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19篇)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精選19篇)

×公復終止字[ ] 號

申請人:

住所:(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名稱)

住所:(聯繫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姓名) 職務:

委託代理人: (姓名) 聯繫電話: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 (具體行政行為) 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已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行政複議終止的具體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款第 項的規定,行政複議終止。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機關印章或者行政複議專用章)

一式四份,申請人、被申請人各一份,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2

申請人:台州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門縣海潤街道頭嶴工業園區。

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地址:三門縣海遊街道湫水大道8號。

法定代表人:沈顯鋒,局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三門縣環境保護局作出的三環罰字〔20xx〕36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xx年3月18日向三門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於當日受理。

在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6月17日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准許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本案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3

申請人:趙某

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

申請人趙某不服被申請人仙居縣下各鎮人民政府所作的仙下罰決字【20xx】第1號決定書,於20xx年8月1日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提交了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的書面申請。本機關對撤回申請進行了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同意申請人撤回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20xx年9月26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4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是書(林子豪)

浙環複決[20xx]6號

申 請 人:林子豪,女,漢族,1992年8月12日生,住安徽省蕪湖市奧韻康城

被 申 請人:温州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鄭建忠,局長

地 址:温州市學院中路299號

申請人林子豪責令被申請人温州市環保局公開温州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20xx年十項污染物年度檢測報告信息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11月2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12月10日向我廳提交了《申請書》,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5

申 請 人:金雪虎,住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三市路59弄16號401號。

申 請 人:金雪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4號。

申 請 人:洪威武,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38號。

申 請 人:裴信國,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裏嶴1組37號。

申 請 人:裴偉定,住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洞橋鎮宣裴村外嶴2組24號。

被 申 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褚孟形,局長

地 址:寧波市柳汀街545號

申請人金雪虎、金雪國、洪威武、裴信國、裴偉定因被申請人寧波市環境保護局未履行環境信息公開職責申請行政複議,我廳於20xx年7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20xx年7月22日向我廳提交了《關於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請求》,申請撤回該行政複議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6

行政複議中止決定書

______ [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單位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的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依法已予 年 月 日受理。審查中, (中止審查的事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中止對該行政複議案的審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7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8

申 請 人:莫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2月24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增加認定“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許,在機械手車間木頭地板台上移動一疊零件時拉傷腰部。當日12時許到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治療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工傷認定決定書中未對第2、3點進行認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身份證複印件》、《常住人口登記卡》、《病歷》等。

被申請人答稱:

一、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故我局具有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法定職權。

二、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認定事實清、適用法規準確、程序合法。

經核查,申請人是廣州某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職工,工作崗位為機械手。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申請人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扭傷腰部,經廣州市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

20xx年12月29日申請人所在廣州某汽車零部件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提交工傷認定申請。我局依法立案後即展開調查,並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申請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是否存在關聯性作出技術意見。20xx年2月1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了《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其技術意見為:莫某“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

我局根據本案上述事實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等規定,作出了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三、申請人請求增加“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缺乏依據。

申請人在《工傷行政複議申請書》提出其診斷為“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亦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根據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040302號”顯示,申請人的上述診斷結果與其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並不存在關聯性,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我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表》、《病歷》、《傷情與病情關聯性技術意見》(穗勞鑑[20xx]*號)、《調查筆錄》、《送達回證》等。

本局經審理查明:

申請人莫某是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12月29日,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就莫某受傷一事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訴稱莫某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機械手車間移動一疊零件時不慎拉傷腰部,經送番禺區某醫院診斷為:1、腰部扭傷;2、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3、腰椎間盤突出症。被申請人依法受理後即展開調查,並依法委託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申請人“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診斷結果與其在工作時受傷是否存在關聯性進行鑑定。20xx年5月7日廣州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傷情與病情關聯性鑑定意見書》(穗勞鑑〔20xx〕*號)的意見為:莫某“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的診斷意見與其20xx年10月4日工作時扭傷腰部的傷情不存在關聯性。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一)項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腰部扭傷”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20xx年2月23日直接送達申請人及廣州某汽車零件有限公司。

本局認為:

申請人於20xx年10月4日9時左右,在本單位車間工作時不慎受傷,經醫院診斷為“腰部扭傷”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被申請人據此於20xx年2月15日作出認定莫某所受傷害為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513850號)所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符合法定管理權限,本局應予以支持;申請人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提出應增加認定其1、腰椎峽部裂(L5)並L5椎體滑脱;2、腰椎間盤突出症為工傷的主張,無任何有效證據予以證明。對此,本局不予採信。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規定,維持被申請人20xx年2月1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被申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南人社工傷認〔20xx〕*號),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XX年四月十五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9

