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員工作心得的感想範文6篇

仲裁員是仲裁製度的核心,仲裁員制度的完善在仲裁製度發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下面是本站為大家帶來的仲裁員工作心得的感想範文,希望可以讓大家喜歡。

仲裁員工作心得的感想範文6篇

20XX年,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支持與幫助下,我嚴;一、認真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學習是不斷地汲取新信息,獲得事業進步的動力;二、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其他;積極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裁審工作,20XX年市;三、紮實工作,踐行“司法為民”要求;進入仲裁院這個準“準司法”系統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四、問題不仲裁員年個人工作總結

20XX年,在領導及各位同事的支持與幫助下,我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較好地完成了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較大提高。現將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認真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業務素質

學習是不斷地汲取新信息,獲得事業進步的動力。作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工作隊伍的一名新丁,時刻感到自己肩負的擔子很重,而自己的學識、能力和閲歷與實際工作要求都有一定的距離,所以總不敢掉以輕心,利用工作之餘,向書本學習、向周圍的領導學習,向同事學習,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等政治理論,認真學習黨的及xx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深刻領會其科學內涵,積極參加黨組織的各項活動、履行黨員義務,堅決擁護和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自覺加強黨性鍛鍊,黨性修養和政治思想覺悟進一步提高。在堅持政治學習的同時,還積極加強業務知識的學習與涉取,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借鑑吸收外地先進辦案經驗,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從而實現工作的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二、盡職盡責,努力完成好本職工作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積極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裁審工作,20XX年市本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處理各類勞動糾紛2145件,其中參加處理勞動爭議案件2142件,參與率達98%,涉案金額約9285萬元,結案率達97%,已超額完成上級下達的年終勞動爭議仲裁結案率92%的績效考評任務指標,並按照檔案管理要求完成歸檔工作。

三、紮實工作,踐行“司法為民”要求

進入仲裁院這個準“準司法”系統是我的一次人生角色重要定位,我信守“以法為準,以人為本,以德為先”的工作理念。在工作中嚴格按要求,認真細緻、高質高效地做好案受理、法律文書送達、庭前準備、庭審記錄、參與案前協調等各項工作,在處理的各類勞動爭議案件中均能秉公辦理,並從中學到了許多專業技能知識。

四、問題不足及來年工作計劃

總結一年來的工作與得失,我感觸極深,我深知雖然工作上取得了一點成績,但還存在許多不足與問題,我的工作績效離領導的要求,與組織的期望還有許多急待改進與完善的地方,突出表現在:一是對法律條文的熟練掌握還有相當一段距離,在法律運用上理論與實踐結合不太緊密;二是工作業務水平還不高,學習範圍還不夠寬。這些我都將在今後的工作中認真加以對待並着力加以加進與提高,從而使自己逐步具備多方面的工作素養。

我是山東眾旭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專職律師,20XX年6月光榮地被東營仲裁委員會聘為兼職仲裁員。擔任仲裁員當然很榮耀,但身為專業律師的兼職仲裁員,如何才能優質高效地完成領導交辦的仲裁案件?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仲裁員,不辜負領導的重託?這是我一年來反覆思考的一個問題。通過向成功仲裁員學習,結合承辦仲裁案件的實踐,使我在這個問題得到了一些粗淺體會。現寫出來,以就教於大家。

一、當仲裁員,“角色”轉換很重要。長期以來,律師的工作範圍除了非訴訟業務之外,主要的還是圍繞民商事訴訟代理和刑事辯護來進行的。律師從事代理和辯護的突出的特點,就是始終站在委託人的角度,考慮的是如何最大限度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而法律對於仲裁員的基本要求,是要始終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不偏不倚地公正斷案。兩者的角度和立場顯然有着本質的不同。如果從律師的角度審視所承辦的仲裁案件,是很難做到客觀、公正的,裁決結果必然會存有這樣那樣的偏頗,甚至會由此而損害仲裁委的聲譽和形象。這就要求律師兼職仲裁員,每當接手一個仲裁案件,必須儘快完成“角色”的轉換,使自己由律師完全“變成”仲裁員,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公正、客觀主持庭審活動,全面客觀地考察和分析案件,最後做出正確的裁決。從某種意義上來説,角色的轉換是辦理好仲裁案件的前提條件。

二、做工作,儘快地進入“角色”很關鍵。俗話説:“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接受了承辦任務,就要積極主動,儘快地進入角色。而不允許拖拖拉拉。具體説,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內,查閲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於心。只有這樣,才能在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地發問,才能根據當事各方的爭訟迅速而準確地概括出爭議的焦點,合法而嫻熟地駕馭庭審活動,避免離開爭議焦點的東拉西扯,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同時為裁決書的製作打下堅實的基礎。在這方面,作為兼職仲裁員的律師,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顧不上”的思想,切實把接手承辦的仲裁案件放在第一位,集中精力抓緊抓好,那種“平時忙於其他,臨時倉促上陣”的方法,對辦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應當注意克服。

三、辦案子,同當事人接觸應避免。作為律師,同其委託人接觸,那是工作的正常需要,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只有接觸溝通,才能充分地掌握委託人的想法和要求,才能吃透案情,最大限度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而作為仲裁員,不管案件處於什麼階段,都不應當和任何一方當事人單獨接觸,更不允許向當事人透露案情和想法。實踐中,有些當事人總是千方百計地通過與承辦人接觸向其施加影響,打探案情,甚至向承辦人員請客送禮以達成勝訴的目的。作為兼職仲裁員,如果在這方面不能擺脱作為律師的“思維定勢”而頻繁地與當事人接觸,那就會在有意無意間陷入工作的被動,輕則不能正確地處理案件,重則給仲裁委抹黑,甚至引起對方的當事人的誤會而留下不應有的口實,使自己陷入非常不利的地位。我認為,既然以仲裁員的身份承辦案件,就要切實以仲裁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遵守行業規範和辦案紀律,盡力避免與當事人單獨接觸,更不要以任何形式向他們透露案情和合議庭的意見,以樹立仲裁員公正無私、剛正不阿的良好形象,維護仲裁委的聲譽和威望。

四、庭審完畢,草擬文書莫拖拉。承辦案件審理完畢,合議庭的意見或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一經作出,仲裁員就應當趁熱打鐵,及時地製作裁決文書交領導審核修改,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審限到期再匆忙草擬。及時地草擬文書,有兩方面的好處,一是可以保證文書質量。庭審合議完畢,思路比較清晰,“鍋子正熱”,草擬文書有水到渠成的感覺,製作的東西往往邏輯嚴密,説理性強,質量較高。而“拖一段時間再説”,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憶庭審的有關細節,所以草擬出的東西相對顯得凌亂,費時費力,效果欠佳。二是能爭取時間,避免超出審限。文書草擬完畢,呈送領導審核修改定稿,這需要時間。如果你草擬的文書過晚,領導一時抽不出時間審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審理期限。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聘任專業律師兼任仲裁員,這體現了仲裁委領導對我們的信任,也是對我們的鞭策和鼓舞。我們沒有任何理由不做好工作。我們要充分發揮精通法律、有一定辦案經驗的長處,任勞任怨,高質量地辦好領導上交給的每一個仲裁案件,以卓有成效的工作實績,推動東營仲裁事業的蓬勃發展,為黃河三角洲的開發建設做出應有的貢獻。

