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範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制定了《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

為規範我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市政府令第219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的通知》(甬政發〔20xx〕28號)和《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和棚户區改造徵收安置貨幣化的通知》(甬政發〔20xx〕85號),制定本規定。

一、房屋徵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其中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被徵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補償;被徵收房屋在縣城規劃區外的,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計算,其中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補償。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面積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建築面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金額,下同)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換算,根據換算結果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與第(五)項的面積補助後,其建築面積仍低於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再增加兩者差額部分,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確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不包括裝修及附屬物補償金額,下同)的1%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2.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或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辦公、工業、倉儲用房的標準容積率為0.8。

二、房屋徵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

1.住宅房屋為18%。

2.非住宅房屋為20%。

(二)購房補助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且在徵收補償協議生效之日起24個月內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的,憑房屋所有權證和購房納税憑證,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實際購房資金少於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按納税憑證記載的購房資金)7%的比例給予購房補助。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2%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換算結果面積再增加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與第(五)項的面積補助後,低於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差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15平方米內部分建築面積,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

(五)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高層建築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户低於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一)市人民政府對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房屋徵收獎勵等有調整的,則按市人民政府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二)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關於寧海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xx〕44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按原規定執行。