申請人:陳繼浩,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住址:上海浦東新區華東路3999號321室。

被申請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杭州市餘杭區藕花洲大街167號,法定代表人:胡昕,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對其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違法不予立案決定不服,於20xx年3月17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因行政複議申請書表述不清,提交的申請材料不全,本局制發(杭)工商復補字(20xx)13號《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正。20xx年3月24日本局收到申請補正材料,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予以依法受理。另,被申請人已改為“杭州市餘杭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行政複議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舉報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違法行為不予立案決定。對該違法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申請人稱:由於至今申請人只是通過電話大概瞭解了不予立案的結果,未收到被申請人的不予立案決定書的書面材料,也不清楚被申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所以無法充分闡述複議理由,希望考慮這個因素。但申請人認為:第一,被申請人程序違法。申請人自20xx年12月12日通過公司“積分寶貝”微博向餘杭區消保委315舉報淘寶的違法行為,事後得到網絡回覆,請致電投訴電話0571-86222315進行舉報,於是申請人應該在20xx年12月16日進行了電話舉報。20xx年12月17日接到工作人員電話,讓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舉報,當天即以EMS方式將材料寄給被申請人。舉報後至20xx年1月底(時間明顯超過15個工作日)多次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聯繫,但工作人員回覆稱已將該案移交分局法規部門認定,尚無結果。直到申請人20xx年3月13日下午,電話聯繫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才被告知分局法規部門決定不予立案,並向申請人告知了理由。申請人索要書面決定,但被拒絕。第二,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在雙十二活動期間的廣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被舉報人廣告有虛假和欺騙內容,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有關有獎銷售的規定。

被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6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舉報,反映淘寶網違法發佈廣告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要求查處。12月17日收到申請人相關舉報材料,12月30日,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立案調查。20xx年2月25日被申請調查終結,經負責人批准同意撤銷案件。被申請人認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即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對於“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的廣告用語,因被舉報人於20xx年12月12日當日主動糾正,不予行政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被申請人負責人批准,20xx年2月25日予以撤案。綜上所述,請求杭州市工商局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xx年12月16日15:33:55,被申請人收到了申請人的電話舉報,稱“淘寶網違反廣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廣告打出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得500萬。要求查處,並回復”。12月17日10:10,被申請人工作人員電話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對交易憑證。同日12:19申請人電話告知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會書面郵寄材料。12月17日,被申請收到了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淘寶雙十二違法廣告行為》的舉報信和下載的兩份截屏證據。申請人請求“望貴局能夠依法予以查處,並將結果予以公佈或者告知本人”12月30日,被申請人以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涉嫌廣告違法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決定予以立案調查。但沒有將立案情況告知申請人。

經被申請人調查,本案涉及兩個行為主體: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兩公司定於20xx年12月12日舉行“掃碼分錢”活動(亦稱“雙十二”送彩票活動)。20xx年12月10日,由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分兩次向支付寶充值人民幣3600萬元,購買了17721104注雙色球福利彩票。

據申請人稱,20xx年12月11日晚,每個安裝了淘寶客户端手機用户都收到了一條推送廣告。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廣告第一頁內容為“雙12盛典揭幕禮 12月12日0點打開電腦上淘寶首頁 掃碼分錢 用淘寶客户端一次可獲500萬”,其中“掃碼分錢”字樣特別突出,而且字號特大。“12月12日0點”和“500萬”都以顯著方式標註。第二頁標圖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內容顯示為“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此外,還有彩票開獎時間和活動期限和活動規則內容。活動期限以顯著方式標註,但活動規則無顯著方式標註的內容。

12月11日21:50,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向“已經安裝淘寶客户端的用户發送了文案為‘0點開搶!一次可獲百萬’的活動通知”。該通知的內容與申請人提供的截屏證據內容不相同。題目改為“雙十二揭幕禮 掃碼分錢 一次可獲百萬元”,但依然有突出的“掃碼分錢”字樣的內容。並列有“活動時間”、“參與條件”、“參與方式”、“彩票開獎時間”、“活動注意事項”等內容。

