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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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一】

海關總署公告20xx年第19號

為進一步便利減免税申請和貨物通關,海關總署決定,對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户端減免税申報系統申請辦理減免税手續並通過了海關審核的,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在進口通關環節無需提交紙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徵免税證明》(以下簡稱《徵免税證明》)第二聯(即送海關憑以減免税聯)。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xx年4月26日起,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在申報進口上述《徵免税證明》所列貨物時,無需提交紙質《徵免税證明》或其掃描件。如果《徵免税證明》電子數據與申報數據不一致,海關需要驗核紙質單證的,有關企業應予以提供。

進口貨物申報時,收發貨人或受委託的報關企業應按規定將《徵免税證明》編號填寫在進口貨物報關單“備案號”欄目中。《徵免税證明》編號可通過中國電子口岸QP預錄入客户端減免税申報系統查詢。減免税申請人如需要紙質《徵免税證明》留存的(即申請單位留存的第三聯),可在該《徵免税證明》有效期內向主管海關申請領取。

海關總署

20xx年4月21日

海關總署公告【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xx年第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税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1號),現將適用該辦法第七條的區域性集團名單公告如下:

一、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中的柬埔寨王國和緬甸聯邦共和國。

二、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ECWAS)中的貝寧共和國、幾內亞比紹共和國、多哥共和國、利比里亞共和國、塞拉利昂共和國、塞內加爾共和國和馬裏共和國。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20xx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