仲裁工作,作為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中國特色法律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理解做好仲裁工作是基於這樣三個需要,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二是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三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途徑。對做好仲裁員工作,我以為要把握這樣幾點:一是工作要認真。二是程序要到位。三是方法要和諧。

一是工作要認真。我們仲裁員都是兼職的,都在從事一方面的工作,有業務精英,甚至單位或地方領導,有企業老總,有大律師等等,都重任在肩。當接受當事人選定或仲裁委指定後,要與份內工作一樣安排,在時間上,精力上,質量上保證。每個案件對當事人來講都是一件重要事情或者説是非常重大的事情,多數當事人可能一輩子就碰到這麼一個案件,所以對每個案件都要高質量,嚴要求,做到一絲不苟。

二是程序要到位。仲裁案件從申請立案、仲裁庭的組成到開庭、審理、調解或裁決,操作程序上都有制度規定,每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辦事,否則如果程序上的不到位、不合法將會導致案件實體處理的錯誤,所以程序一定要到位。

三是方法要和諧。仲裁庭審理案件,在依法的前提下,自始至終要體現和諧執法、和諧仲裁的精神,依靠仲裁庭特有的機制,因為至少有一位

仲裁員是當事人自己選中的、信得過的,要講究方法,儘量做好當事人的工作,使案件能調解結案。

我從20xx年開始擔任仲裁員工作,通過對近十年辦案工作的回顧,對做好仲裁員工作還有這樣幾點體會。

一、做好庭審前的基礎工作。

仲裁委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和仲裁委按規定選擇和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案件,我們仲裁員接受選擇或指定後,要認真、詳細審閲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和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並做好開庭審理的準備工作。針對每個案件,不同的法律關係要理清審理的思路,做好閲卷筆錄,制定審理的方案,前期準備工作越充分,計劃性、預見性越強,工作進展越順利,時間成本越低。開庭儘量一次解決,如果必須開幾次庭的,前後內容要銜接。庭審方案要考慮庭審中各種程序問題,可能發生的預案,要有意識牢牢掌控庭審的方向和進度。

二、營造和諧氣氛,提高案件的調解率。

仲裁案件的開庭氣氛需要理性與和睦,在整個開庭過程中要以營造和諧寬鬆的庭審氛圍為基點,進行通情達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庭審方式,通過法律、道德、情感、習慣等綜合手段,注重在庭審中發揮主動性,通過自身的人格魅力、調解技巧、法律知識等消除當事人的非理性對抗,積極引導當事人做出合符法律規定的基本判斷,使其從內心深處產生相互理解的處理願望,從而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同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仲裁的優勢,有針對性地確定和解思路,耐心做好釋法析理工作,公平合理、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體現和諧仲裁宗旨。

仲裁製度強調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仲裁的各個環節裏都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如對仲裁規則的適用,仲裁員的選擇,庭審時間和地點的確定,審理的時限,仲裁原則等規定,都最大程度地體現了這一仲裁理念。在開庭中,仲裁員應當適時提醒當事人,仲裁庭不是當事人的角鬥場,引導當事人誠信、友好、善意的行使權利,遵從仲裁規則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濫用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面對當事人的爭論,仲裁員首先需要認真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應當如何將自願的原則加以延伸,即在當事人自願將爭議交由仲裁之後,如何促成當事人能夠進一步願意坐下來,心平氣和的探討爭議解決方法,接受仲裁庭的調解。調解也要講究方法,有一種説法叫做背靠背工作,面對面調解,就是説當事人的工作要一方一方地做,到工作做得差不多了,然後雙方坐下來進行調解。一般來講這樣做工作,調解達成協議的概率比較多一些。如果工作做到家,講清利弊關係,即使最後調解沒有成功,以裁決結案,當事人對抗的心理狀態也會降低一些。紹興仲裁委對有的裁決案件在正式裁決書出去前搞一份裁前預告,我認為這個方法很好,充分體現了仲裁審理民商事糾紛的特色,加深了仲裁庭與當事人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運用的溝通,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透明度。

四、仲裁庭團結協作,互相融合。

由於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是一個臨時工作班組,每個成員的工作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和處理。因此,仲裁庭的成員要有團隊精神,大局意識和整體觀念,互相尊重,謙虛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仲裁員之間由於經歷不同、職業不同、看問題角度方法不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法律理解上出現不同,這是正常現象。首席仲裁員應該允許各仲裁員依公正中立的立場發表意見進行探討、爭論,互相之間要尊重,要以建設性的態度、合作精神辦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最後形成一致意見。

最後説下製作裁決書。仲裁審理結束後,要起草製作一份説理透徹、論證縝密、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恰當的裁決文書。裁決書重在“説理”,體現以理服人的原則,達到勝敗皆服,案結事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目的。要對案件爭議,當事人雙方主張、主要觀點、理由、證據認定與否,以及仲裁庭的主要意見和理由都有交代。

我是濟寧市誠信公證處的一名公證員,20XX年被濟寧仲裁委員會聘任為仲裁員。擔任仲裁員當然很榮耀,但如何才能優質高效地完成所擔負的仲裁任務?如何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仲裁員,不辜負雙方當事人的重託?如何提高仲裁的信譽度和公信力,這是我多年來反覆思考的一個問題。通過仲裁委組織的各類學習、沙龍活動和向成功仲裁員學習,結合承辦仲裁案件的實踐,我在這個問題上得到了一些粗淺的體會。

我認為“好的仲裁員”可以用兩個客觀標準進行衡量:一方面他們應當具有處理仲裁案件的相應的學識、能力和經驗;另一方面他們必須具備仲裁員應有的較高的職業操守,並且能夠嚴格執行相應的行為規範。我們聘任的仲裁員都從事法律工作多年,具有相應的學識、能力和經驗;因此我想從恪遵職業操守談起,因為職業操守貫穿於仲裁案件的始終。

所謂職業操守,是指人們在從事職業活動中必須遵從的最低道德底線和行業規範。它具有“基礎性”“制約性”的特點,凡從業者必須做到。仲裁員的職業操守,或者叫做仲裁員的道德規範或職業倫理,是指仲裁員在執業仲裁工作所應具有和表現的良好品德和行為。《濟寧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守則》對仲裁員道德品行方面做了明確規定:“仲裁員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審理案件”,“仲裁員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如何一方當事人。”