20xx年1月16日,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聯合致函被申請人,對“掃碼分錢”活動作了説明,但同時辯稱“淘寶認為,簽署活動不屬於有獎銷售類型的營銷活動範圍,不受《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經營者不得從事獎勵金額超過5000元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限制。分解分析如下:1、淘寶舉報(疑為“舉辦”,打印人注)‘掃碼分錢’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淘寶網成立10餘年來,沒有用户的支持不會有今天的成就,…本活動自始至終,均未向參與活動的用户收取任何費用,不屬於銷售行為。2、本活動中所有的彩票均是由淘寶向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購買後免費贈送給用户,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3、為了確定回饋對象,需要用户…簽到,無需進行任何其他附加的行為,用户掃碼後將必然免費領取一注彩票,且淘寶贈送彩票的行為對所有用户是一視同仁的,先到先得,送完為止。”

被申請人調查後認為,有獎銷售是建立在買賣關係的基礎之上的,是獎勵購買者的行為。而本案兩當事人並沒有要求用户購買商品或者支付一定費用享受其提供的服務,而只是要求用户使用淘寶的客户端掃描二維碼即可獲贈1注彩票,屬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並不是有獎銷售行為,因此,不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據此,被申請人於20xx年2月25日決定,對該案予以銷案。

本局認為,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有線電視台在提供電視節目服務中進行有獎競猜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答覆》(工商公字(1999)第55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所稱的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以附帶性地提供金錢、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統稱獎品)的引誘方式,促銷其商品(包括服務)的行為。不論向商品的購買者提供獎品,還是向其他有關當事人提供獎品,只要經營者以促銷商品為目的,均可構成有獎銷售,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調整”的解釋,被舉報人涉嫌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在“掃碼分錢”活動中,被舉報人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以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的商業促銷意圖非常明顯,其聲稱該活動的“核心目標是回饋用户” 、“淘寶沒有獲得任何的直接利益”。眾所周知,用户是商家直接的交易對象,也是商家獲取利潤的唯一源泉,回饋用户就是穩定自己的客户羣,保住自己獲取利潤的來源渠道。很顯然,商家回饋用户不是搞慈善,而是真真切切地商業促銷活動。回饋用户當然不能取得“任何直接利益”,但必然能取得潛在或者間接的利益。再者,被舉報人以顯著方式表述“掃碼分錢”、“手機淘寶客户端掃碼---一次可獲1000000元”等內容,也足以證明其促銷引誘的特徵。

因此,被申請人以及被舉報人以“掃碼分錢”活動未發生直接的商品銷售和服務提供為由,將其排斥在《反不正當競爭法》調整範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局不予支持。

此外,被申請人作出立案和銷案決定,未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和本局杭工商法(20xx)36號《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告知具名舉報人(申請人)立案和銷案的決定。存在程序瑕疵,本局予以指正。

經審查,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的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和第2目的規定,本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20xx年2月25日作出的對申請人舉報的立案案件予以銷案的決定,責令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並在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處理結果。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本局為被告向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起訴。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xx年5月23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0

申 請 人:於,女,19xx年3月22日出生,漢族

通訊地址:

被申請人:xx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吳,局長

地  址:xx市東路號第二行政中心

申請人於認為xx市環境保護局未在法定時間內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請求確認該行為違法、要求該侷限期按照申請人要求作出書面答覆並要求賠償申請人郵寄費的行政複議申請,我廳於20xx年3月27日依法受理。行政複議期間,申請人於5月4日向我廳提交請求撤回行政複議的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廳決定終止行政複議。

二○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1

申請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友誼路412號。

法定代表人:陳吉祥,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徐濤,該公司項目經理。

委託代理人:趙聯族,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所在地址,哈爾濱市道里區通達街317號。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主任。

委託代理人:於險峯,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副主任。

委託代理人:孫晶,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科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後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轉送本機關受理)一案,本機關業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至多隻能確認文書格式不規範,而不宜撤銷內容);2.如果複議機關予以維持,請求就因此導致申請人的財產損失予以國家賠償。

申請人稱:申請人基於對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的信賴,已經履行完畢了與案外人的招投標行為,而且工程涉及的住宅已經基本銷售完畢,撤銷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已經沒有實際意義;還可能影響到已經生效的判決,必然造成申請人的財產損失;還可能影響到購買房屋的消費者辦理房屋產權等民事權利的實現。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違法、沒有法律依據,濫用職權,應予以撤銷。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身份證複印件、哈建招字〔20xx〕8號《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複印件;證據2、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的和解協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請再審通知書(20xx黑監民監字第213號)、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複印件、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哈民一初字第42號)、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xx黑民一終字第262號);證據3、華僑公司與理想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副本、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

