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局收繳、停止發售發票決定書税停票〔 〕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於你單位存在 的税收違法行為,且拒不接受税務機關處理,決定自 年 月 日起停止向你單位出售發票並收繳你單位的空白髮票。如對本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税務機關(簽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