恪守職業操守,這既是一個正派人道德水準的集中表現,也是仲裁職業的客觀要求。仲裁員應當恪遵職業操守。因此,我們應努力做好如下幾點:

一、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積極勤勉高效優質地審理案件

當接受每一件仲裁案件後,作為兼職仲裁員,一定要克服“工作忙、顧不上”的思想,切實把接手承辦的仲裁案件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抓緊抓好,那種“平時忙於其他,臨時倉促上陣”的方法,對辦好仲裁案件非常不利,應當注意克服。

第一,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1、及時召開或按時認真參加庭前會議。根據仲裁委辦案規則,組庭後,應組織召開庭前會議。這時,作為仲裁員就要積極主動,儘快地進入角色,為儘快地進入“角色”,首席仲裁員,就要儘快安排召開庭前會議,俗話説:“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而不應該拖拖拉拉。具體説,就是要在第一時間內,集體查閲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於心。

2、庭前會議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確定”。所謂“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瞭解糾紛產生的來龍去脈,便於庭審的駕馭;二是熟悉相關證據和事實,初步審查考量其證明力,便於庭審中能夠有目的的調查和確認。還可根據證據的數量確定是否進行庭前證據交換,將雙方當事人均予以確認的證據記錄在案,可提高庭審效率和效果。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做到庭審時心中有數。根據集體閲卷和案件的性質,及時熟悉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為順利庭審打下基礎。所謂“一確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礎上,初步確定爭議焦點或需要查明的重要問題,制定詳細的審理計劃,預測庭審中可能發生和出現的問題,對可能出現的反請求、抗辯、管轄異議等有一點應對準備。擬定庭審提綱,為庭審中準確確定爭議焦點打好基礎。

3、按程序要求及時確定開庭時間。注意發現庭前調解的可能性因素,雙方同意調解的及時調解結案,將調解貫穿於仲裁程序的始終。

第二,全面駕馭庭審。

一是認真細緻地開展庭審調查。在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地發問,根據當事人各方的陳述迅速而準確地概括出爭議的焦點,合法而嫻熟地駕馭庭審活動,避免離開爭議焦點的東拉西扯,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同時為裁決書的製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二是要充分體現仲裁的價值觀念,平等地對待當事人雙方。説話的語氣語調、用詞譴句應保持中性,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有情緒化的語言,包括肢體語言。特別是對選擇自己做仲裁員的當事人,庭審詢問時要把握語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與其單獨交談,避免誤會。倡導“親和仲裁”,樹立“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導當事人在有限的時間內陳清事實和理由,始終把握良好的陳述氣氛,避免吵架式的辯論。不武斷地截住當事人説話,對當事人宂長的且與案件無關的陳述與議論,委婉地以提問的方式引導其走向正題。對當事人之間細枝末節的爭論,可以用輕鬆善意的幽默緩和氣氛,把當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問題上來,牢牢把握庭審主動權。

四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仲裁權利,給當事人充分的發言時間。在仲裁案件時,切實保證雙方當事人在程序上的權利,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答辯和辯論意見,使得當事人儘量圍繞自己的主張舉證、質證,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

五是在庭審中切忌與當事人爭執。在案件仲裁過程中,不與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論。在庭審中不要表露對案件的看法,不對案件枉加評論,不隨便發表自己的意見。

六是準確歸納焦點和需調查的問題,把握庭審方向,確保庭審不偏離爭議焦點和調查重點。

七是注意提醒當事人要調整語速,與祕書的打字速度相適應,避免遺漏、記錯需記錄的內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儘量做到體現仲裁員個人的話語魅力。仲裁員的裁斷權是雙方當事人授予的,仲裁員對此應當十分珍惜並對當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在加強業務能力提高的同時,注意加強個人修養,豐富辦案語言藝術,體現個人魅力。生、冷、硬的糾問式語調和語氣不應出現在仲裁程序中,商討式、調和式、溝通式的語言,應當成為仲裁程序中主體用語,形成一種讓當事人能夠接受和喜歡接受的語言風格,為糾紛的順利解決打好基礎。

3、耐心做好案件調解工作。調解可以及時處理仲裁案件,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將調解工作貫穿於案件仲裁的全過程。在仲裁程序的各個階段,都應當以溝通的方式讓當事人感到仲裁庭所處的居間調停的地位,讓當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為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着想,從而取得當事人對仲裁庭的信任。在此基礎上,把仲裁的優勢通過親切友好的語言和行動傳達給當事人,使調解結案成為可能。在查明事實、明確雙方責任的基礎上,深入細緻地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告訴他們既然雙方發生了糾紛,就要妥善處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語和行為都無濟於事。耐心説服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告誡他們進一步兩敗俱傷,退一步海闊天空。

4、及時公平公正地裁決案件。為了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於調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時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幾年來,不管是當事人選定,還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為案件仲裁員,始終牢記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對案件進行秉公裁決,作出的各類案件的仲裁裁決基本得到自動履行,説明裁決結果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我也以案件質量和公平公正的態度贏得了當事人的尊重。

5、庭審完畢,及時按照評議要求進行評議。由於仲裁庭是一個臨時工作組,每個成員的本職工作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審理和處理,仲裁員之間由於經歷不同、職業不同、看問題角度方法不同,對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判斷、法律理解上也會出現不同,這是正常現象。因此,要注意維護仲裁庭的團隊精神,樹立大局意識和整體觀念,互相尊重,謙虛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員應該允許各仲裁員依公正中立的立場發表意見進行探討、爭論,互相之間要尊重,要以建設性的態度、合作精神辦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最後形成一致意見。如遇難以裁決的複雜疑難案件,可由仲裁庭報批後提交專家委員會諮詢論證。

評議意見形成後要及時草擬文書。承辦案件審理完畢,合議庭的意見或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一經作出,仲裁員就應當趁熱打鐵,及時地製作裁決文書交領導審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審限到期再匆忙草擬。及時地草擬文書大有裨益。一是可以保證文書質量。庭審合議完畢,思路比較清晰,“鍋子正熱”,草擬文書有水到渠成的感覺,製作的東西往往邏輯嚴密,説理性強,質量較高。而“拖一段時間再説”,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憶庭審的有關細節,所以草擬出的東西相對顯得凌亂,費時費力,效果欠佳。二是能爭取時間,避免超出審限。文書草擬完畢,呈送審查簽發審核修改定稿,這都需要時間。如果你草擬的文書過晚,審批簽發領導一時抽不出時間審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審理期限。這在程序上是違法的。

