鉛封脱落。

8.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安全閥前切斷閥應處在全開位置並加鉛封。嚴禁任意將安全閥頂死、取消或關閉切斷閥。改變安全附件運行狀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准。

9.安全閥帶壓工作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需要進行修理等項工作時,使用單位應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並經技術負責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中安全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10.嚴禁操作人員私自開拆鉛封或調整安全閥的整定螺釘。

11.備用安全閥應妥善保管和維護。

八.安全附件校驗與修理

1.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執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規定。

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採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

3.安全閥校驗合格證由設備部歸檔,各使用部門在安全閥台帳中做好相應記錄。

3.壓力錶和測温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校驗。

4.爆破片應按其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5.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閥嚴禁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經檢驗或校驗時動作不靈活的。

6.運行中安全閥因故起跳,應及時重新校驗。

7.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校驗用的壓力錶精度不低於1級。在線校驗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8.安全閥到期時,首先設備管理人員確認,上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審定;在工藝條件穩定的情況下,落實監護措施,由本單位安全部門人員監督,方可關閉根閥,更換備用安全閥。

9.壓力錶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錶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註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錶校驗後應加鉛封。

10.壓力錶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並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錶,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錶,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錶的允許誤差。

(2)錶盤封面玻璃破裂或錶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錶指針鬆動。

(5)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6)其它影響壓力錶準確指標的缺陷。

11.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對液位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門應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查,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規定檢查週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週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