被申請人稱:1.被申請人撤銷該直接發包通知書,並不等於撤銷了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之間達成的合同;2.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列表格中的工程信息,均為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自行填報並經雙方簽章確認,自行協商達成一致,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失效,也不因被申請人撤銷該通知而否定其存在的事實。因此,被申請人撤銷“通知”,並沒有撤銷建設、施工單位簽章達成的一致書面協議;3.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到被申請人處備案時提供的工程造價,只是暫定價格,不是雙方結算價格。至於工程應招標而未招標籤訂合同的效力,與工程直接發包是否備案沒有關聯,無論是否備案,應招標而不招標的違法事實是存在的,合同效力由法院確定,但與行政機關是否給與工程直接發包備案無關;4.被申請人撤銷“直接發包通知書”行為,只是按照市執法監督局的要求,對華僑公司直接發包行為不予備案,不予備案行為並不能否定華僑公司和理想建築公司就該工程呈報的簽章確認的相關工程信息,無論是否予以備案,建設、施工單位共同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是事實存在的;5.有關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依法處理後(計劃、土地、規劃、建設審批),建審手續可以補辦,不存在不能辦理房產證問題;6.《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未明確規定違反招標法規應招標而不招標的工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管機構在實施行政處罰後必須給予簽發名稱為《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文書;7.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是按照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的監督意見由被申請人發文實施的,並由被申請人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依法送達申請人。綜上,被申請人認為華僑公司沒有必要申請撤銷哈建招字〔20xx〕8號文件。

被申請人就其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提交了以下證據:證據1.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立案通知書;證據2.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説明、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證據3.關於對20xx30012-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整改意見的請示、《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送達回證;證據4.行政處罰卷宗。

經審查,本機關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於20xx年7月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下達了題為《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編號20xx30012— 20xx30017)的文書,文書內容為:“經調查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未經招投標已施工,工程形象已達主體工程平口。鑑於上述情況,我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對其行為進行處罰,我辦予以備案。”該文書還登記了建設、施工雙方提供的工程規模、造價等相關信息(其中:20xx30016號文書,由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提供的規劃街—絕緣街E棟工程,建築規模為:14166㎡;工程造價為:934.96萬元;項目經理為:賀慶;技術負責人為:馮玉寶;工長為:楊成玉;理想建築工程公司和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均對其自身提交的以上工程信息資料加蓋單位公章予以確認)。

20xx年6月,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向被申請人下達了立案通知書,提出黑龍江省理想建築工程公司投訴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違法發放《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執法監督局進行立案調查。經複查,20xx30012— 20xx30017號《直接發包通知書》存在標題和內容不一致問題,文書內容不是批准工程發包通知,而是針對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雙方違法直接承發包工程提出的備案意見,作為我市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機構,對違法發包行為在處罰後提出具體備案意見,屬於履行職責行為,但該文書確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直接發包通知書》中所登記的工程名稱、建設規模等工程信息資料,均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申報,其真實性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自行負責,與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關,經核查後被申請人就此情況於20xx年6月19日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提交了《關於對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違法發包處理情況的説明》,20xx年7月11日被申請人再次向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提交了《關於規劃街—絕緣街住宅工程整改意見的報告》,提出將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規劃街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按照規範文書格式進行更正,並於20xx年8月29日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達了《關於對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住宅工程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的説明》,內容為“對編號為20xx30012— 20xx30017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進行更正,文書題目更正為《執法意見書》。”但是,市政府行政執法監督局堅持認為被申請人為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下發的《哈爾濱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缺少法律依據,要求予以撤銷。被申請人按照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的要求,於20xx年9月17日作出了《關於撤銷20xx30012 —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並於20xx年9月20日將《通知》送達黑龍江省華僑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同時抄報市行政執法監督局。申請人不服該處理決定向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將申請轉送本機關,要求本機關依法受理。

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符合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具體行政行為,並不影響直接發包通知書中經建設、施工單位雙方加蓋公章認定的工程名稱、規模、結構、造價、工程項目班子人員等內容存在的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維持被申請人哈爾濱市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20xx年9月17日作出的《關於撤銷20xx30012-20xx30017號施工直接發包通知書的通知》(哈建招字〔20xx〕8號)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如不服本行政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哈爾濱市建設委員會

年三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2

申 請 人:王某

被申請人:廣州市白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於20xx年6月12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決定書,本局已依法予以受理。

申請人訴稱:

作為某集團公司的一名員工響應公司的工作安排,積極執行各項工作安排。20xx年5月20日清晨,公司組織客户清遠水上樂園及漂流項目遊玩,我被公司指派帶領大約40名客户座一輛大巴前往遊樂目的地,這一天我的工作就是帶領客户到指定地點進行制定項目的遊玩。20日上午10點多到達目的地,在帶領公司客户參加水滑梯項目時發生意外,導致申請人(王某)右腿骨折,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將我送到清遠市醫院急診部診斷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為慎重公司又派人派車將我送至廣州市某醫院,確診為右腿脛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並在該院接受手術治療,此過程參加會議的客户及公司人員皆能證明。同時申請人公司行政部經理洪某瞭解全部過程並出具了證言證詞證明申請人是因工作而受到意外受傷。

