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書樣本

房屋徵收是指由房屋徵收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供大家參考!

房屋徵收決定書樣本
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一

徵 收 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賢良路333號。

被徵收人:王xx(房屋所有權人),男,1979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xx市xx鎮xx村xx路xx號,身份證號碼:xxxx0219xxxxxxxxxx。

被徵收人:蔣xx(房屋共有權人),女,1981年11月05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證號碼:xxxx0219xxxxxxxxxx。

因舊城改造和xx公園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收人於20xx年8月12日依法作出xx市老政府地塊(一期)房屋徵收決定(龍政發〔20xx〕97號)。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xx市舊城改造開發有限責任公司,xx市華樓房地產評估事務所為被徵收人選定的被徵收房屋評估機構。

一、基本情況

被徵收人坐落在xx市清風路12號的房屋位於規定的徵收範圍,房屋所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xxxx號,共有權證號為xx市字第00102xxxx號,建築面積58.52平方米,房屋用途為住宅,認定為附屬用房面積3.74平方米。

二、爭議事實和理由

《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徵收時間為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起至20xx年1月20日,提前簽約截止時間為20xx年12月15日,騰空搬遷截止時間為20xx年1月20日,並予以公告。被徵收人的房屋坐落在該徵收範圍內,在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時間內,因被徵收人提出補償要求超出了《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補償標準,故未能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三、補償決定內容

(一)貨幣補償方式

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為人民幣354531.88 元;搬遷費為人民幣1500元;臨時安置費為人民幣5266.80元,共計補償為人民幣361298.68元,全部存儲在建設銀行南橋支行xx市房屋徵收與補償辦公室房屋徵收補償資金專户。

(二)產權調換方式(現房安置或期房安置)

如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市政府公佈的《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地點和安置原則選擇安置房屋,並由房屋徵收部門與其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以上兩種補償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其一。

(三)過渡方式

被徵收人根據《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選擇過渡方式。

(四)補償決定依據和理由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和《老政府地塊(一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等有關規定,因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作出本決定。

(五)權利和義務

被徵收人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被徵收房屋。

被徵收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決定書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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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二

徵收部門(以下簡稱申請人):xx市xx區房屋徵收和補償管理辦公室,住所地xx市xx區潮鳴寺巷潮鳴苑16幢東單元。

法定代表人朱衞東,主任。

被徵收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陸xx。

根據杭下政徵字〔20xx〕1號《xx市xx區人民政府關於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房屋徵收決定》,申請人組織實施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工作

因與被申請人未能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申請人於20xx年4月11日書面向本機關申請做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並提交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相關證據材料。本機關於20xx年4月14日受理後,指定丁曉玲擔任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聽證會主持人,張偉鋼、張蓉暉擔任聽證員,孫少燕擔任記錄員。20xx年4月14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受理通知書》、《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書》和《陸xx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送達被申請人,並於20xx年4月22日組織召開房屋徵收補償聽證會,公開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評估機構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街道和社區代表的意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未到會。20xx年6月27日,本機關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選擇告知書》以及擬用於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報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寄來回覆函,明確表示不同意產權調換的補償方式。

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地鐵2號線(建國路站)工程建設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之規定,本機關作出補償決定如下:

一、申請人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補償被申請人。申請人應當給予被申請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人民幣4255525.52元。貨幣補償補償款組成如下:

1.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款(不含裝修及附屬物):3360232元

2. 貨幣補貼(房屋評估價格20%):672046.40元

3. 新購房屋税收補貼和獎勵(房屋評估價格5%):168011.60元

4. 臨時安置費(102.34㎡×44元/月㎡×12個月):54035.52元

5. 搬家補助費(發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請人應當配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房屋裝修及附屬物進行評估,申請人應當根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另行支付房屋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以及電話移機和有線電視、管道煤氣、寬帶網遷裝等遷移費用。

三、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搬遷騰空xx區鳳起路60號3單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請人。

被申請人如不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xx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三個月內直接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本機關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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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房屋徵收決定書範文三

徵收人:xxx區人民政府,住所地:xxx河大道118號。

法定代表人:葛鋭,區長。

被徵收單位: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xx,女,

公司地址:xxx鎮平塘王工業園。

因上海路項目建設需要,徵收人於20xx年3月2日作出《xxx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合(包)房徵決[20xx]第(3)號),同日發佈《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決定公告》(合(包)房徵告[20xx]第(3)號),決定對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本次徵收活動的房屋徵收部門為合肥市包河區房屋徵收辦公室,徵收實施單位為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人民政府。

被徵收人所有的位於合肥市包河區淝河鎮平塘王工業園房屋在上海路項目規劃紅線範圍內,沒有房地產權證等合法有效證明,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徵收人認為徵收部門的徵收程序合法,現徵收決定規定的簽約期限已過,本徵收項目138户已達成協議127户,僅剩被徵收人等11户,完成徵收比例達92%。經徵收實施單位多次溝通,被徵收人仍不能與房屋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為切實維護公共利益,保障房屋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和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現依據《合肥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合政〔20xx〕175號)、《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合肥市被徵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祕〔20xx〕121號)、《查處違法建設(第一階段)有關問題的幾點解釋》(合規〔20xx〕57號)等文件,以及《上海路項目集體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方案》,對被徵收人安徽省石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被徵收的房屋作出如下徵收補償決定:

一、房屋徵收部門對你單位無合法證照房屋不予補償;

二、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位於平塘王工業園的房屋騰空並交付房屋徵收部門。

如對本徵收補償決定不服的,你單位可在收到本徵收補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或者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發佈之日起6個月內向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徵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決定

xxxx區人民政府

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