6、仲裁文書應當體現仲裁的特點。民商事仲裁是一項全面尊重當事人私權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體現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過程都應更多地顯現人性化的東西。仲裁文書伴隨着案件受理、審理、裁斷、執行的整個過程,能夠比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優勢和特點。表達方式應該更禮貌客氣一些,讓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裁決書在案情介紹方面可以從簡,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對案件的認識、每個仲裁員的意見、裁決結果所依據的道理、交易習慣、法律法規等應該詳細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釋的內容,力爭使“敗訴”的當事人也能明白事實和原因,心悦誠服地接受和履行裁決結果。

二、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公平、廉潔地審理案件

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內解決爭議方式均應遵循和追求的價值目標,也是當事人尋求解決爭議時最主要的心理期待。仲裁員作為裁判者,必須要強調公心,不謀私利,決不以犧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員的名譽、仲裁機構的信譽和當事人的利益來換取人際關係和物質利益。特別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堅持中立,不要做當事人的“代理人”。仲裁員在執行職務時,無論是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還是一方選定,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並始終牢牢把握住一個基本的立場:中立與獨立,決不做當事人的“代理人”。所謂做當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員故意放棄或者無意中沒有堅持中立立場,説話做事偏向一方當事人。這種情況在仲裁實踐中大多是過失充當“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員,他們不是為撈取什麼好處,而是因為片面地理解當事人對自己的選定,“過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當事人。他們錯誤地認為當事人選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幫忙,我應該“該出手時就出手”;還有的認為,對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肯定幫着對方,我如果不向着我這方當事人,是很沒面子的事,於是便好心辦壞事,當起了“代理人”。過失充當“代理人”可能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容易犯下私自會見當事人或代理人的錯誤,把當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約見當成是對自己的尊重,盛情難卻之下便如約相見,地點不慎的話還很可能同時犯了吃請受禮的錯誤;二是在設防不夠的情況下把案情和自己對本案的看法和盤托出,熱情一點的還可能為當事人“出謀劃策”;三是在庭審中讓“本方”當事人多説,同時壓制對方當事人,還可能不時給“本方”當事人提個醒,使其“免入歧途”;四是在合議的時候為“本方”當事人據“情”力爭,不滿足“本方”當事人的要求就拒絕合議、拒絕簽字;五是在“本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滿足或沒有完全滿足的情況下,出於“沒幫上忙”的內疚心理,幫着當事人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又犯了一個重大錯誤。犯上述錯誤的仲裁員,大多可能是礙於情面。但是,為面子所困,可就壞了名聲。對仲裁員來説,名聲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僅能給你帶來榮譽,還能讓你免受你本來就不該受到的處罰。

(二)應當充分體現公平合理。仲裁的最終目標是在温和友好的氣氛中協商解決當事人的利益紛爭,既省事、省氣,又省時、省錢。我們應當明白,民商事糾紛的發生絕大多數是偶然的,是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發生的,不能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把將來進入仲裁的情況想象得那麼清楚明瞭,即使當事人在證據、事實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邏輯、公平合理、不違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決中彌補無過錯的實際損失,儘量減少用“證據不足”、“沒有法律依據”等簡單理由駁斥當事人。訴訟中硬碰硬的對抗,不適用於仲裁。只要真正替當事人着想,耐心向當事人説明情況,相信當事人即使沒有完全滿足初衷,也會接受仲裁庭的意見。

(三)“關係案”的處理。仲裁案涉及到雙方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為獲取較大利益,當事人會利用各種各樣的人際關係干涉仲裁案件,“碰到案子找關係、有理無理求關照”的情況普遍存在。因此我們仲裁員要做到向理不向人、關係服從規定,以事實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問題。仲裁員應當嚴格保守仲裁祕密,不得對外界透露案情、審理過程、案件涉及的商業祕密等,不得向當事人透露本人對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議的情況。否則就會失掉了仲裁員基本的職業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請收禮。我國《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都明確規定,仲裁員接受當事人、代理人請客送禮的,將導致仲裁員必須迴避、仲裁委員會將其除名、所作出的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等不良法律後果。因此,仲裁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仲裁員守則的有關規定。

三、恪遵仲裁員職業操守,審慎地審理案件

(一)樹立和強化仲裁服務意識。關注當事人,首先要把當事人當作服務對象來看待和對待,在遵守法律法規、廉潔制度、辦案程序和仲裁員守則的前提下,真正為當事人提供熱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務。這就要求仲裁員做到熱情服務、公平裁決,真正體現圓桌會議解決紛爭的效果。

(二)遵守開庭時間。仲裁員應當按時參加庭審,按時參加合議、現場調查及其他工作,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遲到、早退。但從實際情況看,仲裁員不按時參加合議、拒絕參加調查、庭審遲到、中途隨意進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現象也是存在的。這些情況有三大危害。首先,不守時是對當事人的不尊重,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其次,不守時是對當事人的不公平。申請人遲到或者缺席,我們可以動用權力,視其撤回申請,使其喪失挽回利益的權利;被申請人不按時到庭,我們同樣可以依權缺席裁決,使其喪失辯解和反請求的權利。雖然仲裁以仲裁員為中心,但遵守庭審規定、守法守時是對仲裁員和當事人的共同規定,仲裁員理應率先垂範。第三,仲裁員不守時直接影響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連自己確定的時間都不遵守,能否依法辦案嗎?仲裁員一定要守時,這既是辦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隨時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仲裁工作的最終目標是為雙方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仲裁員應該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着想,想方設法減少當事人的損失,風險告知是非常必要的。仲裁員在案件辦理的各個階段,對當事人變更請求、反請求、申請鑑定、評估、審計以及數額問題,應當及時告知他們可能發生的種種後果,使當事人明白其風險,以權衡利弊,確定自己的行動。決不能為了高收費而暗示、慫恿當事人無故增加申請數額。對涉及當事人承擔的處理費的使用以及鑑定、評估、審計等活動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費,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四是自我宣傳要適當。我們不反對仲裁員在政務、商務以及其他社會活動中公開自己的仲裁員身份,但自我宣傳應當堅持真實、合法、嚴謹、適度,不能有誇大、虛假、誤導甚至欺騙的內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與仲裁機構、司法機關、黨政領導及其他與仲裁有關的組織和個人的特殊關係,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機構的特殊地位、影響和作用。不得以比較的方式貶低其他仲裁員和仲裁機構。