被申請人闡述申請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實屬條例不清玩忽職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四小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和意外應當視為工傷,同時第五項明確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以上兩條規定申請人完全符合條例規定。

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工傷認定申請受傷起因及過程説明附件》、《病歷》、《事故在場證明》等。

被申請人答稱:

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於20xx年3月21日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報告、企業註冊基本資料、病歷等材料,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我局申請工傷認定。

我局綜合相關材料查明:一、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合法企業,法定代表人:劉某,具備合法的勞動用工資格;二、申請人與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三、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

我局認為:申請人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時不慎撞傷的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工傷和第十五條項視同工傷的規定,不應認定為工傷。因此,我局於20xx年4月19日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應當認定為工傷及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規定,作出認定申請人此次受傷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經審理後查明:

申請人是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的員工。20xx年3月21日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以《工傷認定申請表》的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述稱: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王某帶領客户到某景區遊玩,其從景區水上樂園水上滑梯滑下時,不慎撞傷右腳。送經清遠市某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脛骨平台骨折”。被申請人受理後即展開調查,後於20xx年4月19日以申請人受傷情形不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為由,作出認定為非工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並依法於當月21日直接送達廣州市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和申請人。

本局認為:

本案中,申請人王某於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左右帶領客户遊玩中不慎從水上滑梯滑下撞傷右腳的情形,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xx〕29號)第四點的規定,依法應認定申請人該次受傷為工傷。被申請人作出不認定申請人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屬適用政策法規依據錯誤,依法應予以撤銷。

本局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變更被申請人20xx年4月19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穗雲人社工傷認〔20xx〕*號)為:認定申請人20xx年7月20日12時30分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傷害為工傷。

申請人如不服本局行政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3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20xx年12月14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4

行政複議決定書

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是整個行政複議活動的最後環節,也是最關鍵的環節。複議機關對複議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在複議決定書中能得到體現。同時,在某種程度上會影響政府的形象。因此,作為複議機關的複議工作人員在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外,還要認真地撰寫好行政複議決定書。下面,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提幾點粗淺的看法,以示探討與交流。

一、當前行政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幾個問題

《行政複議法》對如何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未作明確、具體的規定,各地做法不盡統一。原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在20xx年度印發了一套行政複議法律文書格式,對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從形式上規範了格式規定,但實踐當中仍存在着不統一的現象,比如在格式上,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以文件形式出現,使人難以界定是文件還是法律文書?是文件又不符合公文的有關規定,是法律文書卻又套上紅頭文件,容易混淆了兩種文書的用法;有些行政複議決定書前面未寫上覆議機關的名稱;有些在標註編號上以“府複決字第號”,“政行復號”或“府復號”等形式出現;有些還乾脆寫上抄送單位等等,在內容上,更是形式多樣,有些沒有申請人稱或被申請人稱,就直接進入複議機關查明階段,無法知道申請人的訴稱內容和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有些在複議機關查明部分寫上“經本機關查明,又查明,另查明,還查明”等情形,缺乏了連貫性和嚴謹性;有些在認定事實、事由等方面未加以概括、歸納,複議決定書寫得不夠精煉,篇幅過長,缺乏了嚴密性;有些沒有引用複議決定所適用的法律依據等等。總之,在當前國家沒有統一格式的情況下,複議決定書存在的問題不少。這些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隨意“改革”和“創新”,影響了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質量,以及應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因此,我們必須認真對待,高度重視。

二、認識行政複議決定書的重要性

政府法制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行政複議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政複議決定書在某種程度上説是專業性和技術性的縮影,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一方面,它是行政機關嚴格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另一方面,它又是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直接依據。對外代表政府行為和形象,如果複議決定書沒有嚴格的規範要求,不講究用語的技巧,粗製濫造,缺乏邏輯性和説服力,或偏離客觀事實和錯誤適用法律依據,那肯定會影響複議案件的辦理質量,老百姓就會對政府產生不信任感,甚至持懷疑的態度,從而扭曲了政府的良好形象。行政複議決定書撰寫得好與不好,關係到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辦理的質量和水平,關係到政府依法行政的程度,以及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充分、正確地認識其在依法行政工作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三、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規範、合法

