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方法》的規定,決定是“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的公文。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範文一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

路土責 [20xx]16號

當事人:陳X妹 性 別:男 出生日期:1930年11月19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26221930111945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家庭關係:户 主

當事人:陳X雲 性 別:男 出生日期:1968年02月05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26031968020545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與户主關係:子

當事人:胡X娥 性 別:女 出生日期:1968年11月17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26031968111746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與户主關係:兒 媳

當事人:陳X英 性 別:女 出生日期:1970年09月17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26031970091745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與户主關係:女

當事人:陳X拉 性 別:女 出生日期:20xx年04月25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100420xx042529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與户主關係:孫 女

當事人:陳X雅 性 別:女 出生日期:20xx年06月04日

民 族:漢 族 公民身份號碼:33100420xx060427XX

住 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

與户主關係:孫 女

經查,當事人陳X妹、陳X雲、胡X娥、陳X英、陳X拉、陳X雅現有位於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X區X號的房屋佔地面積76.13平方米(土地確權發證面積47.52平方米),建築面積226.68平方米,其中磚混結構四層房屋佔地面積50.18平方米,建築面積200.73平方米,簡易結構一層平房佔地面積14.4平方米,建築面積14.4平方米,磚木結構一層房屋佔地面積11.55平方米,建築面積11.55平方米。該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於20xx年2月10日經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土字B[20xx]第11387號批准徵收為國有。在路橋螺洋街道辦事處和路橋區螺洋街道XX村村民委員會多次同當事人協商溝通,並就當事人補償、過渡、安置、社保等事項予以充分落實的情況下,當事人依然拒絕騰退房屋,交出土地。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

1、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當事人户籍證明6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基本情況;

2、本機關掌握的《土地登記卡》複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經依法取得並登記的土地使用權面積情況;

3、浙江眾誠房地產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拆遷補償明細表》1份,證明當事人房屋及附屬設施實際面積及評估價值;

4、本機關掌握的《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三方案”》(浙土字[20xx]第11378號)等審批資料複印件和浙江省測繪大隊台州測繪工程處出具的《XX村村民茹X領等四户房屋坐落與徵地紅線範圍示意圖》各1份,證明當事人房屋及土地坐落於徵地紅線範圍內,且該徵地行為已經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5、本機關收集的當事人房屋現場照片2張、詢問筆錄5份和螺洋街道辦事處提供的通知書和送達回執各2份,證明當事人至今未拆除房屋,拒不交出土地的事實;

6、螺洋街道辦事處提供的《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複印件2份、XX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1份,證明政府已依法實施徵地行為並將徵地補償費全額支付到村集體經濟組織;

7、XX村村民委員會提供的《通知》和送達回執4份、過渡房照片3張、《證明》2份,證明XX村村民委員會已就相關補償費、臨時住房過渡和社會保險予以落實並通知當事人領取或辦理;

8、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台州市商都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2份,證明由於當事人拒絕協商並享受相關補償安置事項,螺洋街道辦事處已申請辦理提存公證手續,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相關權益;

9、本機關收集的XX村村民安置房屋現場照片2張,證明正式安置房已結頂待分配;

10、路橋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關於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情況説明》1份、台州市路橋區財政局出具的《證明》1份和台州市路橋區社保基金提取清單及票據2份,證明政府已落實當事人被徵地後的社會保障問題。

本機關認為,國家依法將土地徵收為國有,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使用土地的,原使用該土地的當事人應依法及時將土地交出。現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至今拒不交出土地,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破壞了國家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現如不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將會使公共利益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理:

責令交出土地。

如不服本處理決定,可以在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路橋區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國土資源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簽章)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範文二

關於進一步規範市區責令交出被徵收集體土地有關問題的通知發佈日期:20xx-07-22 發佈者:國土局 瀏覽次數:5092各區國土資源分局,省江北產業集中區、蕪湖經濟技術開發區、蕪湖長江大橋綜合經濟開發區國土分局,市徵地和土地整理開發復墾中心,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為依法規範我市市區責令交出被徵收集體土地(以下簡稱責令交出土地)行為,維護被徵收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保障,根據《土地管理法》、《行政強制法》、《行政複議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xx〕2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責令交出土地