(四)關注當事人。許多仲裁案件的當事人在簽訂仲裁條款的時候對仲裁併不知曉,更談不上了解。在發生糾紛後,往往是受律師或法院的指點才來到仲裁機構。對這些當事人來説,仲裁機構、仲裁員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鮮的。要使仲裁為當事人所瞭解、接受和歡迎,讓每一個當事人成為仲裁製度的正面宣傳員,我們仲裁員必須做到關注當事人。因為當事人是仲裁之樹常青的土壤,沒有當事人也就沒有仲裁,仲裁當事人越來越少,仲裁之樹就會慢慢乾枯、死去。所有當事人都有爭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損失的初始仲裁意願,對此,我們應該瞭解和諒解。不少當事人沒有法律知識和出庭經驗,情緒激動甚至惡語相向時有發生。仲裁員應當學習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領與技巧,多做“滅火器”和“減壓閥”,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簡單、沉默,放任雙方當事人脣槍舌劍。可親才可信,仲裁員在當事人心目中樹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們會心悦誠服地聽從你的勸解,案件的順利解決也就有了基礎。

(五)適當的語言儀表。言談舉止、儀表風範是一個人內在素質的外在表現。當事人對仲裁的感知,往往是從對仲裁員的第一印象開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製度,也往往取決於能不能從仲裁員身上獲得信任感。仲裁員要避免在庭審前後和庭審過程中説話過於隨意、過於情緒化的現象,從而避免降低仲裁的社會公信力。如不自覺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緒流露出來,不耐煩地打斷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自以為是地替當事人下結論,增加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等。在庭審中對熟識的代理人要按照庭審中的規範稱呼,不給對方當事人以“關係户”的印象;不要在庭審間隙或庭審後,與一方當事人或代理人“竊竊私語”,使對方當事人疑竇叢生。從仲裁員的穿着來看,如果沒有統一服裝的話,建議着正裝。

(六)杜絕草率辦案。仲裁員肩上所擔負的是裁斷市場經濟主體經濟利益的神聖職責,公平和正義、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可能因為我們的一紙裁決而維護或改變,所以應該認認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辦好,決不能草率辦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務。我們知道,“無論做什麼事,你的態度決定你的高度。”如果仲裁員以漫不經心的草率態度辦案,不僅不能展現仲裁優勢,反而隨時都可能出現差錯。如有的仲裁員自恃專業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領導身份帶進仲裁庭,不耐煩地打斷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武斷地剝奪了當事人發表意見的權利。有人説:喜歡工作是喜歡自己的一種方式,如果一個人輕視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麼他決不會尊重自己,因為一個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現。這話對指導仲裁員辦案是很有意義的。

(七)避免“傳統訴訟式”辦案。仲裁和訴訟都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途徑,那為什麼要在幾千年的訴訟制度之外又產生並迅速發展出仲裁製度呢?就是因為仲裁有許許多多不同於訴訟的優點,它的協調、和解以及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特點在解決民商事糾紛中有廣大的市場需求。仲裁員應該按照仲裁的規矩來從事仲裁,儘量避免傳統的訴訟色彩。有的仲裁員誤認為審理案件就該“嚴肅陰森”、“高人一等”,對當事人態度冷峻,言語生冷;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機制”,過於刻板仔細,過分強調法律依據和法律條文,體現不出仲裁獨特的公平合理原則。這些都是仲裁員應當避免的。

(八)不超審限辦案。快捷是仲裁的重要優勢,是我們應該始終守住的“金礦”。市場瞬息萬變,當事人選擇仲裁的最大願望就是在一個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時間得到公正的結果。而為數不少的仲裁員卻沒有用好快捷的優勢,缺乏起碼的責任感和效率觀念,無緣無故地拖延辦案時間,使有些案件在組庭後五、六個月不能審結,個別的甚至拖上一、兩年,嚴重違反仲裁規範,觸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總而言之,仲裁員的一言一行,都應體現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職業教養。一名好的仲裁員,一名嚴守仲裁員職業操守的仲裁員,他應該兼有優秀法官、優秀公證員、優秀律師所具有的優良素質:1、具有正義感、責任感、良心感和榮譽感;2、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温和的性情;3、機智、果敢、幽默,見微知著、觸類旁通;4、誠信執着且不無細膩,虛懷若谷又持有定見,謹言慎行而剛毅善斷。

仲裁員朋友們,大家上午好!今天我們在這裏舉行一年一度的仲裁員培訓,過去的一年裏太原仲裁堅持科學發展,堅守“居中守正、秉公貴和”的仲裁理念,全年受案超過300件,標的超過5個億。這幾年的發展全靠在座各位仲裁員的努力,仲裁委員會祕書處為大家搭建起個平台,他們是為你們服務的。由於在座各位仲裁員的努力,太原的仲裁工作在發展中前進,在前進中發展,躋身於全國二百多家仲裁機構前二十位(全國仲裁機構共209個),仲裁事業既是我們的也更是你們的,這項事業把我們綁在了一起,我們一定要努力把仲裁事業做大做強,力爭建成全國一流的仲裁機構。為我們太原經濟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為太原經濟的轉型、跨越發展發揮我們的作用。在此,我謹向各位表示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仲裁事業的發展,“發展是第一要務,推進和融入是根本”這是國務院對仲裁製度提出的一個發展方向,發展是第一要務,推進和融入需要在座各位仲裁員付出艱辛地努力。仲裁是法律授權進行裁決的準司法機構,因此,仲裁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從大局出發,從小事做起,為黨、為人民分憂,化解社會矛盾,要做到這一點主要靠仲裁的公信力、仲裁的魅力,而公信力來自我們仲裁案件的質量的高低,你把這些事做好了,把案件質量做紮實了,大家就會奔走相告,因此,這些都取決於在座的各位,取決於仲裁庭。由於仲裁沒有級別和地域管轄的限制,案件質量好大家就會繼續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糾紛,反之我們將會失去案源,從前些年的發展實踐來看,往往一些小的細節的疏忽都會造成今後行業的案源流失。這幾年我們也遇到過一些事情,往往因為很小的一件事情,他們就不會選擇仲裁了,我們因此也受到了一些教訓。因此案件質量可以説是我們長久發展、可持續發展的生命線。

多年來的仲裁工作實踐,使我深深地認識到做好一名仲裁員確實很不容易。下面就如何做好一名仲裁員,提出幾點要求,供大家參考:

一、良好的職業道德素養是做好仲裁員的前提和基礎

首先,是思想上的素養。《仲裁法》第十三條中對仲裁員的聘任是這麼規定的:“仲裁委員會應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因此,公道正派、居中守正、秉公貴和,探尋當事人的契合點,消除對立情緒,化解社會矛盾,可以説是我們思想上的基本素養。所以,每個仲裁員在審理案件時一定到做到公道正派、居中守正、秉公貴和,要實現上述目標,絕不只限於對概念的認同,而應落實到具體的仲裁案件當中。我們的老主任張仲同志講過,凡做事把心放正了,他就不會偏離軌跡,就不會出現大的偏差。有沒有這種思想素養,在辦案的效果上是大不相同的。凡是具有較高思想素養的仲裁員,在辦案過程中,其視野就比較開闊,評判標準也較為客觀,可以説是胸有大局、公平公正,儘可能地杜絕仲裁過程中的主觀性錯誤,否則就很難擺脱仲裁過程中的一些干擾,大家都知道,仲裁員在辦案中會受到各方面的干擾的情形還是有的,大家不自覺地會帶着既定的目標辦案,走入主觀認識的誤區,偏離判斷是非的客觀標準,我們判案的標準只有一個: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