行政複議決定書的規範、合法,主要從格式、內容、適用法律等問題上加以綜合考慮,儘量形成統一的法律文書,當然,也不排除在規範、合法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對內容部分作適當的創新。比如對事實、理由等內容進行壓縮、提煉,講究用語技巧等,儘量做到簡潔、明瞭,但又不失真。“創新”並不意味着對複議決定書的內容隨意誇大和改變客觀事實,或隨意適用法律依據。比如,複議決定書用文件下發,複議決定書前面不寫上覆議機關名稱,沒有申請人的訴稱內容或被申請人的辯解理由等等,這樣,就顯得不夠規範了。在適用法律依據問題上有些行政機關為了保險起見,對作出的處罰決定採用多個法律或多個條款項目;有些應同時適用法律和法規規章的,它僅適用法律,沒有適用法規規章,複議決定書也未予以更正或體現,那就顯得不合法了。《行政處罰法》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有嚴格的格式規定,我們在檢查考核各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時,也重點對案件質量特別是對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規範性合法性予以檢查、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因此,作為指導依法行政工作的法制部門,我們自己應首先做到,特別是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更要有嚴格的要求,務必在格式和內容上做到規範、合法,這也能對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工作起指導作用。

四、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必須做到簡明、準確

行政複議決定書作為複議機關對複議案件進行權威性判定的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一定的格式和內容。因此在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時應當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標題,編號,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複議原因,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複議機關查明事實,複議決定及告知訴權,落款時間和蓋章。這樣比較符合邏輯規定,也符合法律文書的一般格式要求。

首先,複議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必須清楚、具體,參加行政複議的當事人主要是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他們是行政爭議的雙方,複議機關為了解決行政爭議而作的複議決定,應當就爭議雙方當事人的稱謂及其基本情況表述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地,法人或其組織的要寫上具體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委託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也要表述清楚。

其次,複議原因部分。要簡單説明一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原因和時間,以及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比如,申請人某某不服被申請人某單位某具體行政行為,於某年某月某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複議機關在某年某月某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必須載明,有的申請人將行政複議申請書早已寫好,但沒有及時送到複議機關,若不載明收到複議申請書的時間,人們認為是已超過5日的法定受理時間。根據《行政複議法》第17條之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因此,有必要對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書的時間加以載明。

第三、複議的事實、理由和法律適用部分。這部分視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説理的地方,我們應允許,在複議決定書中應予以體現。通常以“申請人稱和被申請人稱”兩部分組成,也就是説,先由申請人提出問題,被申請人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和依據,再由複議機關作出對錯評判的一般程序。同時,因申請人對法律的熟悉程度和寫作水平的不同,對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寫法也不一樣,在實際中我們也有碰到,有的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寫得洋洋灑灑,抓不住重點,這時候,我們必須要全面分析、掌握其反映的實質問題,抓住重點,然後加以必要的概括、歸納,但又要儘量接近申請人所反映的問題,保持內容的真實性。當然,也不能斷章取義,或完全抄摘申請書的內容,這樣,行政複議決定書就顯庸俗、不精煉,因此撰寫行政複議決定書我們應掌握簡明、準確的原則,篇幅不宜過長,只要把問題講清楚就可以了。

第四、本機關查明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機關作出決定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它是複議機關如何解決複議參加人之間的行政爭議的基礎,但要簡明扼要,突出針對性。主要查明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事實,如果已有足夠的事實能夠説明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不合法的,其他聯繫不緊密的事實或申請人提供不相關的證據材料就不必去審查,在複議決定書中更不必去闡述,否則,查明事實部分就過於複雜,更不必查明事實部分作出論述或發表意見。

第五、本機關認為部分。這部分是複議決定書主文,必須做到簡明、準確、合法,但不宜作過多的論證。同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和給予任何選擇餘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論和執行上的困難。比如在一起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治安複議案件中,只要指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被申請人作出治安挽留的決定,從事實,證據,處罰內容和適用法律依據等方面綜合來論證説明其正確性就可以了。

因此,規範行政複議決定書的撰寫工作,是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標誌,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我們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5

黃*:

你因不服xx市xx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xx年續發的《越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對廣州樓巴服務有限公司申請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覆函》(越人社函〔20xx〕號),於20xx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覆函。

經審查,你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的規定。本複議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的,可自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年四月十八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6

_________字( )第 號

申請人:(公民:姓名,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地址)

被申請人:(名稱,地址)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稱:_______________

經審查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機關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__________日內向 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決定為最終裁決,請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履行。)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蓋章)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7

