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責令就是責成:指定人或機構辦某事,要求負責完成。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供大家參考!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範文一

武夷山市環境保護局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環保停建〔20xx〕1號

陳維祿 :

企業營業執照號碼:

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地址:武夷山市嵐谷鄉黎口村

法定代表人:陳維祿 3521034

我局於20xx年9 月 24日對你目前建設的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工建設機制竹炭項目

以上事實,有武夷山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 《調查詢問筆錄》及現場拍攝的照片為證。

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規定,責令你立即停止建設 機制竹炭項目 。

我局將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若你拒不執行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可能承擔行政拘留的法律後果。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南平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武夷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武夷山市環境保護局

20xx年9月25日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範文二

永安市環境保護局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永環停建字〔20xx〕03號

詹志強(永安市中安機制炭廠):

營業執照註冊號(公民身份號碼): 350481600207251

組織機構代碼: L6457750-6

地址:燕西街道大煉牛山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詹志強

我局於 20xx 年 6 月14 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1、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擅自擴大建設炭化窯等生產設備,有1、永安市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你(單位) 立即停止建設,並於 20xx 年 6 月 22 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

我局將對你(單位) 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移送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進行予以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三明市環境保護局或者永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永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本決定的執行。

永安市環境保護局

20xx年6月17日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範文三

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 新環停建[20xx]1號

新寧縣xx電站:

營業執照註冊號:91430528MA4L24FD7B

地 址:新寧縣白沙鎮xx村石板塘郵政編碼:422700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伍錫良 聯繫電話:

20xx年4月27日,接新寧縣黃龍鎮半邊山村民信訪投拆,我局監察執法人劉豪、李中亮等人於20xx年4月28日對你電站進行了檢查,發現你電站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電站建設項目於20xx年8月12日取得《建設項目立項環境保護審查意見表》(並不能代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開始動工建設,後因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停工建設,於20xx年又恢復施工,中間停工20xx年,建設項目沒有依法報批環境影響文件。你電站原來取得的《建設項目立項環境保護審查意見表》(並不能代替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關於xx電站立項的批覆》(新計發[20xx]144號),建設地點為新寧縣白沙鎮xx村,佔地面積2100平方米,建設規模1000KW,總投資385.3萬元。新寧縣水利局關於《xx電站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的批覆(新水發[20xx]15號)新寧縣xx電站工程一廠房、二廠房分別座落於新寧縣黃龍鎮半邊山村、白沙鎮xx村境內,地處夫水一級支流、資水二級支流xx河,總裝機1840KW,總投資2048.75萬元, 因你電站建設項目會對周邊的生態環境及社會影響較大,按要求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5月23日,我局監察執法人劉豪、李中亮等人會同黃龍鎮政府主任科員李海英等人再次檢查發現你電站仍在動工建設,我局監察執法人員現場進行了拍照。根據你電站的實際情況,經我局監察大隊分管領導、監察大隊負責人及辦案人員集體討論:認定你電站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以上違法事實有:1、新寧縣環境保護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新寧縣污染源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2、現場照片 等證據為憑。

你電站的上述環境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我局將對你電站上述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立案查處。

你電站應於20xx年6月5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我局。我局將對你電站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如你電站拒不停止建設,我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你(單位)如對本行政命令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邵陽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新寧縣人民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新寧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新寧縣環境保護局

20xx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