其次,是業務素養。《仲裁法》第七條規定“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這是檢驗每位仲裁員在實際仲裁案件中表現的原則,落實到每一起案件的實際辦案當中都要貫徹這一原則。僅有法律知識是遠遠不夠,還必須具有廣博的專業知識,各位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比較熟悉行業慣例,能夠引經據法,掌握當事人的心理,靈活地處置各種實際問題,使當事人心悦誠服地接受仲裁裁決,充分體現仲裁的專業性、靈活性、快捷性等。通過對仲裁員的培訓,加強仲裁員間的相互交流,推廣典型案例,提高仲裁員的整體業務素質。

最後,是人格素養。仲裁員的人格素養在案件辦理中有特殊的功效。如果説思想素養解決的是履職的立場和境界問題,業務素養解決的是尺度與標準問題,那麼人格素養則解決的是二者的實現方式問題。它是仲裁員從事仲裁工作不可或缺少的要素。仲裁實踐中常常有這樣的情形,同樣的問題不同的仲裁員解答,當事人的認知程度也不同。這就是人格素養的魅力之所在。仲裁員在仲裁過程要注意塑造自己的人格形象,充分發揮人格魅力的作用。應當擺正位置,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平和的心態對待具體的人和事,使人感到可信、可敬、可親。通過細緻入微的工作,消除誤解,縮短距離,最終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得到平衡,矛盾得以解決。應該是潤物細無聲。

二、精湛的辦案能力是仲裁員做好案件審理工作的核心

仲裁員在仲裁案件審理中處於核心地位,除了應具備良好的職業素養外,還應有精湛的辦案能力。仲裁的庭審方式區別與法院,大家主要在和諧的氣氛中解決糾紛,主要以調解為主。

1、要有庭審駕馭能力。仲裁員應引導當事人進行庭審,有效控制庭審節奏,平衡當事人庭審能力,及時制止當事人的不當言論;仲裁員應準確歸納當事人陳述要點,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準確歸納質證意見,準確歸納辯論焦點。

2、對突發事件的控制能力。仲裁員面對庭審中對出現的各種突發、意外事件,應具有細緻的觀察能力、敏鋭的反應能力和果斷的處置能力。例如:當事人未按時到庭或退庭怎麼辦;當事人庭前提出迴避申請怎麼辦;當事人臨時提出新的仲裁請求怎麼辦;當事人開庭時提出延期舉證或提交新證據怎麼辦等,這都需要每位仲裁員進行思考。

3、與當事人和仲裁機構的溝通能力。仲裁員在庭審中與當事人和仲裁機構的溝通至關重要,與仲裁機構的溝通主要是與祕書處和辦案祕書的溝通,這樣可以有效保障仲裁程序的正常進行,併為調解和裁決奠定基礎。一定要注意與當事人的溝通技巧,同時與仲裁機構的溝通對仲裁庭公平、公正裁判、保證案結事了具有重要意義,故仲裁員應主動與仲裁機構進行案件溝通,以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和裁決的質量。依照《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是獨立審理案件的,這幾年在審理案件中或多或少的出現了一些問題,我們今年對《仲裁員管理辦法》進行了些修改,因為最終仲裁庭的裁決對社會的效力都是針對仲裁委員會的,下面我再詳細説一下。

4、案件調解能力。和諧仲裁是仲裁的永恆價值追求。仲裁員應當鼓勵和解、調解,促使當事人之間消釋或者減少對抗,實現合作與共贏。仲裁員在案件調解中應當準確把握當事人心理,並掌握好調解技巧。

5、案件裁決能力。仲裁案件的裁決要完整反映當事人的主張以及爭議焦點,要充分反映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要充分説理,分析透徹,以理服人,要有清晰和正確的説理思路。仲裁裁決不同於法院判決,應體現更多合理性,可以遵循商業慣例、行業慣例公平合理地作出裁決,從而體現專家仲裁的特色。

三、嚴格的管理是保證仲裁案件質量的根本

仲裁員是一個高尚的職業,仲裁員的職業操守、專業能力等直接影響着案件的質量,所以我們每年要進行仲裁員培訓,就是希望進一步加強對仲裁員進行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加強對仲裁員執業業務的學習,嚴格對仲裁員辦案程序的監督管理,提高仲裁的水平和案件的質量。我們要求每個仲裁員都要切實履行職責,遵守仲裁紀律,不受利益左右,接受法律監督,不偏不倚,依法公平公正,使裁決的案件經得起法律和社會的檢驗。

按照《仲裁員管理辦法》的規定,仲裁庭對仲裁案件行使仲裁權,這也是《仲裁法》的規定,但我們也不能放任仲裁權的行使。今年的主任會議也對《仲裁員管理辦法》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為保證案件的審理質量,仲裁員應當自覺接受仲裁委員會的管理和監督。具體新增加的條款有:重大疑難案件,要建立與仲裁員的約談機制,要與仲裁員進行溝通,專家委員會也可以為仲裁案件提出建議或意見;仲裁員對案件審理、裁決、履行實行終身負責制;本會對案件享有問責權,實行錯案追究制;仲裁員藉故推諉,不配合本會處理因其審理的案件引發的調查、詢問及上訪等事件,視為自動放棄仲裁員資格;仲裁員與本會辦案祕書實行相互評議制度;標的額在八百萬元以上的仲裁案件,仲裁員報酬發放實行保證金機制,保證金的建立也是為了仲裁員對案件實行終身負責制,這個大家可以再商討;由於仲裁員的故意而影響到仲裁案件的質量以及影響太原仲裁的形象的一經本會核實即被除名,在全國有個別仲裁員與當事人私下勾結,枉法裁判,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在太原市還沒有類似情況發生,比如説20xx年我們共辦理的300多個案件,沒有一起案件被法院撤銷的,説明我們辦案質量還很高。十年中被法院撤銷或糾正的案件共有15個案件,説明我們仲裁員隊伍還是業務很過硬的,但這些苗頭也應引起我們的重視。仲裁員被除名後將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終身不予聘用為仲裁員。採取上述措施主要是為防範極個別仲裁員為了一己私利,鋌而走險、枉法裁決,這些有損於我們整體形象的仲裁員一定要從我們的隊伍中清除出去。總之,我們的仲裁員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名譽,做到公道正派。