申 請 人:陳炳昌等

住 所:廈門市同安區洪塘村

被申請人:廈門市環境保護局

住 所:福建省廈門市國小路158號

法定代表人:王文傑,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於20xx年10月26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本機關依法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廈環評〔20xx〕表48號的批覆,重新做出對《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不予批准的批覆。

申請人稱,批准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將嚴重損害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周邊羣眾的身體健康。所謂的公眾評價完全是提供《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一方杜撰的,事實是環評時未聽取公眾的反對意見。被申請人批覆同意《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錯誤,嚴重損害申請人利益。

被申請人稱,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主體適格、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於法無據。

經審理查明:

被申請人於20xx年8月11日受理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已依法向被申請人提交“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20xx年8月12日,被申請人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站進行受理公示,公示期10個工作日。20xx年8月14日,被申請人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20xx年9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門市環境保護局受理決定書”、“廈門市環境保護局網上審批系統公示截圖”、“建設項目環評文件現場勘查記錄”、“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送達回證”。

本機關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以及福建省環保廳《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管理規定(20xx年本)》的規定,被申請人依法具有對本案所涉輸變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許可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關於公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試行)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試行)內容及格式的通知》(環發〔1999〕178號)的規定,國網福建省電力有限公司廈門供電公司向被申請人提交的“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相關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格式及其內容符合法定條件、標準。被申請人實施行政許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所述,本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廈門市環境保護局於20xx年9月6日作出的《關於廈門110KV祥平(新民)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覆》(廈環評〔20xx〕表48號)。

如對本複議決定不服,可在本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8

申請人:____省無線電技工學校

地址:____市高新區創業路925號(新校區),南京東路125號(老校區)

法定代表人:_____

被申請人:____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局長

申請人對被申請人____市環保局於20xx年7月2日作出的《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不服,向我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繳費決定。本機關已依法受理。

申請人稱: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____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問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

被申請人稱:1.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該學校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入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屬於徵收排污費的對象。2.學校雖然向南昌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因其污水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而是直接向環境排放,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關於“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的規定,應依法對其徵收污水排污費。3.國家環保總局環(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人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入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經審理查明:1.被申請人根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於20xx年5月21日依據申請人填報的排污申報登記簡表對申請人進行了排污量的核定(洪環監費核字(20xx)163號),申請人對核定結果提出異議,被申請人依法進行了複核。6月30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排污核定複核決定通知書》(洪環理復字(20xx)26號)和《排污費繳納通知單》(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申請人對複核決定未提出異議。但申請人認為學校屬於財政全額撥款的公辦教育事業單位,排放的是教職工、學生生活用水,並非嚴重污染單位,污水排人城市污水管網,且已按南昌市政府規定繳納了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務院《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及國家環保總局20xx年4月22日給湖北省環保局《關於對排污費有關間題的覆函》(環函(20xx)108號)文件,不需再繳納排污費,市環保局屬重複收費、亂收費。7月5日,申請人向省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2.申請人污水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未經任何污水處理設施直接排人贛江,是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3.申請人在繳納自來水費的同時,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南昌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未提供污水處理的服務義務。

本機關認為:1.申請人排放的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對公共利益造成一定影響,對環境資源造成一定損害,應按照《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承擔繳納排污費的責任。

2.繳納污水處理費,僅僅是《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不再繳納污水排污費的兩個必要條件中的一個,還有一個條件就是排污者應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本案申請人雖然繳納了污水處理費,但其污水並未排人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而是未經處理直接排人環境,所以不能適用《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免除其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3.污水排污費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是排污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以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污水處理費是一項服務性收費,是以提供服務為前提的收費。從《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立法本意來看,凡污水未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污的,都應承擔繳納污水排污費的責任。

4.國家環保總局環函(20xx)108號文件第一款對污水排入未建成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收費問題,國家總局正與國家發改委和財政部進行協調,未明確不再徵收排污費,且該校的污水並未排人南昌市的任何污水處理廠(包括未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該校以此為理由拒絕繳納排污費不成立。

5.被申請人是徵收排污費的法定主體,其收費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且申請人未對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關於廢氣排污費的收費決定提出異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洪環理徵字(20xx)174號《排污費繳納通知單》的收費決定。

本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如不服本複議決定,可自收到本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起訴。