(一)申請責令交出土地應符合的條件

1、被徵收土地已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並作出了徵地批覆;

2、市、縣人民政府已經依法依規按程序自徵地批覆之日起兩年內啟動了徵地程序並完成了“兩公告一登記”等法定程序;

3、被徵收權利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按規定製定的補償安置標準,且自徵地安置、補償方案批准之日起4個月內未交出土地。

(二)責令交出土地應當履行的程序

責令交出土地應當按照“申請→審查和受理→辦理→決定→送達”的程序進行。

1、申請。申請人應當是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受理人為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函名稱統一為《關於要求責令××户交出被徵收土地的函》。申請函應當説明要求責令被徵收權利人交出土地的原因、相關法律和事實依據並加蓋區政府印章。申請責令交出土地的相關材料應當一併報送。

2、審查和受理。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科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受理,並出具對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政策法規科審查並受理後,將申請材料轉送市徵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市徵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中心應當在3日內對被徵收人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有關數據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

4、辦理。申請材料經市國土資源局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負責人審籤後,交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辦理。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根據受理材料和審查意見,應由不少於兩名執法人員進行現場踏勘,並同被徵收權利人談話不少於兩次,對被徵收權利人的要求、理由和依據,做好詢問筆錄。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並註明執法證號。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確認並簽字或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字或蓋章的,要註明情況並請有關見證人簽字或蓋章。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根據現場踏勘和詢問筆錄,在5日內製作《關於××户×××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和《通知書》並送達被徵收權利人。《答覆》要對被徵收權利人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給予答覆,並説明答覆依據;《通知書》要説明徵收土地依據和對被徵收權利人的具體補償安置方案以及對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異議的方式和期限。《答覆》和《通知書》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統一編號(具體示例見附件),報經支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後簽發,並蓋支隊印章。

因工作需要,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可以委託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進行現場踏勘和詢問筆錄。有關現場踏勘和詢問筆錄人數、程序等要求同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應當在現場踏勘情況和詢問筆錄完成後3日內將有關材料報送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

5、決定。被徵收權利人對徵收補償安置有異議,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提交書面或者口頭意見,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應當給予答覆。被徵收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製作《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一)被徵收權利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二)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的理由和依據;(三)交出被徵收土地的方式和時間;(四)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和途徑。《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由市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統一編號(具體示例見附件),報經支隊主要負責人審核,由市局主要負責人簽發,並蓋市國土資源局印章。

6、送達。《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應由所在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直接送達被徵收土地權利人。被徵收土地權利人拒絕接收或者無法直接送達的,應當採取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留置送達的,應當邀請兩名以上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員和見證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關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市國土資源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後,被徵收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拒絕交出土地的,自《交出被徵收土地決定書》送達之日滿三個月,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在期限屆滿後的三個月內,向市國土資源局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申請函名稱統一為:《關於商請對××户拒絕交出被徵收土地實施強制執行的函》。

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科受理申請後,按規定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案卷材料進行審核,符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條件的,製作《責令交出被徵收土地催告書》並送達被徵收權利人,催告其履行交出土地決定。催告期限為10日,期限屆滿,被徵收權利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申請被徵收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附 件:相關法律文書及送達回證模板

20xx年5月23日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範文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解放軍土地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管理局:

現將《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關於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主要採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行政處罰法》頒佈施行後,除行政處理決定仍舊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外,土地管理的各項行政處罰必須依照《行政處罰法》由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行政處罰法》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正確區分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的界限,切實做到依法行政,現對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的法律性質提出如下意見: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用地單位的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理決定。人民政府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其批准權限應與徵用土地的批准權限相同。

二、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滿不歸還的,或者依照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被收回,拒不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責令交還土地,並處罰款的行為,屬於行政處罰決定。

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理決定。四、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未獲批准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理決定。五、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

六、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無償收回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屬於行政處罰決定。七、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依法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屬於行政處理決定。依照該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市、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也應屬於行政處理決定。八、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開發區和其他非農業建設佔用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土地使用權的,屬於行政處理決定。九、依照《土地復墾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根據規劃設計企業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經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復墾後連續二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因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而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屬於行政處理決定。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國家土地管理局在此之前發佈的規章以及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作出的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意見不一致的,均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