四、羣策羣力,共謀發展

謀發展的基礎在於案源,要保證我們每一位仲裁員都有案可辦,合同中切實選擇和約定了太原仲裁才是硬道理,所以説仲裁發展的基礎在於合同約定,如果靠當事人的事後約定那是很難的,説到底還得靠我們在坐的每一位仲裁員。昨天我與幾個企業老闆聊天時才發現,他們對仲裁還不瞭解,仲裁在太原推行了十年,我們的宣傳力度還不夠,有些老闆和經理對什麼是仲裁還不懂,只知道在合同中寫上仲裁條款,對仲裁到底是什麼處於很模糊的狀態,有些正經做生意的不願意去打官司,儘量和為貴,他們做了個很好的比喻,就是如果發生了糾紛,他們想找了中間人調解調解的,但不知仲裁是什麼,仲裁的效力是什麼。所以我們還得繼續宣傳仲裁的優點和特點:一裁終局、專家斷案、快捷性等,這個宣傳的工作還得依託在座的各位仲裁員,仲裁員今後做到哪,要説到哪、講到哪,到處宣傳我們仲裁理念。我們的律師型仲裁員要在自己服務的行業和部門宣傳仲裁,在幫助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我們仲裁;企業的經營者、法律顧問首先要在自己的企業內部宣講和選擇仲裁,讓自己的企業走入仲裁;我們的院校教授也要在課堂上講解仲裁,為我們的仲裁事業培養出優秀的人才;法官仲裁員也可以發揮我們的辦案優勢和社會辦案資源,引導當事人選擇我們仲裁。總之,希望大家羣策羣力共同來推動太原仲裁的發展。仲裁的發展即依靠案源,更在於質量,二者相輔相成,沒有一個好的質量,就沒有一個好的案源;沒有一個好的案源,那就“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另外,考慮到我委仲裁員的培訓需求以及山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在培訓方面的悠久歷史及豐富的培訓工作經驗,經太原仲裁委員會20xx年第三次主任會議研究決定,在山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設立太原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培訓基地,今後我們將藉助學院強大的師資力量和專業的培訓經驗對我委仲裁員進行每年一度的仲裁員培訓。

仲裁作為一種止紛息爭的社會救濟手段,其特有的契約性、自願性決定了它是依據雙方當事人的選擇而產生的一種法律服務。這種服務一個最大的特點,就是服務對象即雙方當事人基於共同對仲裁的充分信任。仲裁機構取得當事人的信任,要以其自身仲裁活動中樹立自己的威信,以謀求自己的生存與發展。仲裁機構的威信,與仲裁案件的公正與否、案件裁決的效率、案件裁決質量的高低有直接關係,仲裁案件的質量,仲裁員起着決定性的作用。要保持仲裁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就需要擁有一支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高水準的法律專業能力、深諳純熟仲裁製度規則的高素質仲裁員隊伍。仲裁庭中的首席仲裁員,要仲裁活動中,其作用更是舉足輕重。筆者就如何做好一名首席仲裁員,談些初淺看法。

一、首席仲裁員要做好基礎工作,理清審理思路,制定審理方案

仲裁委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和仲裁委都要按規定選擇和確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案件。仲裁員接受選擇或指定後,應當認真、詳細審閲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材料,並做好開庭審理的準備工作。而首席仲裁員,肩負審理組織者的責任,庭前仔細閲卷,熟悉案情、確定審理範圍、重點;從組織者的角度講,要理清審理的思路,制定審理的方案,前期準備工作越充分,計劃性、預見性越強,工作進展越順利,時間成本越低。

開庭儘量一次解決,如果必須開幾次庭,前後內容要銜接。庭審方案要考慮庭審中各種程序問題可能發生預案,要有意識牢牢控制庭審的方向和進度。不要放任自流,被當事人牽着走;也不要自己信口開河偏離主題。對開庭所解決的問題心中有數,控制能力強,發現審理偏離“主題”及時糾正,慢慢就會在當事人、代理人心中樹起權威;發現問題及時確認事實,及時澄清,及時處理程序問題、及時回答程序主張。

庭審前對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與資料,審理前要進行仔細疏理。由於仲裁案件通常比較複雜,很多案件的仲裁文件繁多,並須多次補充。在提交仲裁文件時,首席仲裁員要指導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將證據文件妥善編號、裝訂,並附帶清晰的目錄索引,以防證據資料遺失,特別對如工程決算糾紛資料較多的案件尤其管用。做好這些基礎工作會給仲裁員和對方當事人一個專業、友好的印象,也為案件的審理創造較好的基礎和氣氛。

二、首席仲裁員要營造和諧的庭審氣氛,提高案件的調解結案率

仲裁案件的開庭氣氛都需要理性與和睦,仲裁員不同於專職的法官,更何況仲裁員都是各自選擇的,更易平易近人。首席仲裁員組織庭審時,要按程序讓當事人按仲裁程序保障當事人正當行使權利,又能防止當事人無理糾纏,延緩仲裁審理;首席仲裁員要有駕馭庭審能力,能夠有效組織舉證、質證,達到認定證據,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目的。同時,首席仲裁員要以營造和諧寬鬆的庭審氛圍為基點,以通情達理的溝通與對話,平和磋商的庭審方式,通過法律、道德、情感、習慣等綜合手段,注重在庭審中發揮仲裁員的能動性,通過仲裁員的人格魅力、調解技巧等消除當事人的非理性對抗,積極引導當事人做出案件如何處理的基本判斷,使其從內心深處產生相互理解的處理願望,從而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同時,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充分發揮仲裁的優勢,有針對性地確立和解思路。耐心做好釋法析理工作,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幫助當事人在協同中取得雙贏。

首席仲裁員,要對承辦的仲裁案准確確定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和雙方的爭執焦點,不“坐山觀虎鬥”,積極尋找可以使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突破口,以提高案件的調解結案率。對矛盾相對尖鋭的案件,在對案件實行“冷”處理的同時,選擇最佳的調解時機,促進矛盾化解,消除當事人的不滿情緒,緩和矛盾。做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宜、因人制宜地選擇和確定調解方式,不斷提高調解技巧,充分體現調解方式的靈活性,為緩解、調處矛盾創造一個良好的氣氛。在依法的前提下,善於把握當事人形成糾紛、產生矛盾的焦點,尋找利益平衡點,尋找最佳解決方案,以妥善解決糾紛。首席仲裁員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從維護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的角度出發,不“和稀泥”,不損害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促進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和睦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二、首席仲裁員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濫用權利