年8月19日

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模板 篇19

申請人:蘭,男,x年11月4日生,漢族,律師事務所律師,住x市司法局家屬樓。

被申請人:xx市司法局,地址:xx市人民北路47號。法定代表人:胡,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給予其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於x年6月24日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一、該處罰缺乏事實依據。申請人的母親在醫院非正常死亡後,是親屬親友自發趕到醫院,而與醫生髮生了一些爭執,申請人只是在場,並且還勸阻親屬鬨鬧,沒有將誰打傷、抓傷(系親屬所為)。二、處罰缺乏法律依據。《律師法》對律師在非執業活動中的行為無明確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僅有權處罰律師在執業活動過程中的違反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而無權對律師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般違規行為進行處罰。三、處罰嚴重違反法律程序。被申請人先將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扣押,7個多月後作出行政處罰,屬於“先處罰後調查”。四、處罰過重和顯失公平、公正。申請人最終積極挽回影響,也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處罰過重。對於相類似的事件,有的以行業公開譴責的處理方式,卻對申請人予以嚴厲的行政處罰,明顯不公。由於申請人與某些領導發生了爭執,所以在申請人的處理上有很大程度的公報私仇之嫌。

被申請人稱:一、申請人違法事實清楚。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及申請人本人向x市政法委張副書記寫出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都顯示了申請人及其家人毆打他人致傷的事實。申請人到司法局辦公室糾纏,大吵大鬧之事其本人也是認可的。二、處罰合法,處罰得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的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處罰,處罰適當、公平公正,不存在處罰過重。申請人是在x市局言語過激,被申請人在處理此事時未與申請人發生爭執,不存在公報私仇。三、處罰程序合法。x市司法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投訴而暫緩交付,不是扣押,不存在“先處罰後調查”。 被申請人處理程序合法,申請人的違法行為確實,其提出異議的理由於法無據,請求依法維持十司罰決字[]第l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審理查明:x年8月上旬,被申請人接到x市人民醫院醫務人員反映申請人糾集他人毆打該院醫務人員,擾亂醫院正常秩序的情況的投訴後,隨即派員與x市司法局展開聯合調查。經調查發現,x年8月7日下午,申請人的母親在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住院搶救無效死亡,申請人及其親屬和該科醫生髮生衝突並要求院方賠償,警方介入後平息了事態。8月8日上午,申請人及其親屬到醫院找院方解決時,遇見x市人民醫院心內科醫生許雲帆,質問許為何將人醫治死亡並將其打傷。隨後,申請人的親屬跑到12樓將正在查房的醫生王鋭打傷。其他醫務人員見此躲藏,不敢上班工作,處於癱瘓狀態。院方再次報警。在雙方協商處理善後時,又和副院長徐丹生髮生衝突將其抓傷,由在場公安人員平息了事態。調查期間,x市司法局對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暫緩年檢,申請人到x市司法局領導辦公室索要執業證未果,在局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言語過激。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身為執業律師,應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社會道德,具有良好的品行,但在對待醫患矛盾問題上,採取不正當方式處理,並造成他人受傷,對司法行政機關的處理,不予理解支持,而且情緒失控,言語過激,影響了機關正常辦公秩序,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擬依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x年4月22日,被申請人依申請舉行了行政處罰聽證會。x年5月6日,被申請人作出十司罰決字[]1號《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申請人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向省司法廳申請行政複議。

另查明,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將此案立為治安案件進行調查取證。x年1月1 7日,在x市政法委領導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受傷醫生許雲帆、王鋭簽訂《調解協議書》,約定申請人代表其親屬向受傷醫生賠禮道歉,賠償醫療費及其它損失共計2 l 00餘元,目前已執行完畢。

以上事實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申請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關於蘭等人擾亂單位秩序及毆打他人一案的調查處理情況》及調查筆錄、司法局《調查報告》、xx市司法局《調查報告》、《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聽證筆錄》予以證明。

本機關認為:一、本案認定申請人違法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許雲帆、王鋭、徐丹生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x市公安局治安大隊出具的《調解協議書》和申請人本人書寫的《關於“8·7”事件的認識》。《調解協議書》是x市公安機關專門針對案件進行調查後所做,且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認可,其關於申請人蔘與打傷相關醫務人員事實認定與《關於“8·7”事件的認識》及相關醫務人員的控訴材料在內容上具有一致性,上述證據可以證明申請人蔘與打傷醫務人員的違法事實。二、依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規定, “有其他違法或者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公民道德規範的行為,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屬於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三、x市局收取申請人的律師執業證是用於年檢,後因案件調查需要決定暫緩年檢,性質上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四、本案系因醫患糾紛引發,申請人作為執業律師,採取不當方式處理,參與打傷醫務人員,有悖於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規範,嚴重損害了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了不良社會影響。被申請人根據x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師法》第四十四條和《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有關規定,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十司罰決字[]1號行政處罰決定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本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x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