仲裁作為解決市場主體間糾紛的手段,只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精神,才可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理論上把仲裁組織的仲裁權當作私權的一種延伸,為此,仲裁製度強調最大程度的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此,首席仲裁員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的各個環節都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權,如對仲裁規則的適用、首席和獨任仲裁員的產生、庭審時間和地點的確定、審理的時限、仲裁原則等規定都最大程度地體現了這一仲裁理念。首席仲裁員同時還應提醒當事人,仲裁庭不是當事人的角鬥場,引導當事人應當誠信、友好、善意地行使權利,遵從仲裁規則的指引和仲裁庭的指示,不得濫用權利。

面對當事人的爭議,首席仲裁員首先需要認真考慮的一個問題是,應當如何將自願原則加以延伸,即在當事人自願將爭議交由仲裁之後,如何促成當事人能夠進一步自願坐下來,心平氣和地探討爭議的解決方法,自願達成和解或接受仲裁庭的調解,自願接受仲裁的結果,自願履行仲裁的裁決。當事人在親身感受到仲裁的優越性之後,自然會更加自願地將今後再發生的爭議提交由仲裁機構解決,如此形成良性循環。而這種良性循環的結果所帶來的社會正面效應又反作用於仲裁機構,促使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進一步加大調解、和解的力度,努力使當事人從劍拔弩張的對峙狀態中解放出來,自覺自願地、平心靜氣地、實實在在地解決爭議,由“對抗”走向“對話”,避免“兩敗俱傷”,最終從根本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首席仲裁員要集思廣益,充分尊重其他仲裁員的意見

仲裁庭就是一個臨時工作班組,首席仲裁員是這個班組的牽頭人。這個班組的工作好壞與這個牽頭人密不可分。首席仲裁員要以寬容態度審視分歧,避免主觀武斷,盛氣凌人,急躁行事;引導其他仲裁員有團隊意識、大局意識和整體觀念,要互相尊重、謙虛相行、默契配合。首席仲裁員組織庭前評議、擬訂庭審提綱或方案,以便仲裁庭內部統一步驟,確定審理時間安排、庭審範圍、重點和仲裁庭分工。開庭時,首席仲裁員把握庭審程序和進度,提問以首席仲裁員為主,以其他仲裁員為輔;或按仲裁員專業特長有針對詢問某類專業問題,其他仲裁員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相互補台,決不厚此薄彼及相互拆台、相互推委。庭審結束後,首席仲裁員可採取快捷而靈活的方式與其他仲裁員進行溝通和交流,組織仲裁庭進行合議,及時就案件程序問題和裁決事項作出處理和判斷。對評議的問題發表意見,要明確清晰;如果仲裁庭意見分歧較大時,首席仲裁員更應虛懷若谷,讓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充分闡明各自的根據和理由,發表不同意見。由於仲裁員之間經歷不同、職業不同、看問題角度方法不同,易對案件事實認定、證據判斷、法律理解上出現不同,這是正常的現象。首席仲裁員應該允許仲裁員依公正中立的立場認真發表意見進行探討、爭論,互相之間要尊重,要以建設性的態度,合作的精神辦案。

四、首席仲裁員要有公正、求真、自信、智慧和精品意識

首席仲裁員對承辦的案件,無論是大案小案,難案易案,都應如履薄冰,舉輕若重,認真細心,辦成“鐵案”。

首先要公道正派。英國大法官培根説:“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是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首席仲裁員杜絕和克服一些不公現象,如:隨便發表對案件敏感問題的看法,在事實未查清前,過早對案件性質、是非責任發表意見,直接代一方質證或直接與一方當事人爭論,給雙方質證、辯論的機會不夠均,直接表示自己對一方當事人、代理人不滿,引用類似案件結果暗示當事人等。古人講:“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是仲裁所追求的最大價值目標,也是仲裁作為一種利益衝突救濟手段賴以生存的基礎和生命力所在。

其次要有主持公道的勇氣和膽識,敢於追求真理和正義,不怕困難、風險和壓力的魄力。首席仲裁員既要小心、耐心,又要有決心、有毅力、審清事實的立場不動搖,排除各種干擾,不要因害怕批評、質疑,就不敢作判斷,不敢寫明自己的意見就理由。打官司總有輸贏,不可能兩方都不得罪,只要首席仲裁員相信裁決是憑着良知,憑着事實和法律,憑着公平、公正原則作出。

第三要樹立精品意識,認真審理好每件仲裁案件。辦好案件是首席仲裁員的首要職責。每個仲裁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案件複雜、專業性強,在案情上一個案件有一個案件的特色,因此,首席仲裁員要化較多精力和時間研究問題,解決問題,在辦案過程中一定要樹立高度的工作責任心,認真細緻,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等每一個環節,樹立精品意識,把案件辦好、辦紮實,辦成鐵案,經得起歷史的考驗,辦成經典案例供後者參考。

四、首席仲裁員要製作好一份以理服人的裁決書

仲裁審理結束後,首席仲裁員要起草製作一份説理透徹,論證縝密,認定事實準確,且適用法律恰當的高水準裁決文書。裁決書是仲裁機構給雙方當事人的一個結論,所以一份裁決書重在“説理”。 首席仲裁員要親自起草這份裁決書,因為:一是因為這關係到仲裁庭獨立仲裁原則的貫徹落實;二是仲裁員製作的裁決書不僅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而且,要突出裁決的説理性,體現以理服人的特色和專家、學者的專業水準,達到勝敗皆服,案結事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目的。裁決質量不能單純從法院是否撤銷或不予執行來衡量。裁決書是仲裁員用來説服當事人的,裁決要對案件爭議、當事人雙方的主張、主要觀點、理由、證據以及仲裁庭的主要意見和理由都有交待。裁決書也是寫給代理人的,代理人做了工作,裁決書中體現了他的的勞動,他的代理意見及意見所反映他的能力和水平。好的裁決書被律師留傳下來,作為代理的經典給同事學習。好的裁決書是仲裁庭、當事人、代理人共同智慧的結晶,裁決書也可能拿給法官看,當事人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官作為第三方也要拿裁決書與當事人的理由進行比較。如果裁決説理性強,法官也會主動做工作;如果裁決書簡單、武斷,缺乏説理,即便裁決的結果是公正的,法官會對裁決的公正產生懷疑。因此,首席仲裁員不僅要自己動手寫裁決,還要在以理服人,提高裁決質量上下功夫。

綜上所述,做好首席仲裁員既要有崇尚正義,保持廉潔,公道正派,保持中立的職業道德外,還要有誠實信任、專業洞察、虛心好學、民主謙遜等具有良好的親和力和高度專業責任意識,對每一案件都要有如履薄冰,舉輕若重工作作風,因為每裁決一個案件,都會直接影響着仲裁機構的形象與聲譽,都會對仲裁機構的每一次褒貶,所以做好每次的首席仲裁員均具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